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征信管理,规范征信活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征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征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查询、披露、安全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征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征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篡改、隐瞒。
(三)安全性:加强征信信息安全,防止征信数据泄露、损毁、丢失。
(四)便捷性:提高征信服务效率,确保征信活动便捷、高效。
第二章征信数据管理第四条征信数据包括个人征信数据和企业征信数据。
第五条公司采集征信数据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数据用途:采集征信数据前,应明确数据用途,不得超范围采集。
(二)取得数据主体同意:采集个人征信数据,应当取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
(三)合法合规采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采集征信数据。
第六条征信数据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存储:采用加密、隔离等技术手段,确保征信数据安全。
(二)定期备份: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三)访问控制:对征信数据访问进行严格控制,仅限于授权人员。
第七条征信数据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使用目的:使用征信数据前,应明确使用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
(二)合规使用:使用征信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三)保密义务:使用征信数据的人员,对所获取的征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征信查询与披露第八条公司对征信数据进行查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查询:查询征信数据应当有合法依据,不得违法查询。
(二)明确查询目的:查询征信数据前,应明确查询目的,不得超范围查询。
(三)合规查询:查询征信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对征信数据进行披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披露:披露征信数据应当有合法依据,不得违法披露。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征信市场秩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开展征信业务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业务合法合规。
(二)客观公正原则:对信息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保护隐私原则: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信息。
(四)便捷高效原则:提高征信业务办理效率,为信息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二、征信业务范围第四条企业征信业务范围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验证、认证等业务;(二)企业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画像等业务;(三)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业务;(四)其他与征信相关的业务。
三、征信业务流程第五条征信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信息收集:依法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加工处理:对收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信息查询: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查询过程的便捷、高效。
(四)信用报告编制:根据信息主体的查询需求,编制信用报告。
(五)信用报告使用: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为相关业务提供支持。
四、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尊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以下权利:(一)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其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情况。
(二)同意权:信息主体有权同意或拒绝其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
(三)异议权:信息主体有权对错误、遗漏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四)投诉权:信息主体有权对征信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五、征信业务安全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征信业务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一)建立健全征信业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对征信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存储,防止数据泄露。
(四)定期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企业征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企业征信机构信息安全,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企业征信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招聘员工时,应严格审查其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其具备履行信息安全职责的能力。
(3)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
2. 网络安全(1)企业征信机构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设备,确保网络通信安全。
(2)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外部攻击。
(3)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确保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有效。
3. 数据安全(1)企业征信机构应采用加密技术对存储和传输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密,防止信息泄露。
(2)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敏感信息。
(3)对存储和传输的信用信息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4. 系统安全(1)企业征信机构应采用安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程序,防止系统漏洞被利用。
(2)对系统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发现并修复安全漏洞。
(3)对系统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 保密管理(1)企业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责任。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严格保密。
(3)对泄露、篡改、非法获取、出售、提供或者非法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6. 应急处理(1)企业征信机构应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3)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三、监督与检查1. 企业征信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征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企业征信机构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征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征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企业客户提供风险融资服务时,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评估企业资信状况,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合作,提高信息质量和安全性,不断完善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保密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六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在企业客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企业征信工作中坚持风险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避免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靠科技手段,提高企业征信工作效率,不断更新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征信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企业征信部门或工作组,负责企业征信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企业征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客户的经营管理信息,评估客户资信状况;(三)编制企业征信报告,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支持信贷决策;(四)开展企业征信信息的维护、更新和追溯工作;(五)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六)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当配合企业征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数据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客户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单位征信管理制度

单位征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征信管理工作,提高单位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单位及金融机构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征信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
单位征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2.真实准确原则。
单位征信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
3.保密原则。
单位征信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4.便捷高效原则。
单位征信查询应简洁高效,保证单位能够及时获取信用信息。
5.风险控制原则。
单位征信管理应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三、征信管理范围1.单位征信管理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各类单位的信用信息。
2.征信管理涉及单位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多方面内容。
3.单位征信信息来源包括单位自身提供的信息、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渠道获取的信息。
四、征信管理流程1.单位征信信息采集。
对单位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准确的采集。
2.单位征信信息核实。
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单位信用评估。
根据单位的征信信息,进行信用评估,评定单位的信用等级。
4.征信查询记录。
记录单位征信查询的次数、时间、目的等信息,建立查询记录档案。
5.征信信息更新。
对单位的征信信息进行定期更新,保持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6.征信风险提示。
对发现的单位信用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五、征信管理责任1.单位征信管理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2.各级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征信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3.征信管理人员应熟悉征信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单位征信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上,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控制。
六、征信管理监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征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应积极配合单位征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企业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征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征信信息泄露和滥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征信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的人员和部门。
三、职责1.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培训,监督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征信业务部门负责征信信息的采集、审核、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确保征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保密制度的执行,对征信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4.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征信信息相关法律事务。
四、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征信信息采集(1)征信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2)征信信息采集前,应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告知其信息采集的目的、用途和权利。
2. 征信信息存储(1)征信信息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技术,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2)征信信息存储应分类分级管理,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
3. 征信信息使用(1)征信信息使用应遵循授权原则,仅限于授权范围内的用途。
(2)征信信息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4. 征信信息传输(1)征信信息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如采用数据加密、VPN等技术手段。
(2)征信信息传输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5. 征信信息销毁(1)征信信息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息被彻底销毁。
(2)销毁征信信息前,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告知其信息销毁的原因和方式。
五、信息安全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征信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2. 征信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征信信息安全操作培训。
六、监督与检查1.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征信业务部门应定期自查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一套系统性的规范,旨在保护企业征信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并有效防止潜在的信息泄漏和数据风险。
同时,该制度也会确保企业在征信业务中依法合规运营,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秩序。
信息安全是当今互联网时代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企业征信机构作为信用评估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承载着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数据。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企业声誉和客户利益至关重要。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描述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客户数据的安全。
在制定目标时,应该明确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二步:制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风险评估,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等。
其中,风险评估是制定制度的基础,通过对系统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后续的安全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步: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流程。
信息安全管理流程是指为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而制定的组织流程,主要包括:安全咨询与评审、安全目标与策略制定、安全配置与控制、风险评估与管理、安全培训与检查等环节。
通过制定详细的流程,能够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控。
第四步:制定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
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是为了防范和抵御各类网络攻击而制定的。
包括建立防火墙、安全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备份与恢复等技术措施。
制定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征信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最新的网络安全技术和经验,确保数据和系统的安全。
第五步:制定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计划。
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计划是为了加强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掌握信息安全方面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整体信息安全水平。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一、《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为加强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创建和停用。
第二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1)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2),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信息技术部报备。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三条公司信息技术部为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录入和处理部门,公司征信业务部为企业信用信息的对外服务部门。
公司征信业务部是企业征信数据的提供者,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征信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
第四条信息技术部和综合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数据信息的导入、录入、核对、错误数据删除、变动信息报备等工作。
综合部负责异议处理及与公司其它部门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第五条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业务信息。
第六条公司采集入库的信息主体基础信息以外的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合同或出具《授权书》。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财务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或某类特殊事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银行往来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相关信息、提示信息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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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 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承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普通用户的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第九条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第十条公司采集及上报信息主体基础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借款合同或出具《授权书》(附件5、6)。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
其中信贷业务信息包括贷款合同信息、借据信息、还款信息、展期信息、欠息信息及担保信息。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其中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在新增客户或客户基本信息发生更新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应在相关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录入。
第十三条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按日审核征信数据录入情况,并按要求生成数据报文上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证信贷业务在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上报。
第四章信息查询第十四条查询企业征信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由信息主体(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或签署包含同意查询其信用信息条款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严格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归口管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统一由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进行,其他人员均无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条件限定为尽职调查、贷后管理需要及其他公司领导同意的与业务开展相关的合理需要。
查询内容一般包括贷款信息、担保信息、欠息信息、不良记录及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需由发起查询部门填制《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附件7),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并提供企业名称及贷款卡号码。
第十八条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对查询人员、查询日期、企业名称、贷款卡编码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查询部门。
第五章信息删除管理第十九条从企业征信系统删除的数据信息包括:因原有委托业务规范等历史原因已不在公司账内也不作为债权管理但仍存在于征信系统的业务信息;因操作失误、业务发生重组、借款企业发生变更而在征信系统无法变更产生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信息;其他情况产生的确需删除的信息。
第二十条从企业征信系统中删除信息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业务人员填写《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附件8),填写拟删除数据信息及删除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及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征信系统管理员向征信中心提交《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附件9)并上报删除报文。
第二十一条如删除数据后需要重新上报正确数据,业务人员应及时登录数据信息,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立即补报新数据。
第六章数据质量及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用户在设立或变更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换。
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露,不得让他人借用用户名及密码。
管理员密码应进行封存并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管理员用户创建、停用普通用户及修改普通用户信息及权限必须经过普通用户所在部门申请及分管领导审批,不得随意操作。
用户管理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用户完成操作或离开操作台,必须退出程序。
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作为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企业征信系统贷款公司贷款业务采集指南》要求,及时、准确录入信息和数据。
可采取业务人员交叉复核或部门统计员复核方式提高准确率。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监督企业及时更新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发生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录入数据,并对数据、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报送。
第二十八条征信系统管理员生成报文(包括加压加密)及上报报文分别由A、B角负责,并定期进行角色交换,防止可能存在的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
第二十九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与征信中心进行数据核对,保证两端数据一致性,及时获取及加载征信中心反馈信息,掌握征信信息在线删除及更正方法,正确处理数据删除和更正业务。
第三十条公司将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征信系统管理员对业务人员数据录入情况进行监测,发生迟报、错报等情况定期反馈到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征信系统管理员工作质量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估,并通过与征信中心定期核对数据等途径获得信息,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征信系统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审计部不定期对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操作风险,保障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二条企业认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提交《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10),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委托经办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1)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异议受理由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受理,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妥善处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为方便企业提出异议申请,公司接受企业通过拨打综合统计部门电话或公司投诉专线方式先行受理,电话核实异议人身份,提前进入受理程序,并通知企业补办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受理异议申请后,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十五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经核查企业征信系统,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人。
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且错误、遗漏是由于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及时向异议申请人说明情况,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尽快进行处理;不能确认核查结果或认为错误原因是由于数据库数据处理过程形成的,应在征信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并发送至征信中心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异议信息由征信中心在企业信用报告中进行填加。
第三十六条由征信中心受理的企业异议信息需要由公司进行核查的,在接到核查通知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由征信中心根据情况回复异议申请人或进行异议标注。
第三十七条异议处理结束之后.应及时删除异议标注。
第三十八条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出具《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12),其中经核查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因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确认核查结果需要征信中心处理的,应在在20日内回复。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征信系统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大过、扣罚工资奖金、辞退等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企业征信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企业征信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或采集企业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报文生成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征信系统上报报文及反馈报文。
第四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建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查询业务所形成的《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原件及相关企业《授权书》原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删除数据所形成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异议处理业务所形成的异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其他应保管的资料,如向征信中心报备的资料、管理台账、自查报告及报表等。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解释和修订。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