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住院病人会诊制度
医院疑难重症患者会诊制度

医院疑难重症患者会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疑难重症患者的诊疗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临床科室对疑难重症患者的会诊工作。
第三条会诊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患者得到最佳诊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医院成立疑难重症患者会诊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会诊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疑难重症患者会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临床科室成立疑难重症患者会诊小组,由科主任担任组长,指定一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为副组长,相关医护人员为成员。
会诊小组负责本科室疑难重症患者的会诊工作。
第三章会诊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疑难重症患者会诊范围:(一)诊断不明确的疾病;(二)病情复杂、治疗困难的患者;(三)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疾病;(四)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五)其他需要会诊的患者。
第七条患者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请疑难重症患者会诊:(一)住院患者;(二)病情危重或病情进展迅速;(三)经本科室初步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或病情反复;(四)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章会诊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会诊申请:(一)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符合疑难重症患者会诊条件时,应向科主任报告并提交会诊申请;(二)科主任审核同意后,填写《疑难重症患者会诊申请表》,报医务科审批;(三)医务科应在接到会诊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科室。
第五章会诊组织和实施第九条会诊时间:(一)常规会诊:每周一次,具体时间由医务科安排;(二)紧急会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随时组织。
第十条会诊地点:各临床科室会议室或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会诊人员:会诊专家由医务科根据患者病情和会诊需求选派,原则上应邀请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参加。
第十二条会诊程序:(一)会诊前,经治医师应准备好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病史、体征、检查结果、诊疗经过等;(二)会诊时,经治医师应汇报患者病情,并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三)会诊专家充分讨论,形成会诊意见;(四)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在《疑难重症患者会诊记录表》上签名,经治医师负责整理会诊意见,并制定后续诊疗方案;(五)会诊记录应归入患者病历。
精神科住院病人会诊制度

精神科住院病人会诊制度
1.涉及精神疾病专业以外的躯体疾患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室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出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相关专科检査会诊。
3.急诊会诊:被邀请科室人员,必须10分钟到达。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一股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病情复杂的疑难病例,需请外院专家会诊,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应邀医院应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前来会诊。
会诊由中请科主任主持。
若病员病情许可可由医护人员,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
7.科内、科外、院外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认真查看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健全医院临床会诊管理制度

健全医院临床会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会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会诊流程,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各临床科室的会诊工作,包含会诊申请、召开会诊、会诊看法汇总与反馈等环节。
第二章会诊申请第三条医院开展会诊服务以供应专业的医疗看法和治疗方案,满足患者的诊疗需求。
会诊需经临床医生申请,由医疗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会诊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2.会诊问题描述:认真描述患者的病情及需要会诊的问题;3.已进行的检查与治疗:列明已进行的各项检查与治疗;4.需要会诊科室:明确需要参加会诊的科室。
第五条会诊申请应由临床医生填写,并通过医院规定的电子系统提交。
申请书应事先由申请医生认真审核、签署,并承当相应责任。
第六条医疗负责人对会诊申请进行审核,如申请信息完整准确,符合会诊要求,应及时批准会诊,否则应予以驳回并向申请医生说明理由。
第七条对于需要紧急会诊的病例,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并尽快布置会诊,以保证会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会诊流程第八条会诊流程包含会诊准备、会诊召开、会诊看法汇总与反馈三个阶段。
第九条会诊准备阶段:1.会诊科室应尽快接到会诊申请后,布置相关专家进行病历资料的研究与准备;2.会诊科室应布置会诊时间、地方,并及时通知相关专家参会;3.会诊科主任或专任秘书应负责召集专家,并供应会诊所需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会诊召开阶段:1.会诊由会诊科主任或代表主持;2.会诊前,主持人应通告各专家会诊的目的、病情资料、会诊时限等信息;3.会诊期间,各专家应认真研究病历资料,对疑难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会诊看法;4.会诊讨论应充分敬重专家看法,鼓舞达成共识,确保病例得到最佳的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会诊看法汇总与反馈阶段:1.主持人应及时记录会诊讨论及看法,制作会诊看法书;2.会诊看法书应认真叙述专家看法、治疗方案等内容;3.会诊看法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发至申请医生,并备案于病历中,同时抄送相关科室。
医院精神科医患沟通制度(标准版)

精神科医患沟通制度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人文关怀体现在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医疗服务全过程中,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建立相互尊重、理解、信任的新型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切身利益,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现拟制医患沟通制度,以加强医患沟通工作。
一、医患沟通的时间(一)门诊接诊沟通门诊医师在接诊患者时,应根据患者的既往病史、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对疾病作出初步诊断,并安排在门诊治疗,对符合入院指征的可收入院治疗。
在此期间门诊医师应与患者沟通,征求患者的意见,争取患者对各项医疗处置的理解。
必要时,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门诊日志及门诊病历上履行签字互认。
(二)入院时沟通病房医务人员在接收新患者入院时,应首先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在完成病史采集及入院体检后,应按医院相关规定与患者或其亲属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并适当地进行卫生宣教。
接诊(主治)医师在做出初步诊断、拟定治疗方案后,签订住院知情同意书,应将患者目前病情、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医学界目前对此病的认识及诊疗现状、本院对此病的诊治水平向患者或其亲属做详细讲解及充分的告知,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履行告知签字手续。
(三)住院期间沟通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所采取的各项诊疗措施及其相应风险与副作用均应向患者或其亲属进行解释说明;患者病情变化或变更治疗方案时应让患者充分了解相关原因及理由,病情恶化至病重、病危者应有书面告知及签字手续;对于欲实施手术、麻醉、输血、化疗、放疗、植入医用器材、有创诊查、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会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高风险诊疗活动者,应征求患者(原则上为患者本人,特殊情况下为其亲属或授权代理人)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对特殊情况下变更诊疗措施(如术中改变术式)、患方拒绝、放弃诊疗者,务必告知其原因及可能的后果,争取患方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四)出院时沟通患者出院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亲属说明患者在院期间的总体治疗情况及疾病恢复、治愈状况,并详细交待出院医嘱及出院后注意事项。
精神科病房管理制度(三篇)

精神科病房管理制度精神科病房是为了管理和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而设立的特殊医疗环境。
精神科病房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患者在病房内得到安全、有效和综合的治疗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精神科病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病人的收治和入院流程1. 门诊转院流程:患者通过门诊就诊,并经过医生评估后,如果需要住院治疗,由医生向主治医师提出转院申请。
主治医师评估后,决定是否收治患者,并安排患者入院。
2. 急诊转院流程:患者因急性症状需要紧急治疗时,由急诊医生评估患者的情况,并向主治医师提出转院申请。
主治医师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收治患者,并安排患者入院。
3. 关键会诊流程:在病人入院后,由主治医师组织关键会诊,包括精神科医生、心理医生、护士长等。
会诊旨在全面评估患者的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4. 入院程序:患者入院时,需要仔细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并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患者还需要进行健康检查和护理评估,以确定治疗方案。
二、精神科病房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1. 主治医师和治疗团队:每个病房都应该有一名主治医师负责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同时需要配备一支由心理医生、护士、职业治疗师、社工等多专业人员组成的治疗团队。
2. 护理人员:病房应配备专职的护士和护理助理人员,负责患者日常的护理工作、病情观察和治疗计划的执行。
护理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精神疾病的特点和患者的护理需求。
3. 心理专业人员:病房应配备心理医生,负责患者的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和心理支持工作。
心理专业人员需要具备心理学或心理咨询相关专业背景,并接受相关培训。
4. 职业治疗师:病房应配备职业治疗师,负责患者的职业功能评估和康复训练。
职业治疗师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治疗师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病房的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病房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禁控制、巡视巡查、随访管理等。
病房的门禁应采用电子锁或人工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病区。
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会诊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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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诊规章制度

联合会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水平,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协作和交流,加强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联合会诊活动,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联合会诊是指两名以上医务人员联合起来对患者病情进行讨论、诊断及制定治疗方案的一种医疗形式。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联合会诊机制,明确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患者在联合会诊过程中的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联合会诊团队,团队成员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不同级别的医务人员。
第六条联合会诊团队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准确、全面地分析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能够有效地解答患者和家属的疑问。
第七条联合会诊团队应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协调人员,负责联合会诊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会诊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流程规定第九条患者在辗转多个医疗机构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医疗机构申请进行联合会诊。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安排联合会诊团队对患者病情进行综合诊断,制定详细的诊疗方案,并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出解释。
第十一条联合会诊团队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诊断,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疗服务。
第十二条联合会诊团队应当在会诊结束后向医疗机构提交会诊报告,主要包括病情分析、诊断意见、治疗方案等内容。
第四章权利保障第十三条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联合会诊,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进行强制会诊。
第十四条联合会诊团队应当尊重患者的意见和选择,并与患者及其家属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五条患者有权获取会诊报告及诊疗方案,并对结果提出疑问或异议。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并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联合会诊绩效考核机制,对联合会诊团队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包括会诊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
精神科规章制度

精神科工作制度1.精神科医、护、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制定的医疗管理、医护技术操作等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2.配备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展精神疾病的科学诊断、有效治疗和积极康复工作。
严格执行有关麻醉、精神类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3.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4.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疑难危重病员、不能确诊的病员,两次门诊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科主任、主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和查房,解决疑难病例。
5.对精神病人应有明确的认识和科学的态度、不歧视和讽刺病人,不能将其病态、言语、行为作为谈笑资料。
对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平等相待。
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答复.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既要体贴关心,又要掌握原则,不得与病人争吵,不得殴打、责难、侮辱病人,禁止与病人发生借贷、馈赠往来。
6.必须熟悉病人的生活、面貌特征、病情、风俗习惯、护理要点,掌握病人的心理活动,了解病人的地址与工作单.位,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采取紧急措施7.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组织纪律和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无业务上的需要,非工作时间内非本科室工作人员不得在病房逗留,不得在病房交谈、会客、办私事,下班人员不得在病房内看电视、娱乐。
病人睡眠后应保持病房安静。
8.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高度的警惕性,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时态度要镇静、处理要果断、恰当,确保病人的安全。
9.认真贯彻保护性医疗制度,加强心理护理,避免一切不良刺激.不得在病人面前谈论病情及预后.不能把病人带入职工宿舍和为私人干活,不得向病人、家属暴露医院内部情况,如事故及差错、工作人员私生活及地址等。
10.工作时穿工作服,带工作帽,仪表端正,整洁,衣着朴素大方,禁止佩戴装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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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五陂镇卫生院住院病人精神疾病患者会
诊制度
1.涉及精神疾病专业疾患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室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出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相关专科检査会诊。
3.急诊会诊:被邀请科室人员,必须10分钟到达。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一股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病情复杂的疑难病例,需请外院专家会诊,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应邀医院应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前来会诊。
会诊由中请科主任主持。
若病员病情许可可由医护人员,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
7.科内、科外、院外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认真查看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