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具体的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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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主观考前必考点——民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主观考前必考点——民诉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主观题考前锦囊——民事诉讼法答题方法与结构:结论---阐释理由---结合案情★结论:一定要写在最前面★阐释理由:一定要把对应的知识点用法言法语展示出来,害怕自己表述不准确的,可以引用相对应的法条★结合案情:在本案中 + (引用案情中的重要信息) + 结论 一审程序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本案的诉讼标的:XXXX 法律关系(落脚点一定是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的实体主张★判断诉的种类: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判断是否构成反诉【关联法条《民诉解释》第232条】:①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请求的独立性)②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重点看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基于相同的事实)★管辖相关问题:判断案件性质→判断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判断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合同财产纠纷)→ 适用法定管辖规则(1)在民诉的考试中,除非强调了由中院管辖的案情,否则一般的情况下级别管辖不是主观题的考查重点。

(2)只要案件中有涉及具体的法院,一定要把具体的是哪个法院答出来,切记不能只回答被告住所地。

(3)若问A 法院管辖是否有错误/是否有管辖权,在一审中,一定要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的角度分析。

不能答因为当事人应诉答辩,所以A 法院构成应诉管辖。

(4)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关联法条】《民诉法》第23条、第28条、第34条、第127条《民诉解释》第20条、第26条、第31条 《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1条★当事人相关问题:确定案件性质 → 分析各类主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 结合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作答水朵考资 QQ:3007788153【关联法条】《民诉解释》第54条、第56条、第67条、第249条《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第13条★判断举证证明责任:定性→归责原则→有无倒置的规定判断案件性质 (合同or 侵权) 侵权合同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谁主张、谁举证 判断具体纠纷种类及其归责原则 检查有无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原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被告:减免责事由【关联法条】《民诉解释》第90条、第91条、第93条、第109条;《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6条《公司法》第6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判断本证与反证的“三步法”:第一步: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什么→第二步:该待证事实的法定证明责任主体是谁→第三步:该证据实际是由谁提出来的——若由法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本证;若由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反证。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写,每个阶段的体现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1、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制度,2、需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就是要进行总结和概括,其他细的偏的不用写,写一个法条数字代替即可,不要全部抄,没时间。

涉及的法条跨度比较大,大家在熟悉下:《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20条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主观责任要件——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主观责任要件——重点知识点

【壹】责任(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法→责任→刑罚。

将责任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是尊重人的基本要求。

1.不法判断是对行为客观层面的判断,责任判断主要是对行为人主观层面的判断。

2.责任的要素包括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精神状况),责任形式(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这是责任的积极要素;此外,还有责任阻却事由(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此为责任的消积要素。

3.行为人具备了责任的积极要素,没有责任的消极要素,就认为有责任。

【贰】犯罪故意「故意概述」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认识因素,另一个是意志因素。

3.故意或过失只能二择一,不存在复合罪过二合一的情形。

「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所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

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全部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对犯罪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持容忍态度,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是听之任之。

「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通说认为,直接故意存在未遂、中止、预备等修正性构成要件,而间接故意没有修正性构成要件存在的余地,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根本不成立犯罪。

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三种情况下: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发生的犯罪结果而言,是间接故意。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造成严重结果的发生。

【叁】犯罪过失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过失的种类」1.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年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附:必背论述题)(新浪微博:@左宁刑诉微信公众号:左宁刑诉课堂)提示:本文没有体现的知识点和法条并非不重要,老师只是总结了最为重点的提问方式、重点法条和答题模板供大家背(lin)诵(zhen)使(mo)用(qiang),如力求完整可参看老师的《主观卷攻略》(基础版和冲刺版)。

一、管辖经典提问:(立案管辖)XXX是否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重点法条:《刑诉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答题模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9节-有责性(2)-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9节-有责性(2)-陈永生

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四、事实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这一问题很重要,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难点。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一)工具的错误:工具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本来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会以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譬如,将白糖当砒霜杀人,将玩具枪当真枪杀人,投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等。

传统观点认为,除愚昧犯、迷信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构成犯罪未遂。

司考、法考已采用紧迫危险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紧迫危险的定犯罪未遂;没有紧迫危险的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司考、法考已采用紧迫危险说,建议大家按紧迫危险说掌握。

按紧迫危险说,将白糖当砒霜杀人,将玩具枪当真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投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有紧迫危险,成立犯罪未遂。

(13年)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二)对象认识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11年)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答案】D(10年)54.甲与乙因情生仇。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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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具体的事实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理论上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

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成立一罪,故意犯罪既遂。

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即“错了等于没错”。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
1.打击错误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

2.两种观点认定结果有区别:
(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法益主体的认识。

一方面是对无关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方面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二者在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数故意说(通说):两个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即行为人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两个人就都有杀人的故意。

一故意说:一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或未遂),一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别
(1)性质区别
对象错误: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
方法错误: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

(2)时间区别
对象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已弄错对象、行为过程中基本没变化;
方法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没变化,但在进行过程中开始出现差错。

(3)定性区别
对象错误:无分歧;
方法错误: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4)根本区别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立足行为人主观,看有无认错对象。

对象错误是对某一个行为对象的身份属性等特征产生主观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并没有这种认识错误,只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是一种客观结果错误。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计划错了
因果关系不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故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只影响犯罪成立既遂的问题。

只要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即是故意犯罪既遂。

正因为如此,因果关系错误仅存在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存在于出现介入因素又没有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分为三类: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结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原因:因果关系本身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因此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即行为人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

认定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无所谓错误问题。

【区分】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的不同:前者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行为对象有两个。

2.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通说认为,只要能认定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相当的因果关系,第二行为是通常的介入因素,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因为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

但如果第二个行为属于异常、罕见、偶然的介入因素,其独立导致结果发生,则不属于事前故意,应当数罪并罚。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结果的提前实现)
焦点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能否认定为故意犯罪的类型化实行行为:如果能够肯定实行行为,则是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否则,可能认定为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四)手段错误
1.具有具体危险性的行为:误把不足量砒霜当成足量砒霜给他人饮用,犯罪未遂。

2.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具有具体危险性的行为,如实施社会公众认为无害的行为或者迷信犯:用“法水”杀人都不认为是未遂,是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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