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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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不会也这样吧水保取消资质要求对水保工程师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环评不会也这样吧水保取消资质要求对水保工程师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环评不会也这样吧?水保取消资质要求对水保工程师数量不作硬性要求点击标题下“环保之家”,就可关注我哦以下消息由企事业环保订阅号整理,请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近日,业内开始传闻:环评资质将由环评协会管理,环评将取消资质管理要求,开展水平评价类。

小编将信将疑,这证书考得……。

想不到啊,水保已先行一步!环评不会也这样吧?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水会字[2016]第06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2015]1672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我会)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同时作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实施,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网址:)查询。

二、我会将常态化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受理时间和有关事项通过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2016年12月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2015〕1672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水土保持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管理办法,以提升水土保持工作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二、资质要求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不同,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资质适用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经验少于三年的人员,中级资质适用于工作经验在三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人员,高级资质则适用于工作经验超过五年的人员。

2. 专业知识要求申请资质的人员须具备扎实的水土保持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水土保持技术和方法,并能够运用地质、水文、生态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方案编制。

3. 培训要求为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申请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和操作技能培养等,并且要持续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 经验要求资质申请人员须能够提供有效项目经验和实际工作成果。

要求在过去五年内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或有类似项目的相关经验,能够出示相关项目的方案编制成果,以便评估其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面的能力。

三、申请程序1. 资格审核申请人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申请材料。

管理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资质要求。

2. 考试评估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须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考核,以评估申请人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

3. 资质认定经过资格审核和考试评估后,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定。

认定结果将通过正式的书面函件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颁发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1. 有效期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证书到期前,申请人可向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的更新,需提交相关的继续教育证明和工作经验证明。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附录1)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附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

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

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水保实施方案编制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的资质要求。

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项目中,为有效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制定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首先,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例如,具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等方面的相关资质,并且有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实施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其次,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在过去的工程项目中,具有成功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经验,并且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具备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才能够更好地编制出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另外,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在过去的项目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共同完成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最后,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挑战。

综上所述,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是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才能够获得的资质,具备了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良好的信誉和声誉、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开展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为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8 329号)的精神,经研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同意承接该项工作,并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移交过渡期间的具体工作正在进行,学会也将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现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有关单位转发辖区内的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遵照执行。

中文名水土保持方案根据《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编资质管理办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水利部目的防治水土流失目录.1管理办法.2内容.3编制原则管理办法(2008)中水会字第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8220资格证书8221);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8220上岗证书8221)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培训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培训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培训篇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分类号】304【文号】【文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正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制定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的流域机构组织考核;乙级、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三条被考核单位凡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人员,须经发放资格证书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进行。

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考核内容。

定期考核是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持证单位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1.持证单位的机构、人员变动情况;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3.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5.贯彻执行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和本考核办法的情况。

第六条定期考核的程序。

1.考核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2.持证单位应按考核要求及本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

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负责考核的相应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考核小组对持证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必要时可深入持证单位进行调查,持证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4.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考核部门审定后予以通告。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乙级、丙级资格证书的考核结果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凡有《管理办法》第八条列举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2.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土地开发、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

第四条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现状及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保持目标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方案审批与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违法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因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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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定期受理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真实性责任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审核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

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第十六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延续条件在达到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年报制度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年度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九条日常检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甲级、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警告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整改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3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的;(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降级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甲级、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五)近2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4个的;(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第二十四条吊销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二)转借资格证书的;(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五)近2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再申请限制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证书变更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

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证书失效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证书交回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一)已申请到上一级别资格证书的;(二)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三)资格证书被降级的;(四)资格证书失效的;(五)资格证书到期的;(六)应当交回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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