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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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为了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州政府研究同意的《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3日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下达、拨付、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仅指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补助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支配的资金中下达补助到乡(镇)党委政府、行政村村(居)委会、自然村村民小组、人民团体、直属下级单位、基层组织、学校、下乡工作组等单位和集体(以下简称受益单位)的公益性建设补助资金支出。

不包括个人因特殊困难持村、乡(镇)各级证明向补助单位申请得到的现金补助,现金补助必须经补助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次/人不得超过5000元,限额内的现金补助一次性列支。

第二章资金拨付管理第三条补助单位从内部有限的可支配资金中补助给受益单位的资金,是弥补基层单位工作经费不足,解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的资金来源之一。

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受益单位向补助单位申请资金,必须同时提交村、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等各级的书面请示报告材料或书面证明材料。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迪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自然资源厅选定我州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

为配合服务好试点工作,高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6日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法〔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21〕2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36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权益〔2021〕8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2020年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管理试点项目成果,省自然资源厅选定我州及下辖三个县、市以及普达措国家公园开展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第二批试点工作。

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第二批试点按照“以现有工作成果为基础,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可行性,对自然资源部下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报表体系》进行验证,检验报表体系架构、指标内容以及核算方法的合理性”的思路,进一步验证并优化技术路线与方法,协助建立国家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全面、真实、准确地摸清试点地区土地资源资产、矿产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草原资源资产、湿地资源资产以及自然保护地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价格、结构、分布、用途、权属和收益等自然资源资产属性信息,建立涵盖五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数据库;通过统一基准时点补充调查价格、使用权、收益等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估算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编制迪庆州下辖三个县、市以及普达措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包含水资源资产)以及州级汇总表,基本掌握自然资源资产情况。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迪政办发〔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迪政办发〔2019〕5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州用人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合并实施的原则。

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管理和基金筹集第五条自2019年7月1日起,迪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

参加迪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7.5%+2%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迪政办函〔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迪政办函〔2019〕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迪政发〔2019〕22号),并参照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我们对州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作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供内部使用)一、迪庆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发展改革委)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州教育体育局(州教育体育局)迪庆州科学技术局(州科技局)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民族宗教委)迪庆州公安局(州公安局)迪庆州民政局(州民政局)迪庆州司法局(州司法局)迪庆州财政局(州财政局)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迪庆州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局)迪庆州农业农村局(州农业农村局)迪庆州水务局(州水务局)迪庆州商务局(州商务局)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文化和旅游局)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卫生健康委)迪庆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退役军人局)迪庆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局)迪庆州审计局(州审计局)迪庆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州外办)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迪庆州广播电视局(州广电局)迪庆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林草局)迪庆州统计局(州统计局)迪庆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州扶贫办)迪庆州信访局(州信访局)迪庆州医疗保障局(州医保局)迪庆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政务服务局)二、双重管理机构迪庆州自然资源公安局(迪庆州公安局自然资源支队)(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州公安局自然资源支队)三、迪庆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机构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迪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迪庆州能源局牌子。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迪政办发〔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

为规范开展全省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信息化体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搭建了不动产权籍管理平台、城乡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平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系统(以下简称“四平台”),建立了不动产权籍管理审核体系和平台联通办理机制。

为规范迪庆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迪庆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搭建州级数据平台应用中心,部署四平台连通办理,与省级数据中心形成“双中心、双平台、双服务”不动产信息化模式;梳理已登记未颁证农村宅基地宗地,按照城乡一体化登记平台入库标准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数据库并导入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统一生成电子证照。

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组织群众申请开展线上或线下农村宅基地核验工作,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办事不求人、最多跑一次、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新型不动产登记模式,全面提升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水平和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迪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迪庆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3日迪庆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和关于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我州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州县(市)联动、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的创建方针,坚持“全民动员、全员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上下联动、政企互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创建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常态化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市民健康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努力把香格里拉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秩序优良、设施配套、生态宜居的国家卫生城市,守护和提升“香格里拉”品牌。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围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中7个方面45项210个指标要求,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巩固提升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成果,协调推进健康县城建设。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进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联系人:浩 东 联系电话(传真):0887-8291857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12 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进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 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
正文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 关于全面推进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迪政办发〔2016〕101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政府研究,现将《迪庆藏族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进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工作职责,认真提出贯彻落实方案,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交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汇总。
(六)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 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扶贫等领域的政府信息 公开,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时限、载体、形式等要件。(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州直各有关 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 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开清理结果。(各县、市 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牵头落实)
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内容发生变化时,各级审改牵头 部门要将更新内容向社会公开,本级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州委编办、州审改办 牵头,会同州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各 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 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救济途径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公开执法结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安全生 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 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执法检查、问题 整改、事故处理等监管信息。(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分别牵头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要公开民生资金 等分配使用及审计情况,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 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州民政局,州防震减灾局,州扶贫办负责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迪政办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迪庆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8日迪庆州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民众,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我州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同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

全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清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我州逐步建立了与州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工资制度不断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理顺,城乡居民收入快速持续增长,免费义务教育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低收入群体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用途管制、征地补偿和安置等制度。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城镇和农村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牧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发展生态公益林,大力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严格林地、林木、森林征占用审批制度。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积极推行新型材料和清洁能源代替生产生活用材。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做好疫病防治、检疫工作,加强对兽用药品、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畜禽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挥生物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绿色食品、饮品和花卉等产业,开发以藏药为主的药材、药品,扩大生产规模,逐步形成优势产业。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速培育矿产支柱产业。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藏文或者其他少数民族文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外来资金、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互利合作,共谋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藏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也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迪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迪政办发〔2008〕4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州政府批准,现将《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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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迪政办发[2008]48号
【发布部门】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知
(迪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8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居民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大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州级统筹的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筹集、费用征收、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的经办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四条具有本州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本州户籍的学生、儿童包括下列人员:
(一)高中(含职业高中,下同)、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在册学生。

(三)本州城镇户籍,不在校、或者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医疗救助资金为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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