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于正确引导村民自治的思考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四、自治权现代意义上的自治是法治下的自治,因此,自治权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保障民族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的自决权的性质。
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政治性的,而自治权应当是在法律之下的自治权。
另外,自治权的内容和自治范围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所以,依法自治是自治权的最重要的特色。
(一)自治权的性质自治的本意就是特定的主体自我处理自己的事情。
就自治权而论,可以说村民自治就是村民依照法律的授权办理村民自己的事情。
但是这种法律所授予的“自治权”究竟是个体村民的权利呢,还是全体村民的“集合”性权力?目前,大多数有关村民自治的著述在讨论村民自治机关的职权时使用“权力”,在讨论这种权力的来源、归属和行使方式时,则称村民的“民主权利”。
但是很少从法理上予以阐述(注: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第78-83页;王振耀、白益华主编《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建设》,第93-94页。
)。
自治权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
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自治权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享有的自治权(注:《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另一类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宪法和法律涉及这两类自治权的行使主体、条件和内容,但都只是原则性规定。
自治权在法律中的性质和在国家权力以及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都有待于理论上加以探讨和在法律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这一点在《宪法》第115条有明确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关于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思考

票制” 的做法, 即在党支部选举时, 由全体村 民对支部的各个党员投信任票, 60以 获得 0o 上村民信任的方得列入支部候选人, 再由党 员投票正式选举。当选的支委具有广泛的群
众基础。2在领导方式上, () 贯彻民主原则。 一 种是由党支部研究提出在两个文明建设方面 村应办哪些事, 交村委会通过后提请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 同意的就办。 另一种是由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 由村委会向党支部报 告, 经讨论同意后办。 个人说了算的情况, 从 根本上得到了扭转。3关于村的财权由谁行 () 使?目 前有两种情况, 在苏北贫困的农村, 村 没有什么可供调度使用的集体资金, 每办一 件事都靠集资, 在群众监督下使用, 因此根本 不存在财权由支部或村委会行使的问题, 而 在经济发达地区, 可供调度使用的集体资金 较多, 目前村的资产支配权大部分掌握在党
支部( 实际是支书) 手里, 村委会未能全面行 使村民自治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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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领导好村民自 党的领导着重 . 治。
在引导村委会在发扬民主和加强法治的基础 上搞好自 治。首先还是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村民大会和村民 , 代表会议制度, 通过民主方法建章立制, 制订 好本村的村民自治公约( 或村规民约)建立 , 各项村务公开的规章制度。 其次, 教育、 引导 村委会干部发扬民主、 接受监督、 严格依法行 政, 特别是要求党员干部做依法行政的模范, 杜绝人治, 实现法治。第三, 引导处理好村党 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在以往, 村里的一切工 作都是由党支部决定, 往往又是支部书记个 人说了算。 实行村民自治后, 村委会是村民自 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 因此, 支部和村委会的 关系必须调整好。 从各地的实践看, 主要在三 个方面:1在组织机构上, () 党支部和村委会 的干部相互兼职, 但村委会是全体村 民选举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祁国厅摘要: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本质所在;民主决策,是群众自治组织区别于政权机关的重要标志;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和实体;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结合20多年来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要坚持党的领导;2、深化对“四民主”的认识,提高“四民主”在实践中的实现程度;3、积极探索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容和实现“三自我”的途径与方式,提高“三自我”的能力与水平,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村民自治中的最大价值;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5、尊重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决定权地位,发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
1987年至1990年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形成时期。
198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起来。
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1990年9月26日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强调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已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探索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思考

探索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思考[注:此篇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若因言论引起不良反应,作者不负任何责任]2023年,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趋于成熟。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
然而,在乡村社区治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政府和居民的关系仍然较为单一,基层社区治理能力仍然较弱,社区民众对于社会治理的参与度也比较低。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需要探索村民自治的实践和思考。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村民自治,是指在政府领导下,村民依法依规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它强调的是政府和村民间的合作关系,以及村民的主动性和自治意识。
村民自治的出现,是由于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完全覆盖到每一个角落,需要通过社区的力量,把治理的能力和资源下放到村民手中。
二、村民自治的实践1. 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最基本的体现。
在村庄中实行直接选举,让村民们有充分的机会选出他们认为有能力、有素质代表他们的领导。
通过选举,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使社区建立起正确的权力关系。
2. 村民议事村民议事是村民自治的另一个重要体现。
在村民议事中,村民意见可以得到充分听取和考虑。
村民议事是由社区领导或者是当地政府主持,让村民们有充分的机会讨论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通过这个过程,村民可以自主决定决策的事项,使村庄建设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
3. 村民监督村民自治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村民对领导人民和村庄事务的监督。
村民要求领导人公正行事、问题珉听群众、公开透明、以及勤勉工作,做到不徇私情,不弄权力。
三、自治的挑战1. 村民素质的问题村民自治需要有稳定的选举,而这个选举的稳定性就需要村民素质的提高。
同时,自治需要沟通协调和治理能力,需要村民积极的参与,并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2. 沟通问题自治工作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沟通问题。
村民自治需要政府对村庄各级领导者间的沟通和交流能力。
需要有社会发展的前沿手段来帮助村民建立联系,推广特定的技能和服务,顺便培训社区领导的影响力和治理技能。
村民自治制度安排讨论论文

村民自治制度安排讨论论文内容提要: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农村治理的基本制度。
相对来说,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关注集中于自上而下的推行,忽视了因为村庄本身的不平衡所产生的村民自治实践状况的不平衡性。
本文讨论了村集体经济状况对村民自治的决定性影响,讨论了村庄规模、村庄社会关联、村庄精英等构成村民自治基础的因素,讨论了村民自治实践差异的现实原因。
认为在当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乃至所有关于农村制度的研究中,不能局限于制度文本和总体状况的描述,而应考察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在不平衡乡土社会实践的过程与后果,同情地理解制度实践的现实,从而提高制度研究和农村研究的学术水平。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集体经济乡村关系乡土社会不平衡性一、引论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分类标准在对调查报告的编辑上,我们将派性和集体经济状况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而将选举和村庄秩序作为了共同项。
这样编辑的理由,是民主选举作为村庄政治中最为耀目的事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最大,也是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实施最为彻底有效,最不同于传统村庄治理方式的方面。
民主决策本来是村庄治理中更为基础的方面,可惜当前民主决策在实践中落实的不好,不如民主选举普遍落到了实处。
选择选举作为共同项的另一个原因是,正是选举这个牵动所有村民和村干部的戏剧化事件,最为彻底地将村庄社会的形貌表现了出来,反过来又构造了村庄社会本身的形貌。
村集体经济状况往往决定了村庄治理的方式,也决定了村庄选举的方式,村庄选举又制造或强化,有时也消解了村庄的派性斗争。
具体来讲,村集体经济状况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极大。
所谓村集体经济,就是村级组织可以获得或掌握使用的经济资源,较多的村集体经济资源不仅可以减少向村民提取经济资源的数量,缓和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因为收取提留产生的干群矛盾,而且可以通过向村民分配村集体创造的公共物品,获得村干部对村民的主动性。
较多的村集体经济资源,提高了村级组织的运作效率,强化了村干部对村民的优势地位。
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思考

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思考村民自治是指基于村民的自愿参与和共同管理,以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作为决策机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它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实践和思考两个方面探讨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村民自治的重要性村民自治在农村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村民自治能够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通过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的决策,村民参与自身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其次,村民自治可以增强村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村民参与自治事务,能够加深彼此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凝聚村民之间的共同利益,形成良好的乡风民俗。
再次,村民自治有利于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
村民通过自治对村庄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提升农村的整体形象,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进入农村地区,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然而,村民自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农民素质和意识的差异,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不高。
一些农民对自治事务缺乏兴趣和参与热情,导致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受限。
其次,一些地方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村干部滥用职权、权力过大,导致村民自治无法有效展开。
再次,一些村庄在实践过程中遇到资金、资源不足的问题,无法完成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升。
三、解决方案与思考为了推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践,应该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思考。
首先,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培养村干部队伍。
通过培训和选拔合适的村干部,提升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推动村民自治事务的顺利进行。
其次,要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大,引导村民理解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好处,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增强自治的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村民的权益保障和监督机制的建设,确保自治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再次,要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建设。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力度,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村民自治提供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毛概论文-谈村民自治制度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学院专业姓名学号浅谈村民自治制度提纲:1.村民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建立2.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与作用3.村民自治制度的难点与挑战4.关于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议关键词:村民自治制度摘要:通过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认识与了解,结合现状,发现其发挥出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正文: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农村是全面改革的起始地。
其突出之点在于,一是在经济上实行了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根本标志的新型生产关系形式,二是在政治上实行了以农民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显著特征的村民自治制度。
科学总结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关系着对20年来中国政治改革与政治发展的熟悉,关系着对中国实际的人权进步程度的把握及对社会主义民主广泛性、真实性的理解,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在改革事业上的一个创新点,是中国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特色制度之一,对它的关注与了解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该尽的义务也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事。
因此我们有必要更加深入的认识村民自治制度。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普遍推行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
具体来说,村民自治制度产生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在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23次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标志着村民自治活动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接着,在党的推动下,村民自治制度渐渐覆盖到每个农村基层。
同时制度也渐渐趋向于完善,在农村中慢慢得到成效。
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村民自治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农村深深扎下了根。
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与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又称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其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领导下,按农村居住区组织起来的,由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治理自身事务的新型基层社会政治制度。
完善我国农村自治实践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自治实践的思考王春光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在提升村民民主意识以及监督村干部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缺陷,衍生出不少新问题。
为推动农村自治实践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从制度、组织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尽可能减少村委会拥有的经济利益,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公民文化建设。
我国农村自治现状分析我国的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现在各地农村又进入了换届选举。
那么,农村自治究竟给村民、农村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经过2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农村居民的最大变化就是民主意识大大提升。
大部分村民学会了以民主方式参加村庄选举,对农村的选举运作过程都比较熟悉了,更重要的是村民知道用民主的方式去改变他们对现状的不满。
民主选举也对不少村干部产生了一定的监督和震慑作用,使得他们认识到要为村民做一些实事和好事,也可以对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的做法进行合理的抵制。
这从乡镇干部对村民选举的一些微言中也可以反映出来:不少乡镇干部认为,现在的村干部不像以前那么听话了,甚至有时还对着干。
这样的制衡实际上对农村的良性运行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农村自治的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缺陷,没有能力解决“三农”面临的许多结构性问题。
因此,也有不少村民认为,村民选举只是一种形式,选举后许多问题依旧,还衍生出不少新问题。
首先是选举过程中除了贿选外还有拉帮结派。
其次,在选举后,村民对村干部没有具体的制约和监督途径、机制和手段。
另外的问题就是村干部腐败问题、村干部无力避免村民利益受外部势力的侵害、村委会“行政化”等,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村民对农村自治的信心。
最后,村党支部(或党委或党总支)与村委会的“两委矛盾”屡见不鲜,造成了村干部“内耗”、“内斗”,直接影响到村庄治理和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农村自治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特别是没有设置对村干部进行制衡的制度性机制,这可能是下一步农村自治建设的努力方向。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该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建立村民议事 会、推广村务公开等措施,实现村民 自治的成功实践。
某村的集体经济发展
该案例展示了如何发挥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参与集体经济发 展,实现共同富裕。
案例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坚持民主决策
01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让村民参与决策,建立有效的议事机制是实
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汇报人: 2023-12-29
目录
• 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 • 村民自治的现状与问题 • 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案例 • 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01
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
村民自治的定义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在基层政权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基 于法律和村规民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过 程。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即村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 产生自治组织,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主决定涉及村 民利益的事项,并对自治组织进行监督。
村民自治的历史发展
村民自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乡里制度和宗族组织。在封建社会,乡里 制度和宗族组织在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基层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村民自治制度逐渐形成和发展。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 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此后,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和实施。
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村民委员会 组织建设、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为村民自治 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导和保障。
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
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Villager autonomy;democracy;grass roots autonomy;political participation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我国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效途径,它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真实地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民创造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充分显示了其特色,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部分。
1 村民自治的民主内涵1987年,邓小平同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约蒂和赞盖里会谈时说:“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
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
”邓小平在此所言“把权力”“下放给农民”,就是由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村民自治。
邓小平把村民自治称为“最大的民主”,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比重较大,大约占60%以上,农村的民主显然是“最大”的群体的民主。
针对这样大的一个群体,如何去实现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四个民主也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要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在村选举中,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指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参与决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乡统筹的收缴方法、从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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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引导村民自治的思考村民自治是指村民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形式,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而推进农村文明建设,推动农村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村民自治的制度构架,包括法定的和非法定的两个方面。
法定的形式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
非法定的形式有:村务监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员管理、社员监督委员会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群众自治制度。
当前,全市新一届的村级组织换届已全面展开。
笔者作为基层人大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对村民自治的状况,现阶段制约进程的因素,如何正确引导、规范有序推进,进行了调研和探索。
本文就此作些揭示,并提些对策建议。
一、制约村民自治的因素分析村民自治源远流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阶级基础,有着不同的形态、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目的。
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一种原始的“自治”。
封建社会早、中期,建立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人和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各个王朝都采取高度集中的专制体制。
到了明、清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国家管理体制面对疆域的相对稳定,人口的大量增长,西方文明的影响和冲击,除了加强国家政权控制外,实行了以封建家庭族长和地方绅士管理村庄事务为主要形式的“民间自治”。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乡村自治”,其内容有行政意义上乡村政治清理和土地整理、田赋整顿及租佃改良三位一体的乡村改良计划。
随着统治危机的日益加剧,很快放弃了“乡村自治”。
共产党领导的村民自治实践,经历过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一切权力归农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时期。
共和国建立后,1958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第一次把在农村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重合在一起,形成高度集中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领导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广袤的田野重现了勃勃生机。
现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可以认定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开始的,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跨越和飞跃。
第一阶段,从1978年开始到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历时约十年,是破旧立新、开辟新路线阶段。
第二阶段,从1988年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正式实施开始,到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是初步实验、建立框架阶段。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今,是村民自治新的认识、新的起点阶段。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在农村管理上具有独特的地位,是农民建设新农村,实现管理民主目标的伟大实践。
但是,村民自治的成长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在我市推进的历程中也始终伴随着各种疑问、矛盾,甚至非议。
现阶段反映出来的制约因素有:(一)农村经济、文化条件的因素农村是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方,农民又是民主文明最薄弱的群体。
在这样条件下搞民主政治建设,离理想的目标肯定有不少的差距。
归结为:第一,村民参与选举不积极。
认为选举是个别想当村干部人的事,他们在搞起来的,与我们无关紧要,多数人持无所谓态度。
例如我市某镇上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6万名选民中委托投票的有3.5万票,超过半数。
而到场投票的选民中,务农的、妇女、文化程度较低的占多数。
“委托投票”又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意愿难以得到保障,有的甚至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
第二,自治权利未利用。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民主决策”,是村民享有的应有权利。
然而,对于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很多村民没有真正发挥参与决策作用,重大村务并未按照民主决策要求通过。
据了解,全市910个村一年中召开村民会议的廖廖无几。
象经济比较发达的某街道辖区的27个村,近年来,没有一个村召开过村民会议,基本都以村民代表会议代替。
但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还是处在形式阶段,今年换届,多数村授权手续办理没有进行。
村民的“小宪法”——《村民自治章程》还是做做样子,大部分村民不知条文内容。
第三,只讲权利不尽义务。
村里实施的公益事业,若个别群体一时没有利益,就以种种理由阻拦,使实事办不成。
村里道路拓宽改造,政策处理不了便是例子。
(二)地方宗族、黑恶势力的因素农村宗族和黑恶势力的渗透是影响村民自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社会控制的放松,宗族活动较多,宗教组织较众,建宗祠、推族长、吃宗族酒的现象普遍。
本族选民不选外族人,致使候选人没有达到过半数的得票而未能当选,只能另行选举,得票超过三分之一多数产生村级组织成员。
上届换届选举,我市某镇共37个村有28个村是这样产生的。
今年选举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的方式,而实际上可能导致更多的另行选举。
这种方式产生的对象,如果有村民要求启动罢免,就很容易被罢免掉。
农村黑恶势力利用民主选举的机会,一方面通过胁迫选民,另一方面通过金钱与礼品分发选民,选举他们的代理人,选民们只能默默无言。
一旦选上,就出现搜刮民财、欺压百姓、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霸王搬运现象。
(三)国家法律供给与裁量手段的因素当前,国家的法律供给不足也是制约村民自治不可忽视的因素,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却未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协助开展工作、不履行职责、不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应受到何种制裁;“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可是连任几届没有明确;“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候选人最高年龄没有限制。
贿选、破坏村级选举行为的处理,不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处置等,有关法律也没有涉及,有的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从法理上讲,缺乏司法救济和法律制裁制度的法律,不是一部完善的法律。
之所以《村委会组织法》不完善,规定不具体,可能是处于转型时期的农村社情具有天然复杂的特征。
现阶段,管理农村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
村民委员会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乡镇的行政管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生矛盾。
主要表现为“过度自治化”或“附属行政化”。
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民自治进程中出现的矛盾,正是政府在艰难地寻求“放权”与“控制”两者平衡的外在表现。
虽然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解决法理上的问题,但缺乏法律解释空间的完善制度,可能会因为对现实的脱节而裁量,进而构成对实践的损害。
二、推进村民自治的对策措施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四个“民主”缺一不可,必须全面实施,才能保证村民自治有序推进。
制定村民直接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保证民主管理;建立办事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
(一)营造法治氛围,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民主必须与法制化、制度化相匹配。
村民自治是农村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广泛实践。
在缺乏法制传统的农村推行,需要营造法治氛围。
一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贯彻执行好《村委会组织法》。
在推进“法治中国”方略的进程中,要有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阶段目标。
涉及村民自治法律该完善需要完善,该修订需要修订。
有学者提出,国家层面要尽快单独颁布《村民自治法》。
二要切实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对农村干部,包括乡镇干部、在农村的企业负责人要求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恪守职责,突出“义务本位,责任至上”。
广大村民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权利、义务观念。
充分掌握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不知法、不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便利用群体上访、闹访等手段而陷入违法的行为。
三要协调和规范村党组织与村民组织的关系。
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领导这一原则下,合理划分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
尤其要明确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中承担的“支持和保障”的责任及履行责任的方式,在制度上和标准上保证两者关系的规范运行。
就职责范围而言,村党组织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核心,应尽力避免行政化倾向,摆脱具体事务,把主要精力用于对发展方向的把握,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协调方面。
党组织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管权,但应以发扬民主、听取意见和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为前提,要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
(二)依法行政,正确引导村民自治政府主动推进是当前村民自治由自发兴起到规范发展的重要动力。
作为最直接的乡镇应提高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现实意义的认识,改进方法。
一要依法行政。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级政府与它关系是指导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隶属上级与下级,不能剥夺自治权利,不应强加行政执法任务。
二要尽责指导。
民主选举时,要成立指导小组,加强指导村级设立选举委员会,设置村级组织岗位职责所要求条件,设法制止干涉选举的非法活动。
民主决策时,指导制订《村民自治章程》,编制发展规划, 实施公益事业。
民主管理时,不干涉自治权利的行使,坚持村民的事情由全体村民民主决定,不行政命令,不强制压服。
需要村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范围内,通过乡镇统一向村委会布置,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协助完成。
需要经费开支的,要给予经济支持。
三要发挥人大作用。
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村民自治有关法律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三)履行职责,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目前,优秀人才留在农村担任村级组织成员的较少,村民民主管理能力和村委会人员的工作能力普遍较弱。
但是,新农村建设任务的要求较高,外部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比较大。
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有时都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不对政府产生依赖。
部分村民没有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内涵,认为自治就是自己想怎样干就怎样干。
对此,解决村民自治中的问题还要:一加强自身建设。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不负使命。
要健全组织机构,依法选好配齐组织成员。
明确自治组织岗位工作职责,形成规范制度,写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履行职责。
村级自治组织要正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权利,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男女平等,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接受监督。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做到村务公开透明,财务按期公布。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接受民主评议,在年度民主评议中,对有半数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称职的,劝其主动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