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征税监管办法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1. 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为了合理开发、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征收对象、费率确定、征收程序和使用管理等方面。
2. 征收对象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费主要征收对象为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对象:•矿产资源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并获得勘查权的单位。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并获得开采权的单位。
•矿产资源利用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加工、利用活动的单位。
•矿产资源产权转让方: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和勘查权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和个人。
3. 费率确定矿产资源费的费率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产量、品位等因素来确定。
费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矿产资源类型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具有不同的价值和稀缺程度,因此费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各类矿产资源的特点,确保费率能够反映资源的价值和稀缺程度。
3.2 矿产资源产量矿产资源的产量是确定费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产量越大,资源消耗越多,征收的费率应相应调高。
3.3 矿产资源品位矿产资源的品位指的是矿石中所含矿物的含量。
一般来说,品位越高,每吨矿石中所含矿物的量越多,资源利用效率越高,征收的费率相应降低。
3.4 地理位置和市场需求地理位置和市场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运输成本有重要影响,也会对矿产资源费的费率确定产生影响。
4. 征收程序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核定、缴纳和使用等环节。
4.1 申报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在开始开采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开采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矿区位置、开采方式、预计产量等信息。
4.2 核定相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产量、品位等因素,对申报的开采计划进行核定,确定具体的矿产资源费税额。
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近年来,采矿业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引导和管理采矿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税。
本文将就我国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一、矿产资源税的意义和目的矿产资源税是指对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石、矿砂等矿产资源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
其意义在于调节资源配置、维护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资源配置: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征税,调节资源的供求平衡,避免大量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环境保护:通过矿产资源税的征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条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经济发展:通过合理征收矿产资源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为采矿业提供必要的管理和监督。
二、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税基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采矿业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
税基主要是按照采矿企业销售的矿石、矿砂等矿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计算。
三、矿产资源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矿产资源税的税率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和等级进行分类,并由政府根据矿业市场价格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制定的。
一般来说,矿产税率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采矿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财政的稳定。
矿产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销售收入征收,即按照采矿企业销售矿产资源的金额进行计算;另一种是按照产量征收,即按照采矿企业生产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进行计算。
四、矿产资源税的使用和管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所得主要用于国家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
其中,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国家的基础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而地方财政收入则用于地方的旅游开发、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
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税的公正和透明,我国对矿产资源税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法对矿产资源税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过程中的税收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煤矿转让活动中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转让税收征收范围第四条煤矿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矿业权转让等形式。
第五条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三章转让税收征收管理第六条煤矿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转让信息,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煤矿转让双方提供的转让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并依法核定应纳税额。
第八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转让税收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煤矿转让活动,税务机关可以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煤矿转让双方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税收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煤矿转让双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税务专家和法律顾问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采矿企业和个人征收矿产资源费的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费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利用经营者、开采者和使用者按照矿产资源的类型、矿产资源量和矿石品位等因素,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旨在保护和有效管理国家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矿产资源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矿产资源税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政策,确保矿产资源费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主体:确定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主体,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3.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规定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品位等因素。
4.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程序和方式:明确征收程序和方式,包括登记申报、税款核算、征收通知、缴纳方式等。
5. 矿产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矿产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6. 矿产资源费的用途和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确保矿产资源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共福利。
通过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
涉矿税收管理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涉矿税收管理规则涉矿税收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我区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我区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鼓励区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来我区缴纳税收,壮大地方税源,增加地方收入,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我区进行钻井勘察、勘探产生的建筑业劳务必须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各级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税源流失。
第三条注册地在区外的矿产企业来勘探、开发时,给生态环境带来影响。
在办理矿业权转让时,应鼓励和引导其在地区注册公司并进行交易,因此交易产生的税收留给当地政府。
第四条矿业权转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二章办事程序及部门职责第五条外来办理探矿和进行矿权交易的企业和部门,首先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凭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依据到国土和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任务(一)各县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办理林地、土地、防火手续时要核第 2 页共 5 页实该企业或部门的税务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定期向税务、财政部门及相关领导传递勘查、开采、矿业权转让、变更等信息;宣传我区制定的相关政策,鼓励矿业权人在我区注册公司办理矿权交易手续;引导勘查开发单位在劳务发生地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三)工商部门负责定期向税务、财政部门传递办理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的清算报告,办理矿权、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矿(股)权转让所得完(免)税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四)税务部门主动加强与财政、国土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开展税收征缴工作。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在采矿业中,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当前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第一部分: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这些税收政策的设定和管理,旨在推动采矿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确保资源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性。
1. 资源税的设定和管理资源税是对采矿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所得的一种税收。
按照我国的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矿种和采矿方法而定,从而实现对不同矿产资源的差别化征收。
2. 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和管理土地使用税是对采矿企业使用土地资源所得的一种税收。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需使用土地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
3.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企业所得税是对采矿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经营所得的一种税收。
根据我国的税收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纳税年度利润额等进行计算。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的问题尽管现有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税收的公平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 税收的征收难度较大由于采矿业的特殊性和地理分布的特点,税收的征收难度较大。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或转移盈利等行为,从而导致税收的漏税和遗漏。
2. 税收政策的缺乏灵活性当前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设定,很难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采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可能导致某些地区或企业在税负上的不合理分配。
3. 税收与环境保护存在矛盾采矿业对环境的破坏性较大,税收政策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
现有的政策对环境因素的考虑不够充分,导致一些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行为不当。
矿业征税监管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矿业征税监管办法矿业征税监管办法根据矿产品税费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矿业生产经营环境,有效遏制矿产品税费流失,依法确保矿产品税费足额征缴,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成立县矿产品税费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书记、人大主管财经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县政协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万水、麦市、三合、香花岭、镇南、花塘、大冲、金江、接龙、水东等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征管办),具体负责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委老办公楼三楼,由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征管对象和征收项目凡在我县境内生产经营矿产品(有色矿产品和煤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缴纳矿产品税费。
有色矿产品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六税七费: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第 2 页共 8 页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煤炭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税收项目七种: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规费项目八种: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代征项目四种: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集中征收标准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标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按照综合征收率应达到20%左右,不低于15%的标准,参照市场销售价格行情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具体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标准见附表)。
遵义市煤炭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遵义市煤炭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煤炭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代征人),依法负有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从事煤炭及其副产品生产、加工、经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所得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具体征管工作主要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内设的税源管理部门(分局)负责。
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实行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实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直接征收与委托代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坚持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重点,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紧密结合本地税源分布特点,对煤炭行业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科学调配征管资源,充实管理人员,合理划分管理权限,以满足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要与国税、煤炭、国土、工商、物价、公安、安监、水利、环保、地质勘测等部门建立协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发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深入推进煤炭管理信息化进程,强化煤炭行业涉税数据分析利用,有效提高征管效率。
主管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煤炭管理部门已经建立的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和煤炭检查站(验票站、统征办),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数据,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井田面积和开采许可信息等,有效监控煤炭储量、产量和销量;要通过工商物价部门的年检信息、物价信息、煤炭管理部门的煤炭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煤炭票据使用信息、公安部门审批的民爆产品使用信息、安全监察、水利环保保等部门的开采验收信息,了解掌握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通过煤炭地质勘测部门勘察的每个煤井的煤层结构、煤炭储量以及开采进度依次测算掌握煤炭企业的煤炭总量和产量,做到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的目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产业税收管理通告
矿产业税收管理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税源管理,公平税负,改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全面规范矿产资源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矿产资源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一、我市所有矿产资源企业凡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已生产销售的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矿产资源企业(除查帐征收企业外)年应税销售数量核定由监督督查考评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电业、公安、税务、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通过深入调查共同核定,最低不得低于省、市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税数量。
年应税销售数量的核定,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未经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可,年度中间不再变动。
税务部门依据核定的年应税销售数量,依法核定应纳税款,按月征收。
三、矿产资源企业(除查帐征收外),一律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纳税款,按月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四、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工商、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电业、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统一行动,相互协作,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制度和协作机制,严格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关于加强特殊行业税收征管和建立税源经济体系信息共享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文〔〕57号)执行,及时准确提供矿产资源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行业的税收秩序,市政府决定近期将开展对矿产资源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治理活动,所有矿产资源纳税人应对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补缴,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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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征税监管办法
矿业征税监管办法
根据矿产品税费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矿业生产经营环境,有效遏制矿产品税费流失,依法确保矿产品税费足额征缴,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成立县矿产品税费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书记、人大主管财经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县政协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万水、麦市、三合、香花岭、镇南、花塘、大冲、金江、接龙、水东等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征管办),具体负责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委老办公楼三楼,由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征管对象和征收项目
凡在我县境内生产经营矿产品(有色矿产品和煤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缴纳矿产品税费。
有色矿产品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六税七费: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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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煤炭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税收项目七种: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规费项目八种: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代征项目四种: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集中征收标准
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标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按照综合征收率应达到20%左右,不低于15%的标准,参照市场销售价格行情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具体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标准见附表)。
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化,需对上述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
四、征管办法
(一)统一征收管理。
对开采、经营矿产品的各类企业的税费实行集中征管。
对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税收部分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对纳入管理预征的部分税收,征管办根据企业开票的数额审核后,每月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划拨给税务机关,作为该企业的预缴税款。
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生产、外运、销售的矿产品,各项税费由征管办实行一票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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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操作程序。
1、矿产品外运销售时,实行先购票后验证的征收方法,统一实行过磅计征。
其税费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费=过磅产品的净重量×征收标准。
2、县外运回的矿产品进出验证站点时,应自觉进站过磅查验,对运回的有色矿产品实行抽样化验核定其金属量再计征税费的管理办法。
征管办要建立台账,在外运征管过程中,凡持有有效税费票据的,实行抵扣征收;没有税费票据的,由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根据我县的矿产品税费征管办法进行补征。
3、有色冶炼产品外运销售时,其产品应缴纳的税费由征管办采取过卡验证和定期查账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4、对在县内加工的有色矿产品(由三十六湾运往香花岭、铺下等)以及县内煤场之间调运煤炭时,各相关站点要建立台账并要及时向征管办汇报和跟踪监管,确保其重量一致。
5、对新发现的矿种,其税费的征收按国家规定和市场交易行情测算计征。
各站点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验证执法。
严把过卡验证关,严格操作程序,如发现实际载重量与持票数量不相符时,其超吨位部分按征收标准补足,并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
(三)统一票证管理。
为了便于管理和简化办证手续,矿产品税费票证使用省、市统一监制的税费专用票据,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发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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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放。
(四)统一税费分配。
征管办每月必须将票款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结算一次,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挪用,并由县非税局实行专户管理和统一分配。
分配原则实行先税后费,先财政后部门,税款按税种,规费按项目,单位定比例,县乡结合,责权利统一的办法。
即按税费总收入的10%提取工作经费后,税收按税种进行分配,规费按单位项目实行七三分成,即县财政70%,部门30%包括矿区乡镇和其他协助部门)。
(五)统一工作要求。
1、严格验票查证。
为维护矿产品经营和税费征管正常秩序,各验票站工作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验证执法。
要严格遵守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操作规程,把好验票查证关。
实行“谁当班、谁验票,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征管办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确保税费征收到位。
2、严格稽查工作。
征管办稽查队负责专门查处各种形式的偷运矿产品和逃、抗税费行为,有权查扣参予偷运矿产品的车辆,有权在县内的公路上拦车稽查涉嫌偷运矿产品的运载车辆,全方位监督矿产品经营者和各站点工作人员的工作动态,及时处理好逃税、抗税行为,从速处置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县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在验票站外发现有偷运、销售矿产品行为的,应及时报征管办稽查队查处,县征管办从处理的罚没收入中提取30%奖励有关单位,提取20%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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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单位私自处理此类案件,则按“三乱”行为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查处。
对持有合法、足额税费手续的矿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
稽查队查获没收的非法矿产品,必须统一移交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拍卖,其处理收入按规定补足税费后,罚没收入返回部分仍然执行县财政对各单位的返回比例。
对于偷逃国家税费特别是窿道的非法转让、扩股、并股等产权变更过程中的税费流失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3、强化部门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税法观念,对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自觉执行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的有关规定。
4、严格征管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到矿区对纳入集中征收范围的事项进行检查或处罚,不得到矿区或验票区域内以任何形式收取税费或搭车收费。
违者,视为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各类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费征管,除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外,各级领导一律不准打招呼、写条子。
谁表态,谁出钱;谁减免,谁补足;谁说情,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押运未交税费的矿产品过卡,一经查实,除由当事人补足税费外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对掺私使假、逃税骗费行为,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处罚,如有造成损失则由该单位责任人个人承担,并严肃惩处勾结人。
征管办在处理偷逃税费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如有违纪作弊,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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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章处罚
(一)运输矿产品的矿主必须购买足额的税费票证,随货同行。
否则,视为偷运矿产品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矿产品经营者弄虚作假,盗卖、涂改、转让税费票证的,除由矿方补足偷逃的税费外,另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偷运矿产品过卡的矿主,一经查获,除补足应缴的税费外,另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
(三)在矿产品验票站,各种车辆应自觉停车接受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和验票、强行冲卡或聚众闹事的司机或货主,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管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损公肥私,擅自放行或不足额征收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XX年2月1日起执行,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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