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我们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27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 中央 预算 内 投 资补 助 和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法 适 用 于 以增 强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和 促 进 高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为 主 要 任 务 , 经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下 简 称 以
中心 项 目” , 以及 以提 高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为 目标 的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心 建 设 项 目 ( 下 简称 “ 术 中 心项 目” 。 ) 以 技 )
( 四) 国家 高 技 术 产 业 技 术 升 级 和 结 构 调 整 项 目 。是 指 以先 进 的技 术 、工 艺 和 设 备 改 造 落 后 的 生产 条 件 为 主 要 内容 . 以 推进 信 息 产 业 、生 物 产 业 、 民用 航 空 航 天 产 业 扩 大 规 模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和 以信 息 化 带 动 工 业 化 ,积 极 发 展 电 子 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
第4 3号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六 届 五 中 全 会 和 全 国 科 技 大 会 精 神 ,增 强 自主创 新 能 力 ,加 快 发 展 高 技 术 产 业 ,进 一 步规 范 管 理 国
家高技术 产业发展项 目,特 制定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 经
发展 高技 术 产业 ,进 一 步 规 范管 理 国家 高技 术 产业发 展 项 目, 国家发展 改革 委 近期 发 布 国 家高技 术 产 业发展 项 目管 理暂 行 办法 。在 此 类项 目的 范 围 、组 织 管理 、 申报 及 审核 、资金 管理 、项 目实施 与 管理 、监 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等 方 面做 出全 面规 定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中央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就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范围包括中央财政的支出项目和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国家重点工程等领域。

这些项目涉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的原则1.合理规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2.公开透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3.风险可控:在资金投资中,需要合理评估项目的风险,采取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效益优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应当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核心,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5.合法合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规范的程序和流程。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的制度体系1.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预算法的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和规模,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2.项目评审与决策制度: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需建立严格的评审与决策制度,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发展需要和财政能力。

3.资金监管与使用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监管需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资金流向、使用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绩效需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及时调整项目方向,确保项目的效益和质量。

5.风险防范与处理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需要建立风险防范的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处置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1年6月19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结果等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

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

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资本金注入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额度;(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有国有股份的意见;(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的比例,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及有关规定,测算国家资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份额,计算出资比例。

国家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

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定投资数额、出资比例的,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统筹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予以批准。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步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原则上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专业评审。

第二十七条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又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对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目法人、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对完成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核准批复文件简化审查内容;对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资本金注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按照项目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其中,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当参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资本金注入项目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三十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在资金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内容,重新确定国家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中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其中,因增加投资概算拟变更运营补贴、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等其他支持事项、合作条件的,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登录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资本金注入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