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2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3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电导率

碱度

—4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5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水(含大气

降水)和废

—6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7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8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1.28 游离氯、总氯

—9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总硬度(钙和

镁总量)

挥发酚

—10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挥发酚

生化需氧量

—11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一)水(含大气降水)和废

—12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水(含大气降水)和废

1.40 二氧化硅(可

溶性)

二硫化碳

—13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14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水(含大气

降水)和废

—15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16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总铬

—17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18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钾、钠

钙、镁

—19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一)水(含大气

降水)和废

1.68

—20 —

类别(产

品/项目/

参数)

—2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标准及释义6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实施指南引言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条文释义】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是国企、民企、合资、外资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自觉贯彻实施。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目前已经有司法鉴定机构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要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将来拟制定电气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求、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要求等,作为不同领域的补充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条文释义】 本标准覆盖范围包括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对其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评审的通用要求。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内部审核和管评审等方式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的内容引用国际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 025:2017)的内容,采用新版术语和定义,引入风险管理等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

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7.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 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技术评审机构:2018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简称《补充要求》),于2019年5月1日实施,在通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提出了特殊要求。为切实落实好《补充要求》有关规定,规范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补充要求》的规定 根据国家两部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提出的新要求,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业务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满足《补充要求》

有关规定。 二、做好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对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资质认定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单独附表。 (二)在《补充要求》实施前,已取得资质认定、具备相关生态环境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提出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扩项考核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满足《补充要求》,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名单及其“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 (三)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三、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的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补充要求》的有关条件和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并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四、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按照“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有关企业委托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服务时,要选择符合《补充要求》的机构,并将签订的委托合同向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委托的监测技术要求负责。

cma认证的检测项目

CMA认证的检测项目 简介 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是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于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定和认可,以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CMA认证是国际上公认的检测机构能力认可体系之一,对于提高检测机构的竞争力、增强产品质量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CMA认证的检测项目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物理检测、化学检测、生物检测等。本文将详细介绍CMA认证的检测项目及其相关要求。 检测项目分类 CMA认证的检测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物理检测:包括力学性能测试、电磁兼容性测试、声学性能测试等。 2.化学检测:包括有机物分析、无机物分析、重金属分析等。 3.生物检测:包括微生物检测、生物学特性检测、遗传学检测等。 4.环境检测:包括水质检测、大气检测、土壤检测等。 5.食品检测:包括食品安全检测、食品成分分析、食品微生物检测等。 6.医药检测:包括药物分析、药物残留检测、生物制品检测等。 检测项目要求 CMA认证的检测项目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体系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 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等。 2.检测设备要求:检测机构必须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确保检测过程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3.人员要求:检测机构必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检测人员,包括技 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 4.校准和验证要求:检测机构必须进行设备的校准和方法的验证,以确保检测 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技术要求:检测机构必须掌握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能够满足不同领域的 检测需求。 6.报告要求: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包括检测结 果、检测方法、检测标准等信息。

cma资质认定范围

cma资质认定范围 摘要: I.引言 - 介绍CMA 资质认定的重要性 - 说明文本将详细介绍CMA 资质认定的范围 II.CMA 资质认定的范围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 -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食品检验项目 - 药品安全检验机构药品检验项目 -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医疗器械检验项目 -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建筑材料检验项目 -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建设工程检验项目 - 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检验项目 - 消防安全检测机构消防安全检验项目 III.CMA 资质认定的作用和意义 - 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 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 IV.结论 - 总结CMA 资质认定的范围和作用 - 强调CMA 资质认定在各个领域的的重要性

正文: CMA 资质认定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和行业。CMA 资质认定对于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CMA 资质认定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食品检验项目、药品安全检验机构药品检验项目、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医疗器械检验项目、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建筑材料检验项目、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建设工程检验项目、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检验项目以及消防安全检测机构消防安全检验项目等。 CMA 资质认定在各个领域和行业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CMA 资质认定可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食品安全领域,CMA 资质认定可以确保食品检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食品安全;在药品安全领域,CMA 资质认定可以提高药品检验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医疗器械领域,CMA 资质认定可以保障医疗器械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 总之,CMA 资质认定范围广泛,作用重大,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

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

生态环境监测中常用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生态环境监测中常用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1、RB/T028-2020《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实验室利用比对试验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步骤和技术要求以及结果利用。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检测实验室利用比对试验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及检测质量评价。其他检测领域和学科的实验室也可参照使用。 2、RB/T029-2020《检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南》 本标准提出了检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的项目启动、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构建、系统实施、系统运维和系统更新等方面的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建设、维护等相关方。 3、RB/T030-2020《化学分析中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指南》 本标准给出了定量化学分析中评估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通用指南,包括来源分析、模型建立、不确定度的量化、不确定度的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准确度水平和所有测量领域包括日常分析、基础研究、经验方法等。 4、RB/T031-2020《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与核查及结果利用指南》 本标准给出了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核查和结果利用指南。本标准适用于能力验证参加者和利益相关方(如管理部门或实验室的客户)选择、核查和利用能力验证结果,也可为实验室开展质量控制提供指导。

南》 本标准给出了需要校准测量设备(简称设备)的确定、设备初始校准周期确定的方法、设备后续校准周期调整的方法和应用示例。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需要确定和调整其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机构。(注:机构指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生产者、能力验证提供者、医学实验室等,以下统称为“机构”。) 6、RB/T039-2020《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确认指南》 本标准给出了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确认的策划、实施和记录的指南。本标准适用于检测实验室对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进行确认。(注:本标准的仪器设备不包括标准物质、软件等。) 7、RB/T041-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管理和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开展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此类机构的自我评价。 8、RB/T045-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内部审核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审核的资源要求以及对内部审核的策划、实施、后续措施及验证、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也适用于已建立管理体系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内部审核。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监测[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依据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认定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自愿提出申请,认定其污染源监测业务能力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三、认定监测项目范围1、监测类别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恶臭。2、监测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物控制标准中主要监控项目,认定项目范围见附件1。3、监测方法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或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规定,内容包括采样方法、实验室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控制规定等。四、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五、申请认定材料申请认定材料,按申请类别提交:(一)首次申请 1、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书面申请及申请表(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4、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5、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3)、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6、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7、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 8、本单位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按时间顺序填写),环境监测业绩汇总表(附件4); 9、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处置情况说明; 10、承诺书(附件5);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复查审核 1、复查审核的申请及申请表(附件2); 2、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第二章检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取得本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商业性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环境监测机构从事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四条【监督检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飞行检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列入“黑名单”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在提供监测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第六条【“黑名单”惩戒措施】列入“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和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使用。 第七条【“黑名单”联合惩戒】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黑名单”公示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公共信息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网站、平台,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在其网站或平台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八条【“黑名单”列入与解除】对拟列为“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告知,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对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生态环

2021年整理检验检测机构(环境及水监测)资质认定申请书范文填写要求及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14页

检验检测机构(环境及水质监测)资质认定应提交的资料及申请书填写要求示范文本 2016年11月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认监委发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配套的15个文件要求)

附件1: [MA;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XXX XX有限公司 主管部门名称(印章):X X X X 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XXXX年X月X 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o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5"。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岀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地址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

1、概况 1.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XXXXX 有限公司 地址:X市X区X街(须与营业执照住所一致) 邮编:210000传真:025- xxxxx E~mai 1: xxxxxx@https://www.360docs.net/doc/3519256980.html, 负责人:李XX 职务:主任固定电话:XXXXXX 手机:139 XXXXXX 联络人:王XX 职务:XXX 固定电话:XXXXXX 手机:138 xxxxxxl.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 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M 临时口可移动口多场所口 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社团法人口事业法人口企业法人V 其他口 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口事业法人口企业法人口其他口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资质认定 首次M 变更口复查口其他口 2.2已获资质情况: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