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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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解读

2023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解读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政 重点总结 1号公告执行难点在于政策落实与发票开具关系
普票: 在无法确定本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普票开具1%的征收率是相对最合适的选 择。当然即便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票,申报时依然可以适用10万以下免税或者减按1%征税。 专票: 遵循开多少征多少的原则,无论是享受免税还是减税,开1%则按照1%征税,开3%则按照 3%征税。 此外,1月9日前已按照3%开具发票但需要享受减税政策的,普票不需要追回,专票需要追回,专 票无法追回的不能享受减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政---预缴内容
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预缴地月销售额超过10万 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目前小规模纳税人3%预征率的项目包括: 提供 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注意: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均需按规定预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或在预缴地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均需按规定预缴。常见的小规模纳 税人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异地不动产等,因适用 5%征收率,不能减按1%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进一 步明确相关征管事项。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政--政策内容
1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政可以总结为“免”和“减”
“免”是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
料。 2、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按规定享受财税1号公告规定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 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开具红字发票要按照原发票对应征收率开具。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继续免征增值税,超过则全额征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可以开1%,3%税率的专票,则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普票,1%普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变为=年应纳税所得额*5%
三、其他税费减免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款合同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上年度及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已交借款印花税可办理退税。

四、以上税收优惠期限都改到了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若有一项不符合则不属于小微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一、小规模纳税人介绍1.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年度销售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2.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比一般纳税人宽松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和免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1. 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发布新的增值税政策后,其中最常被讨论的就是有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和3%两种,如果销售额超过阀值,超出部分仍然采用一般纳税人的17%、13%税率课征。

2. 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得超过4,666,667元,收入越低,可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越大,配套政策改善后,小规模纳税人拥有了更多地可免征增值税项目,纳入收入总额未超过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限额政策,及时补偿之前增值税未交纳的部分,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降低不少。

3.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增值税税率较低,销售额低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的税率免征额。

如果销售额在新的一年超出期间阈值,那么将采用新一年的税率免征额及税率,继续受益。

4. 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可以享受的减税政策有:免收购买固定资产所产生购置税;免税收入不得超过月经营额15%,但总额不得超过月经营额20%;每个月可免收2000元增值税,每年共8000元;免征机动车销售税;购置小客车使用。

三、总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年度销售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比一般纳税人宽松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和免税额,2018年发布的新的增值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常被讨论的就是有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和3%两种,如果销售额超过阀值,超出部分仍然采用一般纳税人的17%、13%税率课征。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拥有了更多地可免征增值税项目,纳入收入总额未超过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限额政策,及时补偿之前增值税未交纳的部分,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降低不少。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报告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报告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报告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鼓励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深入了解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减轻税负,还能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接下来,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对于众多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减负措施,有助于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2、增值税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政策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升级。

3、特定行业增值税优惠例如,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等。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也有更大的优惠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政策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政策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享受方式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会计应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

财税实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

财税实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016.1.29
(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
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9(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政策出台背景——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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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2016.1.29
(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
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
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会计处理——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谷建华>
免缴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一个实例教会你!<谷建华王桂威>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提问——
财税(2016)12号里面说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增值税和营业税就按3万减免吗,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着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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