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属人法连接点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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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机考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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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一、单项选择题1.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 单边冲突规范4.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着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着作是( A )。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5. 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6.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7. 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 C)。

C.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C)。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9. 杜摩兰在(B)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B.《巴黎习惯法评述》10.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 C)。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11. 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B )。

B. 属地效力12.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C )。

C. 《法律适用条例》13. 国旗国法是指(A )。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14.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C )。

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于喜富【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法人属人法作出的系统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27)004【总页数】5页(P99-103)【作者】于喜富【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法人属人法作出的系统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

本文拟就本条的理解与适用作粗浅探讨。

(一)法人国籍的意义法人是否具有国籍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凯尔森否认法人具有国籍①参见[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268页。

,但法人具有国籍的观点不仅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而且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肯定。

学者较少对法人的国籍作出定义,但一般认为法人国籍表明了该法人与特定国家及其法律制度的隶属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法人国籍具有多重意义:1.法人国籍是判断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法院来说,也就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案件是否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了界定,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作为判断民事关系是否涉外的重要因素。

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作者:李雪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不可避免地会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失去踪迹,下落不明,从而使失踪人本人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社会秩序因此而受到影响。

为此,各国多采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以法律推定的方式使其归于确定。

但由于各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存在差异,在国际范围内便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

我国并无有关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专门规定,冲突法规则亦过于简单粗疏,不利于我国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因此,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作者简介:李雪松,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0-04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而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

当失踪人下落不明,生死未卜时,不仅失踪人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需要保护,而且与之存在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相对人的利益亦应得到确定和保障。

因此各国多创设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推定制度,使该失踪人及他人间的法律关系由不确定的状态得以确定。

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有关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分歧,不仅在音讯消失的期限、宣告申请人的范围以及宣告引起的法律效果等实体制度上不尽一致,而且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冲突法制度也歧异纷呈。

我国《民通意见》第28条对宣告失踪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在适用的范围、对象,还是在确定管辖权的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很多漏洞。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以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涉外宣告案件的准据法,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和全面性有待商榷。

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典型国家的实体规范与冲突法规范,进而分析我国在涉外宣告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上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 国,B 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 B 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正确答案:识别2.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

正确答案:双边冲突规范3.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正确答案:《永徽律》4.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正确答案:侵权行为地5.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正确答案:本国法6.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正确答案:住所地法7.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正确答案: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8.属人法是以涉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或住所作为连接点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正确答案:国籍9.识别的对象是()。

正确答案:客观事实10.国旗国法是指()。

正确答案: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11.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

正确答案: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12.下列不属于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正确答案:在冲突规范结构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不一样13.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

之后乙再婚。

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

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内容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内容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内容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法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制机关)与群众团体、专家学者讨论听取建议,集中搜集和反映民意、吸纳各方面的意见、专门研究立法问题的一种联系工作。

制定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目的是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主体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社会成员对立法的认识和参与,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一、制度概述(一)立法联系点的界定立法联系点是指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收集立法信息、参加立法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反映民意等方面履行法定职责并担任重要角色的机构或个人。

1、政府立法联系点:主要是指政府的立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综合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对立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会立法联系点:主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广大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和提供的建议和意见。

社会立法联系点可以是社会团体、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机构、媒体等,其建议和意见一般是通过公开征集、会议、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的。

1、提高立法质量:开放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纠正法律中存在的不足,补充法律中存在的缺陷,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2、增强立法合法性: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仅让人民听到他们想说的话,也让立法过程公开透明化,使人民了解立法的全过程,从而增强立法的合法性。

3、优化立法环境:建立良好的立法联系点制度,为各方代表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开、公平、有序、高效的意见交流平台,促进了协商、磋商和妥协,为营造良好的立法环境奠定基础。

4、提高立法关系权益:立法的前置、后置、配套等工作的设计和实施,对社会各界的利益与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

立法联系点制度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当事人的交流合作,扩大了他们的话语权,有利于减少争议和诉讼等非理性因素。

二、立法联系点的职责1、收集和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对立法工作作出贡献。

浅析自然人属人法(国际私法作业)

浅析自然人属人法(国际私法作业)

浅析自然人属人法主讲人:王杉月一、自然人属人法的概念自然人的属人法是指自然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的法律,或者说是以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等为连接点的冲突原则。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众多系属公式的一种。

以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的不同,可以把自然人属人法分为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及惯常居所地法。

二、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历程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而“惯常居所”逐渐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

可以说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古罗马至19世纪是住所地主义形成时期;19 世纪至20世纪中叶是国籍原则与住所地主义的并存时期;20世纪中叶至今是属人法连结点的新发展时期。

我在这部分将简要从属人法的国籍原则、住所及惯常居所的演变过程,浅谈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历程。

(一)国籍原则为属人法连接点1851年,孟西尼发表的演讲《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使得国籍原则作为属人法连接点最终确定。

根据孟西尼的观点,将国籍原则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原因如下:(1)拥有同一国籍的人们,在语言、文化,社会性、宗教信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因此,适用其本国法律是适合的。

(2)外国人无论在何处居住,适用其本国法总能够更好的保护他们合法利益(3)孟西尼的国籍学说蕴含着世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哲学观:在所有国家的外国人,应不加区别地从这个原则中受益。

按照这种学说,每一个法律体系包含着两种规则:一种是为个人利益设立的,另外一种是为公共秩序设立的。

前者适用于拥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他们身在何处;后者具有属地效力,仅约束在领域里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无域外效力。

孟西尼学说将公共政策视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之一,而不是国际私法原则的例外。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早期制定的一系列公约对国籍原则被世界采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1893 年,孟西尼的荷兰好友阿瑟游说荷兰政府号召和组织一次在海牙的国际法律编纂会议。

连接点发展趋势及路径启示

连接点发展趋势及路径启示

连接点发展趋势及路径启示【摘要】连结点或称为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用以确定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冲突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区别之所在。

形式上,连结点是“范围”所指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特定地域之间的媒介,实质上,它反映的是该法律关系与特定地域法律制度的联系。

随着国际间融合度的加强,涉外民商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化,连接因素的选择也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本文就连结点的变化趋势简要分析其成因及路径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冲突规范;连结点;软化处理;国际私法价值取向范围和系属是冲突规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连结点是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它是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特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选择连结点就是要在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行为本质的、与之联系最大的要素作为连结点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

它是法律关系地域化的标志,是沟通争议法律关系和被指定法律之间的桥梁,它通常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最能反映法律关系性质的一环。

连结点的这种纽带或媒介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特定地域的法律对该法律关系的适用权限及适用效力问题,换句话说,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理论上来讲,连结点的选择应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同国际立法的变化相一致。

一、传统连结点选择及其评价传统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选择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的,该理论发轫于意大利的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其后德国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理论,建立起了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选择方法。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出发,认为适用的法律,只应是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理论,他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保证案件在任何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听以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论属人法的演变——属人法考

论属人法的演变——属人法考

属人法考宣增益*李大朋**一、绪论属人法(lex personalis)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最为古老且非常重要的概念。

早在13世纪,巴托鲁斯就试图将整个国际私法体系划分成便于研究的几个独立部分——法分为属人法和属地法/属物法。

1这种区分一直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尽管他们区分标准不尽相同。

例如,达让特莱(D’Argentre,1519-1590年)的关于人法、物法和混合法的区分。

艾斯贝桑、佛里等人则认为每一个法律体系都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法规:为个人利益而创立的法规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创立的法规。

前一类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籍(不是住所或者籍贯)的人,不论这个人在什么地方,具有属人法的性质。

2特万·皮耶根据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普遍”性质的,可以无限制地适用于国境以内的任何人(但境外不适用),另一类是“永恒”性质的,就是无论在什么地方对本国人都是有效的,但是不影响外国人——换句话说,这类法规的效力,不论就其国境以内还是国境以外来说,都是有限制的。

3古巴国际私法学者安东尼奥·巴斯特莱特将法律适用法分为属人法、属物法和用于表述、解释和推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区分成功地反映到了立法上,其主持编纂的《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第3条就体现了这种划分。

4试图对法律适用法体系进行划分的学者还很多,他们区分出的标准也是各不相同,但是可以看出,无论哪个学者,基于怎样的标准对法律适用法进行划分,属人法都是其划分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属人法差不多与国际私法同时萌芽。

在两大法系还未最终形成的时候,属人法就已经在各国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是发展至近代,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演变呈现出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主要表现在以国籍和住所为连接点的两大法系的对峙。

这种分歧发端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于19世纪末的孟西尼学说。

在经历了极端属人法时代、极端属地法时代、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律关系本座说时代直至在意大利学者孟西尼极力推崇国籍原则以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属人法的发展最终出现了明显的对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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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属人法连接点最新立法规定研究
一、我国属人法连接点选择的发展进程及最新立法规定
属人法主要通过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等作为连接点来指引准据法。

其所指引的准据法通常用于解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涉外民事关系如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1]我国在属人法连接点的选择上经历了由“国籍国法—当事人居所地法—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的发展历程。

[2]改革开放前我国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所以一般采用“国籍”作为连接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民事交往的日益频繁,结合我国多法域的特点,我国逐渐采用了多元化连接点模式,有住所地法、行为地法、经常居所地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大量地以“经常居所地”作为我国属人法连接点。

从《法律适用法》第二章“民事主体”便可见,经常居所地成为自然人民事能力法律适用中极其重要的标志。

{1}它不仅取代了“国籍”在我国属人法连接点中的崇高地位,且在解决国籍与住所的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中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工具。

同样我们也可以在《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六章“债权”中发现,其诸多法律条款均采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我国属人法连接点。

二、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优势和不足
(一)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优势分析
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涉外民事法律的管辖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法》生效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涉外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涉外性。

但是2013年生效实施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明确规定: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2}该解释的亮点在于将“经常居所地”也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涉外”的一个要素,不再仅仅强调“国籍”。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我国涉外法律的管辖范围,即就算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不具有涉外性,但是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就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理所当然地适用我国的涉外法律。

2.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有利于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首先,“经常居所地”可以使法官顺利地找到准据法。

与国籍和住所地相比,法官更容易确定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也便可以更加容易地找到准据法,使得司法程序得以展开。

其次,“经常居所地”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属人法所调整的如婚姻、家庭、继承等都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恰恰这些方面与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第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在其“经常居所地”发生的,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经常居所地”法律的管制。

综上两方面的原因,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的判决会更容易获得承认与执行,也能更加有效地避免“跛脚判决”现象的发生。

[3]
3.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保持了我国立法规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经常居所地”这一法律词汇,虽然是首次在我国的立法中出现,但与其类似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在我国诸多立法中找到。

如:我国《民法通则》便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也可见类似的提法,即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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