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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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湘建设[2008]46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建设〔2008〕46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更好的适应“两型社会”建设新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原《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等;(二)初步设计文件;(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2001-8-1 10:51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市政公用、人防、气象、地震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裱设计会审。

第四条成都市市政管理权限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一)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二)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三)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 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8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五)地面12层以上(含12层)的高层建筑;(六)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三)建设项目立项登记通知(政府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计划,经济部门可研批复);(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设计方案;(五)用地红线图;(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建设项目报审表(地面十二层、高度40米以下免交);(七)经备案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八)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要表;(九)初步设计图纸;(十)初步设计概算;(十一)初步设计概算;(十二)地勘资料;(十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十四)应进行地震安评的工程,提交地震安评报告及搞震设防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大家看了吗?还没看的可以看看下文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

二、审查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_____(主管部门名称)负责组织实施。

审查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

成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_____人。

三、审查范围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4、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5、工程概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投资控制要求。

6、对特殊项目,如涉及抗震、防洪、人防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审查依据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3、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初步设计审查申报材料: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工程概算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5、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7、其他相关材料。

六、审查程序1、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高效推进,根据《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开展审查活动。

第二章申报材料与程序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图纸、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表达方式符合专业规范。

第七条申报初步设计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缴纳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要求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给排水系统、电气设计等方面,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在规划、景观、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明确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反馈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查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异议。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初步设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细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

二、审查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2、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3、汇总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4、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

三、审查内容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依据: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

2、建设规模:审查建设规模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一致,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市场需求。

3、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包括建筑布局、结构选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

4、技术经济指标:审查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率、投资估算等。

5、环境保护: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措施。

6、消防安全: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

7、节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否采用了节能技术和材料。

四、审查程序1、申报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勘察报告等。

2、受理审查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应采取会议审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法规[2009]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法规[2009]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法规【2009】5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初步设计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实行分级管理。

单个项目预算内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章初步设计编制、申报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原料等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1-26(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当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经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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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编制、审批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批准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而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实现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控制的目标。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设计变更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核准后编制的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从技术和经济上应满足建设工程技术方案顺利实施和建设投资合理控制的要求。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一)由国家审批项目核准报告或集团公司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将审批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由集团公司委托建设单位审批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初步设计的初审和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应依据符合实际的重要边界条件,认真做好项目方案的优化和确定量准价实的投资估算。

在项目实施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在具有准确、可靠、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和落实相关外部条件的前提下,明确拟建项目的功能和投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加强设计方案竞选,经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比较,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承担控制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的责任,按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重视初步设计过程中的方案设计工作,以确定建设项目的范围、优化主要工艺方案和技术装备水平。

方案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满足初步设计概算的需要。

如果中标的方案设计在初步设计时不能满足设计概算编制的需要,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选定设计方案。

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和计价依据,应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的规定和编制要求。

设计概算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如实反映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必须满足控制项目投资、安排年度计划和筹集建设资金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概算的限额投资,施工图预算不应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需要做必要的调整时,建设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前,须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施工图设计如发生重大、重要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报初步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如因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与设备等发生变化,
涉及初步设计必须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须将调整方案报经初步设计的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修改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初步设计的审查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初步设计、修改设计及投资概算调整等。

初步设计的审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初步设计技术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应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对总体设计、项目组成、主体工艺、主要设备、工程量及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的审查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指标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节能减排等批复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工程设计规范、技术规范及标准,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二)批准的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编制依据、计价参数及编制方法,符合初步设计阶段国家规定的有关深度的要求;
(三)建设工期满足工程条件、施工方法和进度的要求;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及安全稳定性;
(五)重大技术方案进行设计优化、经济分析比选,既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满足
安全、实用、可靠的要求;
(六)降低能耗,实现能量有效转换。

节省占地,节约资源,减少排放,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率。

安全、环保等设施投资已经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七)生产辅助设施、生活配套工程等建筑物的完整性;
(八)推广经鉴定并经实践检验的新技术成果,选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和先进、合理的新设备,采用适用、美观的新材料。

新设计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九)根据精简、高效和现代化管理的原则设置生产管理体系及生产定员;
(十)初步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订货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结合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首先确认初步设计的设计深度,对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方案、规模、标准、工艺、结构、设备购置、工程造价等原则性意见组织符合性初审,建设单位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初步设计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为保证初步设计的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可行,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

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合理审定设计方案、概算投资和其它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客观、公正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设计审查、讨论的主要问题及
提出的解决方案和建议性意见,经集中统一后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专家审查意见,逐条落实提出的问题并进行初步设计的修改和补充,形成初步设计文件修改版,报送集团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将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初审意见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批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建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复文件;
(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能够达到国家和有关行业编制深度规定及质量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
(四)建设单位结合现场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提供的初审意见;
(五)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安全设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等“三同时”评价报告等政府审批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由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明确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平面布置、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内容。

对环保、水保、安全、消防、节能、职业卫生专篇设计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投资控制、建设工程开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越权、超规模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开工和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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