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被打员工被认定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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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纠纷被解雇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纠纷被解雇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纠纷被解雇的权利维护在各种行业中,有许多员工因工作纠纷而遭到非法解雇。

这些非法解雇案例涉及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违反,对员工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本文将分析十个典型的非法解雇案例,帮助员工了解并维护自己因工作纠纷而被解雇的权利。

案例一:性别歧视解雇公司X因为对女性员工存在性别歧视,将女性员工A解雇。

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性别平等的规定,A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要求公司X赔偿。

案例二:健康问题解雇员工B在公司Y工作期间患上了某种疾病,公司Y因此将其解雇。

然而,劳动法规定,公司不能因员工的健康问题而进行解雇,该解雇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B员工有权要求公司Y恢复其工作或提供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工资未支付解雇公司Z将员工C解雇,并未支付其所有应得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及时支付员工工资,该解雇行为违反了法律,C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四:报复解雇员工D因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公司W的违法行为,公司W采取报复措施将其解雇。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能因为员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采取报复性解雇,D员工有权要求公司W恢复其工作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五:工伤解雇员工E在工作中受伤,需要休息和恢复,但公司V却解雇了他。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能因员工的工伤将其解雇,该解雇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E员工有权要求公司V恢复其工作并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案例六:违法行为举报解雇员工F因发现公司U存在违法行为而举报,公司U因此将其解雇。

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能因员工举报而采取解雇行为,该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F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并要求公司U赔偿。

案例七:孕妇解雇员工G在怀孕期间被公司T解雇,这违反了相关法律中对孕妇的保护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能因员工怀孕而进行解雇,G员工有权要求公司T恢复其工作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八:加班费解雇公司S将员工H解雇,并未支付其加班费。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存在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

这些企业往往以种种理由为由,无视劳动法律法规,将劳动者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及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描述某公司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由于市场需求下降,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公司A以员工B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解除合同补偿金。

然而,员工B对公司的解雇行为提出异议,并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解除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解雇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雇劳动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可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公司A以员工B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公司是否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果公司A未能提前书面通知员工B,那么公司的解雇行为是违法的。

2.公司是否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A未支付经济补偿给员工B,那么公司的解雇行为也是违法的。

3.公司对员工B的工作是否进行了评估和培训?如果公司A未对员工B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那么公司难以以员工B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解雇行为也是违法的。

从以上分析可见,公司A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存在违法的可能性。

法律责任如果员工B提起法律诉讼,法院将会对公司A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判决。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1:某公司解除员工合同涉嫌违法
小刘于去年7月份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合同,薪资约为6000元/月。

但是今年公司为了缩减成本,决定裁员,小刘成为其中一位。

公司提出,小刘的绩效不足,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公司损失,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小刘表示,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警告或者口头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没能履行充分的员工管理职责和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的义务,其行为违法。

案例2:某公司违法辞退员工
小张在某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由于违反了公司的某个规定,公司进行了辞退。

小张一直认为自己被解雇是违法的,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他向相关劳动部门进行了咨询,并提交了法律文书使公司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毁坏公司财产,参与恶性竞争,泄密发生事故,
盗窃公司财产,拖欠工资等情况,公司可以进行立即辞退。

但是,如果公司在确认违规行为后,未经过审查程序以及没有取得工会或员工代表同意直接辞退员工,就是违法的。

员工应该向劳动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请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辞退典型案例(3篇)

法律讲堂辞退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

在众多劳动争议中,辞退案件尤为常见。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辞退典型案例的解析,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参考。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辞退是否合法案情简介:某公司招聘了一名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以员工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已实际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然而,辞退员工的合法性还需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员工表现不佳为由辞退员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案情简介:某公司招聘了一名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平等的适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平等的适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以下简称原告)和李四(以下简称被告)均为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产生争议。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而公司则认为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案例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案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违法辞退劳动仲裁案例

单位违法辞退劳动仲裁案例

单位违法辞退劳动仲裁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员工小张于2020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22年4月,公司突然向小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小张在工作中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但是,小张并不认可公司的解除行为,认为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公正的考核和评价,也没有给予其应有的申辩机会,因此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小张的仲裁请求包括:1. 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 恢复小张在公司的劳动关系;3. 公司支付小张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和社保;4. 公司承担小张因提起仲裁产生的所有费用。

三、事实和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小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 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 小张的工作记录和成果;3. 小张与公司的沟通记录;4. 公司内部对小张的评价和考核结果。

通过这些证据,小张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没有对其失误进行公正的评价和考核,也没有给予其应有的申辩机会。

同时,小张还指出公司在解除合同前没有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导致其无法及时纠正自己的失误。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确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2. 公司应该恢复与小张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小张被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和社保;3. 公司应该承担小张因提起仲裁产生的部分费用。

五、案例分析这个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公司是否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解除,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在这个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没有对小张进行公正的考核和评价,也没有给予其应有的申辩机会,因此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这表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该对员工进行公正的考核和评价,并给予员工应有的申辩机会。

此外,这个案例还表明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并不一定是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需要在解除合同前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以帮助员工改进工作。

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程序执行被认定违法解除

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程序执行被认定违法解除

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程序执行——被认定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给予除名处分必须举行调查会议。

劳动者违纪,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2007年4月2日,赵某薇入职乐某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垡头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垡头分公司)。

2010年8月1日,赵某薇经总公司内部调动调入乐某黄村东分公司工作。

乐某垡头分公司未支付赵某薇经济补偿金。

2014年4月21日,赵某薇因违反《员工纪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V项“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务短少、损毁、私用或擅自送他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的”规定,受到乐某黄村东分公司的最终书面警告。

2014年5月14日,乐某黄村东分公司以赵某薇违纪构成两次最终书面警告为由,决定与赵某薇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5月29日,赵某薇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乐某黄村东分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延时加班工资。

2014年10月10日,该委裁决支持劳动者主张,乐某黄村东分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赵某薇先后两次违反《员工纪律管理办法》,符合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因此我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赵某薇在仲裁中出示的录音证据提及的加班费数额是其个人估算的,人力资源关某并未作出任何加班费具体数额的承诺,而且关某反复强调赵某薇的加班费需要其亲自到公司财务和人力处详细核算具体金额。

因此,加班费数额应当由我公司人力会同财务部门具体核算,赵某薇在录音中自己估算的加班费未经我公司审核确定,不能作为加班费依据。

法院裁判乐某黄村东分公司主张赵某薇因违纪构成两次最终书面警告,其公司与赵某薇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赵某薇的违纪事实,乐某黄村东分公司提交两份《员工违纪审批表》,2014年4月21日做出对赵某薇的最终书面警告并有赵某薇的签字确认,而2014年5月14日做出的对赵某薇的最终书面警告并没有赵某薇的签字确认,赵某薇对违纪事实亦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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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被打员工被认定违法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人王某于2009年2月10日与上海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被申请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

20 11年5月15日,申请双方签订期限自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的岗位为秩序维护员(保安)。

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公司食堂用餐期间,与同事周某发生争执。

周某用玻璃杯将申请人的头砸破。

领班随即赶到现场并向上级主管汇报此事。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领班将两人分开,让周某到食堂外等候处理。

在等候上级主管期间,申请人曾冲出食堂意图追打周末,后被现场人员及时拦下。

上级主管到达现场后,要求申请人报警,申请人随即报警。

随后,警察到达现场处理此事。

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申请人与周某达成治安和解协议,周某赔偿申请人1500 元以了解此事。

2015年5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15年4月24日在食堂就餐时,与同事周某动手打架为由,依据公司《奖惩条例》第4条4款6项“侮辱、谩骂、威胁他人,工作时间喝酒、赌博或相互斗殴者,予以辞退”,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01.67元。

现申请人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宜为由,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午休时间在食堂就餐时与同事发生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被申请人《奖惩条例》第4条4款6项中规定的“相互斗殴”。

仲裁委员会认为,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2015年4月24曰,申请人与周某在食堂发生争执后,周某动手殴打了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打伤。

后两人被劝开后,申请人曾意图追打王友华,但被在场人员及时拦下。

申请人虽未充分克制自己的情绪,行为有欠理智,但其并未实际殴打周某。

另从公安机关对此事的处理结果来看,周某向申请人赔偿了1500元。

可见,周某系此次事件的过错方。

公安机关亦未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负有过错。

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周某相互斗殴,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显然不足,属违法解除,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于2009年2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但2011年5月15日前属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申请双方系自2011年5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应自2011年5月1 5日起算。

经计算,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413.36元。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因此,用人单位确实可以依据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

但是,适用该条规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主张其制订的《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适用员工,必须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其次,员工只有在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只有在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才能依法予以直接辞退,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对此,上海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并未对劳动者存在过错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从过错程度来看,如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个人仅存在一般过错,因其过错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一般只能依据规章制度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罚,而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故认为,如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即使个人存在一定过错,用人单位仍需依法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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