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文件草案

合集下载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丕创2020年12月3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钦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规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案或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组织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承担立法审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承担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审查法规案和规章草案;必要时,可以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起草法规案或者制定规章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草案。

该草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制度,加强立法程序和程序的公开透明,加强对法律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升法治化水平,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该草案主要修改了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包括增加了立法公告和听证程序,规定了研究起草意见的时间、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文件的审查程序和法律效力的顺序等。

同时,该草案还强化了立法质量监督机制,加强了对法规效力的审查和监督,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性文件和规章的区别和适用范围等。

该草案的修订涉及立法流程、立法质量、立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法规: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

法律法规: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新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的赔偿比例问题,不再作具体规定。

今年10月举行的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这一草案修改的内容是该法第七十六条,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赔偿。

原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

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原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具有高度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

法律委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理由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4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4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24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自治区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政府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

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79.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彭真)各位代表:从今年开始,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

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

华国锋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四人帮”的流毒也还没有肃清。

在这种情况下,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以及小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很容易滋长。

现在有些地方和单位,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受到压抑,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有时还得不到可靠的保障。

这一切表明,要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

因此,“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

正如叶剑英同志在开幕词中所说:“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有了完善的法制,就能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就能不断地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七个法律草案,是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分别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的。

大多数法律草案的原稿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准备。

几个组织法和选举法草案是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民政部的同志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经验,修订提出的。

刑法草案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已有三十几稿。

一九五七年的第二十二稿曾提交一届四次人大会议征求代表意见并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一九六三年的第三十三稿,曾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原则审查过。

这次提出的草案是以第三十三稿为基础,根据十几年来的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由法制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了补充和修改。

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发文字号】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资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四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明2017年6月15日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公布施行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规章应当采用适当的体例、结构。

规章条文用语,应当科学准确、明确易懂、简洁精炼、严谨一致。

使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术语,应当作出具体解释。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条文较少的,不设章、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国家、省、市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先行制定规章的事项;(三)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月25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1年2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法规草案事项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法规草案。

第五条(规章事项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第六条(党的领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党委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修改)(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拟制定的法规草案、规章存在较大争议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一、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2)
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2)
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32)
5、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45)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50)
7、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60)
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67
9、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 (77)
10、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83)
11、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97)
12、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5)
13、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
行规定 (110)
14、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118)
15、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122)
16、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133)
·1·
17、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138)
1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
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 (142)
19、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149)
20、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152)
21、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
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159)
22、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164)
2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167)
2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的通知 (171)
25、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
充通知 (176)
26、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178)
二、工作问答
1、工会组织工作问答 (189)
2、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问答 (198)
3、其他有关工作问答 (210)
三、参考文本
1、关于要求建立××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218)
2、关于召开××集团公司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219
3、关于××工会第×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建议函 (221)
·2·
4、关于××工会第×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
果的请示 (222)
5、关于××公司工会人事变动的函 (223)
6、关于××公司第×届工会委员会延期换届的请示 (224)
7、××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225
8、选举主持词 (227)
9、集体合同 (230)
10、工资协议 (241)
11、××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46)
1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51)
·3·
一、法律、法规、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