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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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执行的概念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过程。

案件执行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个方面。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案件执行的范围、程序、措施、期限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也对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2.公正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及时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及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4.便民原则案件执行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便。

五、案件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主体;(2)有具体的执行内容;(3)有法律依据;(4)有执行依据。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

3.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4、执行期限;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2、强制迁出的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关于执行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执行法律法规汇总
《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4、转办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5、告知回避及办案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有: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进行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后,控告检察部门认为当事人符合监督申请、提供材料完备、本院具有管辖权并不具有《监督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民事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依照本法的规定,适用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解。

第二条民事强制执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对申请执行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予以处理,并妥善保障执行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同时实行多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

对确有需要,可以合并执行,确有障碍的,可以分割执行。

第二章申请执行第五条债权人对当事人的执行请求,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由法院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执行。

第七条法院受理执行请求的,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

第八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的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于执行请求不予执行的主张。

法院认为主张正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请求。

第十条被执行人对执行请求不服的,可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必须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不服法院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

第十二条对于执行请求,债权人可以就被执行人的非法所得财产提出执行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章执行通知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当地的法院,并将新的住所地址告知法院。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在通知送达的住所,法院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送达通知。

被执行人在国外的,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按照法院的规定送达通知。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没有执行之前进行的程序就是无用功。

因此法律对于民事执行做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方面的知识。

▲一、民事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对于民事执行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1、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制度:(一)执行公开制度;(二)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三)执行监督制度;(四)执行和解制度;(五)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执行申请;(二)执行通知;(三)执行实施;(四)执行中止;(五)执行终结;(六)执行异议和复议。

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执行资源,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执行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生效法律文书;(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执行人具有执行权利;(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执行标的明确、具体;(四)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五)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

第三章执行通知与实施第十三条执行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标的;(三)履行义务的期限;(四)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五)人民法院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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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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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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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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