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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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人员招聘、聘用、晋升、奖惩等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管理原则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核心,依法管理,依规管理,贯彻执行全员参与、分类管理、激励机制等管理要求。

第四条: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坚持选人用人的原则,即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正用人、知人善用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六条:事业单位在进行人员招聘时,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招聘信息,确保招聘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聘应当根据事业单位职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资格审查等方式开展,确保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招聘录用应当依据岗位需要和招聘程序,以考试和面试成绩为依据,综合考核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等。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在人员招聘过程中,严禁以身份、性别、种族、地域、宗教信仰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作为录用人员的标准。

第十条: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引进人才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招聘程序,按照相应岗位的要求和条件进行选拔。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进行人员聘用时,应当以合同制为基础,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情况,与被聘用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绩效考核等相关事项,保障聘用双方的权益。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人员聘用时,应当依据应聘人员的资格、能力和工作经历等条件,确定合适的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特殊岗位需要具备资格证书的,要求聘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章人员晋升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晋升制度,根据人员素质和工作表现等因素,选拔优秀人才晋升到相应岗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依法享受自主权。

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按照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人事管理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

根据岗位要求和条件,平等对待所有应聘者,不歧视任何人。

二、公正原则。

依法进行选拔、任用、辞退等人事活动,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三、公开原则。

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考试内容、面试评分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四、竞争原则。

采取竞争选拔方式,鼓励员工竞争,激发其工作潜力。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益,做到:一、平等对待。

对待员工应平等无差别,不因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差别对待。

二、合理安排。

根据员工的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岗位、工作内容,确保员工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三、关注员工发展。

为员工提供学习机会,搭建发展平台,促进员工个人能力的提升。

第三章人事管理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以下环节:一、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

二、招聘选拔。

依据岗位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地招聘员工,确保选拔到合适的人才。

三、培训发展。

为新员工提供入职培训,为在职员工提供进修、培训机会,促进员工的专业素质提升。

四、考核评价。

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依据。

五、晋升奖惩。

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通过晋升、薪酬激励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六、人事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特长,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实现岗位与人才的匹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1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各项目部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2、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录用1、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人事办审核、总(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办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

2、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3、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办办理试用手续。

一般员工试用期一个月,主管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4、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办送交以下证件:(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5)员工服务承诺书;(6)其它必要的证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7)身体条件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8)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6、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7、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三、福利待遇1、公司依照企业的发展和兼顾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2、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资、通讯补贴和绩效奖金,按月计发,出勤天数未足月的,按日(实际出勤天数__基本工资/30天)计发。

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人事

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人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人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二)德才兼备原则,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才;(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四)竞争、择优原则,通过竞争选拔优秀人才;(五)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用第四条本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国家有关岗位设置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岗位类别、等级和职责任务。

第五条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晋升,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考核、竞聘、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培训与激励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奖惩与解聘第十三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二)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单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三)维护单位荣誉,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二)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5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5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5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5篇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行为,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中层干部、普通员工以及其他与本事业单位的职工劳动、工资、福利等相关事宜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的尊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注重人才的培养与选拔,激励人才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与录用第六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与录用应当按照岗位的需要,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保录用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八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内部选拔、外部招聘、合同聘用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招聘应当坚持择优录取原则,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本事业单位的需求。

第十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岗位所属等级进行薪酬的分配,并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一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应当依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本事业单位应当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本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的成长通道,为人员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鼓励人员创新和进取。

第十四条本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人员的考核与激励第十五条本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考核机制,对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励。

第十六条本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薪酬的调整和激励措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本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任务,设置各类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岗位设置标准;(二)适应本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岗位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报上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选拔。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九条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发布。

第十条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公示;(七)聘用。

第十一条招聘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本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专项考核根据工作任务、项目、岗位特点等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进修第十五条本事业单位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进修,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个人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通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通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通用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通用,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通用1第一节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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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859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Institutional Personnel Management System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会制定怎样的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详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二)主管部门审核;(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聘用合同期限;(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五)工作地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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