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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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平险管理制度

小学学平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小学生,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

三、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2. 保险责任期限: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入学之日止。

四、保险金额1. 身故责任: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残疾责任: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 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五、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缴纳,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 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金额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投保手续1. 学校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包括填写投保单、提交学生名单等。

2. 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3. 学校将投保单及相关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七、理赔流程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应立即通知学校。

2. 学校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协助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 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将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4. 保险公司根据审核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5. 学校将赔偿款项发放给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

2. 保险合同期满后,如学校不再为学生办理保险,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保险公司。

3.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保险合同的解除手续。

九、保险信息的保密1. 学校和保险公司应对学生保险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学生保险信息仅用于办理保险、理赔和统计等工作。

十、监督与检查1. 学校应定期对学平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平险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十一、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科研、培训、实习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责任险种类1. 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 教师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3. 工作人员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责任险投保1.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教师责任险和工作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 学校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3. 学校每年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续保,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

五、责任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责任险赔付范围。

3. 学校、学生、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4. 学校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确保理赔及时、准确。

六、责任险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责任险工作有序开展。

2. 学校应加强对责任险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

3. 学校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4.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理赔和管理流程,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保险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减轻学生家庭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各种短期培训班学生。

第三条学生保险工作应遵循“自愿投保、统一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范围第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以下保险种类: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 学生重大疾病保险;3. 学生医疗保险;4. 学生责任保险。

第五条保险范围包括:1. 学生在校内外的意外伤害事故;2. 学生因疾病住院治疗;3. 学生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4. 学生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章投保及理赔第六条学生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投保。

第七条学生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可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八条学生保险生效日期为投保之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学校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 投保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 保险事故证明材料;3. 医疗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保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手续。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生保险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2. 组织学生保险的宣传、投保及理赔工作;3. 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4. 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保险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预防为主,确保校园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将保险工作与学校安全工作紧密结合,加强风险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率。

2. 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透明地进行校园保险工作。

3. 统筹兼顾,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险措施,实现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

4.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险工作职责,确保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四、组织机构1. 成立校园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德育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校园保险办公室,负责日常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3. 各部门、各班级要明确专人负责校园保险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保险种类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为在校学生提供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保障。

2. 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教职工提供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保障。

3. 校园责任保险:为学校因教育教学活动、校园设施等原因造成的学生、教职工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校车保险:为校车提供交通事故、火灾、盗窃等保险保障。

5. 其他保险: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保险种类。

六、保险费用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财政拨款解决。

2. 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

3. 校园责任保险、校车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确定。

4. 其他保险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保险办理程序1. 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 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深知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特点,这也使得他们更容易遇到各种意外伤害。

为了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我国教育部门规定学校必须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让大家了解这份保险究竟保什么、不保什么。

一、保险责任1.保险期间内,学生在校园内(包括教学楼、操场、食堂、宿舍等)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内,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和保费1.保险金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10万元至30万元,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保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一般为100元至300元不等,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三、除外责任1.学生故意自杀、自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因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学生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理赔1.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实。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作出赔偿决定。

3.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并将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

五、合同解除和变更1.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协商一致。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师生,包括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校园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面覆盖,重点保障;3. 公平合理,依法操作;4. 便捷高效,服务至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园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园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校园保险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校园保险管理制度;2. 审批校园保险方案;3. 监督校园保险的实施;4. 协调解决校园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 向学校领导汇报校园保险工作情况。

第六条校园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校园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1. 负责校园保险方案的制定、申报和审批;2. 组织开展校园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3. 负责校园保险合同的签订、续保和理赔;4. 收集、整理校园保险资料,建立校园保险档案;5. 定期向校园保险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保险种类与范围第七条校园保险种类包括: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 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3. 校舍保险;4. 教学设备保险;5. 学生医疗保险。

第八条校园保险范围:1. 在校师生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2. 校舍、教学设备等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3. 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四章保险费用与报销第九条校园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保险种类和范围确定。

第十条校园保险报销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校园保险管理办公室报告;2. 校园保险管理办公室核实事故情况,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付;3. 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校园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办理赔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校园保险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校园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校园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小学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流程

小学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流程

小学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流程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学生意外保险赔偿流程很多学校为了给学生购买提供更好的保障,都会为学生购买一份意外保险,但是不少家长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却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学生意外保险的相关理赔事宜。

第一,这个出险的学生怎么出险的?是不是属于意外(意外事件特征: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如果不属于意外咨询校方是不是有给学生们投保疾病类的保险第二,属于意外的话要看是不是属于免责范围(免责范围包括: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犯罪行为、自杀或者自伤、中国大陆境外治疗费用、食用管制性药物等等)第三,赔偿的话具体额度要看条款(咨询校方),一般意外报销医药费的额度比较高,比例也在80%-100%之间第四,为了缩短理赔时间出险后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或者校方联系。

第五,理赔所需材料:出险人身份证、出险经过(如是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出险人姓名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一般需要工商银行的,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会直接打到折子上)门诊: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处方、病历、缴费清单、检查报告住院: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检查报告、病程记录、入院志、出院志、病历首页第六,东西整理齐了需要校方出个证明,盖章的那种,最好是能让学校的人去办,这样比较省心。

第七,去之前要和保险公司电话联系好了,东西确定带全了,争取一次办好。

小学生意外保险理赔所需材料出险人身份证、出险经过(如是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出险人姓名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门诊: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处方、病历、缴费清单、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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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三周岁以上,在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或幼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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