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苏教保[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保〔2013〕9号)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代管)学校: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从2013-2014学年度开始,在市直属学校范围内,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进一步保障未成学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有效处理和防范在校学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填补无责伤害事故赔偿空白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补偿保障;缓解因救治、赔偿责任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市教育局各直属(含代管、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在校在籍学生。
三、保险费和保险期间保险费为每名学生每年5元。
试点工作期间,由学校按照投保期初在籍学生数计算总保费统一缴纳。
保险期间以学年度为单位。
自2013-2014学年度(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起,每年9月1日零时至次年8月31日24时。
四、赔偿范围及标准赔偿范围主要是针对校(园)方责任险覆盖不到的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涉及校园责任险的,如果明确校园方有责任的,在校园方责任险项下赔付;如果校园方无责任的,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如果不能明确责任的或不能明确责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保险期间内,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包括夏令营、冬令营和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上下学乘坐校车导致参保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每名学生在8万元以内,承保公司予以补偿。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科研、培训、实习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责任险种类1. 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 教师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3. 工作人员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责任险投保1.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教师责任险和工作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 学校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3. 学校每年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续保,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
五、责任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责任险赔付范围。
3. 学校、学生、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4. 学校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确保理赔及时、准确。
六、责任险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责任险工作有序开展。
2. 学校应加强对责任险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
3. 学校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4.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理赔和管理流程,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保险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减轻学生家庭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各种短期培训班学生。
第三条学生保险工作应遵循“自愿投保、统一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范围第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以下保险种类: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 学生重大疾病保险;3. 学生医疗保险;4. 学生责任保险。
第五条保险范围包括:1. 学生在校内外的意外伤害事故;2. 学生因疾病住院治疗;3. 学生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4. 学生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章投保及理赔第六条学生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投保。
第七条学生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可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八条学生保险生效日期为投保之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学校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 投保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 保险事故证明材料;3. 医疗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保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手续。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生保险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2. 组织学生保险的宣传、投保及理赔工作;3. 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4. 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保险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小学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与我校有保险业务往来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工作应以保障师生权益、防范风险、合理利用保险资源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年级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保险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范围第五条学校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学生平安保险: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
(二)教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三)校舍财产保险:保障学校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责任保险:包括公共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障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保险: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可适当增加其他保险种类。
第六条保险范围包括:(一)学校内的教育教学活动、课外活动、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
(二)师生员工在校期间的住宿、就餐、出行等。
(三)学校财产在学校范围内的使用、保管、维修等。
第三章保险管理与职责第七条保险管理工作由学校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保险工作规划,明确保险种类、范围、费用等。
(二)协调各部门、各年级开展保险工作,确保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监督保险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定期对保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续保、理赔等。
(二)收集、整理保险信息,建立保险档案。
(三)组织保险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保险意识。
(四)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
第十条各部门、各年级职责:(一)积极配合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预防为主,确保校园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将保险工作与学校安全工作紧密结合,加强风险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率。
2. 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透明地进行校园保险工作。
3. 统筹兼顾,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险措施,实现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
4.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险工作职责,确保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四、组织机构1. 成立校园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德育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校园保险办公室,负责日常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3. 各部门、各班级要明确专人负责校园保险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保险种类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为在校学生提供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保障。
2. 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教职工提供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保障。
3. 校园责任保险:为学校因教育教学活动、校园设施等原因造成的学生、教职工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校车保险:为校车提供交通事故、火灾、盗窃等保险保障。
5. 其他保险: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保险种类。
六、保险费用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财政拨款解决。
2. 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
3. 校园责任保险、校车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确定。
4. 其他保险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保险办理程序1. 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深知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特点,这也使得他们更容易遇到各种意外伤害。
为了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我国教育部门规定学校必须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让大家了解这份保险究竟保什么、不保什么。
一、保险责任1.保险期间内,学生在校园内(包括教学楼、操场、食堂、宿舍等)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内,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和保费1.保险金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10万元至30万元,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保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一般为100元至300元不等,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三、除外责任1.学生故意自杀、自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因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学生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理赔1.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实。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作出赔偿决定。
3.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并将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
五、合同解除和变更1.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协商一致。
小学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流程

小学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流程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学生意外保险赔偿流程很多学校为了给学生购买提供更好的保障,都会为学生购买一份意外保险,但是不少家长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却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学生意外保险的相关理赔事宜。
第一,这个出险的学生怎么出险的?是不是属于意外(意外事件特征: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如果不属于意外咨询校方是不是有给学生们投保疾病类的保险第二,属于意外的话要看是不是属于免责范围(免责范围包括: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犯罪行为、自杀或者自伤、中国大陆境外治疗费用、食用管制性药物等等)第三,赔偿的话具体额度要看条款(咨询校方),一般意外报销医药费的额度比较高,比例也在80%-100%之间第四,为了缩短理赔时间出险后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或者校方联系。
第五,理赔所需材料:出险人身份证、出险经过(如是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出险人姓名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一般需要工商银行的,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会直接打到折子上)门诊: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处方、病历、缴费清单、检查报告住院: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检查报告、病程记录、入院志、出院志、病历首页第六,东西整理齐了需要校方出个证明,盖章的那种,最好是能让学校的人去办,这样比较省心。
第七,去之前要和保险公司电话联系好了,东西确定带全了,争取一次办好。
小学生意外保险理赔所需材料出险人身份证、出险经过(如是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出险人姓名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门诊: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处方、病历、缴费清单、检查报告。
学校购买学平险实施方案

学校购买学平险实施方案学校购买学平险的实施方案一、前言学平险是指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的一种保险,主要覆盖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和突发急病的情况。
学校购买学平险可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和安全,并提供理赔服务,以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本方案将介绍学校购买学平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学平险购买范围和保险金额1. 购买范围学平险适用于学校在校期间的全体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的学生。
保险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和突发急病。
2. 保险金额学平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学生的年级和风险等级来确定。
一般而言,高年级的学生保险金额应较低年级的学生为高。
三、学平险保险责任和理赔规定1. 保险责任学平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和死亡的赔偿。
具体来说,保险责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对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和突发急病时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 伤残赔偿:对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
- 死亡赔偿:对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
2. 理赔规定学平险的理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理赔申请:学生在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病后,应及时向学校保险服务机构提出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理赔审核:学校保险服务机构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理赔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赔偿金额支付给学生或其家长。
- 理赔金额:理赔金额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保险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度由学校和保险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四、学平险宣传和推广为了让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学平险,学校应积极进行宣传和推广,具体措施如下:1. 宣传材料制作:学校可以制作宣传材料,包括海报、宣传册等,详细介绍学平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理赔规定。
2. 宣传活动组织:学校可以组织学平险宣传活动,包括学校场地内的宣讲会、家长会等,向学生和家长讲解学平险的相关内容。
3. 家长会介绍学平险:学校可以在每学年的家长会上介绍学平险,提醒家长购买学平险,并解答学生和家长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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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跃进路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制度
为了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
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
4、学生自身原因;
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2、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3、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4、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的;
5、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
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
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赔付。
学校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八、校方责任险与学生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