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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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修改版]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修改版]

第一篇: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宜兴市张渚高级中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培训材料第一部分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定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这就标志着我省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的条例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并由省财政统一出资为学校投保责任保险,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背景简介2007年7月,受江苏省教育厅的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全省共有9家保险公司参与投标。

经过两轮的竞争,最终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3家公司成为该项目的共保体,其中: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事宜,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

背景简介2008年7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

《决定》出台之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研究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

背景简介自2009年9月1日起,省教育厅决定再将全省的幼儿园和大专院校一并纳入校园方责任保险进行统一投保。

2010年初,受江苏省教育厅再次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辖区内所有学校的校方责任险项目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最终仍然是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携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的责任风险。

背景简介2009年9月1日-2010年1月31日,大专院校和幼儿园的学生纳入保险范围。

2010年2月1日-2013年8月31日新一轮的保险名称为: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保险的对象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注册的在校在园学生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1日-- 2013年8月31日背景简介小结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自2007年开办以来,为全省1万所中小学校和近1300多万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承担保险责任达到3万亿元。

学校师生保险制度

学校师生保险制度

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事业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和谐校园,我校决定建立一套完善的师生保险制度。

二、目的1. 保障师生在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的安全与权益;2. 减轻师生在意外伤害、疾病治疗等方面的经济负担;3. 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降低学校在意外事故处理中的风险。

三、适用范围1. 全体在校教职工;2. 全体在校学生;3. 校内聘请的兼职教师、科研人员等。

四、保险种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师生提供意外伤害、意外残疾、意外死亡等保障;2. 医疗保险:为师生提供门诊、住院、手术、药品等医疗保障;3. 重疾保险:为师生提供重大疾病保障,减轻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4. 住院津贴保险:为师生提供住院期间的生活补贴;5. 附加险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师生需求,可适当增加其他险种。

五、保险责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死亡赔偿责任;2. 医疗保险:承担门诊、住院、手术、药品等医疗费用;3. 重疾保险:承担重大疾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费用;4. 住院津贴保险:承担师生住院期间的生活补贴;5. 附加险种:承担相应险种的赔偿责任。

六、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学校、师生共同承担;2. 学校承担部分保险费用,具体比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3. 师生个人承担部分保险费用,具体金额根据险种、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七、保险理赔1. 师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3. 确认事故属实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4. 师生在理赔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管理与监督1. 学校设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师生保险制度的实施与监督;2. 保险管理部门定期对保险费用、理赔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3. 学校对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校园安全险政策

校园安全险政策

校园安全险政策
校园安全险是一种针对学生群体的保险政策,旨在保障学生在校园内外的安全问题。

具体政策内容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的突发意外事故,如跌倒、交通事故等,提供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障。

2. 紧急医疗救助保险:针对学生突发重病或急性疾病的医疗费用,提供医疗保障和救助服务。

3. 个人财产保险:保护学生个人财产如电脑、手机等在校园内外遭受意外损坏或失窃的风险。

4. 健康保障服务:提供学生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5. 安全指导和培训:提供校园安全指导和培训,帮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校园安全险政策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购买前需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行为,提高校方责任意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

二、保险范围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如交通事故、校园突发事件等。

2. 财产保险:包括学校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学生宿舍等财产的损失或意外损坏。

三、保险责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对学生、教职员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 残疾赔偿金: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残疾的,提供一定比例的残疾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死亡的,提供一定比例的死亡赔偿金。

- 康复费用: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需要康复的,提供一定比例的康复费用。

2. 财产保险责任:- 设备损失:对学校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等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

- 财产损坏:对学生宿舍等财产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坏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学校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和保险范围确定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由学校全额承担,不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五、保险理赔流程1. 事故发生后,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有关部门将协助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办理理赔手续,包括填写理赔申请表、提供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

3. 学校将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协助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办理理赔手续。

4.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责任和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六、保险责任限制1. 保险责任仅限于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

2. 保险责任不包括故意自伤、自杀、参与非法活动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3. 保险责任不包括因学生、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失。

七、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为一学年,即从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学生保险管理规定

学生保险管理规定

学生保险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社会需求的增加,学生人数逐渐增加。

针对学生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学生保险管理规定也逐渐完善。

学生保险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学习发展,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学生保险管理规定。

一、学生保险种类学生保险种类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学生生病就医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用于学生在校园内或参加校际比赛等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都是有关大学保险的。

二、学生保险费用学生保险费用是指学生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一般由学生个人和学校分摊支付。

个人支付的保险费用需在每个学年开始和每个学期开学前缴纳,而学校支付的保险费用则是根据所需保障人数和保险金额而定。

三、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学生保险事故给予赔偿的范围。

一般来说,学生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身故或残疾赔偿、住院伙食补助、中止学业津贴等。

保险公司对于每类保险事故给予的赔偿费用也有一定的限制。

四、保险意外事故处理保险意外事故处理是指当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和学校如何处理此类事件。

一般来说,学生应第一时间报告给学校,并进行紧急处理和就医。

学校会对学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赔偿,并协助学生处理相关事宜。

五、保险权益申诉保险权益申诉指的是当学生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

保险公司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诉进行调查,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意见。

学生也可以通过校园网站或官方邮箱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不可保险范围不可保险范围指的是保险公司对某些情况不给予保险赔偿的范围。

一般来说,自残、自杀以及被法律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意外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等都是不可保险的范围。

七、保险信息保密保险信息保密是指保险公司和学校对于学生保险信息的保护措施。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学校能够承担因意外事故或者突发事件而导致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一、保险责任范围:1.学校建造物及设施的保险: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等学校内的建造物和设施。

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爆炸、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人为破坏。

2.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者死亡,提供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险责任。

3.师生财产损失保险: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因突发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个人物品、学习用品、电子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额度:1.学校建造物及设施的保险:根据建造物和设施的价值确定保险责任额度,确保能够覆盖重建或者修复的费用。

2.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学生人数和学校规模确定保险责任额度,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需求。

3.师生财产损失保险:根据学生和教职工的财产价值确定保险责任额度,以保障个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三、保险理赔流程:1.事故发生后,受伤或者受损的师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责任保险部门将对报案进行审核,并指导受伤或者受损师生进行相关医疗和赔偿程序。

3.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额度,对受伤或者受损师生进行理赔,并提供相应的赔偿金或者医疗费用。

4.学校责任保险部门将协助受伤或者受损师生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商议,确保理赔过程顺利进行。

四、保险费用支付:1.学校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额度,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费用可以由学校自行承担,也可以通过学生和教职工的缴费方式进行支付。

3.保险费用的支付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确保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五、保险制度宣传与培训:1.学校应定期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向师生介绍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流程和保险费用支付方式。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中小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二、保险类型中小学校园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两大类。

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可自由选择购买。

三、保险责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月交纳的保费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投保人所选的保险金额赔偿学生在校园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及其致残、死亡等情况。

2. 财产损失保险:投保人月交纳的保费根据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责任赔偿学生在校园内财产遭受的意外损失,如书包、课本、文具等。

四、保险的购买1. 学生入学时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自由选择购买财产损失保险。

2. 学校作为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协议,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持续享受保险服务。

3. 学生购买保险需填写投保申请表,并交纳相应保费。

五、保险处理流程1. 投保人在学生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将派遣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鉴定损失。

3. 保险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及保险责任范围,按照赔偿标准进行理赔。

4. 投保人和学生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手续,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损失证明。

5.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理赔手续,并直接向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支付理赔款项。

六、责任分摊1. 对于学生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范围和金额进行赔偿。

2. 对于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范围和金额进行赔偿。

3. 如学生存在其他保险合同,责任分摊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应按照规定提供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非我等保险责任造成的证据。

七、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1. 保险合同的变更需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2.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终止保险合同,同时应向保险公司提前通知。

莱芜二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莱芜二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莱芜二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为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广泛发动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及比例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发动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报销办法及比例按商业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在校外及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4、学生自身原因;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七、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八、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九、学生在校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赔付。

学校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十、校方责任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学生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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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石埇镇长山小学学校学生意外伤害责任制度为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
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
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
4、
学生自身原因;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
赔付。

学校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八、校方责任险与学生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

九、此制度于制订之日起生效
浦北县石埇镇长山小学(盖章)
2015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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