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解释简要

合集下载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最⾼⼈民法院于2020年12⽉23⽇审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该有哪些1、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最⾼⼈民法院于2020年12⽉23⽇审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指《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2020年12⽉审议通过的,规范了民间借贷⾏为,保护当事⼈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司法解释也较为复杂。

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解释1.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借贷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对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网络借贷的司法解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了大众借贷的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对网络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5.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由约定的借贷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息过高,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约定对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民间借贷知识讲解

民间借贷知识讲解
(七)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 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
“单位内部”应限定指单位内部的职工,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公司工作人员, 继而向他们吸收资金,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四)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
1.非自有资金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1、2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 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 自身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企业之间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货币,另一 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应货币,同时可能还要支付一定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 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四)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
2.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 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 然人。《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3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 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

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主张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则需要举证证明诉讼威胁,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审判诉讼程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借贷合同成立、利率契约约定、利息的计算与支付、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他规定。

本文将逐一对这七个部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

该部分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范围。

其中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借贷活动;集资借贷活动中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或在个人名下设立的非法人法人等非法组织的借贷行为等。

第二部分涉及借贷合同的成立。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

在借贷合用于消费目的的场合,要求书面形式;而在其他场合,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借贷利率契约的设立和借款人的还款权。

第三部分是利率契约约定。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涉及利率约定的规则。

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要求利率必须合法。

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下的利率契约无效: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约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标准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款项的执行利率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认利息的约定;在消费信贷中,对利率上限、低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约定。

第四部分是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即按照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期限和资金利用天数计算。

对于利率未约定的情况,采用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利息支付的方式等。

第五部分是违约责任。

该部分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产生条件和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借贷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中违反了借贷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该部分还明确了当事人未约定借贷利率的情况下,将维持一般扶贫与控制性小额贷款利率一致,并规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该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环境。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出借人交付货币或者其他同类物品为条件,借款人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报酬的行为。

释义: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或其他物品,借款人同意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其他报酬。

这一定义涵盖了借贷双方的主体、借贷行为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第三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利用民间借贷牟取非法利益。

释义: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依法开展,不得利用借贷行为谋取非法利益。

这一规定要求出借人要合法开展借贷活动,不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不得通过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第五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这意味着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释义: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高利贷,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明确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以规范借贷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释2020 1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1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17号民间借贷解释
《2020年17号民间借贷解释》(以下简称“该解释”)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为民间借贷规范办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改变借贷者担心私人借贷遭受不公正待遇的问题,同时呼吁民间借贷以法律手段维护各方的权益。

该解释要求发放方和接受方在发生贷款行为之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记录民间借贷数额、利率、担保情况、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借贷者可以就贷款数额及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向贷款人提出合理的要求。

此外,根据该解释,在贷款发放时,为了让借款人了解贷款条件,贷款发放方更主动地应该提供明确的贷款信息,比如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更加规范和安全的民间借贷行为。

同时,该解释也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发放方应当保证借款人的合法用途,并按规定补充贷款咨询服务;借款人则应根据书面合同规定及时全额还款。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若发生违约,双方还应当谨慎行事,避免危害双方的声誉等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
《2020年17号民间借贷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旨在建立规范、安全的民间借贷环境,更好的保障借贷者的合法权益。

发放方和接受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记录民间借贷事项,贷款发放方应该提供明确的借款信息。

双方还应当履行书面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如若违约,应尽量避免危害双方的声誉等不良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定》的主要内容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

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

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

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

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

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

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

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

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

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

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

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时移则法易”。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

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

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

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

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