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数据管理规定
(完整版)计量管理制度

引言概述:计量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确保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一套科学、规范的计量管理方法和措施体系。
该制度涵盖了计量设备的选购与验证、计量技术的应用与推广、计量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等方面,旨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对计量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阐释,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正文内容:一、计量设备的选购与验证1.制定合理的计量设备选购标准2.合理选择的计量设备供应商3.严格的计量设备验收程序4.有效的计量设备验证方法5.定期的计量设备校验与维护二、计量技术的应用与推广1.建立完善的计量技术应用指南2.加强对员工的计量技术培训3.推广新型的计量技术设备4.提高计量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5.加强与计量技术研究机构的合作三、计量数据的收集与分析1.建立完善的计量数据收集流程2.规范计量数据的采集方法3.建立有效的计量数据管理系统4.分析计量数据的趋势和规律5.利用计量数据优化生产经营决策四、计量风险的评估与控制1.制定计量风险评估指南2.分析计量风险的发生原因3.制定计量风险控制方案4.制定计量风险应急预案5.评估计量风险控制效果五、计量管理的持续改进1.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评估机制2.制定计量管理改进计划3.加强计量管理经验交流4.优化计量管理流程5.定期进行计量管理的内部审计总结:计量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以及企业与合作伙伴间的信任度。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计量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在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时,必须注重计量设备的选购与验证、计量技术的应用与推广、计量数据的收集与分析、计量风险的评估与控制以及计量管理的持续改进等方面。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企业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计量管理工作,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数据的准确性,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计量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计量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计量管理体系。
(二)科学管理:运用科学方法,提高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持续改进:不断优化计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计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计量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计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计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计量工作。
(三)负责企业计量器具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定。
(四)组织开展计量培训和考核,提高企业计量人员素质。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计量工作,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六条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采购计量器具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的供应商。
(二)入库:新购计量器具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三)使用:计量器具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维护: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性能稳定。
(五)检定:按照国家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报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应及时报废,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计量数据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计量数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记录:准确、完整、规范地记录计量数据。
(二)分析:对计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计量数据情况。
计量管理制度最新规范

计量管理制度最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管理工作,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计量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计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准确、可追溯、调查对比和统一度量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计量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计量管理经验,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六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合适的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计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标准化文件,规范计量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查评估,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和精度,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提高数据收集、存储和分析的效率,保障计量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
第三章计量管理活动第十一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计量基本原则,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明确测试目的和测试方法,保证测试过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加强对测试环境的控制,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加强对测试人员的管理,确保测试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加强对测试工具和仪器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测试工具和仪器的稳定性和精度,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管理机构和计量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计量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商场计量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计量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计量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商品的销售、展示、宣传等环节的计量活动。
第三条本商场计量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本商场设立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五条本商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六条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定,确保其符合计量要求。
第七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保证其计量性能稳定可靠。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由专人负责,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报废、更换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第三章计量操作管理第十一条本商场工作人员应具备计量知识,熟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在进行商品计量时,应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计量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商品计量时,应确保商品与计量器具接触紧密,防止因接触不良导致的计量误差。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准确读取计量器具的示值,并及时记录。
第十五条商品计量过程中,如发现计量器具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第十六条计量结果应真实、准确,不得故意作弊或篡改。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在商品计量过程中,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章计量监督与投诉处理第十八条本商场设立计量监督岗,负责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消费者对本商场计量活动有疑问或投诉时,应向计量监督岗或商场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商场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商场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计量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商场应建立计量档案,记录计量器具的检定、维护保养、报废、更换等情况。
2023年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计量管理实施细则____年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计量管理工作,在保证计量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推动计量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和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任务是: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推动计量技术应用和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提高计量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计量领域全面发展。
第四条计量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便利原则,保证计量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方便计量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计量管理工作应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技术创新和质量水平,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六条计量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实施的计量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统一计量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计量管理工作应加强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更新,不断推进计量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准确测量的功能,保证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计量器具管理应从采购到报废完整的进行,包括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验收、标识、登记、定期检定和校准、使用和维修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计量器具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应建立定期检定和校准的计划,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计量器具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应建立计量器具的台账,包括计量器具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等,方便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应建立计量器具的领用、归还和借调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应建立计量器具损坏和丢失的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计量管理规定

计量管理制度总则1、为了加强项目部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de)统一和量值(de)准确可靠,有利于施工生产任务(de)顺利完成,保证施工质量,维护我分公司(de)利益,特制定计量管理制度.2、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外观和正常性检查.重点是观察有否影响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计量特性和寿命(de)缺陷.如有锈蚀铁、裂缝、变形、划痕、撞伤等.如有油垢,必须进行清洗.对于有运动部件(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进行正常性(de)检查.如做相互作用检查,零位校对,各部作用检查等,需通电(de)做通电试验.以上两相如发现问题不得使用.对重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要进行主要精度指标校验.对已超过合格证有效期(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按周期检定要求进行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中发现有故障(de)测检设备(计量器具),都需进行修理.修理后要按规程要求进行检定.3、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使用前检定.检定合格进行领用登记,由领取人签字后方能交付使用.4、现场使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都应通过计量人员同意,使用人必须进行登记.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并让计量人员当面作核对性检定.收发检定设备(计量器具)一定要有详细记录,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5、现场使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运输中必须做好防震措施.在现场使用时要轻拿轻放,坚决杜绝五种恶性事故(de)发生(烧坏、摔坏、震坏、压坏、拆坏).领出使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周检后(de),不合格和超过周检(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者必须了解其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方可使用.计量管理人员(de)职责1、负责编制﹑修改计量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各项计量管理制度(de)执行.2、负责整理、保存受检检测设备(de)原始鉴定纪录,并负责对其进行标识.3、计量人员进入现场,对关键施工过程使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进重点抽查.可根据需要进行部分项目受检,或按规程全检.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修理1、要求(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送公司计量检定室或其指定(de)部门进行修理.没有计量检测部门委托或授权(d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否则按计量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de)责任.2、修复(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进行修后检定.并将修理情况记入档案中.3、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入库前必须进行入库检定,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应包括:原始资料存档、登记、建卡、编号等.4、若经检定单位检定不合格或资料、附件、备件不齐,影响使用和管理(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办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续解决.5、入库手续办理,应有专兼职计量人员参加,对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进行登帐造卡、编号.6、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入库后才能领出,流入使用.否则将产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不可靠,档案资料不全,帐、卡、物不符等不利使用、维护、管理(de)现象.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流通1、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出库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使用前检定.检定合格进行领用登记,由领取人签字后方能交付使用.2、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到达现场后,应按设备开箱验收(de)规定进行开箱验收.如发现外表损坏、缺资料、缺附件、备件等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不得擅自处理.3、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入库后才能领出,流入使用.否则将产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不可靠,档案资料不全,帐、卡、物不符等不利使用维护、管理(de)现象.4、共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归还时,必须进行返库检定.双方签字后方能入库.5、返库检定不合格,应通知计量人员,协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该器具按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修理规定送指定部门修理.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周期检定1、开展周期检定是企业计量各项业务中最基本、最重要、工作量最大(de)一项工作.项目部(de)一切在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都要送周期检定.2、强制检定(de)检定设备,应按政府和上级有关检定部门(de)安排及时送检.公司最高标准,应由公司检定室在周期内安排送检.3、非强制检定(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统一安排周检.4、对于施工现场,而又不能在周检期限内返回(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可在当地县级以上计量部门送检.检定后应将周检结果报本单位计量人员备案.5、对于长期不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由单位计量人员提出停用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后,贴停用标签,交库封存.属于固定资产范围(de)应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启封使用时,超过周检期限,应送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后方可使用同时通知质量管理部和有关部门.6、凡按通知后不按时送检(de)单位和个人,质量管理部有权建议按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规定给与处分.7、未经检定和超期使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一律视为失准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所测数据无效.质量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追究其责任.检定周期(de)安排1、原则:强制检定(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由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检定周期.公司最高标准暂定为一年.非强制检定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可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自定,但最长不超过所规定(de)周期.2、在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如对其准确度等主要指标产生怀疑,可提前进行检定.3、周检合格(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有检定部门(de)合格标志或检定证书.有关资料应存档保存,以备核查.4、周检不合格(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及时进行修理.修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在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现场抽检1、现场抽检工作由质量管理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2、由质量管理部抽出专业人员和各部门计量管理人员配合参加组成抽检小组,有计划定期到各部门或施工现场进行抽检.3、凡抽检不合格(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立即停用,并送到指定计量检定部门进行调修和重新检定.4、抽检要填写原始记录,及时妥善入档保存,以备上级检查和分析原因.并作为调整检定周期(de)依据.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使用管理1、计量人员负责建立本单位(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帐卡和技术档案,做到帐、卡、物、相符.2、各单位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实行A、B、C分类管理.以A类为最重要管理对象,B 类次之,C类为一般管理对象.3、现场使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都应通过计量人员同意,使用人必须进行登记.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并让计量人员当面作核对性检定.收发检定设备(计量器具)一定要有详细记录,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4、现场使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运输中必须做好防震措施.在现场使用时要轻拿轻放,坚决杜绝五种恶性事故(de)发生(烧坏、摔坏、震坏、压坏、拆坏).5、领出使用(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周检后(de),不合格和超过周检(de)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一律不准拿到现场使用.6、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者必须了解其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精密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使用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使用.7、任何使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工作人员不允许将已检定后(de)设备私自启封,凡私自启封追究法律责任.8、原始数据是计量工作(de)真实纪录,是进行多种分析和决策(de)可靠依据,同时也是经济责任制考核(de)原始材料,故各单位应认真进行检斤、抄表,准确填写有关记录做到数据准确可靠,字迹工整、清楚.9、项目部应有专门存放检测设备(计量器具)(de)库房,库房内应有防尘、防震、防潮、防鼠、保温等适当措施,经常保持设备(de)良好状态.10、项目部各种在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均应保证完好率在95%以上,抽检率合格率应在90%以上.项目部计量器具管理规定为了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de)控制,确保测量准确性以及本工程质量目标(de)顺利实现,根据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计量管理制度、达标投产和质量体系文件(de)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施工生产全过程(de)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de)管理,包括经纬仪、电测仪表、游标卡尺、氧压表、力矩扳手、接地摇表、兆欧表、砼搅拌称量装置(台秤)长度计量器具等.二、管理职责项目部(de)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所用计量器具(de)管理和控制,并保证工程所使用(de)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范围内使用.并负责填写工程在用计量器具统计表.三、计量器具(de)检定1、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公司质量部年初向分公司下达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中(de)要求,完成本工程所用计量器具(de)送检工作.2、对于远离呼市施工,而又不能在周检期限内返回(de)各施工单位(de)工作计量器具、标准器,可在当地计量部门送检.检定后应将周检结果报本单位计量人员备案.3、定期比对(de)计量器具应有比对记录.四、计量器具(de)管理和使用1、对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上张贴(de)标准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de)计量彩色标志.标志(de)种类如下:合格证、准用证、限用证、封存证、停用证、禁用证、计量标准、抽检合格证、报废证.2、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de)计量器具(de)管理和控制,保证在用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范围内使用,凡无产品合格证书、检定证书、检定标识及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de)计量器具不得投入使用.3、当施工生产暂时不投入使用(de)计量器具,连续停用半年以上(de)计量器具需办理封存手续.4、经检定单位检定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使用(de)计量器具可报废,提出报废申请,经公司质量部审核,总工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5、计量器具(de)操作人员在使用时为保证在用计量器具(de)精密度、准确度,并与要求(de)测量能力一致.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和正常性检查,并填写检测设备校准记录.6、特殊计量器具(de)操作人员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此工作.7、工作计量器具在搬运、防护和贮存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应做好:在搬运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震,防挤压,保证设备性能(de)完好:按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做好防护工作,在贮存期间保管人员按厂家说明书(de)贮存要求管理,保持其准确度、精确度及性能指标完好.8、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de)环境进行工作.现场使用(de)计量器具应随附检定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差计量器具,和超周期(de)计量器具.9、顾客提供(de)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前应检查该计量器具能否满足测量要求和有效(de)检定证书、标识(合格证),达到上述两项条件时方可使用.计量器具的分类一、企业的最高标准及强制检定的A类计量器具包括: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及接地电阻检定装置、绝缘电阻检定装置、直流电桥检定装置、电流(电压表)检定装置、端电压测试仪、开关式直流电阻箱、氧气表、乙炔表、标准电流互感器、标准电压互感器,作标准的钢卷尺、钢板尺、经纬仪、全站仪、扭力扳手。
计量数据管理办法

计量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证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传递的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的计量点设置、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数据和贸易结算计量数据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计量中心是计量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计量数据的采集、出具、分析及确认等全过程管理。
综合计划处、生产调度处依据确认的计量数据开展数据统计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内计量点的数据采集和填报,并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完好负责,计量器具出现问题要及时报计量中心进行处理。
第三章计量数据管理原则计量交接数据原则以供方计量为准。
如果供方没有合适的计量方法,则以收方计量或双方协议的计量方式为准。
计量数据采集及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贸易交接、关联交易计量应同时采取两种以上计量方式,以计量交接协议进行交接;两种方式计量后相互比对,超出计量允许误差范围时要及时调查原因。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并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计量点设置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生产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或增加计量点的设置方案,经计量中心审核后报批并组织实施。
计量中心负责组织确定计量点的交接方式及计量器具的选型方案。
贸易计量交接用计量仪表原则上不安装副线,若必须安装应采取措施防止副线泄漏。
计量仪表的副线、支线由计量中心负责组织施加铅封,严禁使用部门随意开启。
第五章计量数据处理计量数据原始记录是在计量交接过程中对实际检测结果或对所有产生现象的实际记载,不允许事后补记。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确实无法避免时,应在有误的记录内容上划“双横线”,在附近或备注栏填写正确的内容,注明更改原因,并签字或盖章,修改情况符合质量认证要求。
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数据修改时需经第二人确认。
各部门负责计量的管理人员必须对计量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未经计量中心确认的数据不能作为统计和核销的依据。
第六章异常数据处理发生计量数据争议时,由计量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复核记录和处理结论及时存档。
计量管理规定

计量管理规定1目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等计量法律法规,对本公司计量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控制,做到计量单位统一、测量结果准确、可靠,以保证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计量测试工作的管理。
3职责范围3、1品质管理部计量室负责全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运行,统一管理本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3、2各相关部门负责按本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计量室监督。
4工作程序4、1公司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申请一律经品质管理部进行统一规划,购回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品质管理部计量室组织验收,具体流程如下:4、2配置申请、策划4、2、1家用空调事业部的生产、品质、技术等中心及部门,根据生产及品质要求制定下一年度的计量器具年度需求计划,报品质管理部计量室分析评估汇总,最终由计量室统一上报公司办公室批准。
4、2、2有临时监视和测量设备需求时,由需求部门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配置申请表》,并按表格中流程顺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提交计量室组织实施采购;常规测量用的非固定资产类低值易耗仪表由品质管理部审批;固定资产类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一般单价2000元以上且能固定使用场所,同时在固定使用场所内使用寿命超过6年的)申请须由公司总裁、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批。
未经相关权限人员审批的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单据,公司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3计量器具的评审4、3、1对于已经审批过的年度计划中的设备,由需求部门提供技术要求,并由计量室与需求部门共同选型确认。
4、3、2对于临时增加的设备,由需求部门在专题或申请单中注明详细的技术要求后提交审批,对于不能提供详细技术参数的设备,由需求部门联合技术部门及计量室共同确定技术要求。
4、4采购品质管理部计量室依据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按照“先进性、经济性、合理性及适用性”的“四大”原则,选择具信誉良好、质量可靠、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供货厂商,使购进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性能及技术指标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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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数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能源计量行为,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石化股份炼[2006]347号)及《青岛炼化计量管理制度》(青岛炼化企[2008]16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能源泛指外购原油和天然气等大宗原料,铁运、汽运、海运和管输等进出厂物料以及新鲜水、电、氮气等动力资源。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能源计量方式、计量时间、数据检测、计量监督、计量凭证和数据、计量损耗和争议处理等管理要求,适用于进出公司原料和产品贸易交接计量以及内部物料计量的管理(不包括MES系统数据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生产技术管理部作为能源计量数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1.原油贸易计量交接和罐区原油收油计量监督以及数据的管理;2.天然气、新鲜水、氮气、电等动力能源的贸易交接计量和数据管理;3.铁运、汽运、海运和管输等进出厂物料的贸易交接计量和罐区计量监督以及数据的管理;4.外供能源以及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5.公司能源计量数据的确认和统计,编制《青岛炼化公司计量报表》;6.进出公司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
第五条机动工程部主要负责厂内各装置电消耗的计量和管理。
第六条销售贸易部主要负责硫磺和聚丙烯等固体产品仓库的管理以及出厂计量。
第七条发展计划部主要负责能源计量数据的统计、使用以及公司各物料月底盘点工作。
第八条储运单元主要负责:1.进出罐区物料的计量和MES计量数据的录入,建立《油品收付记录》;2.与上下游计量点进出罐区以及进出厂物料的对量工作;3.根据贸易交接计量的需要,负责铁运出厂产品人工检尺的计量及大罐计量交接的人工检尺计量;4.月底罐区物料的盘点以及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聚丙烯单元负责固体硫磺和聚丙烯生产入库量的计量和月底盘点。
第十条其它各单元负责进出本单元各能源原始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和MES计量数据的录入,根据需要向生产技术管理部定期报量。
第三章计量方式第十一条提供计量数据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和准确度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规定执行,用于公司内部物料计量以及贸易交接计量的自动液位仪、流量计、汽车衡、轨道衡和定量包装秤等计量器具的管理执行机动工程部制定的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自动液位仪只作为物料中间计量手段,储运单元定期用人工检尺方式比对储罐的自动液位仪的准确度,当误差≥±10mm时应及时联系维保单位调校。
第十三条储罐检尺计量:1.流量计在检定、故障或发生计量争议时,首站管输出厂物料可采用储罐人工检尺计量方式,海运出厂物料可采用船板人工检尺计量方式,依据检尺数据开具产品出厂计量凭证;2.轨道衡在检定、故障或发生计量争议时,铁运出厂物料可采用罐车人工检尺计量,依据检尺数据开具产品出厂计量凭证;3.装船作业前,必须用装船罐对装船管线进行自压填充,管线填充要记录储罐液位的前后读数,计算填充量落《油品收付记录》;4.装船作业结束,管线泄压要记录储罐液位的前后读数,计算泄压量落《油品收付记录》;5.泄压罐泄压过程中不允许收付作业;6.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装车、装船、管输应分罐作业。
第十四条流量计计量:1.流量计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贸易交接计量,依据流量计读差开具产品出厂计量凭证,交接双方签字确认;2.公司内互供物料以准确度高的流量计作为交接计量方式,同等准确度的流量计以供方流量计作为交接计量方式;3.生产装置与罐区交接计量时,原则上以油品罐区数据为准,装置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作为参考数据,油品罐区活罐作业或几种物料同时进罐时,以装置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为准;4.采用流量计交接计量时,计量员要对表数进行确认,发现计量表有“跳字”现象时要首先检查相关流程,若因流程改动有误或相关阀门内漏造成流量计“跳字”,不作“跳字”扣除,若因流量计自身原因造成“跳字”的计量中要予以扣除;5.流量计停止运行后,储运单元必须立即关闭流量计的下游阀,防止漏量;6.用于管输物料计量的流量计要每批次与油罐的付出量进行比对,流量计数据采集到中控室和计量室,流量计运行状态和相关参数24小时监控;7.生产技术管理部对管输产品流量计的副线阀进行施封,因生产需要或流量计检定油品必须走副线时,生产技术管理部人员去现场确认铅封并启封;8.用于进出公司能源计量的计量仪表要单独配备供电电源,需要停电作业时,应提前通知生产技术管理部,严禁私自对计量仪表停电。
第十五条汽车衡计量:1.用户凭销售贸易部发货单到门卫登记入厂,空(重)车计量时,计量人员要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异常时,要停止过衡或装卸车作业,对存在严重作弊行为的要提交HSE管理部处理,并禁止该车参与公司汽运物料的运输业务,同时对作弊车辆处以1吨以上的罚量;2.车辆重(空)车计量后打印计量凭证,加盖“汽运产品计量专用章”;3.用户凭计量凭证的“出门联”出厂,门卫要核对出厂量,发现错误或异常禁止车辆出厂,待查明原因再作处理;4.因特殊原因没有装上产品的车辆也必须过衡,打印计量凭证(不传递),写上“空车”并注明空车原因;5.每天下班前,计量岗位要将当天的进出厂物料汇总统计,数量报总调度室,装订计量凭证,同时与销售贸易部开票人员核对出厂量,双方签字确认,填入《出厂产品对量台帐》。
第十六条轨道衡计量:1.铁运产品正常情况下采用轨道衡动态计量,以称重数据打印产品出厂计量凭证;2.在轨道衡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情况下改用罐车手工检尺计量,打印产品出厂计量凭证;3.铁路罐车装车后,储运单元要把装油罐车人孔的4个螺栓拧紧后再打铅封,并且要将铅封多余部分减掉;4.遇铅封鼻短缺时,必须旋紧螺帽后,分别在大盖提手两侧的螺栓轴与提手之间对称打上两个“八字形”铅封,防止螺帽松动后大盖侧移;5.所有铁路罐车封车后,装车原始记录上必须记录铅封号;6.每天下班前,计量岗位要将当天的进出厂物料汇总统计,数量报总调度室,装订计量凭证,同时与销售贸易部开票人员核对出厂量,双方签字确认,填入《出厂产品对量台帐》。
第十七条定量包装秤计量:1.固体硫磺和聚丙烯采用定量包装秤计量;2.定量包装计量要严格执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3. 聚丙烯和固体硫磺的计量管理执行《青岛炼化聚丙烯和固体硫磺计量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进出公司所有产品交接计量点的位置和计量方式必须由生产技术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章计量时间第十九条储存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的金属罐,需定时检尺/读表、算量、填写《油品收付记录》,《油品收付记录》填写要规范整洁。
第二十条动态罐:每8小时检尺/读表一次,每班检尺/读表算量一次,静态罐:油品收油后尺、付油前尺(装车、装船、管输)和脱水后尺必须执行手工检尺。
第二十一条月末盘点的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的6:00,盘点时,除各装置的原料罐外,尽量避免油品收付作业,保证盘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除动态罐可用自动液位仪外,其余静态罐必须手工检尺。
生产技术管理部和其它单元出具盘点数据交发展计划部。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管理部编制的《青岛炼化公司计量报表》每月底18:00前以电子版和纸张版形式报发展计划部。
第二十三条全厂能源数据的计量时间:1.原油:罐交接计量时间按批次,流量计计量交接时间每天上午8:00;2.天然气交接计量时间为每天0:00;3.海运产品和管输产品按船次和批次交接计量;4.外购、外供新鲜水和电交接计量时间每月20日左右;5.外购、外供氮气交接计量时间每月28日左右;6.各单元厂内能源计量时间每月28日左右。
第五章计量数据检测和计算第二十四条液位测量:1.液位测量执行GB/T13894—92《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2.铁路罐车检尺前,稳油时间必须满足:轻质油不少于15分钟,重质油不少于30分钟;3.立式金属罐检尺前,稳油时间必须满足:轻质油不少于30分钟,重质油不少于1小时;4.球形罐按伺服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5.立式金属罐测量(检尺)部位:计量口下尺槽或标记线处。
铁路罐车测量(检尺)部位:人孔盖铰链的对面处;6.原料罐、成品罐和半成品罐的收油前尺、封罐尺、脱水尺和每次付油尺都必须落帐。
第二十五条温度测量:1.温度测量执行GB/T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2.油品罐区油量计算,采用热电偶或热电阻现场显示的温度,当贸易交接计量时,必须采用测温盒手工测温;3.铁路罐车人工检尺油量计算,采用测温盒手工测温。
第二十六条密度分析:1.分析油品密度时,取样执行GB/T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密度分析执行GB/T1884—2000《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2.所有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储罐收油封罐后,检验中心接到总调度室下达的采样计划后采样,分析结果录入LIMS系统;3.油品罐区计算油量时,采用检验中心提供的标准密度,如果封罐后分析结果未出来,采用原密度进行计算,待有新密度后,重新计算油量,在《油品收付记录》上填写密度修正量,原油收油采用计量人员分析的计量标准密度;4.罐区内部倒罐收油罐的密度取收油前的密度和付油罐的密度加权计算,收游量根据加权密度计算;5.采用立式金属罐或船舱进行贸易交接计量时,按照标准现场采样分析,标准密度用于计算油量;6.液态烃(液化气、丙烯等)密度由检验中心按GB 1174-1997《液化石油气标准》出具15.6℃密度;7.对于使用计量器具所检测的计量数据,应根据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给出的修正值对实际检测数据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油量计算:液态石油产品油量计算执行GBT/19779-200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
原油静态油量计算执行GB9110-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原油动态油量计算执行GB9109.5-88《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
第二十八条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测: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的检测执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和《定量包装商品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第二十九条对于使用计量器具所检测的计量数据,应根据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给出的修正值对实际检测数据进行修正。
第六章动力资源第三十条外购、外供动力资源交接计量数据确认原则:1.贸易合同/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执行;2.贸易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以供方计量表读数为准,需方计量表读数作比对数据;3.供方计量表读数不准或没有计量表时,双方协商计量办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动力资源计量数据的确认原则:1.计量器具正常的以计量表读数为准;2.当供需双方均有计量表时,以计量精度高的为准;3.计量器具失准的以前一个月或前三个月的平均值为准;4.没有计量器具的以设计值或总表量减去分表量的差值为准;5.总表与分表出现较大差量,在原因没有查清前,各单元按比例分摊,待查清原因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