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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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8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鉴定场所、考评人员、命题管理、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客观评价和认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培育和发展。

四、《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五、《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九、《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苏劳社鉴[2004]11号)十、《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苏劳社鉴[2003]16号)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十三、《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

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1•【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司法部公布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服务管理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部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服务管理行为,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具有重要意义。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

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司法部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于明确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严格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5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要求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水平。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自2018年起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为此,2018年以来,司法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2部规章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鉴于两办《意见》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更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方面的权限,现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从而加强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健全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司法部2019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证书颁发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审核认定、制作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复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司法部建立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实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办理档案流转等全程网络化管理。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运用规范化、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和初审、复审第五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人员,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本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信息。

户籍所在地为放宽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地区人员,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办理申请和信息核验:(一)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属于享受放宽政策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原件;(四)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审核规定要求出示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留存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归档。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详解

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详解

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详解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在法学领域中,证明个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认证。

随着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增加以及法学专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参加法学类职业资格考试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

本文将对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较为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主要针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该证书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业务工作。

2. 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能够运用财务分析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3. 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主要针对法律顾问从业人员,注重考察法律实务能力和法律咨询服务能力。

4. 法律行政职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法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考生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机构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机构多样,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颁发和管理。

不同的资格证书有不同的认证机构,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要提前了解相应证书的认证机构,并按照其要求进行准备和申请。

三、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科目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科目因证书种类的不同而异。

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例,其考试科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理学: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基本原理、法律逻辑和法律体系的理解程度。

2. 宪法与行政法:考察考生对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

3. 民商法:主要考察考生对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4.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考察考生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5. 经济法:主要考察考生对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四、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条件不同的法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条件各有不同,一般包括学历要求和工作经验要求。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细则》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细则》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细则》一、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司法部应当自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发放,并将相关情况载入档案。

五、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七、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八、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办发〔200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

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

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

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法规

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是2000年3月2日劳动保障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颁布的,共12条。

它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而制定颁布的。

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同时规定了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90个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另外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介绍和招用上述人员也做规定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什么是职业资格?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职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及它的用途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

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B、C证的区别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法律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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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符合相关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对证书的申请、领取、补发、更换都有明确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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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全文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

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

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

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

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

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新闻背景:什么人员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记者李术峰)司法部近日发布施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具体如下: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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