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
取暖费退费规则

取暖费退费规则
一、退费原则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用户可申请暖费退费,相关政策视国家法规为准。
2、暖费仅限于当月及之前的收费期内申请,不包括任何已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收费期,逾期申请无效。
3、暖费申请审核结果以实际审核结果为准,如申请未经审核,则暖费不予退还。
4、暖费退还以实际收取暖费为计算基数,如有欠费等情况,应当将欠费归还方可申
请退费。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拥有承担暖费责任的资格,同时须未发生暖费欠费
行为或违约行为;
2、该月及之前已被登记的收费记录不满28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手续费;
3、若暖费是由每月固定金额收取,则可申请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暖费差额补偿;
4、租客申请退还时,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个人拥有暖费申请责任;
5、暖费使用的受助者或家庭不在房屋的租赁合同期内的,可以申请暖费退费;
6、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申请暖费补贴的,可按规定获得部分补偿。
三、其他
1、房屋的承租人应在未续约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责任准时退还暖费;
2、退费申请失败者,可以发起投诉申诉,由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再审解决;
3、暖费申请审核通过后,将根据实际申请项目支付款项。
2023吉林市供暖收费标准

2023吉林市供暖收费标准2023吉林市供暖收费标准1、吉林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7.00元;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33元;其他类供热价格(含办公用房、学校教学用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和病房)每平方米29.50元;有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每平方米16.25元2、经营性用房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价加收5%,最高加收不得超过热价的50%,具体测量办法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3、居民具有合法手续,利用住宅从事正当经营活动的,应按实际面积执行不同的热价,供热单位不能按实际测定经营用房面积的,全部执行居民住宅供热费标准。
吉林市供热什么时候结束2023年吉林市供热结束时间是在2024年4月10日,开始时间是2023年10月20日,还没有缴费的请大家抓紧时间进行缴费。
温馨提示:请大家不要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五)改变热用途或者擅自扩大用热面积(六)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七)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吉林市暖气不热退费标准居民用户当月内三次所测结果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用户要求进行测温,三次测温的平均值作为退费标准和依据。
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二)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三)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4℃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
吉林市暖气不热怎么退费1、居民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18℃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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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规范行业管理,实现对供热行业有效的监管,现就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供热行业监管的重要意义城镇供热是北方城镇居民冬季生产生活的必需条件,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行业垄断局面已经打破,竞争机制全面引入,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基本形成,改革进一步促进了经营效率的提高,推进了供热行业的发展。
但是,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认识上还有偏差,不重视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建立,还存在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能力薄弱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加强供热监管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供热监管体系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供热安全运行,各地必须切实加强供热行业监管。
供热退费标准

供热退费标准供热退费标准是指在供热服务过程中,用户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费时,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退费的具体办法。
供热退费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用户权益、规范供热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供热退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供热退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供热服务质量不达标,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设施的;二是供热服务中断时间过长,超出规定的时间范围的;三是供热费用计算错误,导致用户被多收费用的;四是供热设施维修、改造等原因,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设施的。
针对不同的情况,供热退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针对供热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用户可以向供热公司提出退费申请。
供热公司在接到用户退费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费处理。
对于供热服务中断时间过长的情况,供热公司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用户相应的退费。
而对于供热费用计算错误导致用户被多收费用的情况,供热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返还多收的费用给用户。
对于供热设施维修、改造等原因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设施的情况,供热公司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费处理。
最后,对于供热退费标准的具体办法和流程,供热公司应当在用户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向用户进行公示和说明。
用户在遇到需要退费的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办法向供热公司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热公司在接到用户的退费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退费处理,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供热退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用户权益、规范供热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供热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退费处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用户在遇到需要退费的情况时,也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办法提出申请,配合供热公司进行核实和处理,共同维护供热服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四章供热收费第五章供热设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供暖退费标准

供暖退费标准
在供暖季结束后,一些居民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需要退费。
那么,供暖退费
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供暖退费的标准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而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居民在供
暖季结束后有剩余的供暖费用,可以申请退费。
退费的金额将根据实际使用的天数和用量来计算,按比例返还给居民。
其次,供暖退费的申请流程通常是比较简单的。
居民可以向所在小区或物业公
司提交退费申请,提供相关的供暖费用缴纳凭证以及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物业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然后确定退费金额并办理退费手续。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搬家或其他原因提前结束供暖的居民,也可
以申请退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搬离房屋的日期等信息,以便物业公司进行核实并办理退费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小区或物业公司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退费规定和流程,居
民在申请退费前最好先了解清楚相关的政策和要求,以免耽误退费的时间。
总的来说,供暖退费标准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而定的,居民在申请退费时需要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遵守物业公司的退费流程和规定。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供暖退费的相关情况,顺利办理退费手续。
供热公司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公司退费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供热用户,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用户。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退费工作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退费范围及标准第四条以下情况可申请退费:1. 未供热退费:因故未进行供热的,按实际供热时间比例退还供热费用。
2. 报修退费:因供热设施故障导致用户无法正常用热的,经维修后,按实际影响供热时间比例退还供热费用。
3. 未达标退费:供热温度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经用户测量确认后,按未达标天数比例退还供热费用。
第五条退费标准:1. 未供热退费:按实际供热时间比例退还供热费用。
2. 报修退费:按实际影响供热时间比例退还供热费用。
3. 未达标退费:-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以内的,退费比例为40%;-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第三章退费程序第六条用户申请退费,需提供以下材料:1. 退费申请表;2.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 供热合同或协议;4. 相关证明材料(如维修记录、温度测量报告等)。
第七条用户提交退费申请后,供热公司应及时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退费方式:1. 银行转账;2. 现金支付;3. 其他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供热公司应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明确退费流程,确保退费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条供热公司应定期对退费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供热公司应接受用户监督,对用户提出的合理退费诉求,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供热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正文:----------------------------------------------------------------------------------------------------------------------------------------------------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1996年5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区供热是指采暖供热;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资格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电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
第三条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区供热规划和供热设施建设;(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供热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四)按规定对供热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定级,发放供热许可证;(五)监督检查供热情况,对供热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六)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热价、热费收缴执行情况;(七)总结、交流、推广供热行业的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新经验,提高供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20年)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2号《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6月30日经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7日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供热的管理工作。
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究、推广供热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加强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信息化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低能耗供热和供热计量用热。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
供热退费管理制度
供热退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供热退费管理工作,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供热退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退费申请条件1. 用户意愿:用户需提出书面退费申请,并说明退费原因。
2. 供热使用期限:用户需在供热使用期满后,方可提出退费申请。
3. 供热费用正常缴纳:用户需保证在供热期间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缴纳供热费用。
四、退费流程1. 用户提出退费申请后,供热部门将受理申请,并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2. 供热部门需要在接到用户的退费申请后,向用户了解具体情况,核实用户的退费原因及相关材料。
3. 供热部门工作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用户的申请进行分类处理,并作出相应答复。
4. 若用户退费原因符合条件,供热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退费操作,将退费款项返还给用户。
五、退费标准1. 供热费用合理退费:若用户提出退费申请,且符合退费条件,按照实际使用的供热时间和使用面积等因素,计算出应退费金额。
2. 供热费用不合理退费:若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温度不稳定等原因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服务,用户可申请不合理退费,此时供热部门需进行专业的检测和评估,确定退费金额。
六、退费方式1. 退费方式多样:供热部门将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合适的退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退费等方式。
2. 退费及时性:供热部门需在审核通过用户的退费申请后,尽快开展退费操作,确保退费及时到账。
七、退费监督1. 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将对供热退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退费流程合规、透明。
2. 用户监督参与:鼓励用户对供热退费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退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需及时解决。
八、退费纠纷处理1. 用户申诉权力:用户如对供热部门的退费答复结果不满意,可向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申诉。
2. 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收到用户的申诉后,将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对供热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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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
[ 所属层级类别]:吉林[ 所属类别]:城乡建设[ 生效日期]:2005-10-24[ 发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文号]:[ 是否有效]:有效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冬季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供用热双方公平的原则,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含义的询问函》的答复函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城区范围内居民用户供热费退费。
第三条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热企业须给予退费:.
(一)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低于摄氏18度的;
(二)供热期不足166天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低、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标的;
(六)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
(七)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第六条退费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停供退费计算标准:
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供热期总天数;
(二)低温退费计算标准:
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温度-室内实际温度)/(标准温度-5)×供热期总天数;
(三)居民用户室温平均低于摄氏10度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四)计算方法:
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达标天数
第七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按以下方法检测:
每户以房间为单位,取测温点的平均值作为检测温度。
以检测温度作为居民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
(一)房间面积小于20平方米,在距地面几何中心1.2米高处设置一个测温点;
(二)房间面积在20~40平方米,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两个测温点;
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三个测温点。
第八条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应按居民用户要求对其室温进行检测,一次测温的时间为连续三天,每天选择两个时间测温,三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居民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一次测温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应先向供热企业提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民用户或供热
企业可委托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进行测温:
(一)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就供热质量进行投诉,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8个小时内不到现场测温的;
(二)供热企业测温后不出具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的;
(三)供用热双方测温后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
第十条居民用户或供热企业委托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测温的,应按规定缴纳检测费用,经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检测室温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经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检测室温达标的,检测费用由该居民用户承担。
第十一条居民用户测温、退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居民用户需测温时,应向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预约测温时间;
(二)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测温时,应使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测温受理记录(一式两份);
(三)对当期不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供热企业必须受理;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用户,供热企业不予受理。
(四)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须按本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测温,并填写测温受理记录。
测温人员应由两人以上组成,测温时测温人员要出示证件;测温结束后,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应在测温受理记录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测温单位印章。
(五)测温人员测温后应将有效的测温受理记录给居民用户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本单位相关部门留存。
(六)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对当期供热费全额缴纳但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热费;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七)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对已申请测温居民用户进行抽查回测的,
居民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必须对测温、退费工作严格管理,要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测温和退费。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退费或向测温居民用户支付检测费用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细则退费或支付检测费用,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连续两年其供热面积10%以上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十六条按热表计量收费的居民用户不执行本细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