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部分第十章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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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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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用解读版《合同法》实用解读版图书内容简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笔者在此郑重提示合同交易的各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诚实贯彻信用原则”,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中国梦”。

"图书目录"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合同定义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第五条公平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十条合同的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第十四条要约第十五条要约邀请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第二十八条新要约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定义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借款人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第二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百四十条索赔权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一条验收质量保证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的保管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第三节货运合同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联运的责任承担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内容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行为的要求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声明义务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记载事项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权限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转交财产义务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第四百二十三条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的解释PPT课件

合同的解释PPT课件
双方签订合同后,F省Q市某变压器电炉厂将合 同带回交由生产部门生产,生产科发现生产技术规 格中没有“中频感应熔铁炉”,只有“三相无芯工 频感应熔铁炉”,故按后者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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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钢铁厂将合同带回后,其法人代表 陈某认为合同定价太高,市场上5万元左右即可找到 生产厂家。当他看到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标的为“无 芯中频感应熔铁炉”时,因没有这种技术规格,料 定对方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又与北京某变压器电 炉厂签订合同,由其生产一台三相无芯工频感应熔 铁炉。不料,同年12月10日,变压器电炉厂将货物 运到,要求对方验货付款,钢铁厂以货物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规格为由拒绝收货。双方发生纠纷,诉至 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A.按重大误解处理
B.按合同解释处理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按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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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 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 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 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 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 款的含义?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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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 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责任。” 该公司职工王某为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 台机器时被扎断了2根手指。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 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Sauce(泡在辣椒酱里的牛肉和黄牛肚) 3. 红烧狮子头—— Braised Pork Balls in
Soy e(用综色调料炖烂的肉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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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同解释

第十章 合同解释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能掌 握好合同解释的具体原则以及对合同漏洞 填补的规则。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 教学重点:合同解释原则 • 教学难点: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则
第一节 合同的解释的概述
• 一、合同解释的含义 • 合同解释: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 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 二、合同解释的目的 • (一)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判断 • 合意 成立 • (二)明确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 合同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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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习惯解释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五)公平解释原则: 1、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 2、不利起草、书写合同一方解释原则。 (六)诚信解释原则:按照“诚实信用”来确 定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案例
• 某台商甲向法院起诉某电视台著名女主持人乙, 要求被告乙按欠条归还欠款270万元。法院查明, 97年3月10日,乙向甲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 280万元。8月10日,乙又还款给甲,甲在欠条上 加注“还欠款270万元”。而乙辩称,当时是还 款270万元,欠条上注明的“还欠款270万元”就 是已还270万,尚欠款10万元。以上欠条大小写 齐全。汉字的一字多解有时会引起歧义,这种情 况发生到诉讼中就会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 的状态,本案就是这样。所以,不能说哪一方的 理解没道理。本案看似简单官司,打了七年,历 经管辖异议及裁定上诉,移送,一,二审,再审 及发回重审,撤诉,又主体 • 1、诉讼或仲裁前——任何人
• 2、诉讼或仲裁时——法官、仲裁员、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 3、鉴证、公证时 ——鉴证人员、公证人员、当事 人
第一节 合同的解释的概述
• 四、合同漏洞的填补 • (一)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 (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 (三)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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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合同法》实用解读版《合同法》实用解读版图书内容简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笔者在此郑重提示合同交易的各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中国梦”。

"图书目录"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合同定义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第五条公平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十条合同的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第十四条要约第十五条要约邀请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第二十八条新要约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定义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借款人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一条验收质量保证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的保管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第三节货运合同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联运的责任承担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内容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行为的要求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声明义务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记载事项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权限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转交财产义务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第四百二十三条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法的意义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方式2.合同的内容3.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2.合同履行的条件3.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2.合同的解除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后果1.合同的终止2.合同解除的后果六、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2.违约责任的形式3.违约责任的承担七、合同争议的解决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合同关系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口头、书面、默示等多种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

合同履行的条件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合同当事人的合格等。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包括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后果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抵销等原因,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的后果包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总则第一章一样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一、对用语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 二、目的解释原则 三、整体解释原则 四、习惯解释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对起草者不利的解释原则
第三节 合同漏洞的填补
主要理解合同法第60、61、62条的规定
原告王某于1995年9月在被告(该市某洗染公司) 处干洗价值 1750元的西装一套,洗后严重缩水 起皱,原告要求按原价赔偿或按洗衣价的10倍 赔偿(即赔偿1500元),而被告同意最多只赔 偿300元。 因为该店规定:“本厂如因意外有遗 失或损坏衣物等,1、(如果规定按照价格的两倍 赔偿)2、按洗衣价最高赔偿2 倍”。这一规定是 由主管部门制订的,且已经印在取衣单上,因 此,原告只能获赔300元。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重点掌握: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 义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具体而言是阐明 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 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以探询当事 人的真意。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 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 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 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 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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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练习题集
第十章合同的解释
名词解释题
1.合同解释
2.文义解释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有权合同解释场合,解释的主体是()。

A.法院和仲裁机构B.法官和律师
C.仲裁员和律师D.消费者协会
2.()对合同作出的解释,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A.人民代表大会B.受诉法院C.律师D.消费者协会
3.李某向张某借款1000元,合同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

合同到期后,李某说当时约定是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而张某认为是阳历的2000年10月1日。

几经争论,张某同意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还款,本案属于()。

A.合同解释B.合同变更C.合同解除D.合同转让
(二)多项选择题
1.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

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2003年10月15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5日。

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2005年司考)
A.文义解释B.整体解释C.目的解释D.习惯解释
简答题
合同解释的目的。

案例分析题
A地的甲与B地的乙是朋友。

因为甲急需用钱,便找到乙,向乙借了26 000元。

急切之间,甲只是写了一张欠条,双方没有再作其他约定,甲拿着26 000元钱便离开了。

请回答下列问题:
⑴乙何时可以要求甲归还欠款?甲何时可以向乙归还欠款?为什么?
⑵某日,甲在归还一部分欠款之后,要回了原来的欠条,重新写了一张欠条给乙。

甲写明:“甲借乙26000元,今还欠款10000元。

”在注明日期、签署名字之后,甲将欠条还给了乙。

由于后来甲、乙关系恶化,乙便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剩余的16000元。

但甲辩称,其已经还了16000元,现在只欠乙10000元。

除此欠条之外,别无其他证据。

那么,法院应认定甲还欠乙多少款项?
论述题
试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和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2.文义解释,是指对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按照客观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A。

任何人均可对合同进行解释,但有权解释只能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2.B。

人民代表大会不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作出解释,而受理案件的法院则可以对合
同作出解释,并且其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本身即属于合同内容,具有合同约束力。

3.A。

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后来经过协商而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此为合同解释。

如果构成合同变更,前提是合同中争议的“2000年10月1日”已经确定为阳历的2000年10月1日,后来变更为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AB。

我国有阴历、阳历之分,2003年双方订立合同,合同中使用的“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可以对应阳历日期,法院认定为2003年10月15日,运用了文义解释。

双方约定“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而合同中对于时间标准应当遵循同一标准,而不应同时使用阴历与阳历,所以还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5日。

对此,法院又运用了整体解释。

简答题
在合同内容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第一,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判断。

这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了一致,或者是否已经作出了履行,从而来确定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判断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生效。

第二,明确合同的内容。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解释原则来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填补合同漏洞。

合同解释的主要目的便在于确定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案例分析题
⑴乙可以随时要求甲归还欠款,甲也可以随时向乙归还欠款,但要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⑵在诉讼中,唯一的证据便是甲写给乙的欠条。

而由于“还”字是多音字,如读为“huan”的话,可以理解为甲向乙归还了10000元,剩余16 000元未偿还;如读为“hai”的话,可理
解为至今甲还剩余10000元未偿还。

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口头合同,书面的借条只是证明口头合同的证据。

后来甲要回原来的欠条,重新写了一张欠条,这仍应认定为证据,而非合同。

甲、乙均用此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乙是原告,主张甲只是还了10000元,还有16000元未偿还。

一般来讲,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甲为债务履行人,因此甲应对归还了16 000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由于双方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还”字又有多种理解,所以,甲到底还了多少钱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应作不利于举证责任承担者甲的认定,即甲只是归还了10000元,尚欠乙16000元。

论述题
合同解释有不同的解释原则,组合形成了合同解释体系。

合同解释规则主要有:
⑴文义解释。

合同解释应首先从文义解释入手,即对于表述不清的条款,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来确定其客观含义。

⑵目的解释。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有一定目的,当事人对条款的选择是为了实现其合同目的,可以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加以确定,然后确定条款的含义,或者补充合同条款。

合同目的,首先是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相同类型的合同往往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合同目的;其次是在个案中应当考虑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主观目的。

⑶整体解释。

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条款的含义,应当将之放入合同整体之中,使各部分条款相互协调,以此来确定条款的含义,或者补充合同条款。

⑷习惯解释。

在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产生歧义时,应当参照相关的习惯来解释,这包括一般交易习惯、地区习惯、行业习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这些不同的习惯产生冲突时,应确定参照何种习惯。

主张习惯的当事人对于习惯的存在以及习惯的具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

⑸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用语产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一个诚实守信的人的通常理解来确
定条款的含义。

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较为抽象,有时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应在其他解释原则难以适用时,才采取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加以解释。

⑹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

尤其是在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应当作对起草者不利的解释,以便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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