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大型设备验收标准

煤矿大型设备验收标准
煤矿大型设备验收标准

准入要求(大型设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小煤矿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现对矿井大型设备:提升绞车、主通风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及主运输系统的准入特制定如下要求。

通则

1、凡在用的大型设备及其相关的附属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属于井下设备)、生产许可证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相关证件。

2、对现使用的大型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禁止使用超期设备。

3、对系统不完善的设施,不得使用。

4、严禁擅自改变大型设备及设施的结构、功能和用途。

5、设备各零部件必须齐全,性能可靠;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或《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的规定。

6、大型设备必须装设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的保护及其它安全设施。

7、按规定要求,必须有由具有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大型设备进行技术测试的测试报告。

8、各种仪表必须齐全,并经计量鉴定部门定期进行校验和整定;各仪表量程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9、对大型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如:提升机主轴、制动杆件、深度指示器传动杆件、天轮轴、连接装置、主通风机的主轴、主通风机传动轴轴头及焊接部分、风叶、叶柄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探伤。

10、机电设备和机房(峒室)内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场所,都应安设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并挂警示牌。专用设施(如绝缘靴、绝缘手套、试电笔、验电器、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放置整齐,并保证性能可靠,不得兼作它用。专用设施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11、机房(峒室)通风必须良好,温度和噪音符合规定。照明装置符合安全要求,照明适度,并备有行灯和应急灯。

12、必须有大型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设施的技术档案。

一、提升机

1、在用钢丝绳必须有合格证、检验报告,并验算其安全系数是否合格,每天对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掌握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和直径缩细等变化情况,发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必须换绳。

2、主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414条和415条的规定。

3、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1条的规定。

4、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5、安全门及操车系统必须安装正确,动作灵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84条的规定,实现可靠闭锁。

6、提升容器的罐耳及罐道的安装及磨损更换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

7、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的规定。

8、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9、信号装置必须有正、备用两套,并设有保证正确发出信号顺序的闭锁装置。信号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第394条、第395条的规定。

10、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11、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7条的规定。

12、提升机提升装置的安装、使用、调试、检查及测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35条的规定。

13、液压制动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3.1制动和松闸过程中油压跟随电流的时间常数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13.2电液调压阀电流为零时,残压不应大于0.5Mpa。

13.3在安全制动时,液压站应具有良好的二级制动性能。

13.4各阀不应有渗漏油现象,各阀的动作必须协调准确满足联锁要求。

14、提人绞车高低压装置必须装设双回路。

15、机房有完善的防雷设施。对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查测试。

二、主通风机

1、主要通风机机房必须有两趟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专用供电线路,两条线路分别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得分接其它负荷。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2、机房有完善的防雷设施。对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查测试,检查测试结果签字存档。

3、必须安装有过流、无压释放保护。

4、必须安装可靠的防爆门装置。

5、主、备用通风机各操作机构灵活,备用风机必须保证在10min 内开动。

6、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校验合格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轴承温度超温报警仪等。必须有可靠的调度室直通电话,电话线路不得与其它地点共用。

7、叶轮、轮毂、导叶完整齐全,无裂纹。

8、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9、机房不得用火炉取暖,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堆放易燃物品。

10、机房必须有应急照明设施。

三、主排水系统

1、主排水泵房必须装备满足矿井排水量要求的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必须有排水能力符合要求的工作、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必须能在5分钟内启动。

2、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全部负荷。

3、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4、水泵房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防水门必须开启灵

活,密封良好,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5、各种阀门操作灵活,动作可靠,盘根不得过热,漏水不成线。

6、泵体不得有裂纹,泵体与管路不得有漏水、漏气现象。

7、吸水井无杂物,底阀不淤埋和堵塞,不漏水、自灌满引水起5分钟后能启动水泵,无底阀水泵的引水装置应能在5分钟内灌满水启动水泵。

8、吸水管管径不小于水泵吸水口径,吸水高度不超过水泵设计允许值。

9、泵体与管路不漏水,防腐良好;排水管路每年进行一次清扫,水垢厚度不超过管内径的2.5 。

四、压风机

1、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

2、使用润滑油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

3、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4、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有温度保护装置,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5、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装设过滤装置。

6、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经过化验合格且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油质有合格证及化验记录存档。

7、气缸无裂纹、不得有漏水、漏气现象。阀室无积垢和炭化油渣、阀片无裂纹,与阀座配合严密,弹簧压力均匀。

8、冷却水压力不超过0.25MPa,冷却水出水温度不超过40℃,保持出入水温差在6~12℃之间。后冷却器排气温度不超过60℃。

9、冷却管路必须畅通,水垢厚度不超过1.5mm。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不得有裂纹,冷却水管无堵塞、无漏水。

10、有十字头的曲轴箱,油温不大于60℃;无十字头的曲轴箱,油温不大于70℃。如果曲轴箱的油能进入气缸的,必须使用与气缸油牌号相同的压缩机油。

11、气缸以外部位的润滑,用油泵供油时油压为0.1~0.3Mpa。润滑油必须经过过滤,过滤装置应完好。

12、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应设在室外阴凉处或采取相应措施,风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且装有超温报警装置。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符合要求的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的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13、压风机风包上必须装设可靠的安全阀、放水阀和压力表,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14、空气压缩机的盘车装置应与电气启动系统闭锁。

15、风包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不得有裂纹和严禁私自修补。

五、主提升主运输带式输送机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和自动洒水装置。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5.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5.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断带保护。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7、在带式输送机应设紧急连锁停车装置。

8、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9、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10、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11、煤仓、溜煤眼必须有防止人员坠入的设施。

12、消防、防尘管路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13、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防火器材、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

15、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在上下人员的20米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 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矿井六大系统标准

矿井六大系统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监控系统验收规范 一、一般规定 1、所有线路必须全程穿管或走线槽,不便于管或走线槽的部位应给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且布线要美观大 方、横平竖直、劳固结实。 2、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30%~40%,弯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20%~30%。 3、所布线路上存在局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离要求时,应采用钢管。 4、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 < 15米,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 次时,应加装过 线盒。所有转弯处均用弯管器完成,为标准的转弯半径。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三通四通等。 5、在暗管孔内不得有各种线缆接头。 6、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最大输出功率。 7、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 ,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8、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牢固,用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9、视频电缆到摄像机的预留长度不小于30CM。 二、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 、分体设备、器材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2、设备器材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3、室外设备连接电缆时,必须从设备的下部进线。 4、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5、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选用与各设备相匹配的产品。 6、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7、暗盒接线头留长30 厘米,所有线路应贴上标签, 8、穿线管与暗盒连接处,暗盒不许切割,须打开原有管孔,将穿线管穿出。穿线管在暗盒中保留5 毫米。 9、暗线敷设必须配管。 10、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网络线、音视频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1、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2、线槽外观要求:横平竖直,大小均匀。 13、线槽线管的固定 ①地面PVC管要求每间隔一米必须固定; ②槽PVC管要求每间隔两米必须固定; ③墙槽PVC管要求每间隔一米必须固定。 第二部分视频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一、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②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Q。 ③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并与报价单一致。 ④图象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象质量不应低于4分;(具体见附表) ⑤图象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二、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①、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②、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 ③、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④、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缆的线路路由。 三、摄像机的设置位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和评分标准

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隶属二级公司,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省煤炭安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 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煤矿六大系统验收办法及评分标准

农六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师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六师管辖的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农六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专家组,在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 - 1 -

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 - 2 -

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标准 一、电源、设备线缆验收标准 1、线缆、设备等各种标签应完整、清晰,检查连接线缆路由,走线是否整齐, 各设备连接线缆是否绑扎整齐。 2、不同连接线缆进行明显标识,各摄像头对应的视频线、控制线应明确标识(或 在提交用户资料内注明)。 3、视频接头处用焊锡将BNC接头与视频线连接,保证无虚焊。安装螺丝必须拧 紧。 4、摄像头电源的防水和绝缘需可靠。 5、电源、线缆等接地需符合防雷标准,设备安装需在35m/s的风速下正常工作。 6、敷设的电源线缆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摄像机安装要求 1、摄像机装置的安装应牢靠、稳固。 2、从摄像机引出的电缆宜留有1m的余量,不得影响摄像机的转动。摄像机的电 缆和电源线均应固定,并不能用插头承受电缆的自重。 3、检查摄像机检查各项功能,观察监视区域的覆盖范围和图像质量,是否符合 要求。 4、其他摄像机机座与支架或云台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要求。 5、所有摄像机的电缆和电源线均应固定,并且不得使插头承受电缆的自重。 6、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逆光安装,若必须进行逆光安装的地方,应选 择将监视区的光对比度控制在最低限度范围内。 三、线缆敷设部分的验收要求 1、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 3、管件的材质、规格均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四、硬盘录像机的验收要求 1、安装位置正确。 2、安装符合工艺要求。 3、现场调阅录像资料,抽查夜间录像资料。 4、检查录像时间。 五、监控图像的验收标准 1、图像上不易察觉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2、记录图像的回放质量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煤矿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

某煤矿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1、建立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矿井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档案,及时制定大型设备探伤、检测所用技术措施。 2、机电区技术组每年列出大型设备检验、探伤周期,并提前一个月将应该复检的大型设备名目报给单位主管区长和分管技术的副区长。 3、机电区主管区长、分管技术的副区长根据机电区技术组提供的将到检验的设备进行联系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及时对进行检测和探伤工作,并及时联系设备检测和探伤所需资金,保证在用大型设备能够及时进行检测。 4、大型设备的探伤、检测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矿井在用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探伤。对在检测中省、地方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要严格按高于《煤矿安全规程》标准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5、建立专用的大型设备检测、探伤资料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 用大型设备检测周期规定如下: 每6个月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钢丝绳。 每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 升人车;空气压缩机;各种压力容积;主井运输强力皮带。每3年 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矿井主扇风机。 7、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 用大型设备探伤周期规定如下: 每年需进行一次探伤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提升机的主轴、天轮主轴;主扇风机的主轴;矿车连接装置的连环;刮板输送机的链条等;对规程没有规定的大型设备主要部件需探伤的要及时探伤,一般2 年进行一次探伤实验。

8、对新安装的水泵、绞车、空压机、主扇风机等矿用大型设备要先进行检测完好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9、对检测、探伤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写出书面处理报告;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机电矿长、矿总工、矿长,以便问题及时解决,在问题未处理之前该设备应停止运行。 10、对不能按时进行大型设备检测和探伤实验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情况轻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煤矿六大系统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 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视频监控验收规范(试行)

社会治安与城市管理智能化视频系统 预验收制度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月

目录 引用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预验收制度的建立重要性、必要性………………………………………………………………………………………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前端设备安装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支架与立杆安装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设备箱安装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摄像机安装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辅助光源安装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缆线敷设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一般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室内布线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室外布线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设备供电施工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监控中心供电施工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前端设备供电施工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接地防雷建设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一般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监控中心接地防雷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前端设备接地防雷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传输线路接地防雷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标签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监控前端标签规范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监控中心标签规范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施工安全管理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识别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施工阶段安全控制要点及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某煤矿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某煤矿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 1、建立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矿井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档案,及时制定大型设备探伤、检测所用技术措施。 2、机电区技术组每年列出大型设备检验、探伤周期,并提前一个月将应该复检的大型设备名目报给单位主管区长和分管技术的副区长。 3、机电区主管区长、分管技术的副区长根据机电区技术组提供的将到检验的设备进行联系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及时对进行检测和探伤工作,并及时联系设备检测和探伤所需资金,保证在用大型设备能够及时进行检测。 4、大型设备的探伤、检测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矿井在用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探伤。对在检测中省、地方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要严格按高于《煤矿安全规程》标准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5、建立专用的大型设备检测、探伤资料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检测周期规定如下: 每6个月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钢丝绳。 每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升人车;空气压缩机;各种压力容积;主井运输强力皮带。每3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矿井主扇风机。 7、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探伤周期规定如下:

每年需进行一次探伤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提升机的主轴、天轮主轴;主扇风机的主轴;矿车连接装置的连环;刮板输送机的链条等;对规程没有规定的大型设备主要部件需探伤的要及时探伤,一般2年进行一次探伤实验。 8、对新安装的水泵、绞车、空压机、主扇风机等矿用大型设备要先进行检测完好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9、对检测、探伤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写出书面处理报告;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机电矿长、矿总工、矿长,以便问题及时解决,在问题未处理之前该设备应停止运行。 10、对不能按时进行大型设备检测和探伤实验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情况轻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大系统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 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实施规范标准

工程测试、验收及运用的检测技术、测试仪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的基本程序、检验项目和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内、外部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听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367 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 6996.11 透射式电视区域测试图 GB 6996.12 透射式电视灰度测试图A型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T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与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与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 电磁兼容试验与测量技术电压暂p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A/T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B/T16677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防范系统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2 视频 高清视频指视频经过编码后的图像分辨率达到720P(含)以上的数字视频,即分辨率为1280*720(720P)或更高分辨率的属于高清视频,如1920*1080(1080P/i)等。 3.3 视频探测 用光电成像技术对目标进行感知并生成视频图像信号的一种探测手段。3.4图像质量 指能够为观察者的分辨的光学图象质量,它通常包括分辨率、灰度等级、色彩指标及信噪比等。 3.5 图像分辨率 目前应用最广范的摄像机分辨率1280*720(720P)或更高分辨率的属于高清视频,如1920*1080(1080P/i)等。 3.6 视频信号丢失报警 指视频主机对视频信号监控测现场图像变化,一旦达到设定阀值,系统即视为视频信号丢失,并给出报警信息的一种系统功能。 3.7 前端设备

大型设备检修方法

大型设备检修计划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矿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劳动生产效率,对连续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以防机械故障而影响生产,或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我们必须制定符合实际生产和安全操作规范的检修计划,对其设备进行有计划的检查维修,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现对我矿的各设备拟定一个检查维修计划,以便我们按章操作,有章可循。我矿的大型设备有主绞车、主风机、空压机、主水泵、采煤机、皮带机、和转载机。现就我矿的大型设备检修计划做一详细的安排,以便遵照执行: 主绞车检修计划 一、年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35条的规定,每年必须对主绞车进行一次大型的全面检查维修,每三年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对主绞车进行一次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季检: 每季度必须对主绞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机电科长组织机修工、电工等人员对主绞车电控、滚筒、减速器、电机、深度指示器及后备保护中的各种保护等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检修中同时还必须对钢丝绳、绳卡各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修,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检修更换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月检: 每月必须对主绞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机电科长组织机修工、电工等人员对主绞车电控、滚筒、减速器、电机、深度指示器及后备保护中的各种保护等部位今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检修中同时还必须对钢丝绳、绳卡各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修,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更换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旬检: 每旬必须对主绞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机电科长组织机修工、电工等人员对主绞车电控、滚筒、减速器、电机、深度指示器、后备保护中的各种保护等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检修中同时还必须对钢丝绳、绳卡各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修,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更换检修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五、日检: 每日必须由专职机电、机修工对主绞车的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其中包括:绞车电控、制动、滚筒、深度指示、后备保护、减速器、电机及连接装置,钢丝绳、绞车防过卷、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等,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六、班检: (一)司机接班后应作下列检查: 1、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连接件应齐全、牢固。 2、联轴器间隙应符合规定,防护罩应牢固可靠。 3、轴承润滑油油质应符合要求,油量适当,油环转动灵活、平稳,强迫润滑系统的泵站、管路完好可靠,无惨油和漏油现象。 4、各种保护装置及电气闭锁,必须完整无损,试验过卷、松绳、脚踏紧急制动、闸瓦磨损、油压系统或风压系统的过压和欠压保护,声光信号和警铃都必须灵敏可靠。 5、制动系统中,闸瓦、闸路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液压站油泵运转应正常,各电磁阀动作灵活可靠,位置正确,油压或压风系统运转正常,液压站(或蓄能器)油量油质正常。 6、离合器油缸和盘式制动器不漏油,特别是不能污染闸路表面。 7、离合器位置正常,闭锁到位。 8、各种仪表指示应准确,信号系统应正常。 9、检查钢丝绳的排列情况及衬板、绳槽的磨损情况。

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中平…2011?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单位、建工集团,安监局,机关各业务保安处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

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六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监控系统检查、验收与维护标准

起重设备监控系统 检查、验收及维护的标准 (架桥机) 编制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 编制单位: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设备运营事业部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二章检查与验收标准 (1) 第1节视频监控 (1) 第2节传输电缆 (2) 第3节传感器、编码器与限位装置 (2) 第4节信号处理单元及控制器 (2) 第5节监控系统软件及系统集成 (2) 第6节远程监控(选配) (3) 第7节安装人员与司机的交接工作 (3) 第8节资料验收 (3) 第三章日常维护 (3) 第1节易损件统计与储备 (3) 第2节常见问题的处理 (4) 第3节使用注意事项 (4) 第4节设备安拆注意事项 (5) 第四章配件清单 (5)

章1章概述 起重机监控系统是独立的,能自动检测出起重机所吊载的质量及吊具所处的空间位置,并能显示出其额定载重量和实际载荷、天车运行的速度及位置。起重机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检测起重机工况,自带诊断功能,快速危险状况报警及安全控制。具有黑匣子功能,自动记录作业时的危险工况,为事故分析处理提供依据。目前用于轮轨式提梁机、轮胎式起重机、和铁路架桥机等机械设备。 章2章检查与验收标准 第1节视频监控 1.1摄像头清晰、有效且安装方式正确; 1.2车载显示器画面清晰; 1.3影像或参数的存储容量满足现场需要; 章2章传输电缆 2.1信号线具备屏蔽能力、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2.2电缆的线号清晰、明确且不易丢失; 2.3信号线、电源线走线时可余留少许的线缆长度,不可过多冗余; 2.4线缆走线整齐且均用消防水带或波纹管包裹,不可裸露在外;2.5线缆外表无破损处、无过度氧化部位; 2.6线缆规格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第3节传感器、编码器与限位装置

煤矿机电设备进行专项检查

关于对全市煤矿机电设备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近年来,通过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我市煤矿企业生产规模、矿井装备水平和机械化开采程度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也给机电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煤矿企业机电管理,提升矿井抗灾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矿机电设备进行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机电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2、煤矿井下是否存在有禁止使用的设备或工艺; 3、矿井及主要设备、主要场所(系统)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三大保护是否齐全,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高瓦斯矿井是否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4、矿井主副提升设备、乘人设备、主要通风机、压风机等主要机电设备相关保护是否齐全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5、主要机电设备是否在检测有效期内,是否制定有大型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检修; 6、矿井机电设备失爆率、待修率、完好率是否达到要求,“三证一标志”是否齐全,机电设备存放、电缆悬挂是否符合要求; 7、矿井供电系统各级保护是否整定合格,达到安全运行状态; 8、采煤机、掘进机、皮带运输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相关闭锁装置、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通讯、照明是否正常,液压管、件、压力、介质是否符合要求; 9、防雷措施是否到位,防雷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对防雷设施定期检测; 10、各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熟悉操作知识和技能。 二、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县(市、区)煤炭局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煤矿逐矿检查。第二阶段:市局在各县(市、区)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检。 三、时间安排 1、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检查阶段;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

煤矿“六大系统”治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监测系统 1、安全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2、监测系统调试治理制度 3、安全监控治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治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治理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治理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治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方法 16、矿井瓦斯治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矿井通风治理制度 20、要紧通风机治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治理制度 22、通风设施治理制度 二、压风自救系统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三、通讯联络系统 26、通讯联络系统治理制度 四、供水施救系统 27、供水自救系统治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治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治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系统治理制度 五、人员定位系统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N 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治理制度 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 47、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48、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49、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国家局六大系统建设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

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

煤矿大型设备验收标准

准入要求(大型设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小煤矿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现对矿井大型设备:提升绞车、主通风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及主运输系统的准入特制定如下要求。 通则 1、凡在用的大型设备及其相关的附属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属于井下设备)、生产许可证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相关证件。 2、对现使用的大型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禁止使用超期设备。 3、对系统不完善的设施,不得使用。 4、严禁擅自改变大型设备及设施的结构、功能和用途。 5、设备各零部件必须齐全,性能可靠;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或《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的规定。 6、大型设备必须装设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的保护及其它安全设施。 7、按规定要求,必须有由具有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大型设备进行技术测试的测试报告。

8、各种仪表必须齐全,并经计量鉴定部门定期进行校验和整定;各仪表量程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9、对大型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如:提升机主轴、制动杆件、深度指示器传动杆件、天轮轴、连接装置、主通风机的主轴、主通风机传动轴轴头及焊接部分、风叶、叶柄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探伤。 10、机电设备和机房(峒室)内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场所,都应安设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并挂警示牌。专用设施(如绝缘靴、绝缘手套、试电笔、验电器、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放置整齐,并保证性能可靠,不得兼作它用。专用设施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11、机房(峒室)通风必须良好,温度和噪音符合规定。照明装置符合安全要求,照明适度,并备有行灯和应急灯。 12、必须有大型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设施的技术档案。 一、提升机 1、在用钢丝绳必须有合格证、检验报告,并验算其安全系数是否合格,每天对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掌握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和直径缩细等变化情况,发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必须换绳。 2、主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414条和415条的规定。 3、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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