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鄂农办发[20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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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农办[2004]295号
【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12.03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
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4年12月3日国农办【2004】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理办法》)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由于县级农发办很难选择到合适的监理单位,加之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也难以与各项目逐一商谈监理事宜,因此《监理办法》中“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选择监理单位并对监理费用实行县级报账”的规定不便执行。

为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有效使用,经研究,国家农发办对《监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

现将《{。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鄂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2005年1月17日鄂发[2005]1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良好势头,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目标(一)努力实现“三增”。

粮食增产15亿斤以上,全省人均粮食占有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突破3000元;农业增加值增长4%左右。

(二)深化农村三项改革。

1、农村税费改革。

切实抓好农业税免征工作。

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体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和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农村经营管理。

严格规范涉农收费,坚决禁止和纠正各种违规乱收费,确保全省农民负担不反弹。

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范围、标准。

及时依法、依规处理侵犯农民权益的人和事。

探索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

积极做好村级化债工作。

2、乡镇综合配套改革。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坚定不移地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

进一步深化7个试点县(市)改革,积极稳步推进全省面上改革,真正做到减轻农民负担,减少财政支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3、国有农场改革。

以理顺国家、农场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为主线,在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社会职能剥离和职工养老保险等项改革的同时,重点实施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和农场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激发活力,促进农场更快更好地发展。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自2002年在全省开展创建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活动以来,三年共评出508项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这一活动为促进全省工程结构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此项活动,结合几年来创建和评审工作的实际,省厅日前对《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作了必要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l、《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2、《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行业结构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规划组织。

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委会和评审办合二为一,不再另设。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一、在全省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计划,正式报建并批准开工的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平方米(县市3000m2)以上(含)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9.13
•【字号】鄂建文[2010]162号
•【施行日期】2010.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鄂建文[2010]162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对2009年12月30日以前制定的10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尚需继续适用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确认8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
性文件,待修改公布后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现将《湖北省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绿色农田建设示范工作。

附件:湖北省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指导意见(试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附件湖北省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文件精神,拟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工作。

现结合相关要求与省情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布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思想,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以提升农业绿色发展和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功能提升、耕地质量保护、生态涵养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绿色生态转型。

通过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打造“宜业宜居宜游”绿色生态田园系统,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绿色供给、休闲体验、生态服务等多功能目标,助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疫后重振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区域集成。

绿色农田建设要与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相统筹,其年度任务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以边界清晰的农业生产区域为整体单元,以农田建设为主,统筹区域内重要农产品生产园区,编制突出区域集成特色的“绿色农田建设方案”。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ICS91.010.01P 00备案号:33855-20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824—201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Code for project supervision of land consolidation2012-03-29发布2012-06-01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2/T 824—2012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4.1 监理组织 (3)4.2 监理人员 (4)4.3 监理人员的其他规定 (5)4.4 监理设施与设备 (5)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5.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5.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5.3 第一次工地会议 (7)5.4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5.5 项目开工 (7)6 工程质量控制 (8)6.1 工程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8)6.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要求 (8)6.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9)6.4 工程质量验收 (9)7 工程进度控制 (10)7.1 工程进度控制基本要求 (10)7.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10)7.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11)8 工程造价控制 (12)8.1 依据 (12)8.2 基本要求 (13)8.3 工程计量 (13)8.4 工程款支付 (13)8.5 竣工结算 (14)9 合同管理 (14)9.1 工程变更的管理 (14)9.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5)9.3 工程延期的管理 (15)9.4 工程分包的管理 (16)10 工地例会 (16)11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 (16)IDB42/T 824—201212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7)13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17)13.1 会议纪要 (17)13.2 监理日志 (17)13.3 监理月报 (17)13.4 监理工作总结 (17)13.5 质量评估报告 (18)13.6 监理资料 (18)13.7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9)附录A (资料性附录)监-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20)附录B (资料性附录)监-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36)附录C (资料性附录)监-C类表:各方通用表 (42)附录D (资料性附录)监-D类表:其它用表 (44)IIDB42/T 824—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鄂土资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

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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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5日 鄂农办发[200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省或市(州)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的委托,对辖区项目县(市、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必须选择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和有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人员承担。

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有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人员是指具有与所承担监理任务
的工程专业同类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已获得国家认可的监理资格证书。

第四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专业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和省农发办批复的湖北省辖区内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均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土地整治、机耕路、桥涵闸等。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工作应包括:
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监督科技推广措施的技术实施方案;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在工程付款凭证签字(或盖章);
按月向工程所属县(市、区)农发办或市(州)、省农发办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单项工程竣工
验收,参与项目工程竣工预验收,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 监理单位原则上由省农发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提供监理单位名单方式择优选定。

水稻生产重点县(市)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由省农发办直接委派,与之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书面通知相关市、县(市、区)农发办。

其它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单位,在省农发办提供的监理单位名单范围内,由市(州)农发办择优选定,与之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报省农发办备案,并书面通知所属县(市、区)农发办。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照与省或市(州)农发办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与各项目县(市、区)逐一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形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原则上,委托监理协议和监理合同按项目一年一签。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和方案;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参与项目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项目建设的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和工程所属县(市、区)农发办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十条 实施监理前,工程所属县(市、区)农发办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并报市
(州)级农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建设监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工程所属县(市、区)农发办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必须体现以下内容,明确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资格的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二)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三)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四) 接受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省农发办成立监理监测小组,对监理公司的监理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测。

(五) 委托单位和县(市、区)农发办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有严重失职行为,县(市、区)农发办可以向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提出撤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的建议,经委托单位、县(市、区)农发办、监理单位调查核实后,监理单位应当撤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项目建设单位或县(市、区)农发办以及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七)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八)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县(市、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理费用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所提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用,由省农发统一管理。

监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监理费用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县(市、区)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或支付监理监测小组费用。

第十六条 各地发生的监理费用,严格实行省级报帐制。

省农发办每年年底前预拨50%的监理费到项目县(市、区),由项目县(市、区)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次年8月底前由市(州)农发办审核汇总并备齐报帐附件后统一到省农发办结算。

各项目县(市、区)按照监理费用实际发生数计入工程成本。

报帐时,应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

报账附件主要包括由监理单位出据的税务发票,监理委托书、合同书,所
监理的工程任务量和投资明细表,县级农发办分管项目和财务的领导以及技术责任人的签字意见,委托单位审核签字意见,监理工作任务的完工证明等。

第十七条 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级农发办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市(州)级农发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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