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伤害事故案例
小学生体育课受伤案例

小学生体育课受伤案例小雨与小明均系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次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排成两排,绕学校操场走一圈。
当队伍走到操场直道进弯道处时,小明从后方推倒了走在前面的小雨,导致小雨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检查小雨的伤情,发现其手臂已经不能动弹,遂上报学校并通知小雨的家长带其去医院检查。
经诊断,小雨系右侧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在县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及恢复治疗后,因小雨的伤情未完全恢复,先后又到湖南省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
经鉴定,小雨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明在上体育课期间,无故推倒原告小雨,导致小雨受伤,小明存在侵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亲大姚、母亲大杨承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雨与小明在本次侵权事件发生时,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在上体育课期间被小明推倒受伤,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学校除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应当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事后虽积极联系家属,并组织协调赔偿事宜,但不能证明其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小雨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综合考虑小雨、小明的年龄、小雨受伤经过、伤情以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小雨的各项损失76819元,由大姚、大杨赔偿小雨损失44925元。
体育课伤害事故案例

职业高中体育课伤害事故案例灵武市职业教育中心姬志强在某中学举行的秋季田径运动会上,一男生邱某始终在径赛的终点处走来走去,影响终点裁判工作,经多名教师招呼不听,仍在终点处逗留,裁判员请终点裁判长把该生请出场,终点裁判长曾某(一名体育教师)吼了几声,该生仍充耳不闻,这时跑道上正在进行着高二年级男子1500米跑,曾某实在难忍,冲过去就给该生一巴掌打在脸上,该生气急,想反抗,被几位负责保卫的老师拉出比赛场地,后经批评教育才离开运动场。
该生被打后,称耳朵听不见了,后来家长带学生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耳膜受损,于就是住院治疗。
过程回放:学生不听指挥,在田径运动会的终点处走来晃去,影响裁判员工作,老师冲动,给学生脸上一巴掌,造成耳膜受损,住进医院治疗。
相关链接:该学校就是一所县城中学,每学期举行一次田径运动会,裁判工作人员大部分就是其她学科任课教师,重要环节就是体育教师把关。
该校的学生体育活动在全县都属开展得比较好的,有一块200米环形跑道供田径教学、训练与比赛。
事故处理:该生被打后,称耳朵听不见了,后来家长带学生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耳膜受损,于就是住院治疗,同时家长找到学校,要求索赔,经校方领导与家长协商解决。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就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与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
本文试从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1、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
就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1: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2、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
就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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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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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在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中,为了更准确地裁判比赛成绩,组织者在拔河中点的红布条上 坠一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在拔河过程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被甩起,致使其头 部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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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死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 返跑。练习中,学生高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
2护头被对手打中眼睛造成九级伤残案例52000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组织的一场初二足球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将在张彬扑上前抱球到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受伤案例6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教师及时将他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授课人:张瑞峰来自aa7
案例7
2008年11月1日下午,广东顺德一中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上要求女生在1分45秒内绕场跑 训练,王某跑了约200米后摔倒,老师急忙对其急救,校方立即用车送她去医院,不久后死 亡。后经查明王某患有心肌炎、肺水肿,其家长从未要求学校对其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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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8、注意未成年人的保护。 案例分析9、注意运动器材设施的安全及可预见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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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一
2000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组织的一场初二足球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
将在张彬扑上前抱球到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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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
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教师及时将他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 死亡。后经查明他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被录取故意隐瞒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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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在某小学一.二年级的游泳课上,该校两位体育教师安排学生下水清理泳池,当时泳池正 在排水,两位教师警告学生不要靠近排水口后就离开了,突然一学生被卷入直径哟30厘米 的池底排水口,半小时后才被救起,已经因窒息死亡 。
体育课运动损伤案例

体育课运动损伤案例咱就说体育课上那事儿啊,真的是“状况百出”。
就拿跳远来说吧。
我们班有个同学,那可是个挺爱表现的小伙子,自认为弹跳力超强。
那天上体育课测跳远,他那叫一个兴奋,就像即将出征的勇士一样雄赳赳气昂昂地走到起跳线前。
只见他双手像螺旋桨一样疯狂摆动,然后猛地一跃。
你猜怎么着?这哥们儿跳是跳出去了,可落地的时候啊,就像个失去控制的木偶一样。
他没有按照正常的姿势落地,脚一歪,整个人就朝着旁边倒了下去。
当时就听到“哎呦”一声惨叫,那声音在操场上都能回荡好几圈。
我们赶紧围过去看,只见他抱着脚,脸皱得像个苦瓜似的。
老师也跑过来了,问他咋回事。
他哭丧着脸说:“老师啊,我这脚好像不是自己的了,疼得要命。
”老师小心翼翼地看了看他的脚,初步判断可能是崴脚了。
这一下可好,本来想在体育课上大展身手,结果成了“伤员”。
同学们七手八脚地把他抬到医务室去了,那场面就像抬着个“重伤员”,一路上他还哼哼唧唧的,说什么“我的跳远冠军梦啊,就这么破灭了”。
这可真是一个跳远跳出的“悲剧”啊。
还有一次篮球课呢,那更是热闹得像“战场”一样。
大家都在球场上跑来跑去,为了抢那个球啊,就像一群饿狼盯着一块肉。
有两个同学,一个是我们班的“篮球小子”,另一个是隔壁班来“挑战”的。
他俩在球场上那是互不相让。
“篮球小子”正运着球呢,准备来个帅气的三步上篮。
可隔壁班那同学也不是吃素的,一下子就跳起来想盖帽。
这一跳可不得了,两个人在空中就撞到了一起。
就像两颗流星撞到了一块,“砰”的一声,然后就双双倒地。
当时周围的同学都愣住了,这可是“火星撞地球”啊。
这俩哥们儿躺在地上半天没起来,一个捂着脑袋,一个抱着肩膀。
“篮球小子”说:“我这脑袋像是被锤子敲了一下。
”隔壁班的同学也喊着:“我这肩膀感觉要散架了。
”最后还是老师过来把他们带到医务室去检查,好在没有什么特别严重的伤,但是那一下碰撞可真是让他俩在篮球场上“威风扫地”了,还成了大家课间休息时候打趣的对象,说他们这是“英雄相惜”过头了。
学校体育事故案例3

学校体育事故案例3近年来,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所谓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由此也引发了不少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学校等给予赔偿的诉讼纠纷。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也令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老师感到不安,以至于不少学校采取限制甚至取消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活动等消极手段来求得“平安”,表现出校方对这类“防不胜防”且又“不堪重负”的赔偿纠纷的无奈与困惑。
【案例二】体育课跳箱撞成骨折校方无过错仍须要补偿丁磊是某中学的初三学生,2021年4月3日下午,丁磊与同学们在体育老师安排下参加中考前的体育模拟测试练习。
在跑完了1000米后,又进行了实心球投掷练习,此时丁磊感觉自己体力有点不支,但他并没有吭声,仍坚持参加了接下来的跳横箱练习测试。
第一次跳跃时,丁磊使出浑身力气勉强跳过横箱,第二次跳跃时,虽然右脚已经跨过横箱,但由于体力不支,左脚没有同步跟上,而是直接撞在了箱子上,人则直直地摔倒在了横箱前的垫子上,丁磊顿时感觉右腿使不上力。
随后他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骨折”,达到十级伤残。
丁磊父母指出,学校在展开教育教学活动时,应负对学生展开安全教育、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正是由于学校没履行职责,才引致了丁磊的伤势。
因此控告建议学校索赔医疗费、伙食津贴、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16万余元。
学校辩称,模拟测试内容符合大纲要求,应在中学生的承受范围内,跳箱时,有体育老师在旁进行保护,丁磊受伤是由于跑的过快,导致右脚直接撞倒横箱,完全是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并非因为学校的器具或设备不当,学校在事故中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校安排模拟体育拟测试练习并无不当;练习场地铺设防护垫,并有体育老师在器械侧前方加以保护,所以学校并不存在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的情况。
学校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学生受伤事件(精选五篇)

学校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学生受伤事件(精选五篇)第一篇:学校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学生受伤事件学校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学生受伤事件2013年6月9日,九(7)班语文课调整为体育课后,学生李小康与学生打篮球时胳膊骨折,学校支付资金7000元;2013年11月19日体育课,七(8)班学生李余敩胳膊骨折;2013年11月20日大课间活动时,八(7)班学生向徐莲牙齿断裂,至今还未解决; 2013年12月25日体育课,七(7)班学生郑泽龙胳膊骨折;2013年12月30日体育课,七(7)班学生赵志伟胳膊骨折;2014年2月24日,七(4)班班主任、学生家长反映一学生胳膊骨折,目前,情况不明。
第二篇:学生受伤学校如何担责学生受伤学校如何担责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其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则成为问题的焦点。
案例一、学生玩耍压伤腿,同学、校方共担责2006年12月,全椒县某小学出售树木,因下雨购树人将树锯成段堆放在小学院墙外。
该地某中学学生王某、陶某、崔某、吴某、张某、刘某等六同学,中午来到堆树的院墙外,共同将树抬起,因树太重其他学生突然松开手跑开,导致学生王某躲避不及被树压中右腿,造成右腿股骨骨折。
中学老师得知后,立即来到现场将王某送到乡卫生院治疗,后转入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1538.93元。
法院判决六同学家长(含王某自己)各承担10%赔偿责任,某小学和购树人承担20%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20%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中,王某受伤是几同学实施的同一行为所致,故其他五同学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王某没有注意到抬树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性,自担10%责任。
该中学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午没有安排老师对学生加强管理,存在管理漏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卖树的小学和购树人未及时将树木运走或放臵到安全地带,在放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应承担一定责任。
体育课伤害事故案例

时教师要对学生的心理进行疏导,阐明运动损伤的发生原因,
消除其他同学的紧张心理,以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由于失误造成损伤的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3、首先停止练习,检查受伤同学的伤势情况,轻者可由
同学陪伴到校医室进行处理,必要时马上送医院救治。
4、要继续组织和安排好其余同学的内容,妥善地消除或
控制意外事态的发生和发展。
取相应的措施;其次,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常规,对待错误不
姑息,不迁就,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遵守课堂成规的习惯。
2、练习失误:
练习失误在体育教学中比较常见,由于一些体育运动项目
的技术动作有一定的难度,教学有一定的危险性,学生在课上
准备活动不认真,或者敷衍了事。在教师讲解、示范动作要领、
练习要求和保护帮助时个别同学没有认真的听讲,练习时也会
伤害事故。面对突发的教学情景,教师需即刻调整既定的教学
程序,对突发问题进行有效地处理,否则课堂就会出现失控的
局面,而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只有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才能
恰当的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教学过程的动态平衡,使教学顺利
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体育课的突发事件通常是由几种因素引发的:
一类是教师因素;另一类是学生因素;还有一种是场地、
5、如果需要长时间离开课堂,则要向有关领导讲清事情
的原因,请其他老师代理管理,防止再次出现问题,切不可放
任不管。
6、教师要掌握必要的运动损伤急救知识,了解皮肤擦伤、.
( 下转第 18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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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教育
浅谈氧化还原反应在高中教学中的应用
赵崇江
贵州省余庆中学
摘要:氧化还原反应就是化学中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一种反 应。氧化还原反应不仅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是研 究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和分析化学的基础。全面了解氧化还原 反应的利与弊,防止其危害并利用其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一 直是我们研究重点课题。
体育教育事故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体育教育过程中也频繁发生各类事故,给师生带来伤害,影响了体育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了提高体育教育质量,预防事故发生,我们举办了一场体育教育事故案例分享会,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为体育教育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分享1. 案例一:某中学体育课上,学生在进行篮球训练时,由于教练员指导不到位,导致一名学生扭伤脚踝。
分析:该案例中,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没有充分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缺乏对训练内容的合理规划,导致学生在训练过程中受伤。
此外,教练员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使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 案例二:某小学体育课上,学生在进行跳绳比赛时,由于比赛场地过于狭窄,导致一名学生在跳跃过程中头部撞到墙壁,造成脑震荡。
分析:该案例中,学校在组织比赛时,没有充分考虑比赛场地的安全性,导致学生在比赛中受伤。
此外,教师对比赛规则和场地布置的讲解不到位,使学生无法正确判断比赛风险。
3. 案例三:某中学体育课上,学生在进行足球训练时,由于教练员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体能训练,导致学生在比赛中过度疲劳,引发心脏病。
分析:该案例中,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没有关注学生的体能状况,缺乏对训练内容的科学安排,导致学生在比赛中过度疲劳,引发严重后果。
此外,学生本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及时向教练员反映身体不适。
三、经验教训1. 加强安全教育:体育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 科学安排训练内容:教练员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体质等因素,合理制定训练计划,确保训练内容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3. 重视体能训练:体能训练是提高学生运动能力的基础,教练员要重视学生的体能训练,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4. 加强场地设施管理:学校要加强对体育场地和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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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伤害事故案例
体育课伤害事故案例
在某中学举行的秋季田径运动会上,一男生邱某始终在径赛的终点处走来走去,影响终点裁判工作,经多名教师招呼不听,仍在终点处逗留,裁判员请终点裁判长把该生请出场,终点裁判长曾某(一名体育教师)吼了几声,该生仍充耳不闻,这时跑道上正在进行着高二年级男子1500米跑,曾某实在难忍,冲过去就给该生一巴掌打在脸上,该生气急,想反抗,被几位负责保卫的老师拉出比赛场地,后经批评教育才离开运动场。
该生被打后,称耳朵听不见了,后来家长带学生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耳膜受损,于是住院治疗。
过程回放:学生不听指挥,在田径运动会的终点处走来晃去,影响裁判员工作,老师冲动,给学生脸上一巴掌,造成耳膜受损,住进医院治疗。
相关链接:该学校是一所县城中学,每学期举行一次田径运动会,裁判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其他学科任课教师,重要环节是体育教师把关。
该校的学生体育活动在全县都属开展得比较好的,有一块200米环形跑道供田径教学、训练和比赛。
事故处理:该生被打后,称耳朵听不见了,后来家长带学生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耳膜受损,于是住院治疗,同时家长找到学校,要求索赔,经校方领导和家长协商解决。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
本文试从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
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1: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2.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
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2: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四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返跑。
练习中,学生高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该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体育课教学内容安排违反了原国家教委《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了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
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3.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
是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3:某中学一名高一女生在体育课进行前滚翻练习时,裤兜中装有的钩针扎入小腹,造成重伤。
经查,该体育教师课前未对学生上课的装束、携带物品等做过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
是指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4: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
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5.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
是指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除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学生正上体育课,一只狗突然闯进人群,将12岁的学生吴某咬伤。
因当地医疗条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后才买到,吴某于一周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
6.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
是指由于体育教师和学生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6: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绳,教师在一旁看护。
学生徐某在跳绳时不慎被绳绊倒,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二、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因此,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因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案例1中,因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的男生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不存在过错,所以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又如在案例2中,体育教师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小学四年级的学生进行越障碍跑训练,其教学内容的强度和难度明显超越了学生的负荷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出现混合过错情况,即除了学校有过错之外,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的,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案例3中,体育教师在上课前未要求、提醒学生检查
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因此具有过错。
同时,该受伤的女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裤兜内携带钩针上体育课的危险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所以在案例3中,学校和女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样,在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过错,校方就不承担责任。
例如在案例4中,张某故意隐瞒病情,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学校对此毫不知情,并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具有过错。
据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假如学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存在不适于参加体育运动的特异体质后,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该学生参加运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就应当认为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
又如在案例5中,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有关规定,由狗的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6种情况,即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学校在意外伤害中一般不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看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在伤害案件中,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推导出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结论。
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和学生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即根据伤害的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舆论的因素,由学校分担部分责任。
三、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对策
1.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
安全无小事,对于学校,尤其是体育课来讲,更是如此。
2.学校应当注意校内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并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防止因教学内容超纲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4.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
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时,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投掷铅球等。
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5.学校应当提醒学生家长,如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6.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学校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