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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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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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规范检察工作秩序,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汇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部门设立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等内部机构。

第五条各内部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应的检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后勤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

(三)公诉处: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

(四)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工作。

(五)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察工作依法、公正、高效。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二)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办案;(三)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四)团结协作,共同推进检察工作。

第八条检察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推诿。

第九条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维护检察形象。

第十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内部资料。

第十四条检察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检察人员应当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的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下设各级检察机关,包括地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检察机关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便民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和教育,推进科学办案和廉洁执法。

第四条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设立机构,按照职能划分部门,明确分工,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优秀员工,约束不端行为,确保公正执法。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率,保障数据安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科学制定办案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办案进展和质量。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和决定案件,公正、严谨、客观地执行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纠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干预。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和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信访和投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纪法规教育,严格执行党内纪律,惩治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廉洁文化,加强廉政教育,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执法纪律和工作秩序。

检察院指标考核制度范本

检察院指标考核制度范本

检察院指标考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科学评价检察人员的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员和其他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指标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案件质量、工作效率、法律监督能力、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全面评价检察人员的工作绩效。

第四条指标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主要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期目标考核。

二、考核指标第五条案件质量指标:(一)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规性、正确性;(二)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时效性;(三)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四)案件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六条工作效率指标:(一)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二)案件办理的进度和期限;(三)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四)工作效率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七条法律监督能力指标:(一)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公诉能力;(二)对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能力;(三)对行政案件的监督能力;(四)对公益诉讼的办理能力;(五)法律监督能力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八条群众满意度指标:(一)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二)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三)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四)群众满意度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三、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程序分为自评、互评、领导评价和群众评价四个环节。

(一)自评:检察人员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二)互评: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评价,互相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领导评价:检察长、副检察长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结合自评和互评结果,形成领导评价意见。

(四)群众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评价检察人员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运用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检察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检察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

第三条我院日常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四)坚持改革创新,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五)坚持严明纪律,确保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我院设立以下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院务综合协调、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二)政治部: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等工作;(三)侦查监督处: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四)公诉处:负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工作;(五)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刑罚执行监督、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工作;(六)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工作;(七)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八)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统计分析等工作;(九)检务督察处:负责检务督察、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院务综合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政治部:负责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素质;(三)侦查监督处: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保障案件质量;(四)公诉处:负责出庭支持公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五)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六)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七)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八)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九)检务督察处:负责检务督察,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检察院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检察院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检察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检察人员及涉案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检察院成立内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检察院内部安全工作。

2. 各部门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防范措施1. 物理安全(1)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外来人员进入需登记并经批准。

(2)加强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3)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4)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信息安全(1)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补。

(2)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对涉密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3)加强电子文档安全管理,定期备份电子文档,防止信息丢失。

3. 人身安全(1)加强检察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检察人员出行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保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密案件资料进行严格管理。

(2)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2. 门禁制度(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进入检察院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消防安全制度(1)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加强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4. 交通安全制度(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检察人员交通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规定,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五、安全责任1. 检察院内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检察院内部安全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安全员对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六、奖惩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检察院内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检察室各项规章制度

检察室各项规章制度

检察室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平审判,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检察室是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察室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检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检察室的组织架构第四条检察室设主任检察官一名,副主任检察官若干名,检察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主任检察官负责检察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检察官协助主任检察官处理日常事务,检察官负责具体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负责检察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主任检察官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办公室主任处理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流程第七条检察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公正处理。

第八条检察室应当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告发,严肃查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检察室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对每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执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工作过程,保护证据,确保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指挥,密切配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检察室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检察室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接受他人贿赂。

第十五条检察室应当定期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外事管理第十六条检察室应当加强与其他机关、单位的联系,协同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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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精品第一节检务公开制度检务公开是指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社会、有关诉讼当事人公布,以保证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诉讼活动在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下依法公正进行。

重要意义:首先检务公开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其次检务公开是新时期社会主义诉讼民主和公正的要求。

检务公开方式:一是依法向社会公开;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窗口”部门的作用;三是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998年10月25日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务十公开”的内容。

具体是指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以下十项内容:(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3)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5)检察人员办案纪律;(6)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7)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8)证人的权利和义务;(9)举报须知;(10)申诉须知。

第二节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10月,高检院经过充分论证,在福建等10个地区的部分检察机关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2004年7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始在全国各级检察员推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和内容表明,它同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一样,是公民参与司法工作的有效形式,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后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又一大进步。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是一种为了防止法官专断、试图反映民主观念的制度。

陪审制度的确立,对于弥补职业法官难以保证司法独立这一不足,非常重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同样也是为了防止检察官专断,在检察工作中尽可能体现司法民主,保证检察官免受法律以外因素影响,从而实现办理案件的独立性、公正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体现了民主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保障诉讼民主和人权;二是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是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建立人民监督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司法的民主性和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理论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包括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人民的权利的实现,必须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具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根据高检院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7月修订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

2、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行监督,提出意见。

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包括承办部门办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审查程序、复核程序。

4、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1、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2、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1、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2、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3、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4、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符合应当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形时,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在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将《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同时告知其如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重新审查。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承办案件部门提出,并附申辩理由。

承办案件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侦查监督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2、拟撤销案件的,侦查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3、拟不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入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审查完毕,认为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要求承办案件部门补充移送;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每次临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评议、表决。

人民监督员在表决时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案件监督人员确定后,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监督人员的名单告知本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告知其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回避。

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本人未提出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要求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

人民监督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

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

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

重大复杂案件,案件监督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监督期限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所收案件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至人民监督员形成表决意见之日止。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统一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收转材料,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五)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

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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