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认购协议书(非公开发行)
定增认购意向函模板

定增认购意向函模板篇一:模板1 关于认购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增协议书关于认购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编号:甲方:xx资产管理集团法定代表人:乙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鉴于:(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893万万股股票的申请已于2014年3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底价为10.32元/股;(2)甲方拟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3)甲方本次认购事项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并支持乙方发展,促进乙方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等方面的运作;(4)乙方承诺为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股份认购甲方承诺:以10.32/股的价格,出资不低于9220万元(大写亿元)认购上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按照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并缴足认购保证金。
以《认购邀请书》的发出作为非公开发行启动。
甲方实际认购的股份(下称“认购股份”)、实际认购的金额(下称“认购金额”)和认购价格(下称“发行价”)以发行人最终确定的发行结果为准。
甲方承诺,其认购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12】月(以下简称“约定锁定期”,约定锁定期从甲方缴付认购全款日起开始计算)。
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在法定的定增股份限售期届满之后,甲方可提前出售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
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上述约定的锁定期内抛售任何数量的认购股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全部自动解除,甲方丧失本协议项下包括补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2、保证本金安全及收益的方式为保证甲方认购金额的本金安全并获得收益,乙方承诺:当满足下述第3条约定的触发条件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4条、第5条及第6条的约定通过大宗交易向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出售其持有的定向出售权股份(下称“定向出售权”),并且由乙方按下述第8条约定提供现金补偿(下称“现金补偿权”)。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三峡水利”)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承销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三峡水利(600116)非公开发行实施法律意见书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第 2 页共 8 页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窗口指导函

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窗口指导函尊敬的各位员工:为进一步规范我们公司内部对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管理,特制定本指导函,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规范。
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背景介绍结构化产品是一种将传统金融产品与衍生工具相结合的金融工具。
其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
非公开发行是指以选择性方式向特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认购。
二、内部窗口认购的定义内部窗口认购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认购通道,供公司内部员工以个人名义认购结构化产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活动。
通过内部窗口认购,员工有机会以优惠价格参与相关投资。
三、内部窗口认购的操作流程为了确保内部窗口认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我们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操作流程:1. 查看认购通知:公司在认购开始前会发布认购通知公告,员工需仔细阅读认购通知,了解认购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日期、认购价格、认购数量等。
2. 提交认购申请:在认购期间,员工需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必须包括个人信息、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等必要信息。
3. 申请筛选与抽签:根据公司规定的认购原则,公司将对申请进行筛选和抽签,以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认购资格的确定。
4. 缴纳认购款项:认购成功后,员工需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缴款方式将认购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
5. 认购结果公示:认购结束后,公司将公示认购结果,包括认购成功的员工名单、认购数量等。
四、内部窗口认购的注意事项为确保内部窗口认购的顺利进行,员工应当遵守以下注意事项:1. 严守保密,不得将内部窗口认购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恶性竞争。
2. 按时提交认购申请,并按规定方式进行缴款,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认购资格。
3. 理性投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和决策,避免跟风投资和盲目追逐热点。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以保持公司声誉和员工形象的完整。
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转让流程

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转让流程Title: Process for the Transfer of Stocks Subscribed in a Non-public OfferingTitle: 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转让流程Subsequent to a non-public offering, the transfer of subscribed stocks is a process that requires careful consideration and adherence to regulatory guidelines.Investors should be aware of the implications and potential limitations associated with transferring stocks from a non-public offering.在非公开发行之后,认购股票的转让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并遵守监管指南的过程。
投资者应该了解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相关的含义和潜在限制。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is to obtain approval from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authorities.This typically involves submitting a formal application, along with all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 for review and approval.转让过程的第一个步骤通常是获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通常涉及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正式申请以及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供审查和批准。
Once regulatory approval has been obtained, the next step is to execute a stock transfer agreement.This agreement should clearly outline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transfer, including the number of shares being transferred, the transfer price, and the identity of the buyer andseller.一旦获得监管批准,下一步是签署股票转让协议。
股票认购邀请书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确定。
二、认购时间安排
1、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您如欲认购,请将填妥的《申购报价单》(附件1)、《认购对象基本信息表》(附件3)及本邀请函之附件2所列示的全部对应文件于2014年12月24日上午的08:30—11:30(12月24日11:30截止)传真或原件送达(也可同时采用传真和原件送达两种方式)至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传真:021-23025746,兴业证券咨询电话:021-38565723、021-38565910。至兴业证券的送达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接收原件的兴业证券联系人:刘崚昱,手机号:13817699505。以传真或原件送达方式提交材料的相关详细要求及说明请参见本邀请书第四部分“特别提示”之第2节。
甲方承诺,其认购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12】月(以下简称“约定锁定期”,约定锁定期从甲方缴付认购全款日起开始计算)。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在法定的定增股份限售期届满之后,甲方可提前出售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上述约定的锁定期内抛售任何数量的认购股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全部自动解除,甲方丧失本协议项下包括补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不超过24,893万万股股票的申请已于2014年3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底价为10.32元/股;
(2)甲方拟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甲方本次认购事项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并支持乙方发展,促进乙方优
上市公司可转债认购协议

可转债认购协议甲方(发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认购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定义1.定义1.1.发行文件:指发行人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向证券交易所递交的一系列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股东大会决议、认购协议等。
1.2.募集说明书: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1.3.可转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部分可转债基本条款2.发行条款2.1.发行证券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债。
该可转债及未来经可转债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2.发行规模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发行数量为万张。
2.3.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2.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一次性发行。
2.5.发行首日:年月日。
2.6.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本次可转债面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元整(¥100元),按面值发行。
2.7.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2.8.票面利率(1)第一年 %;(2)第二年 %;(3)第三年 %。
2.9.起息日起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10.付息方式2.10.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2.10.2.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年利息额;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10.3.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1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定向增发协议三篇

定向增发协议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__乙方(认购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定向增发股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向增发股票的基本情况1.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上市公司。
1.2 甲方决定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乙方增发股票,乙方同意认购。
1.3 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乙方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1.4 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1.5 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数量为【】股,乙方认购数量为【】股。
1.6 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元/股,乙方认购金额为【】元。
二、认购资金的支付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2 乙方支付的认购资金,应当以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进行,并注明“定向增发投资款”。
2.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认购资金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三、股票的交付及登记3.1 甲方应在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后,将股票交付给乙方。
3.2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应保证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乙方在本次定向增发中获得的股票享有同等的权利。
4.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交付股票。
4.3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本次定向增发中获得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认购资金。
5.2 乙方应在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后,按照甲方的通知领取股票。
5.3 乙方应对甲方的股票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九月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海马股份”)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及说明。
海马股份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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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
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股东卡账号:
托管席位名称:
托管席位号:
鉴于:
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 )系依法设立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万股股票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经年月日召开的股份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号文件核准。
2、股份已经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签署了《保荐暨代销协议》,聘请证券作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3、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股份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乙方已经知悉xx 股份披露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全部信息。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1、认购数量:乙方同意认购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______________ 万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之一,向乙方发行股票____________ 万股。
2、认购价格:每股价格为人民币元。
3、认购款总金额:乙方同意认购股票的金额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大写),其中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4、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主承销商证券发出的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指定的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认购款项。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xx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甲方保证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乙方。
(3)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后,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各方协商约定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乙方。
(3)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保荐机构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保证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信息。
第五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甲方应按违约部分认购款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认购款项,乙方应按违约部分认购款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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