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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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

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姓名:检查人员: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主持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记录员:姓名:执法证件号: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2”。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检查项目检查主要内容达标情况达标标准检查方法备注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一、经营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

(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转移给上述单位。

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看接收单位的经验范围;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检查项目检查主要内容达标情况达标标准检查方法备注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二、识别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管理监督检查表

危险废物管理监督检查表
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31
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注 4:第五条
编制依据:
注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注 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注 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注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目,并加盖公章。
13
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14
经营许可证
转移的危险废物受委托单位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注1:第五十七条
15
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16
应急预案备案
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注1:第六十二条
17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1:第十三条
26
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27
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8
处置设施管理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注1: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29
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30
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
8
申报登记
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注1:第五十三条
9
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及时申报。
10
源头分类
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标识制度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登记制度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四、转移联单制度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现场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废检查表(1)

危废检查表(1)

附一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姓名:
检查人员: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主持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
记录员:姓名: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1”;
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对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监督检查表

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监督检查表

附件2:
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监督检查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参加检查人员:姓名/单位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记录员:姓名:执法证件号:
被调查人:名称/姓名:
1、设施-选址(《办法》:4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2、设施-焚烧炉(《办法》:4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3*、设施-贮存设施(《办法》:3 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
4、设施-排污口规范建设(《办法》:4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5、设施-集中焚烧厂规范性建设(《办法》:4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2 有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
6、运行-组织领导(《办法》:1 有三名以上技术人员;6 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运行-内部管理制度(《办法》:6 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 运行-法定制度的执行(《办法》:6 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9、运行-焚烧炉运行工况(《办法》:5 处理处置设备和工艺装备与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适应)
10、运行-污染排放控制(《办法》:4 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11 运行-贮存设施运行(《办法》:6 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运行-内部制度的执行(《办法》:6 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3、其他。

危险废弃物检查表

危险废弃物检查表

危险废弃物检查表
1. 检查目的
本检查表旨在评估和记录危险废弃物管理情况,以确保合理的废弃物处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2. 废弃物管理程序
请回答以下问题,评估废弃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 废弃物分类是否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废弃物的包装和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废弃物的运输是否采取了合适的措施,包括使用适当的和标识?
- 废弃物的处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 是否有相关的培训计划,确保员工了解正确的废弃物管理方法?
3. 废弃物清单
请列出以下常见危险废弃物,并记录其处理方式。

4. 废弃物和标识
请回答以下问题,评估废弃物和标识的合规性。

- 废弃物是否具备适当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 废弃物上是否标注了废弃物的名称、危险性质和处理要求?
- 废弃物的存放位置是否合理,并与相关人员易于识别?
5. 废弃物存储区域
请回答以下问题,评估废弃物存储区域的安全性。

- 废弃物存储区域是否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防火设施和泄漏防护措施?
- 废弃物存储区域是否定期清理和维护?
- 废弃物存储区域是否与其他区域、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要求相符?
6. 员工培训和意识
请回答以下问题,评估员工培训和意识的情况。

- 员工是否接受过相关的废弃物管理培训?
- 员工是否知晓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关法规要求?
- 是否有机制确保员工持续关注废弃物管理和环境保护问题?
7. 总结
根据以上评估,确保危险废弃物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采取措施改进和提升废弃物管理水平。

> 注意:本检查表仅供参考,具体的废弃物管理要求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企业抽查情况表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企业抽查情况表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企业抽查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检查发现的问题
备注
1
鼎富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产废单位
1、管理计划需更新;
2、台帐:危废产生量、去向、库存需完善。
2
建业科技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产废单位
1、标识不规范。
2、责任制度不完善;
3、台帐:危废产生量、去向、库存需完善。
4、管理计划需更新。
3
产废单位
1、废空桶需设置小标识;
2、需完善应急演练;
3、危废培训需完善计划、图片、总结;4、废空桶需有专门的贮存场所,完善废物贮存台账和汇总表。
45
惠州市协昌电子有限公司
产废单位
1、档案、台账未分类存放及没做目录;
2、危废档案专员对危废管理不熟悉。
46
惠州益伸电子有限公司
产废单位
1、应急演练总结过于简单;
43
俊杰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产废单位
1、产废图的危废产生环节、特性、去向、责任人需完善;
2、退锡水、废线路板、油墨空桶、原料空桶需设置大标识,废空桶需设置小标识;
3、油墨空桶需写进管理计划;
4、应急演练需完善计划、总结、完善危废培训;
5、危废与一般废物要有明显间隔,需完善贮存台账和汇总表。
44
华锋微线电子(惠州)工业有限公司
产废单位
1、需修改管理计划;
2、责任人制度不够完善。
34
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
产废单位
1、标识破损,字迹模糊;
2、管理计划内容未及时变更信息;
3、贮存场所部分危险废物未分类堆放。
35
惠州市聚真电路板有限公司
产废单位

危废检查表

危废检查表

附件3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姓名:
检查人员: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
记录员:姓名: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1”;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对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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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检查(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依据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记录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资料检查(查看其每年度的经营情况记录簿)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检查转移联单,关注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允许经营的范围之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四、转移联单制度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现场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现场核查(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九、处置设施管理制度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资料检查(查看合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
资料检查(查看近几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2.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1.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许可证制度
1.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资料检查(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检查暂存间及暂存设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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