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眼镜行业六个“行规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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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店各项规章制度

眼镜店各项规章制度

眼镜店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眼镜店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眼镜店是经营眼镜销售和配镜服务的商业机构,其经营宗旨是提供优质的眼镜产品和专业的配镜服务。

第三条眼镜店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执行店长和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眼镜店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眼镜店对员工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眼镜店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质量保证、退换货等服务。

第七条眼镜店所有员工必须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信息和客户的隐私。

第八条眼镜店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九条店长是眼镜店的管理者,负责店铺的经营管理、营销推广、员工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店长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养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店内各项工作,提高店铺的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店长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经营政策和管理制度,保证店铺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店长必须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和奖惩措施,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店长必须定期向公司总部汇报店铺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成果,与上级领导保持良好的沟通。

第十四条店员是眼镜店的销售人员,负责产品展示、客户咨询、销售推广等工作。

第十五条店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销售技巧,能够主动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的购物体验。

第十六条店员必须熟悉店内的产品信息和售后服务政策,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店员必须积极学习和提高个人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销售技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店员必须服从店长的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九条眼镜店对客户必须热情周到,真诚服务,提供满意的购物体验。

第二十条眼镜店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客户的隐私。

2024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

2024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

2024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隐形眼镜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营隐形眼镜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遵循诚实守信、质量至上、服务为先的原则,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和商品质量。

第四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做到文明经营。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隐形眼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隐形眼镜产品的合法来源,定期进行产品检验,做到优质服务。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制,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指导消费者正确佩戴和保养隐形眼镜,提供专业的服务。

第四章质量监管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技术团队,保障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五条对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需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发布机构所有。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眼镜产品管理制度模板

眼镜产品管理制度模板

眼镜产品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眼镜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眼镜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眼镜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确保眼镜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眼镜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眼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眼镜产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眼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第六条眼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七条眼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眼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眼镜产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定的眼镜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配件。

第九条眼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眼镜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眼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眼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召回、修理、更换等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眼镜产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眼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眼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眼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十三条眼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眼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眼镜产品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定的眼镜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配件。

第十五条眼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眼镜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信息。

【规章制度】眼镜门店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眼镜门店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眼镜门店规章制度眼镜门店规章制度。

第一条,遵守门店规定。

1.1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眼镜门店的规定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时间、工作服装、行为规范等。

第二条,服务态度。

2.1 所有员工必须以礼貌、热情的态度对待顾客,提供优质的
服务。

2.2 禁止对顾客进行不文明的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产品知识。

3.1 所有员工必须熟悉门店的产品知识,能够为顾客提供准确、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3.2 禁止对顾客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的销售行为。

第四条,保护隐私。

4.1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顾客的隐私保护规定,不得泄露顾客的个人信息。

4.2 禁止未经顾客允许,擅自使用或泄露顾客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安全管理。

5.1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门店内的安全和秩序。

5.2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私自使用手机或其他娱乐设备,影响工作效率。

第六条,违规处理。

6.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按照门店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雇等。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门店将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门店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中国眼镜协会发布《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公告

中国眼镜协会发布《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公告

中国眼镜协会发布《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为了规范企业和行业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的指示精神,中国眼镜协会秘书处起草了《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建议稿,经全体理事通讯审议,一致同意将《自律公约》建议稿转为表决稿提交全体会员单位通讯表决,截至通讯表决截止日(5月31日)没有会员单位提出反对意见,一致通过《自律公约》表决稿。

【总页数】2页(P10-10,1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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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管理制度

眼镜管理制度

眼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眼镜的管理,充分保障员工的视力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公务人员、劳动者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重视员工的视力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眼镜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的视力健康。

第四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眼镜管理制度,做到规范佩戴眼镜,注意眼睛卫生,遵医嘱治疗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视力检测,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必要的眼镜保护用具。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眼镜保修制度,对厂家质量问题造成的眼镜免费保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眼部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视力保护意识。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眼镜保管制度,对员工的眼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眼镜管理规定第十条公司聘用员工后,应当落实员工的视力检测工作,组织员工进行眼镜验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需要的员工提供眼镜保护用具,比如防护眼镜、防护面罩等。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眼镜,特殊情况下经过领导同意可以不佩戴。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自觉保护眼睛,避免用眼过度、长时间看电子屏幕等。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注意眼睛卫生,保持眼球湿润,防止干涩。

第十五条员工发现视力有问题应当及时就医治疗,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注意眼睛周围的环境卫生,保持清洁整洁。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在用眼习惯上要注意调整,适时进行眼保健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用眼保健档案,记录员工的视力健康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安排专业医师为员工进行视力保护讲座。

第三章眼镜的保管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眼镜管理台账,对员工的眼镜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当在规定的地方放置个人眼镜,不得擅自携带眼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眼镜保管制度,保证员工的眼镜质量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眼镜货架的管理,做好防盗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放置眼镜的环境,保持通风、整洁。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实施日期】2018.03.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6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规章制度】眼镜门店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眼镜门店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眼镜门店规章制度眼镜门店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眼镜门店的经营行为,保障顾客权益,维护门店形象,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服务准则。

1. 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2. 对顾客要热情周到,提供专业的眼镜配镜和售后服务。

3. 严格遵守价格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商品价格。

4. 保持门店清洁整洁,提供舒适的购物环境。

二、商品管理。

1. 严格执行商品质量检验标准,确保销售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 商品陈列要整齐清晰,标价清晰可见,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

3. 商品库存要做好管理,定期盘点,确保库存准确。

三、员工管理。

1. 员工要穿着整洁,佩戴工作牌,提供专业的服务。

2. 员工要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3. 不得擅自接受或索取顾客礼物或小费。

四、安全管理。

1. 严格执行眼镜验光和配镜流程,确保顾客视力和眼镜质量安全。

2. 对眼镜配镜设备和验光仪器要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五、投诉处理。

1. 对顾客投诉要及时、认真地处理,保障顾客权益。

2. 对员工之间的纠纷要及时调解解决,维护内部和谐氛围。

六、违规处理。

1. 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扣发工资、停职甚至解雇。

以上规章制度为眼镜门店的基本管理制度,所有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希望所有员工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好眼镜门店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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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眼镜行业六个“行规行约”通过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在我国眼镜行业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全社会对眼镜行业的再认识。

按照民政部、国资委等有关上级部门的要求,协会秘书处起草了《中国眼镜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基本行为规范》、《中国眼镜行业诚信经营规范》、《中国眼镜行业质量检查制度》、《验配眼镜企业服务规范》、《中国眼镜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等六个“行规行约”的征求意见稿,提交2013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协会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协会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将这六个“行规行约”提交全体会员通讯表决。

根据协会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协会秘书处于2013年10月22日将这六个“行规行约”提交全体会员单位通讯表决,截止到10月30日未收到反对意见,一致通过了这六个“行规行约”。

现予公布试行。

附:通讯表决通过的六个“行规行约”中国眼镜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眼镜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更好地履行保持眼镜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就业的历史使命,根据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眼镜协会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眼镜生产、验配、流通领域和眼镜相关领域的从业者。

第三条爱岗敬业。

从业者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认识到眼镜行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

要热爱行业,立足岗位,敬重职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要以集体主义精神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

第四条诚实守信。

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绝不损害用户利益,从业人员要说实话、办实事、不欺诈、守信用、表里如一、言行一致、遵纪守法。

第五条服务至上。

在职业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为人民服务是职业的灵魂,要将广大消费者的满意放在首位。

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心、耐心、虚心、真心,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注重环保。

要树立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理念。

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努力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氛围。

第七条团结协作。

企业之间和从业人员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行业风气。

第八条以人为本。

要充分发挥和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

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职工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其人生价值提供广阔的舞台。

第九条奉献社会。

大力提倡奉献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永不停息的事业追求和至真至善的人文关怀,服务于和谐社会。

第十条本规范由中国眼镜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基本行为规范(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为促进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倡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会员企业的运营机制,优化行业信用环境,根据《中国眼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爱国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二、严于律己,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三、诚信经营,无欺诈无假冒伪劣;四、互惠互利,不搞不正当竞争;五、共谋发展,不恶意挖同行企业的人才;六、公平贸易,不破坏本行业形象;七、讲究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配镜加工;八、科技创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九、顾全大局,不损害本行业整体利益;十、团结互助,共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中国眼镜行业诚信经营规范(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一、为了促进我国眼镜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倡企业诚信经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眼镜企业的运营机制,根据《中国眼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眼镜行业的生产企业、经销商、眼镜零售和验配企业之间的贸易行为,应符合本规范。

三、眼镜企业应增强诚信经营意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四、眼镜企业应共同努力,促使公平贸易环境的不断完善与提高。

五、眼镜企业不得以诋毁他人或采用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眼镜企业不得在交易中,与第三人串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七、眼镜企业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没有及时结清货款或拖欠货款。

八、眼镜企业不得以次充好,隐瞒或混淆事实真相,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损失。

中国眼镜行业质量检查制度(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眼镜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眼镜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眼镜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眼镜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眼镜生产、贸易、验配和零售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眼镜协会下设中国眼镜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质检专委会),具体负责行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使用于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单位。

凡加入中国眼镜协会的各地方眼镜协会(商会),其会员单位也可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检查对象的选取第四条各眼镜生产、贸易、验配和零售企业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眼镜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质检专委会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眼镜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物流企业予以重点检查:一、在行业中低价恶性竞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眼镜企业;二、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眼镜企业;三、新申请入会的眼镜企业:四、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眼镜企业;五、质检专委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眼镜企业。

第六条年度行业检查计划由中国眼镜协会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由质检专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检查人员第七条检查人员应当由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素质、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行业人员担任。

第八条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眼镜行业企业从事经营管理8年以上;二、熟悉眼镜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经验;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质检专委会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在行业质量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记录和复印眼镜企业的质量文件和相关资料、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质量记录,有权向眼镜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企业存有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三条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中国眼镜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第十五条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眼镜企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二、眼镜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等方面的问题;三、眼镜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行业职业道德的情况;四、眼镜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五、质量检查小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中国眼镜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中国眼镜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应避开行业企业的业务高峰期,如验配眼镜企业的暑假和寒假、行业举行眼镜博览会等。

第十八条质量检查一般到眼镜生产企业或验配眼镜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物流企业。

第二十条检查小组在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企业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质量检查仅限于该企业有关人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一般不延伸到被抽查企业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检查小组应了解被检查企业的人员规模、组织管理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检查小组可通过抽查被检查企业的质量文件、质量记录、向有关人员询问、检测样品等方式,检查眼镜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小组应当关注眼镜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有违规生产情况。

第二十五条检查小组一般应对企业当年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现场抽样,并送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征求被检查企业的意见。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中国眼镜协会提交书面申述意见。

第五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九条质检专委会负责审查质量检查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到会(或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企业应根据检查小组的要求进行整改,书面整改报告经检查组组长确认后报送质检专委会。

第三十一条质检专委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中国眼镜协会。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中国眼镜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向眼镜行业通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中国眼镜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验配眼镜企业服务规范(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为规范我国验配眼镜市场秩序,提高验配服务质量,倡导验配眼镜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基本设施设备1、在适当位置设置有明显标志的服务台,公示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咨询服务。

2、按验配流程需要配备必要的验光和配镜的仪器、设备、工具。

3、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检定。

4、为顾客提供休息椅、有条件的可提供饮水机等服务设施。

5、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国有关消防、用电、电梯安全等法律法规。

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并按规定存放和更换。

使用说明简单、易懂。

6、安全通道不得堆放货物、杂物,保持畅通。

7、扶梯、台阶、易滑路面、玻璃门窗等易出事故的部位,有明显警示标志。

8、广告牌、店招牌、空调外机等装置悬挂位置要符合有关要求,安装牢固。

用电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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