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2022]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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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2022] 9号)佚名【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5【摘要】推进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
近年来,儋州、洋浦发展均取得积极进展,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在海南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儋州、洋浦发展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儋州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项目、人才支撑,科技创新能力偏弱,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存在短板;洋浦发展空间受限、城市功能不全、社会包袱沉重,市场主体发展不充分,自由贸易港政策压力测试效果不明显。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格局,提升儋州和洋浦协同发展水平,打造海南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7页(P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相关文献】1.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2022年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 琼厅字[2022]6号)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的通知(琼办发〔2022〕12号)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档案局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的通知(琼建规[2021]5号)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22】16号5.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2]2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南省三亚市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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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居房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方式:1.电子邮箱:**********************2.传真号码:*************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邮编:57020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定价与权属第五章房源轮候和配售第六章供后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浦局[2007]127号)为加快洋浦保税港区建设和洋浦开发区的发展,除执行国家有关保税港区及洋浦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进区企业发展。
该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1、增值税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全额的6.5%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40%给予基金扶持。
2、企业所得税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含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财政扶持;6-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5%财政扶持。
二、交通运输(不含港口)、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优惠政策1、营业税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营业税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给予40%财政扶持(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流转税达到所得税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财政扶持;不到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60%财政扶持。
3、增值税——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内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O0万元)部分按8%扶持;1O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4%扶持。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纳税额的40%给予财政扶持。
——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6%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8%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0%扶持。
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

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原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开发区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原区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原区域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开发区原区域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负责起草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宣传解释政策适用;以管委会名义拟定并发布《搬迁公告》;以管委会名义拟定并作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审核认定搬迁补偿与安置资格条件;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审批搬迁补偿与安置款项并组织公示;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核定、公布公寓楼安置房市场价、成本价、成本优惠价等;起草安置房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起草《腾退交付房屋具结书》;建立健全搬迁补偿与安置档案资料。
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安置工作,主要包括:牵头组织房屋搬迁的摸底调查及公示;宣传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配合执法机构完善法律手续;与纳入安置条件的新建房屋所有人签订《配合房屋拆除承诺书》;组织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发放搬迁补偿与安置款项;组织搬迁协议涉及的套算房屋和过渡安置房的腾退;组织发放安置户生活补助、丧葬场租补助、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补贴及大学生学费补助等。
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参与搬迁房屋摸底调查并认定违法建筑;负责实施违法建筑拆除。
规划建设土地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负责提供发布《搬迁公告》的相关资料;提供搬迁范围航拍、测绘资料;安置区及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廉租房、公租房租赁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府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新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以发展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为着力点,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强化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住房保障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解决改善型住房需求上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解决投机炒房问题上发挥制度遏制作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保障精准、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十四五”期间,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供应力度,解决30万户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设安居房25万套,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结合安居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域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逐步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持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海府[2019]20 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 年 2 月 12 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 2018 年 5 月13 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一)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基金扶持,主要用于该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500-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基金扶持。
3、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6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基金扶持。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相关的配套产业类的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30亿元人民币以上、30-10亿元人民币、10-3亿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开发区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70%、60%、50%、4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分别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8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50%、40%,给予基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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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址
□国外□港澳台
□省外□省内
现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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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务
(工作岗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学历学位
学历类型
□全日制□非全日制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
职业技术等级
申请补贴类型
□租赁住房补贴
□购房补贴
首次申请
□是□否
本人和配偶是否享受(说明2)所列住房或补贴
□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本科毕业生;
□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
□总部经济企业高层管理人才。
申请人承诺函
1.本人已了解并知晓有关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文件和相关申请流程,并承诺所填报信息和所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2.承诺将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并同意授权资格审核部门向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及配偶的相关情况。
3.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如实向用人单位申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用人单位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组织人事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1.该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单位留存、一份送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审核;
□是□否
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及编号
本期申请月份合计
20_年_月至20_年_月,合计()个月
房屋租赁证起始时间及编号
在琼缴纳社保(或个税)起始时间
20__年__月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离□丧偶
婚姻登记时间
___年__月__日
配偶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工作岗位)
申请类型
□拔尖人才;
□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2.人才或其配偶已在开发区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3.该表填写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