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2005(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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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单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按占用主体分为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和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集团对资金占用采用计划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定义第四条 资金占用计划是指产业单位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资金总额计划指标。

第三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内容第五条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包括核定资本金计划及总部批准借款计划。

第六条 产业单位核定资本金计划是指年初集团公司给各产业单位核定的初始投资额,包括核定长期资本金和核定运营资本金两个部分。

此部分资本金不计算资金使用成本。

核定长期资本金是指集团根据各产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的相关内容,含固定资产、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等内容,而核定的资本金额。

核定运营资本金是指集团根据各产业单位资产效率目标计算核定的运营资金额。

第七条 总部批准借款是指经总部批准的各产业单位实际运营资金超过核定运营资本金之间的部分的借款。

总部借款计算资金使用成本。

产业单位总部批准借款计划是指各产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集团公司借入的总部批准借款的计划。

第四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使用第八条 原则上,核定长期资本金根据实际投入计划的执行情况自动追加。

核定运营资本金一年之内不会再做变动。

第九条 除核定长期资本金和核定运营资本金之外,资金使用成本按年利率为10%计算。

产业单位第一季度的总部批准借款免息。

第十条 产业单位若实际运营资金超过核定运营资本金和总部批准借款之和,必须向集团公司申请借款,借款以人民币200万及其倍数为额度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产业单位向集团公司借入资金从借款计划下发之日起计算资金使用成本,并计入当月损益表中。

第十二条 每月5号前各产业会计根据本产业单位上月末的货币资金余额及本月资金预算情况确定产业单位是否需要追加借款。

需要追加借款的产业单位应提出申请,资金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计划管理部下发借款计划并予以执行,并抄送财务管理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2.20•【文号】国税函[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74号)北京、山东、陕西、辽宁、广东、江苏、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华诚集团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申请》(华投发〔2005〕5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二月二十日附件: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金额(万元)│├──┼─────────────┼──────┼──────┤│ 1│济南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110│├──┼─────────────┼──────┼──────┤│ 2│济南诚达毛巾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6│├──┼─────────────┼──────┼──────┤│ 3│济南诚通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64│├──┼─────────────┼──────┼──────┤│ 4│济南第七棉纺织厂│山东省济南市│53│├──┼─────────────┼──────┼──────┤│ 5│济南诚益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3│├──┼─────────────┼──────┼──────┤│ 6│ 陕西唐华三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140│├──┼─────────────┼──────┼──────┤│ 7│ 陕西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230│├──┼─────────────┼──────┼──────┤│ 8│ 陕西唐华六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36│├──┼─────────────┼──────┼──────┤│ 9│ 陕西大华纺织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80│├──┼─────────────┼──────┼──────┤│ 10 │陕西唐华一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2│├──┼─────────────┼──────┼──────┤│ 11 │华诚中晟进出口公司│北京市│3│├──┼─────────────┼──────┼──────┤│ 12 │深圳佩奇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3│├──┼─────────────┼──────┼──────┤│ 13 │北京华诚企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市│21│├──┼─────────────┼──────┼──────┤│ 14 │北京中成大厦物业开发公司│北京市│21│├──┼─────────────┼──────┼──────┤│ 15 │辽宁华诚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2│├──┼─────────────┼──────┼──────┤│ 16 │广东阳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2│├──┼─────────────┼──────┼──────┤│ 17 │常州华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30│├──┼─────────────┼──────┼──────┤│ 18 │四川华诚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4│├──┼─────────────┼──────┼──────┤││合计││810│└──┴─────────────┴──────┴──────┘。

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2005(部分失效)

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2005(部分失效)

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这种经济行为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正确计税,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将税法相关规定归纳如下,供参考。

涉及的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的缴纳●国务院令[1993]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给纳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以下情形除外:〔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法[1993]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①按资金占用费计征的营业税税率为5%。

②附加税费是指以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算依据并同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风格节基金。

这三项税费的税率、附加率、征收率请查阅相关规定,本文不作详述。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确实认●国务院令[1993]137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营改增”企业间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的税收浅析

“营改增”企业间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的税收浅析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营改增”企业间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的税收浅析李文刚(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滕州277100)摘要:资金往来、资金占用、资金拆借在“营改增”后,尤其是关联公司之间,纳税义务发生较大变化。

本文对“营改增”前后,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纳税义务进行对比分析,对纳税条件进行比较,对“营改增”后纳税范围和免税条件进行解析,对企业间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揭示。

关键词:“营改增”;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税务风险随着全球市场化进程加快,中国经济也在快速发展之中,融资渠道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中国企业类型也由单一型企业向集团化企业转变,企业集团如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转与借用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资金无偿占用现象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首先我们明确一下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企业资金拆借资金往来就是说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的业务需要进行结算,发生的金额。

资金往来分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供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数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除经营性往来以外形成的资金数额。

资金占用是指企业因占用资金而向资金供应者支付的各种资金占用费,如各种长短期借款的利息、长期债券的利息等。

资金占用也分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在生产经常过程中,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产生的资金占用,以盈利为目的,比如说企业为了生产某样商品而拨款采购原料,采购原料的资金就是经营性占用资金。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单位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和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使用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比如说大的上市公司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员工垫付福利保险。

【老会计经验】合理选择免抵税时间获取资金占用收益

【老会计经验】合理选择免抵税时间获取资金占用收益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合理选择免抵税时间获取资金占用收

合理选择免抵税时间获取资金占用收益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内,通过调整出口退(免)税单证的收齐时限,可以影响和控制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的大小,进而决定当期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的增减变化,为企业获取资金占用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可见,生产企业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越多,其应缴纳的税费也就越多。

例如,某内资生产企业2009年4月的国内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人民币(FOB价,即船上交货价,离岸价格),当期取得进项税额为300万元,并收齐2009年2月1日~18日报关出口货物单证400万元人民币。

假设该企业3月份的留抵进项税额为50万元,在当月收齐2009年1月1日~16日和1月17日~31日出口货物单证400万元和600万元。

该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按税法规定,对经国税机关正式审批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要按7%和3%分别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国税函[2005]1079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国税函[2005]1079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四川、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5]3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780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序号│单位名称│金额(万元)│地址│├──┼───────────┼──────┼────┤│ 1│华北电网有限公司│1400│北京│├──┼───────────┼──────┼────┤│ 2│北京电力公司│1800│北京│├──┼───────────┼──────┼────┤│ 3│天津市电力公司│1100│天津│├──┼───────────┼──────┼────┤│ 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4000│济南│├──┼───────────┼──────┼────┤│ 5│河北省电力公司│1900│ 石家庄│├──┼───────────┼──────┼────┤│ 6│山西省电力公司│1600│太原│├──┼───────────┼──────┼────┤│ 7│东北电网有限公司│600│沈阳│├──┼───────────┼──────┼────┤│ 8│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2700│沈阳│├──┼───────────┼──────┼────┤│ 9│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1000│长春│├──┼───────────┼──────┼────┤│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1400│ 哈尔滨│├──┼───────────┼──────┼────┤│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1500│上海│├──┼───────────┼──────┼────┤│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2900│上海│├──┼───────────┼──────┼────┤│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5200│南京│├──┼───────────┼──────┼────┤│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4500│杭州│├──┼───────────┼──────┼────┤│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1800│合肥│├──┼───────────┼──────┼────┤│ 16│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800│福州│├──┼───────────┼──────┼────┤│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800│武汉│├──┼───────────┼──────┼────┤│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1900│武汉│├──┼───────────┼──────┼────┤│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1500│长沙│├──┼───────────┼──────┼────┤│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2300│郑州│├──┼───────────┼──────┼────┤│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800│南昌│├──┼───────────┼──────┼────┤│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1800│成都│├──┼───────────┼──────┼────┤│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800│重庆│├──┼───────────┼──────┼────┤│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100│西安│├──┼───────────┼──────┼────┤│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1100│西安│├──┼───────────┼──────┼────┤│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900│甘肃│├──┼───────────┼──────┼────┤│ 27 │宁夏电力公司│600│银川│├──┼───────────┼──────┼────┤││合计│4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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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这种经济行为波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正确计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将税法相关规定归纳如下,供参考。

1.贷款方要关注资金占用费所波及的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的缴纳
●国务院令[1993]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纳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法[1993]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①按资金占用费计征的营业税税率为5%。

②附加税费是指以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算依据并同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

这三项税费的税率、附加率、征收率请查阅相关规定,本文不作详述。

2.借款方要关注资金占用费所波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
●国务院令[1993]137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
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财法[1994]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
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
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资金占用费结算要填开套印有地税局监制章的普通发票
收付资金占用费,不能忽略了发票的填开。

以下摘录的税务法规回答了收付资金占用费为什么要填开发票和怎样填开发票的问题。

●国函[1993]174号《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税发[1993]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

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
并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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