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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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调度管理规定范文

水库调度管理规定范文

水库调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调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水库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水库调度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库调度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水库调度管理主要目标是保障水资源的供应,防止水灾、干旱和水污染等灾害事故的发生,优化水电能源的调度和利用。

第二章水库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水库调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科学规划:根据水库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库调度方案。

(二)合理调度:根据水库水情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灵活调整水库蓄水量和放水量,保障水资源的供应和环境生态的平衡。

(三)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水库监测与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水情、水库调度等信息。

(四)法律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水库调度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章水库调度管理的程序第六条水库调度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方案制定:水库调度管理机构根据水库的特点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水库调度方案。

(二)方案审批:制定的水库调度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调度实施:水库调度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方案,进行水库的蓄水、放水等调度操作。

(四)监测评估:对水库调度管理的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措施。

第四章水库调度管理的责任第七条水库调度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水库调度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水库调度管理机构负责水库水情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和执行水库调度方案。

第九条水库调度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确保水库调度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水库调度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众对水库调度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水库调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水库调度管理工作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追究相应责任。

水库调度管理制度

水库调度管理制度

水库调度管理制度一、水库调度管理的基本原则1、水库调度管理应遵循公平、科学、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文气象条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各项水资源利用目标。

2、水库调度管理应按照不妨碍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为前提条件,综合运用水情、气象、工程及环境数据资料,确保调度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水库调度管理应采取分区调度、分季调度、分年调度的原则,强调对水库水情及降水、蒸发等气象条件的动态监测分析和预测,确保调度决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水库调度管理应强调与上、下游水库、河流和其它水工程的联合运行和协调管理,兼顾整个流域的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5、水库调度管理应加强对人为活动对水库水量的影响和危害的防范,实行水库安全责任制度,搞好水库安全监测、预警、预案及应急处理工作。

二、水库调度管理的基本内容1、水库调度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水文气象条件及水库工程特点,制定水库调度方案和年度、季度、旬度的调度计划。

2、水库调度管理应充分利用水文、气象、工程、环境等数据资料,通过水情分析、气象预测和水库调度模拟等手段,确定实际的调度决策。

3、水库调度管理应建立水文监测系统,及时准确监测和收集降水、河流入流、水库入流、出流、库水位及河道水位等水情变化数据。

4、水库调度管理应建立气象监测系统,及时准确监测和收集气温、降水、蒸发、湿度、风力风向等气象变化数据。

5、水库调度管理应建立水库工程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准确监测和收集水库工程的运行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设施完好率等工程运行数据。

6、水库调度管理应加强对人为活动对水库水量的影响和危害的防范,做好水库安全监测、预警、预案及应急处理工作。

7、水库调度管理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水情、气象、水库调度等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群众通报水情变化和有关调度决策。

8、水库调度管理应及时总结水情、气象、调度信息,分析调度效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调度管理手段和方法。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发布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发布
道 管 理 做 了详 细 、 具体 的规 定 。 办 法 的 出 台 . 于 加强 三峡 该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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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条例

三峡水库条例

三峡水库条例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如下,来看下面的内容:三峡水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

鼓励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水利工程中的水库调度与水资源管理

水利工程中的水库调度与水资源管理

水利工程中的水库调度与水资源管理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水利工程的调度和水资源的管理至关重要。

水库调度是指根据水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放水和泄洪等活动,以实现水资源的更好利用。

水资源管理则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对水资源进行规划、分配和保护,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水库调度水库调度是对水库的蓄水和放水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水库调度的目标是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满足灌溉、供水、发电等多种需求,同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水库调度应考虑到气候变化、水量变化、水库容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调度方案。

1. 蓄水期调度蓄水期调度是指在降雨丰富或者河流水位较高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活动。

蓄水期调度应充分考虑降雨量、来水量、库容等因素,确保水库在雨季或洪水期能够储存足够的水量,并注意防止水库溃坝的风险。

2. 平水期调度平水期调度是指在降雨量较少或者干旱季节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水库的放水活动。

平水期调度应根据农田灌溉、城市供水、发电等需求,以及水库的来水情况,合理安排水库的放水,保证水库的水量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并尽量减少对下游环境的影响。

3. 泄洪调度泄洪调度是指在洪水期,根据洪水情况和水库的容量,合理安排水库的泄洪活动,以减缓洪峰流量,避免洪水对下游地区的灾害。

泄洪调度应根据不同的洪水情况,制定相应的泄洪方案,并密切与下游沿岸地区的联系,及时通知和协调。

二、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主要是对水资源进行规划、分配、保护和合理利用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需求,同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 规划与分配水资源管理应制定科学的水资源规划,包括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合理配置、优化利用等方面。

通过对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定各地区的水资源分配方案,确保水资源能够满足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需求。

2. 保护与治理水资源管理需要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与治理,保证水质的安全和可靠性。

通过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减少工业和农业活动对水环境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库调度管理规定

水库调度管理规定

水库调度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库调度管理是指根据水库特点和需求,通过科学合理的调度措施,确保水库运行安全、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为规范水库调度管理,保障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库结构的安全稳定,制定本水库调度管理规定。

二、管理机构1. 水库调度管理委员会水库调度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水库调度管理的决策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水库调度方案、定期评估水库调度效果,并提出改进方案。

2. 水库调度管理部门水库调度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水库调度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调度计划、收集和分析水文数据、定期检查水库设施状况、维护水库安全等工作。

三、水库调度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水库调度应以保障水库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为首要原则。

要加强对水库设施的巡视和检查,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水库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2. 综合利用原则水库调度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资源需求,协调解决农业、工业、民生用水等各个领域的需求,实现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综合利用。

3. 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库调度应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相结合,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水库调度计划1. 编制水库调度管理部门应根据水库特点和需求,制定水库调度计划。

调度计划应包括水库汛限水位、调度分层和水库放水方案等内容。

2. 审批水库调度计划应送交水利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应重点考虑水库安全和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确保调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调度措施1. 汛期调度在汛期,水库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来水情况及时采取调度措施,确保水库安全,避免洪水灾害。

2. 旱季调度在旱季,水库应根据旱情和用水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调度,保障水资源供应,同时注意防止干旱灾害。

3. 节水调度水库调度还应注重节约用水和优化供水结构,通过改善农田灌溉方式、推广高效节水技术等手段,实现节水目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六、责任与监督1. 责任划分水库调度管理部门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峡调度计划

三峡调度计划

三峡调度计划三峡水库是中国最大的水利工程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

三峡水库的调度计划对于保障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利用、防洪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三峡调度计划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三峡水库的调度计划是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的。

该调度计划主要包括水位调度、出力调度和泄洪调度三个方面。

水位调度是指根据长江流域的降雨情况、上游来水情况以及下游需水情况,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和泄水,以保证上游和下游的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出力调度是指根据电网负荷情况和水库蓄水情况,合理安排水库的发电出力,以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泄洪调度是指在发生洪水时,根据洪峰的到来时间和水库蓄水情况,合理安排泄洪,以保证下游城市和农田的安全。

其次,三峡水库的调度计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要考虑长江流域的降雨情况,根据不同的降雨情况,调整水库的蓄水和泄水计划。

其次是要考虑上游来水情况,根据不同的来水情况,调整水库的蓄水和泄水计划。

再次是要考虑下游需水情况,根据不同的需水情况,调整水库的蓄水和泄水计划。

最后是要考虑电网负荷情况,根据不同的负荷情况,调整水库的发电出力计划。

通过科学的调度计划,三峡水库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防洪、发电和供水等综合效益。

再次,三峡水库的调度计划对于长江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合理的水位调度,可以保证下游城市和农田的供水需求,促进农业生产和城市发展。

其次,通过合理的出力调度,可以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促进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

最后,通过合理的泄洪调度,可以保护下游城市和农田的安全,减少洪灾损失,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三峡水库的调度计划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程,它不仅关乎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利用、防洪减灾、生态环境保护,还关乎长江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三峡水库的调度计划,提高水库调度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为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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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返回第二章水库调度第八条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三峡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条三峡水库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编制,经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防洪调度的实施。

三峡水库的发电与航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二条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三峡水库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注意维持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四条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下达水量实时调度指令。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实时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水量调度的实施,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

第十七条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发生干旱灾害时,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第十八条三峡水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调度措施。

第十九条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养护,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枢纽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做好枢纽工程的养护修理工作。

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返回第三章库区水资源管理第二十条直接从三峡库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依法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报经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拟定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分别经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峡库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库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

经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对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质。

禁止向三峡库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在三峡库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工作。

发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现水质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水利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返回第四章库区河道管理第二十六条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的,应当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分别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三峡库区有关城乡规划的岸线近水利用线,由三峡库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确定。

三峡库区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和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三峡库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九条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利用,应当服从三峡水库的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满足库区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库区;(二)倾倒垃圾、渣土;(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四)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排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返回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或者水量实时调度指令的,由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返回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三峡库区,是指三峡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受淹没影响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的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因水库调度运用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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