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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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存在于经验而非纯粹的逻辑推理。

虽然逻辑思维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法律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

经验是法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它包括法律实践、判例、法学研究等方面的积累。

首先,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结果。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否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只有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律才能不断适应和回应这些新问题。

光靠逻辑推理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实践情况的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和经验,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则。

其次,经验是法律判例的灵魂。

判例法体现了历史上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通过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教训,可以为今后的法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判例法不仅在英美法系中有广泛运用,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判例法的使用必然建立在经验之上,只有通过对一系列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观察研究,才能推导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原则。

最后,经验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是对法律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而这些研究往往以实证研究为基础。

法学家通过对历史案例和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推导出对法律制度和决策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

逻辑推理在法学中只是一种工具,而经验是构建法学理论的基石。

综上所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经验是法律的实践基础、判例法的灵魂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只有通过积累经验,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持续发展。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我将进一步阐述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而非经验的观点。

首先,逻辑思维是法律推理的基础。

作为一门严密的学科,法律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形成规则和原则。

法律中的各种条文、公约和法规都是通过逻辑思维来构建的,这些规则和原则在实践中通过逻辑推理来解释和应用。

浅析霍姆斯的经验法则

浅析霍姆斯的经验法则

浅析霍姆斯的经验法则摘要: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论断,对法律事务者的影响很深刻。

如此著名的法学论断,在实务的适用过程中,确有走向一个及其矛盾的方向,有人对此有很大的误解,以至于被打上“反逻辑”的标签,但仔细阅读他本人的书籍以及分析当时的时代环境,就会发现,霍姆斯对于经验和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看的很分明。

他提出法律界盛传的经验法则是有其用意的,这一论断不仅没有否认逻辑,反而将逻辑与经验摆在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让法律在实际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经验法则;经验;逻辑;平衡点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一著名论断,并非否认了逻辑的作用,反而是在肯定逻辑对于法律发展的作用的前提下,提出了面对纷繁复杂、时刻变化的社会实际,法律的局限性,更需要经验的指导,在现实中汲取养分,适应时代,推动法律的发展。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对于法律的考验也更多,这就更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逻辑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

一、简述经验法则(一)背景每一个法律理论与命题的提出,是受到特定时期的法律实践与思想的影响的。

当时,美国法律界的思潮深受英国传统的影响,形式主义思潮占据重要地位。

形式主义者认为,在普通法领域判决是法官根据先例和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可以归纳出法律原则,再用法律原则去指导案件的判决。

这样循环往复,既可以用归纳的原则来判断案件的外在,也可以用来指导一个新的发生的案件。

他们主张这样就可以减少自由裁量,因为一切都是有先例的和通过先例归纳的严格的原则,可以减少对法律公正、合理性的破坏。

然而法律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前进、发展的,原有的理论、原则也不会一直成为“铁则”,一味的坚持形式主义,除了使得判决在外观上看起来公正以外,更会导致实际上的不公。

鉴于此,霍姆斯认为形式主义会忽略个案的特殊性,因为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时间、空间上的差异,更多的是不同的社会环境。

法律论证方法及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方法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论证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到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法律效果的确定等方面。

法律论证方法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论证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法律论证方法1. 演绎论证演绎论证是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其基本结构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在法律论证中,演绎论证主要用于证明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例如:案例:甲在公共汽车上抢夺乙的财物,乙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甲的行为属于抢夺,即小前提;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即大前提;最后,法院得出结论: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应受到有期徒刑三年的处罚。

2. 归纳论证归纳论证是一种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其基本结构为“个别事实、一般结论”。

在法律论证中,归纳论证主要用于从具体案例中总结出普遍的法律规则。

例如:案例: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了多起因网络侵权引起的纠纷。

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逐步形成了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则。

分析:法院在审理这些网络侵权案件时,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出发,逐步归纳出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则,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3. 类比论证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比较相似案件来论证某一法律问题的方法。

在法律论证中,类比论证主要用于解决法律规范不明确或新出现的问题。

例如:案例:甲在商场购物时,不慎将商品掉落在地上。

商场要求甲赔偿损失。

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商场认为,甲的损失并非由商品缺陷造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甲的损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类比,认为甲的损失不属于该法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摘要: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是以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它的本质是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

同时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性极强的学科,有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向,即与其它具体学科结合所形成的应用逻辑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谈谈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关键词:逻辑学法学法律逻辑实质推导目的推导价值推导一、逻辑学的本质及其发展我们在不同场合使用“逻辑”一词所表达的具体涵义也不尽相同,但是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科学,它是企图避免矛盾并系统地构造自身的科学,每当提及这门科学,人们无疑是要追求思维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本文认为,逻辑学是以推理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它的本质。

逻辑学可以分为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两大类。

经典逻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它是只有真假二值的外延逻辑;遵守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和保真性;它所指的蕴涵是实质蕴涵;它不包含模态词;并且它是基于离散性分析。

不完全具有这些特点的众多的逻辑学分支我们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我们都知道,经典逻辑的典范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在追求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方面已经达到了极致。

对于这一点就不再详述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

其它各种非经典逻辑。

如: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应用逻辑等,或者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与其它具体学科,但是它们在追求的无矛盾性及系统性是恒久不变的。

回顾逻辑学的发展,历史表明,迄今为止在逻辑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并不是逻辑学家们的创造,没有丰富的实际思维材料,就不可能有关于正确思维的经验总结,也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这门科学。

涅尔夫妇在谈到逻辑学的发端时指出:“因为逻辑并不单纯是有效的论证,而是对于有效性的规则进行考察,所以只有当手中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进行推理或论证的材料,逻辑才能自然产生。

法律规范中的适用法规范

法律规范中的适用法规范

法律规范中的适用法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而在法律体系中,适用法规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决定了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来做出裁决,以实现公平正义。

适用法规范,简单来说,就是在众多的法律规定中,选择出适用于特定案件或情况的法律条文。

这听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适用法规范要遵循法律的效力层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当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例如,如果一个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如法律或行政法规)发生冲突,那么在适用时应当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准。

其次,时间效力也是适用法规范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法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对于案件的裁决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般来说,新的法律颁布后,对于其生效后的行为和事件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通常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不能用新的法律去追究过去的行为。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可能会规定具有溯及力。

另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也是适用法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则。

当一般法和特别法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这是因为特别法往往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情况制定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例如,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如果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这部特别法,而不是仅依据一般性的民法规定。

同时,地域效力也是不能忽视的。

我国的法律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有些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而有些则仅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例如,地方性法规通常只在该地区范围内适用。

在处理涉及不同地域的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的地域效力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法学方法论中的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

法学方法论中的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

法学方法论中的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在法学研究中,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是两种主要的方法论。

它们各自强调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取证手段,旨在探讨法学领域中规则的生成、解释和应用。

经验主义是一种基于实证和经验观察的法学方法论。

它认为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来自于经验和社会实践,应当依赖于事实的证据和实际的经验观察。

经验主义认为法律规则应该以社会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模式和规律为基础,通过观察法律规则的实际运用和效果,对其进行研究和解释。

经验主义法学家倾向于使用实证的方法,如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和统计数据来发掘和验证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效果。

与之相对,规范主义是一种基于道义和理论的法学方法论。

它强调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应当基于价值观和原则,以实现正义和公平为目标。

规范主义认为法律规则应当建立在伦理、道德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通过逻辑推理和道义论证来解释和规范法律的实施。

规范主义法学家倾向于使用逻辑分析、道德辩证和法律哲学等方法来探究和解释法律规则的内涵和价值。

尽管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在方法和取证手段上存在差异,但它们并非是对立的对立面,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法律研究需要综合运用两者,以避免偏颇和片面性。

实证研究可以提供数据和证据支持,帮助我们了解法律规则的实际运用和成效,同时规范研究可以提供道义和伦理的指导,使法律规则更加符合公正和人性。

在现实法学研究中,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的运用与个别学者的倾向和学术背景有关。

一些实证主义者强调对法律实践的观察和描述,推崇案例法和实证研究方法;而一些规范主义者则更注重价值判断和道义论证,倾向于基于法律伦理学和法律哲学进行研究。

然而,无论是经验主义还是规范主义,都应当在法学研究中以客观、全面、综合的态度进行。

对于法学方法论的选择,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研究对象和问题。

在具体研究中,研究者应当根据研究对象和问题的特性选择适合的方法和手段。

有些问题可能更适合使用经验主义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而有些问题则更适合使用规范主义的方法进行价值判断和道义辩证。

法学的逻辑思维

法学的逻辑思维

法学的逻辑思维一、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不仅仅是一门知识体系,更是一种思维方式。

法学的逻辑思维是指在法律领域中运用逻辑思维方式进行问题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能力。

本文将以法学的逻辑思维为主题,探讨其特点和应用。

二、法学逻辑思维的特点1. 严密性法学逻辑思维注重推理过程的严密性。

在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过程中,需要进行严密的推理和论证,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归纳与演绎法学逻辑思维既包括归纳思维,也包括演绎思维。

归纳思维是从具体案例中总结出普遍性规律,而演绎思维则是从普遍性规律推导出具体结论。

法学逻辑思维通过归纳和演绎的运用,帮助法学者理清问题的本质和规律。

3. 概念的明确性法学逻辑思维强调概念的明确性。

在法律领域中,概念的准确定义是问题分析和解决的基础。

法学者需要对法律中的各种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和理解,以确保思维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案例分析法学逻辑思维常常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问题的研究。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法学者可以寻找案例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推导出普遍性规律,并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法学逻辑思维的应用1. 法律问题分析法学逻辑思维可以帮助法学者分析法律问题。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法学者可以理清问题的关键点,确定问题的本质,从而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推理。

2. 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法学逻辑思维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学者需要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确定法律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3. 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法学逻辑思维可以帮助法学者进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通过对法律规则的分析和比较研究,法学者可以发现制度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方案,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4. 法律实务的指导和规范法学逻辑思维可以为法律实务提供指导和规范。

通过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法学者可以总结出实务中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法律实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适用中逻辑与经验

法律适用中逻辑与经验

法律适用中逻辑与经验法律适用中逻辑与经验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吕来明作者简介:吕来明,法学硕士,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理论、票据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其大意是,某患者在医院死亡,其尸体被人冒领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未检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在收费后即将尸体火化,骨灰也未留存。

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一方面认定殡仪馆有过错,另一方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电视栏目点评专家确认殡仪馆构成侵权行为,但主持人问及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请求时,点评人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无奈,《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类型没有与本案相对应的情形,因此急需修改法律。

如此看来,这个无奈的确有点让人灰心,毕竟修改法律不是一件容易之事。

可是我却以为,这里的症结所在,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更不如说是法律适用方式出现了问题。

可见,为了无辜者不再无奈,除了修改法律,我们似乎还有更有效的路可走。

近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表明,法律适用的方式存在逻辑演绎与经验判断的分野。

如果拿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你会看到其中有“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根据XXX法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等文句。

这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方式。

首先是大前提“找法”,即“寻找”一个对某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抽象案件事实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其次是小前提,即认定本案的具体事实属于大前提限定的抽象关系的具体表现;最后是推论,即裁判。

逻辑演绎方式的要义在于“找法”,当法律规范对某一抽象事实体现的社会关系已经有所调整或规制时,法官的任务是将系争案件归于某类抽象事实之中,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只能以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加以裁判。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演绎方式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逻辑演绎方式是至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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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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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来明,法学硕士,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理论、票据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其大意是,某患者在医院死亡,其尸体被人冒领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未检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在收费后即将尸体火化,骨灰也未留存。

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一方面认定殡仪馆有过错,另一方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电视栏目点评专家确认殡仪馆构成侵权行为,但主持人问及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请求时,点评人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无奈,《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类型没有与本案相对应的情形,因此急需修改法律。

如此看来,这个无奈的确有点让人灰心,毕竟修改法律不是一件容易之事。

可是我却以为,这里的症结所在,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更不如说是法律适用方式出现了问题。

可见,为了无辜者不再无奈,除了修改法律,我们似乎还有更有效的路可走。

近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表明,法律适用的方式存在逻辑演绎与经验判断的分野。

如果拿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你会看到其中有
“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根据XXX法第XXX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等文句。

这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方式。

首先是大前提“找法”,即“寻找”一个对某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抽象案件事实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其次是小前提,即认定本案的具体事实属于大前提限定的抽象关系的具体表现;最后是推论,即裁判。

逻辑演绎方式的要义在于“找法”,当法律规范对某一抽象事实体现的社会关系已经有所调整或规制时,法官的任务是将系争案件归于某类抽象事实之中,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只能以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加以裁判。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演绎方式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逻辑演绎方式是至为有效的。

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这就使逻辑演绎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止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

在一般情况下,在相应的法律体系中,是能够找到演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法律制度越健全,逻辑演绎方式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发挥。

然而,任何好的制度都是相对合理的,逻辑演绎的适用方式也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
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是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

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然而现在却有一种重新拉开差距的永恒趋势。

”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具体案件都能以逻辑演绎的方式加以合理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逻辑演绎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恰恰就是基于法条崇拜心理支配所形成的只强调逻辑而忽略经验、只看到条文上的法律而无视生活中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只推崇逻辑演绎方式而不考虑其他方式。

讲到这里就可以说,对判例法国家经常采用的经验判断方式予以必要的关注是事关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问题。

法律适用中经验判断的方式,其要义是“造法”。

强调法的适用过程的重要性,不注重法规的逻辑适用,主张在行动中发展创造法律。

在经验主义法律观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尽管法律可以按照一整套合乎逻辑的方法确立相应的概念、规则,但法律时时受到社会不规则因素的影响,且它是历史的产物。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作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
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的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

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遇到上述情形,放弃找法的努力,而根据其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

以这种方式来适用法律,前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即便是在《民法通则》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的解决。

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经验判断方式所蕴涵的衡平、灵活赋予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不仅对判例法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在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重要。

只有根据社会现实要求,不断地用经验判断方式创立的相应的规则,才能避免和减轻制定法的僵化,保持其生命力。

另外,某些抽象的成文法规则,其具体适用本身就是建立在经验判断的基础上的,离开了经验判断,这些作为原则的抽象规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一个经验判断的过程。

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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