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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促进项目建设方案

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优化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四大家”领导要带头招商引资。每一位县“四大家”领导,带领一个职能部门,配备一个专班,安排3万元项目经费,一年内引回或负责建设一个投资额过百万元的项目。

二、各乡镇(场、区)和县直产业部门、职能部门都要建立项目专班,定领导,定目标,定奖惩,一年内必须引进1-2个落户的项目。引进的项目不论经济成分,不论产业类型,但必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年创税3万元以上、安排就业10人以上。凡一年内未完成任务的,对单位一把手由县委组织部通知离岗招商,半年后仍未引进项目资金的,责令其引咎辞职。

三、凡乡镇招商引进的项目,可以在乡镇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城区落户,在享受优惠政策上一视同仁。乡镇在城区所办项目的成果可抵算乡镇招商及经济建设目标任务,所创税收可返回乡镇。

四、凡招商引进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每1000万元10亩土地的额度,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后出让给投资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用地优惠,按政发[]8号文件政策办理。

五、组建行政服务中心,对招商引进项目的申报审批、各种税费收取、行政执法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口子收费,一个尺度对外,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服务的行为,优化社会环境。

六、实行收费审核准入制和执法检查告知制。凡对招商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行政性收费必须报行政服务中心审核批准;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提前3-5天告知行政服务中心审签认可。

七、对招商引进的企业按政发[]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税费优惠。头两年税收在保证有所增长的基础上,可实行协商入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政府有权免的,一律免除;有权减的,一律减半征收;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办证、办照一律只收工本费。

八、纪检、监察和行政服务中心都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招商引进的项目业主和外来客商投诉,加强监督保护。对招商引进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坚持挂牌保护。

九、凡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或对招商引进项目和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损害形象的人和事,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第一次检讨纠正,第二次通报曝光,第三次歇岗3个月或轮岗、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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