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消防部门火灾损失核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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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证中的火灾事故损失评估与鉴定

消防证中的火灾事故损失评估与鉴定

消防证中的火灾事故损失评估与鉴定一、引言火灾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还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火灾事故带来的损失,消防证中的火灾事故损失评估与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消防证中火灾事故损失评估与鉴定的概念、方法和应用。

二、消防证中火灾事故损失评估的概念火灾事故损失评估是指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对火灾事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量化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确定火灾事故对各种资源的实际损失程度,为后续的赔偿工作提供依据。

三、消防证中火灾事故损失评估的方法消防证中的火灾事故损失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直接损失评估:通过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记录,结合相关资料和证据,对直接损失进行准确评估。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

2. 间接损失评估:通过对火灾事故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进而估算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包括生产中断、市场损失、人员再培训费用等。

3. 风险评估:通过对火灾事故可能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火灾风险大小,为预防火灾提供依据。

4. 统计学方法:通过对历史火灾事故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建立数学模型,推算出火灾事故损失的概率分布和损失幅度,为消防设计和火灾预防提供参考。

5. 技术评估: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火灾模拟、数字地理信息系统等,对火灾事故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四、消防证中火灾事故损失鉴定的意义消防证中的火灾事故损失鉴定是对火灾事故损失进行权威性、独立性鉴定的过程。

其意义在于:1. 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依据:通过对火灾事故损失的鉴定,可以确定火灾责任的大小,为责任人的追究和赔偿提供依据。

2. 为火灾事故损失的赔偿提供依据:鉴定的结果可以为受损方和保险公司提供准确的损失数据,以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3. 为火灾预防和防控提供经验教训:通过鉴定火灾事故损失,可以深入分析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演变过程,为制定有效的火灾预防和防控措施提供经验教训。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时间:2012-11-02 18:24:20 | 作者:hurui | 文章来源:自录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修订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修订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随意猜测、武断结论。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相关单位要加强合作协调,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事实客观、科学公正、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科学可靠。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注重技术分析,不得因竞争关系或权力地位对专业人士进行打压和限制。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对调查情况的监督,增强公众对调查工作的信任。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掩盖事实和压制证据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成立调查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确定调查领导小组和各类专家组成员。

2.勘察现场: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找事故原因和相关证据。

3.调取资料:调取火灾事故相关的资料、记录和视频等证据。

4.取证调查:对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和资料。

5.技术分析:对火灾事故的技术特点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

6.制定调查报告:对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形成调查报告。

7.上报审批:将调查报告上报审批单位,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明确调查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分工任务,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调查技术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度,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重视现场勘查和现场实验,对火灾现场进行系统的勘查和分析, 确保调查工作的真实可靠。

火灾事故损失如何评定

火灾事故损失如何评定

火灾事故损失如何评定一、人员伤亡损失评定人员伤亡是火灾事故中最严重的损失之一。

评定人员伤亡损失需要对火灾发生的地点进行调查,了解火灾当时的情况,包括火灾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火势大小等。

可以采用问卷调查、采访受害者或目击者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此外,还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查阅医院急救记录等方式获取更多信息。

评定人员伤亡损失时,需要考虑到因火灾导致的直接伤亡,以及由于火灾引发的次生伤害,比如烟雾中毒、烧伤感染等。

除了对受伤或死亡的人员进行评定外,还需评估因火灾造成的心理创伤等潜在影响。

二、财产损失评定火灾事故通常会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这包括房屋、家具、财物等的损毁。

评定财产损失时,需要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火灾波及的范围和影响。

可以通过调查房屋、物品的残值和损失来进行评估。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因火灾引发的次生损失,比如因房屋被烧毁而导致的住房租金支出增加,或者因财物损毁而导致的商业经营收入下降等。

同时,还需要对保险理赔、政府赔偿等情况进行评估,这可以帮助确定实际的损失金额。

三、社会影响评定除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火灾事故还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对周边居民的心理影响、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

评定社会影响时,需要考虑火灾的发生对周边社区的影响,以及火灾事故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政府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措施,这可以帮助评估社会影响的实际程度。

四、如何评定火灾事故的损失评定火灾事故的损失需要综合考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为了更准确地评定火灾事故的损失,可以采用以下步骤:1. 收集资料:通过现场调查、问卷调查、采访受害者和目击者等方式,收集与火灾事故有关的资料,包括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火灾对社会的影响情况等。

2. 分析数据: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火灾事故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方面造成的实际影响。

火灾后如何评估损失并进行重建

火灾后如何评估损失并进行重建

火灾后如何评估损失并进行重建火灾是一种极其破坏性的灾害,它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还会给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当火灾发生后,如何准确评估损失以及有效地进行重建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评估损失是重建工作的基础。

在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确保现场的安全,等待消防部门确认火灾已经完全扑灭并且现场环境稳定后,才可以开始评估工作。

对于建筑物的损失评估,需要专业的建筑工程师或结构专家参与。

他们会检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包括墙壁、柱子、梁等是否受到了损坏,是否存在倒塌的风险。

评估墙壁是否有裂缝、柱子是否倾斜、梁是否变形等情况。

如果主体结构受损严重,可能需要拆除重建;如果只是部分受损,可以考虑进行修复加固。

同时,要对建筑物内部的装修和设施进行评估。

查看地板、天花板、门窗、电气设备、管道等的损坏程度。

地板是否被烧焦、天花板是否脱落、门窗是否变形无法使用、电气设备是否完全损坏、管道是否破裂等等。

这些设施的损坏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修复成本和时间。

对于物品的损失评估,需要详细列出被烧毁或损坏的物品清单。

这包括家具、家电、衣物、书籍、文件等。

对于高价值的物品,如珠宝、艺术品、收藏品等,需要提供相关的购买凭证或鉴定报告,以确定其价值。

在评估物品损失时,要注意区分完全损坏无法修复和部分损坏可以修复的情况。

除了物质损失,火灾还可能导致业务中断和经济损失。

如果是商业场所,要评估火灾期间的营业损失,包括失去的订单、客户流失、租金收入减少等。

对于工厂或生产企业,要考虑生产设备的损坏、原材料的损失、产品的损毁以及生产计划的延误所带来的经济影响。

在完成损失评估后,接下来就是制定重建计划。

重建计划要根据损失评估的结果来制定,既要考虑恢复原有的功能和外观,也要考虑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和安全性。

如果建筑物主体结构需要重建,要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在重建过程中,要使用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如防火板材、防火涂料等,以提高建筑物的防火等级。

对火灾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对火灾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对火灾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我是XXX公司的XXX,我在此陈述在XXX年XX月XX日发生的火灾事故的重新鉴定申请。

1. 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在我公司位于XXX地区的生产车间。

当时,由于车间内某一台设备发生故障,导致设备起火,随后火势迅速蔓延。

直到消防队及时赶到扑灭火势,车间损失严重,导致设备及库存物资的巨大损失。

经过初步调查,初步认定事故的原因是设备自身问题引发的火灾。

2. 问题陈述然而,我公司对初步鉴定结果并不满意。

我们认为事故的起因可能不仅仅是设备自身问题,还可能涉及其他未被发现的问题。

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对此事故进行重新鉴定,以查明真实的事故原因,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益。

3. 重新鉴定的必要性首先,我们对事故发生前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情况十分重视,我们在日常生产中一直十分重视设备的维护和安全检查工作,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因此,我们认为设备自身问题并不足以导致如此严重的火灾事故发生。

我们怀疑事故发生可能还涉及其他未被发现的问题。

其次,我们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了专业的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设备本身并没有发现明显的故障,因此更需要对事故进行重新鉴定,以排除其他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后,事故对我公司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公司无法独自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事故进行重新鉴定,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4. 重新鉴定的期望我们希望能够对事故进行重新鉴定,排除其他因素对事故的影响。

我们将会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证据。

我们希望通过重新鉴定,查明真相,还原事故的全貌,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 结语在此,我代表公司向XXX局提出火灾事故的重新鉴定申请,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受理和支持。

我们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希望XXX局能够审慎对待我们的申请,并能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及时给予回复。

我们将静候佳音,谢谢!此致XXX公司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4.02.05
•【文号】公通字[1994]7号
•【施行日期】1994.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或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公通字(1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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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顾某、被告王某系东西紧邻。

2004年2月23日,是王某的50岁生日。

贺寿放鞭炮是当地人的传统习俗,也是喜庆的高潮,王某庆寿自然也离不开这道程序。

不幸的是,当日下午王家燃放烟花爆竹后,引燃了东邻顾某家的草堆,至当晚9时许,方将草堆火扑灭。

该日,顾某家中无人,请顾某的母亲打开门查看,未发现顾某屋内有明火。

不料,当日夜间,顾某房屋内突然窜出大火,浓烟滚滚而上,等早春寒夜中熟睡的左邻右舍惊醒时,顾家的4间住房及屋内的全部财物均被焚毁。

公安消防部门认定顾家住房着火为外来火种引起,火灾损失核定为7572元。

事故发生后,顾某与王某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火灾系由被告放鞭炮引起并无争议,主要对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损失的核定产生了争议。

原告诉称,因被告放鞭炮贺寿导致我房屋被焚毁,尽管消防部门核定损失为7572元,但整个实际财产损失达14694元,我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损失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并承担照相、差旅、鉴定、误工等费用。

被告辩称,对火灾原因表示认可,但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只有7572元,这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结论,不能随意改变,我
仅同意在有权部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赔偿。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损失核定能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推翻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系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与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都未规定行政机关对损失核定享有最终决定权,故其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推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宜直接否定,否则就是越俎代疱。

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行为属于一种技术性鉴定,对于技术鉴定通常都可以重新鉴定。

如消防部门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委托鉴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的一个环节,只对火灾损失起证明作用,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因其不属于鉴定行为,不可重新鉴定。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均有不足之处,主要理由:
一、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对损失核定的最终决定权未作明
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终结后,必须依法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三种行为。

但对这三种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问题上,各方观点却截然相反。

法学专家普遍认为,这三种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具备可诉性。

公安消防部门则认为,这些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从大量消防部门人员所撰写的研讨文章中可见一斑。

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明确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通过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
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但在上述规定中,对损失核定的最终决定权未作明确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就造成了很大争议,运作起来非常困难。

当然,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属于可诉范围的问题,各国法律一般都是由基本法或司法解释来确定的,而公安部既不是基本法的立法机关,也不是司法解释的有权机关,其在上述规章和批复中的规定难免存在部门保护主义的嫌疑。

二、火灾损失核定行为是一种新型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简单归入那一类具体行政行为中。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火灾损失核定并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后果,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但这一司法解释是根据现阶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宜太宽理念,作出的权宜性规定。

从世界各国普遍的行政法理论来看,只要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此,火灾损失核定行为显然是消防部门在行政安全管理活动中行使消防法规定的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火灾事故,作出的影响火灾当事人赔偿权利义务大小的行为,应当视为一
鉴定行为,也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证明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是对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行为,其显著特征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火灾损失核定只是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一个环节,尽管其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故火灾损失核定不能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

鉴定行为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无地域性等特点,各类鉴定机构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通常情况下鉴定人受到指派、委托或聘请后才能启动鉴定程序;而损失核定则有严格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公安消防部门必须依职责主动作为,因此损失核定行为不同于普通的技术鉴定行为。

尽管任何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书面形式在相应的民事诉讼都能起到证明作用,但普通的行政证明行为只是对已确认事实的一种事后证明行为,而损失核定则是对尚未确认事实一种认定,如果将其仅视为一种普通行政证明行为,实际上是帮助消防部门推卸核定中应尽的法律责任。

简单归入那一类具体行政行为中。

当然,从损失核定的专业
性要求和实际运作过程来看,其比较接近鉴定行为,因而其运作后表现出来的书面材料,应类似于鉴定材料。

三、民事诉讼中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书面结论时应按证据要求进行审查。

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建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火灾事故赔偿纠纷时常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程序中法官能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审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上,审判实践中争议一直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无论是可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书面结论,在民事诉讼中都属于公文书证的范畴,既然审判人员对全部案件证据有审查判断权,那么对这些公文书证理应享有审查判断权。

但司法权不能取代行政权,民事诉讼不能取代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公文书证的审查应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

大家知道,证据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合法性即要求证据形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外部要件条件必须具备。

关联性、真实性主要属于实体审查的内容。

笔者认为,民诉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公文书证的审查只能局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合法性审查;而不可进行实体审
查,即不可进行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否则就会取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功能。

现行法律对火灾损失核定书形式要件,即应具备的内容种类未作明文规定,但其作为公文书证理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这是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要求。

由于损失核定类似于鉴定行为,可参照法律或司法解释对鉴定结论的有关形式要求。

上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为此,笔者认为火灾损失核定通常应具备下列内容:核定的材料,核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核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核定结论,对调
查核定人员资格的说明,核定人员及核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不具备上述主要内容的,法官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否定核定书的证据证明力。

本案中,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书仅有明确的结论。

至于结论如何得出,只字未提,从司法公正原则,法官显然不能认可其证据效力。

在否定核定书的证据效力后,考虑到目前法律上对火灾损失核定的不可诉性,承办法官可有两种选择:一是建议消防部门重新核定损失,二是根据提出异议
本案法官选择第二方案,经鉴定,火灾损失为14433元。

最后经法庭调解,被告王某夫妇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顾某财产损失及照相、差旅、鉴定、误工费用等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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