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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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US Code)篇目

《美国法典》(US Code)篇目
Title 43 Public Lands
Title 44 Public Printing and Documents
Title 45 Railroads
Title 46 Shipping
Title 47 Telegraphs, Telephones, and Radiotelegraphs
Title 48 Territories and Insular Possessions
Title 49 Transportation
Title 50 War and National Defense
第35篇专利
第36篇爱国团体与章程
第37篇军职部门的薪金与津贴
第38篇退伍军人的福利
第39篇邮政
第40篇公共建筑、财产和工程
第41篇公共合同
第42篇公众健康与福利
第43篇公共土地
第44篇公共印刷业与文件
第45篇铁路
第46篇航运
第47篇电报、电话和无线电讯
第48篇领地和岛屿属地
第49篇运输
第50篇战争和国防
《美国法典》(US Code)篇目
中译文
原英文
第1篇总则
第2篇国会
第3篇总统
第4篇国旗和国玺,政府所在地,以及各州
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
第6篇国内安全
第7篇农业
第8篇外籍人和国籍
第9篇仲裁
第10篇武装力量
第11篇破产
第12篇银行和银行业
第13篇人口普查
第14篇海岸警卫队
第15篇商业和贸易
第16篇资源保护
Title 33 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
Title 34 Navy (repealed)

美国部分法规及标准要求简介

美国部分法规及标准要求简介
影响
食品标签法规的实施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所购买的食品的成分 、营养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同时,这些法规也促进了美国食品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 了产业的竞争力。
02
环保法规
清洁水法
总结词
该法案旨在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详细描述
清洁水法是美国最重要的环保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该法案规定了排放到水体中的污染 物的种类和浓度,以及排放标准。此外,清洁水法还要求工业设施、市政设施等在处理废水时必须符合相关标 准,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该法案的实施对保护美国的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护等方面。
建立了电信用户投诉机制,对 电信服务的质量和收费问题进
行监督和处理。
05
其他重要法规
贸易法规
贸易法规是美国政府在国际贸易方面 进行管理、监督和调节的重要依据, 主要涉及关税、进口限制、反倾销、
反补贴、贸易救济等方面。
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FTA)也是贸易法规的重要组成部 分,这些协定对商品进出口、投资、
知识产权法规的执行对于保障知 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技术 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 律。
主要涉及禁止非法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方 面,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的执行对于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提高消费者 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物质处理法规
危险物质处理法规(HAZMAT)是美国国土安全部依据《危 险物质处理法案》所颁布的法规,其目的是确保危险物质在 运输、储存、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美联邦法规认证分类

美联邦法规认证分类

美联邦法规认证分类
美联邦法规认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认证:用于无线通信设备、电信设备和电子设备的认证。

该认证确保设备符合FCC的无线电频率和电磁辐射规定。

2.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认证:用于医疗器械、药品和食品等产品的认证。

该认证确保产品符合FDA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

3.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认证:用于消费品的认证,例如儿童玩具、家具和电器等。

该认证确保产品符合CPSC的安全性要求。

4. 美国环境保护局 (EPA) 认证:用于化学品、农药和杀虫剂等产品的认证。

该认证确保产品符合EPA的环境标准。

5.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认证:用于进口和出口商品的认证。

该认证确保商品合法、符合美国海关规定。

6. 美国劳工部 (DOL) 认证:用于劳工条件和福利的认证,例如工时、工资和安全规定等。

该认证确保雇主遵守劳工法规。

7. 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认证:用于环境友好产品的认证,例如能源效率产品和再生能源设备等。

该认证表明产品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这些认证是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美国联邦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因为没有认证可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或面临法律责任。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 1938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 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之一。 • FFDCA规定任何不清的、腐烂的、腐败变 质的或其他方面不适用的食品都视为伪劣食品。 同时该法还规定,只是是在不卫生条件下制作、 包装食品,那么不管有没有污染发生,都被视 为伪劣品,这就对加工业提出了“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要求。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二、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FDA的组成部门及职能: • (3)设备安全和放射线保护健康中心(CDRH)
•确保新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 •在世界各地有两万多家企业生产从血糖监测仪到人 工心脏瓣膜等超过八万种各种类型的医疗器械。这 些产品都是同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因而该中心同 时还监管全国范围内的售后服务等。对于一些象微 波炉、电视机、移动电话等能产生放射线的产品, 该中心也确定了一些相应的安全标准。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二、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EPA对食品安全的责职: •(1)建立安全饮用水标准; •(2)管理有毒物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 •(3)检测、预防饮用水质量及污染途径; •(4)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的限量水平; •(5)制定农药、环境化合物的限量及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特征:
•4.强化生产源头控制。 •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和标准等级制度严格控制和管 理进入市场的农产品; •食品企业要通过三项认证,即管理上要通过 ISO9000认证,安全卫生要通过HACCP认证,而环保 上要通过ISO14000认证。
•二、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4.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 •该中心管辖范围为所有食品。

美国认证法规清单

美国认证法规清单

美国认证法规清单/Regulation List1. FMVSS1.1、FMVSS 40CFR(EPA2008)对排放的控制和管理1.1.1、FMVSS 40CFR 85排放控制方面的管理性法规1.1.2、FMVSS 40CFR 86排放法规1.2、FMVSS 49CFR 技术标准1.2.1、FMVSS 49CFR571 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1.2.2、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1.2.2.1、FMVSS 49CFR554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1.2.2.2、FMVSS 49CFR556 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1.2.2.3、FMVSS 49CFR557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1.2.2.4、FMVSS 49CFR573缺陷与不符的责任与报告1.2.2.5、FMVSS 49CFR577缺陷与不符的通知1.2.3、修改的安全法规1.2.3.1、FMVSS 49CFR585提前式安全气囊阶段报告要求1.2.3.2、FMVSS 49CFR586 侧碰撞阶段报告要求1.2.3.3、FMVSS 49CFR589上部内饰件头部碰撞保护阶段报告要求1.2.3.4、FMVSS 49CFR590 轮胎压力检测系统阶段报告要求1.2.3.5、FMVSS 49CFR596 儿童约束固定系统阶段报告要求1.2.3.6、FMVSS 49CFR597 额定总重量不超过4536KG的机动车轮胎阶段性报告要求1.2.4、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1.2.4.1、FMVSS 49CFR510 信息收集权1.2.4.2、FMVSS 49CFR555 暂时豁免1.2.4.3、FMVSS 49CFR565 VIN代号要求1.2.4.4、FMVSS 49CFR575 消费者信息法规1.2.4.5、FMVSS 49CFR576 记录的保持1.2.4.6、FMVSS 49CFR580 里程表披露要求1.2.4.7、FMVSS 49CFR581 保险杠标准1.2.4.8、FMVSS 49CFR591 满足FMVSS的车辆的进口1.2.4.9、FMVSS 49CFR596 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系统的报告要求1.3、防盗技术法规1.3.1、FMVSS 49CFR 541联邦机动车防盗标准1.3.2、FMVSS 49CFR 542选择应满足防盗标准的系列车型的规程1.3.3、FMVSS 49CFR 543 对车辆防盗标准的豁免1.3.4、FMVSS 49CFR 544 保险公司报告要求1.4、节能技术法规1.4.1、FMVSS 40CFR 600 燃油经济性法规1.4.2、FMVSS 49CFR 523车辆分类1.4.3、FMVSS 49CFR 525 豁免满足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1.4.4、FMVSS 49CFR 526 放宽执行美国1980年汽车燃油节约法的申请和计划1.4.5、FMVSS 49CFR 529 多阶段汽车制造商1.4.6、FMVSS 49CFR 531 乘用车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1.4.7、FMVSS 49CFR 533 轻型载货车燃油经济性标准1.4.8、FMVSS 49CFR 535 轻型载货车CAFE值前3年和后3年的使用1.4.9、FMVSS 49CFR 537 汽车燃油经济性报告1.4.10、FMVSS 49CFR 538 替代燃料车辆的生产鼓励措施1.5、认证制度1.5.1、FMVSS 49CFR566制造商识别1.5.2、FMVSS 49CFR567 认证1.5.3、FMVSS 49CFR568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车辆2、EPA2.1、空气清新法(clean air act)2.1、FMVSS 40CFR(EPA2008)对排放的控制和管理3、CARB3.1、2001型式年及以后蒸发排放标准及测试方法3.2、2001型式年及以后—尾气排放污染标准及测试规程3.2、2001型式年及以后---装配线测试规程3.3、2009及以后车型年---标签要求3.4、California new vehicle compliance test procedure3.5、Procedures for Exemption of Add-On and Modified Parts3.6、The California Low-Emission Vehicle Regulations( December 31, 2008)3.7、Title 13, California Code Regulations, Section 1968.2, Malfunction and Diagnostic SystemRequirements for 2004 and Subsequent Model-Year Passenger Cars, Light-Duty Trucks, and Medium-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 (OBD II)3.8、California Refueling Emission Standard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2001 and SubsequentModel Motor Vehicles( October 17, 2007 )3.9、California smog index label specifications for 2004 though 2009 model year passenger carand light duty trucks4.0、Title 13,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Sections 2035, 2037, and 2038, Emission ControlSystem Warranty Requirements for 1990 and Subsequent Model Year Passenger Cars, Light-Duty Trucks, and Medium-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5.0、Title 13,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hapter 1, Motor Vehicle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Article 2, Approval of Motor vehicle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 (New vehicles);Section 1969, Motor vehicle Service Information –1994 and Subsequent Model Passenger Cars, Light-duty Trucks, and Medium-Duty6.0、Title 13,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Section 1968.5, Enforcement of Malfunction andDiagnostic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2004 and Subsequent Model-Year Passenger Cars,Light-Duty Trucks, and Medium-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如果贵公司有对专有法规的需要,可以来信,我们会竭力为你们解决!。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3.1 美国的车辆法规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3.1.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美国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

美国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

美国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美国法是指在美国国内适用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与州法两部分组成。

本文将介绍美国法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其实施的一些重要原则。

一、宪法法律体系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政府的权力架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规定了联邦政府及其三个分支(行政、立法、司法)的职权,并保护了公民的言论、信仰、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是法律优先级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都要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

二、联邦法律体系1. 联邦法律联邦法律是在美国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或特定领域。

联邦法主要由国会通过,例如《反恐怖主义法》、《劳工标准法》等。

审理联邦法案的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法院。

2.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法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法是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释和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通过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了解到联邦法律体系的一些具体适用情况。

三、州法律体系美国的州法系统由各个州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的法律组成,与联邦法并行适用。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法律,适用于该州内的事务。

州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如加州的《债权法典》、纽约州的《刑法》等。

四、法律实施原则1. 立法的原则美国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国会的立法程序,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协同制定。

立法过程中通常经历提案、委员会审查、辩论和最终投票等环节。

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还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范。

2. 司法的原则美国采用审判制度,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审查和判决等步骤。

司法的原则要求法官公正独立,确保对案件的公正评判,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执行的原则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法律的判决和决议。

例如,刑罚、民事判决和合同执行等都需要执行部门进行监管和执行。

在刑事案件中,判决的执行通常由警察、监狱系统等机构负责执行。

总结:美国法是一个复杂但完善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联邦法和州法构成。

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行等原则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美国法律制度是一个由宪法和法律组成的体系,旨在维护公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秩序,并为公正和平衡的司法系统提供支持。

该法律制度具有多个特点,包括宪法的至高无上、分权制衡、普遍适用等。

首先,美国宪法是该法律制度的核心。

它是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同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设立了三个独立的政府分支,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互相监督。

其次,美国法律制度具有分权制衡的特点。

宪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家事务,如国防和外交,而州政府主要管理教育、交通和卫生等事务。

这种分权制衡的设计旨在确保联邦政府不会过于集权,同时给予州政府一定的自治权。

第三,美国法律制度是普遍适用的。

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并接受其约束,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背景如何。

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普遍有效,不允许特权阶级或特定群体享有特殊待遇。

第四,美国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系统由联邦和州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解决争议。

法官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他们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决策。

被告有权拥有公正的审判和辩护,而检察官则负责起诉违法者并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美国法律制度具有法治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是统治的基础,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法律是公认的、明确的规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政府和领导人。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程序的要求,并接受公众的审查和监督。

总之,美国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用于解决社会争议、维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的特点包括宪法至高无上、分权制衡、普遍适用、司法独立和公正,以及法治原则。

这些特点共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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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3.1 美国的车辆法规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3.1.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FMVSS法规目前共计58项,分为5大类: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3项。

FMVSS500系列---- 1项。

表3-1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项目名录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

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

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权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调查、检验或询问:1.使用传票传唤;2.召开听证会;3.进行行政托管;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5.签发书面要求。

◆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某项法规的制定工作,或确定某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与FMVSS不符或带有安全缺陷向NHTSA提出申请的程序,以及NHTSA如何处理和回复这些申请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3部分法规制定程序该法规规定了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发布、修订、撤消有关技术法规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5部分对FMVSS的暂时豁免该法规规定某些机动车辆可以暂时性地豁免满足一项或多项FMVSS,这样就使得机动车辆制造商在遇到严重的经济困境,或为了促进某些机动车辆安全或环保新技术的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应用该法规获得对FMVSS的暂时豁免。

◆ CFR第49篇第565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该法规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格式、内容和外观要求,以及VIN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以便利获取有关的车辆识别信息,提高车辆产品召回的准确性和效率。

◆ CFR第49篇第566部分制造商识别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或应满足FMVSS要求的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向NHTSA上报有关的识别信息,以及所生产的装备部件的描述。

其目的是便利对制造商的管理,并对所有的受控制造商建立编码系统。

◆ CFR第49篇第567部分认证该法规规定了固定在机动车辆上的认证标签或标志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使消费者通过认证标签或标志就能确定该车辆满足了哪些FMVSS和联邦防盗技术法规。

◆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该法规规定了使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的制造商确保车辆满足FMVSS和其它法规的方法。

◆ 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该部分为消费者信息法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车辆制动距离、载货车—旅游车厢载荷、统一的轮胎质量分等、多用途车辆的操纵性和运行特性等在内的信息。

◆ CFR第49篇第576部分记录的保持该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制造商要保持针对可能涉及机动车安全性的故障的各种投诉、报告和其它记录,因为在对可能存在的机动车辆安全缺陷和与FMVSS和其它相关法规不符进行调查、裁决或其它处理时需要用到这些记录。

◆ CFR第49篇第580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的转让者和承租人应分别向受让人和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里程数和精度。

目的是向机动车辆购买者提供有关里程表和车辆行驶里程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了解车辆的状况和价值,同时明确告知车辆已行驶里程也是车辆产权转让的条件之一。

此外该法规的另一目的是保有这些记录,以便用于可能出现的违反《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调查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起诉、裁决或其它行为。

◆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该法规规定了车辆低速前后碰撞的抗碰撞性,以减少乘用机动车辆在低速碰撞中对车辆前后端形体损伤。

◆ CFR第49篇第591部分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该法规规定了对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进行管理的程序,目的是确保进口到美国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符合(或使其符合)防盗标准、所有FMVSS和保险杠标准。

该法规同时规定不符合上述技术法规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如果其最终目的是出口到其它国家,或交由美国政府任意处置,可以暂时性地进口到美国。

◆ CFR第49篇第596部分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该法规规定乘用车、总重量不超过3855kg(8500 Ib.)的载货车和多用途乘用车辆,以及总重量不超过4563kg(10000 Ib.)的大客车制造商必须报告已经满足FMVSS 225(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上述车辆数量,同时要保有与上述报告相关的记录。

3.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该法规规定了FMVSS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程序;调查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并确定存在与法规不符和缺陷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该法规规定了在确定某一缺陷或不符对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性来说影响不大时,豁免机动车辆和可更换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应满足通知和纠正要求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制造商是否对安全缺陷或与FMVSS不符尽到了通知车主、购买者和零售商,或者就这些缺陷或不符进行纠正的义务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

该法规同时规定了就上述问题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该法规规定制造商必须:1.保有就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已通知购买者和车主的名单;2.报告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中的缺陷;3.报告与FMVSS不符的情况;4.就缺陷与不符的通知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5.提供就缺陷与不符与分销商、零售商和购买者通信函件的副本。

◆ 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该法规规定应就可能出现的安全性缺陷或与FMVSS不符通知机动车辆或可更换装备部件拥有者,使他们获得这方面足够的信息,使车辆或装备部件能尽快得到检验,必要时缺陷或不符得到纠正。

◆ 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该法规规定就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安全缺陷和与FMVSS不符,制造商应负的责任。

主要责任包括:1.通知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的拥有者;2.纠正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

4.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MCSR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ederal Motor Carrier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规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

这些法规同样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5.美国修改安全法规情况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的安全性,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运输部在不晚于2005年9月1日,制修订有关的技术法规,分阶段规定车辆的所有后排乘坐位置安装腰/肩式安全带。

为此,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于2004年12月8日颁布最终法案(Final Rule),修改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208:乘员碰撞保护(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第49篇第571部分中)。

要求除侧向座椅外,对所有额定总重量不超过4536kg(10000lb)的机动车辆上的后排座椅(无论是前向安装还是后向安装)安装2型完整的腰/肩安全带。

侧向座椅可以安装1型腰带式安全带,或者2型安全带。

车辆制造商可以分阶段逐步达到这一要求,从2005年9月1日后,占产量50%的车辆应满足这一安全带安装要求,2006年9月1日后,占产量80%的车辆应满足这要求,2007年9月1日后,100%的车辆应满足这一要求。

由于FMVSS208在内容上还与其它的法规密切相关,因此,本法案还同时修改如下美国汽车技术法规:CFR第49篇第585部分:提前式安全气囊(advanced air bag)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86部分:侧碰撞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89部分:上部内饰件头部碰撞保护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90部分:轮胎压力监测系统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96部分:儿童约束固定系统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97部分:额定总重量不超过4536kg(10000lb)的机动车辆轮胎阶段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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