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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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5〕4号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最新规定

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最新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待确定),对研究生领取
论文奖励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办理时间:
每年两次办理论文奖励领取事宜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天津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杨冬;联系电话:27406642)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五、其他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大学关于奖励研究生发表被 SCIE 或 EI 收录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津大校发〔2005〕64 号)同时 废止。 2. 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参照本奖励规定执行。
附件 1.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的领取办法 2.天津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领取登记表 3.天津大学研究生领取高水平论文奖励委托书
三、奖励领取人界定 1. 天津大学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毕业生); 2. 本校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不予奖励; 3. 毕业后留本校任教人员,仅限毕业前以研究生身份领取一次, 入职后不予奖励; 4. 博士后不予奖励。 四、奖励领取程序和要求

研究生学术规范讲座20111116_定版_

研究生学术规范讲座20111116_定版_

第二阶段(2002-2005)
2002年,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组织了“我国科学道德与学风问题 ”的研究,该研究于2004年呈报国务院。 200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了各高校的科 研诚信制度建设 社会科学的科研和教育机构开始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阶段(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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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研道德建设的新趋势
3.1 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国际化 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国家间的合作、 国际组织的介入标志着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的国际化。如:
世界经合组织(OECD)于2007年2月22-23日在日本东京召开 专题讨论会。会后经讨论会审阅,于同年6月25日发表了《确保 科学诚信和预防不端行为的良好实践的报告》(Report on Best Practices for Ensuring Scientific Integrity and Preventing Misconduct )。 为了便于开展全球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对话,商讨科研不端行为治 理和科研诚信建设行动议程,2007年9月17-19日,由欧洲科学 基金会(ESF)和美国卫生与福利部下属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 )共同发起并组织的世界首次科研诚信大会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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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其背景
1.3 治理模式发生了怎样的转变? 内化模式
科研道德规范,在日常的科学实践中,一般通过“师徒”关系得 到传承和强化 只有当某种危机出现时,才会通过科学家的自觉的道德反思或谴 责表达出来
制度化模式
科研道德规范,在日常的科学实践中,一般通过一种比较完善的 制度体系,系统地和社会化地表达出现 科研道德规范被以符号化(或文本化)的方式得到表达。当某种 危机出现时,即可以按照已有的规范要求对其对其加以识别,按 照既有的程序及规则进行处理,并且通过对不端行为的惩罚,对 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

天大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发布)

天大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发布)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导师署名的研究生在国内外期刊和学术会议公
开发表的论文,因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因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被举报且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暂停一年招生,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有关研究生,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资格或待遇等,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论文评阅阶段,被评审专家认定抄袭与剽窃他
人学术成果,或被评审专家认定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对有关研究生,不批准答辩申请,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雇佣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造成
不良后果;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发表论文署名不实或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伪造他人签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经认定属实,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研究生由此而获得的各种荣誉、资格和待遇。

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2010年11月17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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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27403736)
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
(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
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6.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上交所在(本)实验室或导师。

第五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应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4.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5.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
文章、学术报告等)。

6.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8.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天津大学的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9.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10.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11.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2.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3.在论文致谢中表达对本论文工作无直接关系人员的感谢。

1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5.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违反学术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1.处分公布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按《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给予下列处理:
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受到纪律处分的已获得学位人员,校学位办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第十条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处理规程
第十一条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在发现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后,即组织进行相应调查。

第十二条校学位办通知学术失范行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小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

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七、八、九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校学位办。

校学位办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

第十三条校学位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
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失范人员本人。

第十五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失范人员本人后,失范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术失范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学院在收到学术失范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记入失范研究生档案。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记入其档案。

第十七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原则上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7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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