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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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7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7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9日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工作原则1.5适用范围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2组织机构与职责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指挥部组成2.1.2成员单位职责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级别及发布3.2.1预警分级3.2.2预警分级标准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3.2.2.2重大环境事件(二级)3.2.2.3较大环境事件(三级)3.2.2.4一般环境事件(四级)3.2.3预警信息发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机制4.2紧急状态4.3信息发布4.4应急结束4.5调查与总结5保障措施5.1通信保障5.2救援装备保障5.3资金保障5.4物资保障5.5医疗卫生保障5.6交通运输保障5.7治安保障5.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5.9对外联络保障5.10奖励与责任5.10.1奖励5.10.2责任追究6预案管理6.1宣传、培训和演练6.1.1宣传6.1.2培训6.1.3演练6.2预案更新6.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将水体污染危害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控制到最小,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环境,减少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由此造成的国际、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双鸭山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双鸭山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双鸭山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双政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流程再造和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组的通知双政办发〔201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窗口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流程再造,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最多跑一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力推进市、县(区)、中省直单位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成立流程再造和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组。

一、组织机构组长:辛敏超副组长:楼中梁王长泰成员: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中心及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党组成员、调研员张义刚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编委办副主任齐慧武、市政府办调研员李振宇、市发改委总经济师聂洪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骆忠波、市行政审批中心副主任张坤担任。

二、任务分工(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再造。

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工作,集中开展流程再造审核,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减少材料。

(市政府办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承办单位配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二)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1.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按照“应上尽上”原则,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网上办理,先行重点推进与企业经营、群众民生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年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率达到50%的任务目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双政办发[2016]62号【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8【实施日期】201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6〕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8日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4号)精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整合、统一规范。

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场外无交易。

2.坚持管办分离、理顺职能。

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统筹推进机构。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双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18【实施日期】2014.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日前,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通报2012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的函》(黑环函〔2013〕405号),对我市4个市区饮用水水源(岭东区定国山水库、市第二水源、宝山区水源、四方台区水源)及4个县共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环境管理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我市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为提高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现就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完成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均未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

由于保护区边界不清,致使保护区处于无人监管或开放式管理状态,严重威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各辖区政府应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中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定位坐标点完成全部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设置,标志设置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目前,饶河县、宝清县、岭东区、市第二水源、宝山区、四方台区完成了部分界标、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友谊县、集贤县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要积极行动,确保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设置。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双政办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5日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省深入实施“五大规划”和全力打造现代煤电化钢产业示范区、绿色有机食品产业聚集区、黑土湿地旅游核心区和对外贸易服务区等四大产业区战略,以建设生态双鸭山为统揽,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不断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双鸭山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4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5%以上。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双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5〕49号岭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8日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寒葱沟水库是我市的主要供水水源,其水质状况关系着市中心区及岭东区居民的饮水安全。

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寒葱沟水库生态保持良好、水质稳定达标,但其保护区范围内也存在着煤井和居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以及交通运输风险等隐患。

为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制订本方案。

一、综合整治目标取缔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彻底清理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寒葱沟水库上游准保护区内的煤井生产废水经治理后达标排放;完善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持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二、综合整治任务(一)加强监管,控制交通运输风险。

双桦公路穿越寒葱沟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库区水质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水源地管理部门应对进入保护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建立饮用水水源交通运输风险源目录,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以及其它威胁饮用水安全的物质。

禁止超载运输车辆通行,所有通过车辆应做好防漏撒挡护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水权改革决策部署,鼓励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双鸭山市水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双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有效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督促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

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董高峰市政府副市长召集人:王树春市政府正处级督查专员张海燕市环保局局长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于国洺宝山区副区长于学斌市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马相力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王景权市公安局副局长车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尹茂盛市工信委副主任卢晓明市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付新尖山区副区长仝晓宇市环保局副局长刘俊市煤管局副局长刘凤春市卫计委副主任刘庆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若胜市财政局副局长关忠市教育局副局长许友明友谊县副县长孙久政龙煤双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李臣市湿地局副局长李侃市水务局副局长时永辉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张子宏市物价监管局副局长张洪林市统计局副局长张敬献市安监局副局长邵长旺四方台区副区长郑安福市商务局副局长郑昌宝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局长郑铁刚市监察局副局长官兵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考评办主任孟庆智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忠庆市规划局副局长胡凤霞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侯良文市新农村办副主任侯凯英岭东区副区长聂建辉集贤县副县长商国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梁树才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隋冬梅市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董玉慧市农委副主任韩荣宝清县副县长韩凤军市科技局副局长谢永玉双鸭山林业局副局长熊祖庆市水产总站站长魏志合饶河县中俄互市贸易区主任三、工作机构及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海燕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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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
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双政办文[2017]1号
【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双政办文〔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黑管联发〔2015〕5号)要求,在全市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水型单位为目标,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保障,在全市公共机构中推行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

树立一批公共机构节水示范单位,引导公共机构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带动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二、创建对象
市直和县、区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教育、卫生系统所属各类医院和学校。

三、创建目标
到2017年8月底前,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必须完成50%的创建工作;县(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必须完成40%的创建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在今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要求填写《双鸭山市节水单位创建申报表》
(见附件1),报送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二)组织实施。

创建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抓好各项创建内容的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创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创建内容。

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创建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申报程序报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

(三)验收评价。

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2017年年底前,联合组成评价验收组,对申报单位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申报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各申报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基础、投资成效等进行评比。

评比验收共分四等,90分为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分90分以上的节水型单位授予市“节水型单位”称号并授牌,并将申报相关材料(同时上报电子版)一式两份,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水利厅报送备案;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在2018年5月30日前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节水型单位名单。

五、具体要求
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黑直管发〔2014〕10号)申报标准,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大用水设施节能改造力度,按创建目标要求完成创建申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按照创建标准逐项落实到位。

重点用水公共机构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必须加强节水管理、推进节水技术应用,加强节水器具普及率、人均用水量、水表计量率等指标考核,推动单位加强用水管理,降低人均用水量,提升用水效率。

(一)完善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单位节水管理机构和队伍,明确节水管理主要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

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制定并实施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

(二)按照《双鸭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要求,发挥公共机构抓节水的示范作用,确保公共机构年人均用水量同比下降。

(三)加强人均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取(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指标,按照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指标对标达标,不断提升用水效率。

(四)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用水计量配备和管理。

依据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建立日常巡查和检修制度,防止跑冒滴漏。

(五)加强节水器具改造,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器具、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器具和设备。

加强水循环利用,建设雨水集蓄、再生水利用系统并有效利用,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六)提高干部职工节水意识。

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节水意识。

六、联系方式
市水务局节约用水办公室韩冰冰
电话:6121598
电子邮箱:syssjyysbgs@
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张秀丽
电话:6693277
电子邮箱:sysggjn@
附件1
双鸭山市节水型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是否公共机构: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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