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新案例分析代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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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3篇)

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便捷购物的过程中,代购走私现象也日益严重。

代购走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代购市场,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代购走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

二、代购走私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代购走私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通过非法渠道将商品从一国带入另一国,逃避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行为。

2. 特点(1)逃避关税:代购走私行为通常涉及逃避关税,从而降低商品价格,吸引消费者。

(2)非法渠道:代购走私往往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如邮寄、携带、跨境快递等。

(3)隐蔽性:代购走私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三、我国关于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根本法律,对代购走私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代购走私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代购走私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对代购走私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虚假贸易法律风险分析案例(3篇)

虚假贸易法律风险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虚假贸易现象也日益突出。

虚假贸易是指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假交易等方式,以达到逃避税收、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外汇等目的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贸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境外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为100万美元。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往乙公司指定的港口。

在货物出口后,甲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装箱单等单证存在虚假成分,涉嫌虚假贸易。

经调查,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无真实贸易往来,双方仅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签订的虚假合同。

三、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假交易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果甲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被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贸易被税务机关查处,将被处以罚款。

3.民事责任虚假贸易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贸易导致乙公司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货物,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信誉风险虚假贸易行为会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关捎买带心得体会

有关捎买带心得体会

有关捎买带心得体会
违规“捎买带”,亲人两行泪
离双十一就不到一个月了,各位小姐姐们积攒已久的购物愿望终于又可以尽情释放了~!!
但是平时国内商城价格没有那么优惠的时候呢,可能很多朋友就会利用执行国际航班的工作便利去为自己和朋友采购一些进口商品。

如果买的东西超过了国家规定商品价值限额,而没有正常申报的话,则极易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事件!
1.2011年,海航李姓乘务员因利用国际航班从韩国走私化妆品。

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2018年年初国货航某飞行员在执行国际航班时,帮人代购手表、戒指等奢侈品且未向海关申报,在首都机场被查获,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获刑10 个月并处罚金20 万元;
3.2018年9月7日某分公司客舱部一名乘务员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利用飞国际航班机会从日本协助旅客捎带烟弹20多箱,每箱50条)被刑拘。

近年来,随着海外代购兴起,某些人员不仅超量“捎买带”自用物品,而且大量利用航班携带市场畅销的海外产品,为谋取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发生违规“捎买带”问题,不仅违反内部规定,而且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但影响个人前途,也将损坏单位利益。

而我们友谊的小船也会因为违规购买一个包包、一只手表而翻船。

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违规捎买带,亲人两行泪”,大家要通过合规、合法的手段“剁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美的理直气壮!。

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代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代购,顾名思义,即为消费者代为购买商品或服务。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代购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触犯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代购行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消费者通过一家名为“海外购物专家”的代购平台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化妆品。

在支付了代购费和商品费用后,消费者并未收到商品,且代购商家失联。

消费者遂向当地警方报案。

经调查,警方发现“海外购物专家”平台上的商家并非真实存在,而是由一名名为张某的男子操控。

张某利用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渴望,虚构商品信息,骗取消费者货款。

在骗取消费者信任后,张某将货款用于个人挥霍,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收到商品。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依法纳税。

”本案中,张某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却从事代购业务,属于非法经营。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张某虚构商品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虚假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虚构商品信息,骗取消费者货款,涉嫌诈骗罪。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和代购商家的法律意识,引导其依法经营。

2. 完善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购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代购法律监管案例(3篇)

代购法律监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代购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消费者可以通过代购公司购买到海外优质商品,享受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

然而,由于代购行业监管不到位,一些代购公司出现了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侵权假冒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代购公司为例,分析代购法律监管案例。

二、案例介绍某代购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业务。

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进行宣传,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1.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宣传中夸大商品品质,如将普通商品宣传为奢侈品,误导消费者。

2.售后服务不到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宣传不符,该公司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3.侵权假冒:该公司部分商品涉嫌侵权假冒,损害了品牌商家的合法权益。

4.价格欺诈:该公司在代购过程中,以低价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实际代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三、案例分析1.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某代购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售后服务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某代购公司售后服务不到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侵权假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某代购公司涉嫌侵权假冒,损害了品牌商家的合法权益。

4.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某代购公司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法律监管措施1.加强行业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代购行业的监管,规范代购公司的经营行为,打击虚假宣传、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代购服务协议的签订风险及注意事项

代购服务协议的签订风险及注意事项

代购服务协议的签订风险及注意事项在如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代购服务日益普遍。

从海外的奢侈品、化妆品到日常的生活用品,代购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样化的选择。

然而,在享受代购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签订代购服务协议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我们谨慎对待。

一、代购服务协议签订的常见风险1、商品质量风险代购商品的质量难以保证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由于代购者并非直接从品牌官方渠道采购,商品可能存在假冒伪劣、过期或残次品的情况。

在签订协议时,如果没有明确商品质量的保障条款,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可能难以维权。

2、物流风险国际物流环节复杂,容易出现包裹丢失、损坏、延误等情况。

如果代购服务协议中对于物流责任的划分不清晰,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海关风险代购商品可能需要经过海关的检查和征税。

如果代购者没有合法合规地处理海关事务,导致商品被扣押、罚款或者消费者需要额外支付高额税费,这将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4、售后服务风险许多海外品牌在国内可能没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一旦商品出现问题,维修、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代购服务协议中没有对售后服务的相关约定,消费者可能会陷入困境。

5、法律风险代购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如违反海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等。

如果代购服务协议没有明确双方在法律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消费者和代购者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签订代购服务协议的注意事项1、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在协议中,应详细注明代购者和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联系到对方。

2、详细描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价格等,避免出现商品描述不清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3、商品质量保障条款明确代购者对商品质量的责任,如保证商品为正品、全新、未使用过,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对商品质量问题负责等。

4、物流责任约定确定物流方式、运费承担方以及在物流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划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一、基本案情1996年7月,被告人曹毅以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北京中海贸海峡经贸公司为出资人,以注册资本1000万元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同年7月6日获发营业执照。

1997年1月27日,天诚公司与澳大利亚BHP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HP公司)签订两份一般贸易合同,其中MNM-9718号合同约定进口铁矿粉120万吨,MNM-9719号合同约定进口铁矿块30万吨。

同年6月11日,天诚公司与澳大利亚哈默斯利炼铁有限公司?熞韵录虺疲龋晒?司?犌┒┍嗪盼?CTC-9701L的一般贸易合同,进口铁矿块30万吨。

天诚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以经营进口澳矿为由向总公司提请担保以开立信用证,获总公司批准。

后被告人曹毅持上述合同及总公司为天诚公司出具的四份不可撤销还款担保函,以天诚公司及天津双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熞韵录虺扑?龙公司?牭拿?义向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熞韵录虺铺旖蛑行校犐昵肟?立了4份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执行一般贸易合同付款。

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间,BHP公司及HI公司按前述一般贸易合同先后提供澳矿共计608059吨并陆续运抵国内相关港口。

天诚公司采用隐瞒一般贸易真相,伪签来料加工合同的手段,骗取来料加工手册,并将到港澳矿中的58万余吨逃避海关监管,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9381246。

63元。

二、控辩意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毅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曹毅及其辩护人认为:1。

曹毅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注册资金已到位且实际运作;2。

曹毅的行为总公司认可,系企业行为;3。

天诚公司是代其境外子公司SM和CHB公司与BHP和HI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天诚公司没有履行该合同,天津中行没有实际对外付款,SM和CHB公司才是两份一般贸易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4。

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进口商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代购行业应运而生,成为许多人购买国外商品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不法代购为谋取暴利,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给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以一起代购化妆品涉嫌走私案为例,分析其违法过程及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全球购”的代购店涉嫌走私化妆品。

经调查,该代购店负责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从国外购进大量化妆品,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三、违法过程1. 非法渠道进货李某通过非法渠道,从国外购进大量化妆品,包括香水、护肤品、彩妆等。

这些化妆品没有经过正规的海关申报和检验,存在安全隐患。

2. 非法运输为了逃避海关监管,李某将化妆品藏匿于行李中,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非法运输回国。

3. 非法销售李某将走私的化妆品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

4. 隐瞒真相在销售过程中,李某故意隐瞒化妆品的走私事实,误导消费者。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走私罪。

五、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海关依法对李某的走私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走私的化妆品、罚款等。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李某走私的化妆品数量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受损由于李某走私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伤害。

因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六、案例分析1. 走私行为的危害走私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税收政策,还可能导致国内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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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客等带货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律师分析及建议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笔者连续接到了三起涉及到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水客”走私案件的咨询。

起初笔者亦好奇在疫情下为何仍有如此多的此类走私案件案发,后来想到现阶段国外的少量物品进口业务基本停滞,即便进行代购,大多只能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进行。

所谓“水客”,实际上系指持相关证件每天往来两地进行货物“运输”的人员,笔者所接的咨询,更多的是在若干时间内将较多贵重的奢饰品带进境内而涉嫌走私的人员,侥幸心理以及对罪刑责缺乏认识系相关行为人的特点。

笔者现根据所接受的咨询的情况,总结出共性问题,在本文中介绍;同时由于每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性,由于特性情况需要个案具体分析,故在此便不介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水客的行为性质
再次明确,本案所述的水客,实际上包括往来关口进行人肉带货的人员,具体的含义既包括每天往来的人员,同时亦包含自行带货回境内的代购。

在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根据通关模式的不同,可笼统分为报关走私、绕关走私、闯关走私三个类别,其中常见的为报关走私以及绕
关走私。

现阶段日常所见的如水客、代购等人肉带货入境的人员,若涉及走私犯罪,大多属于绕关走私,会被认定为走私普通物品罪。

对于行为人而言,笔者认为有如下四个案件特点需要了解:
首先,数额方面存在累计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绕关走私人员由于相关货物未进行报关,在监管部门中并无货物的进口记录,如若涉及到犯罪,往往在案货物数量仅为被抓获当次的量;而相对于报关走私,由于记录均在监管部门系统中,若案发涉及的偷逃税额将会是整个行为所有的数额合计。

绕关走私行为的这个特点,意味着若水客、代购等涉案,具体金额与动辄数千万元的报关走私相比会较少。

然而,近年来案发的多起走私案件出现了虽未现场查获物品,但通过如信用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曾经绕关走私其他物品,亦能够计入走私数额当中,如前年发生的珠海某服装店老板走私案件。

因此,以往对于绕关走私案件的刻板理解,并不能当然得出数额的结论,涉及数额多少需基于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考察。

其次,主从犯划分视案件情况可能存在转换。

正常而言人肉携带货物、物品经过关口的行为模式较为单一,在主从犯认定上并不会有太大的区别,然而由于代购以及货主身份的多样性,主从犯方面在不同类型案件存在不同的认定情况。

笔者所接触的咨询中,同样的行为在个案中分别认定为主犯以及从犯:认定为主犯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自行将货物从境外带进境内,随后通过快递公司进行邮寄,由于该案中行为人自行处理物品的购买、
运输等行为,并未有其他人员进行参与,故被认定为主犯;认定为从犯的案件中,行为人将物品带进境内后出售给中介公司,同时该公司亦与大量的水客进行联系,并明码标价各类货物收购价值,本案中中介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主犯,而水客被认定为从犯。

由上可知,即便系同样的行为模式,但由于具体链条以及角色划分的不同,实践中认定主从犯的问题亦有区分,因此对于行为人而言,若确定已涉及犯罪,应尽早考虑如何确定从犯的角色地位。

最后,被稽查并不当然会被刑事处罚。

在接受的部分咨询案件中,当事人的强制措施情况除了刑事拘留以及逮捕外,还存在直接被取保候审以及侦查期内被取保候审的情况。

基于强制措施的不同,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推断案件的走向。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被逮捕的案件,将来会被起诉到法院且大概率被定罪,但对于还处于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的案件而言,则可能存在不被刑事追究的可能。

如对于在立案时或随后未被逮捕(包括未被移送审查逮捕)的当事人而言,处理存在一定时间后撤销案件的可能,还存在因案件证据或金额不足,而不以刑事案件论处的结果(此时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此类案件的一些辩护建议
笔者在处理绕关走私案件时,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会将辩护的核心工作放在前期,力求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中间环节结束案件(不逮捕、不起诉或行政处罚),或即便需移送审判亦在前期尽可能降低罪责。

基于这类型案件的特性问题,笔者有如下几个建议:
1.明确案件的数额
若涉及到此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应首先明确涉案数额,如前笔者所述,若只系追究单次绕关走私行为,则可能数额并不能达到10万元的最低追诉标准,故当事人应把握好此额度。

同时,若已经超过标准,则应注意尽可能不扩大涉案数额,以免让自身面临严重刑期。

2.明确案件作用地位划分
笔者认为,涉及到刑事案件,不宜为了“保护”他人而让自身卷入犯罪。

当事人在若已经明确涉案,应主动交代案件其他涉案人员,明确自身在其中的作用地位,以争取从犯情节,应强调此时从犯情节除了能够在审判阶段获得较轻刑罚外,还能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争取取保候审等相对自由的强制措施。

3.争取不被羁押
此类案件发生时,往往系当场查获当场立案,此时笔者建议当事人若对于走私事项并无异议且数额不大,可缴纳相关罚款,此行为目的一方面为确立态度,诚恳承认错误,另一方面能够为立案后的强制措施作准备,争取不羁押(取保候审)。

若案件能够先行取保候审,后续的辩护空间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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