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行政执法考试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

合集下载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请复议,并及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而制定的法律。

二、行政复议的目的和意义
1.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3. 维护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主体
行政复议的主体有三类: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复议申请;
2. 受理复议申请;
3. 调查事实和听证;
4. 作出复议决定;
5. 履行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复议决定。

六、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七、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
1.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
2. 恢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赔偿损失。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二者可以并行。

九、行政复议的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了解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效果。

十、行政复议的与展望
对行政复议的优势进行,并展望其的发展方向。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的大致内容。

行政复议法
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培训课件的编
写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行政复议法的了解和运用,进一步促进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行政复议法》讲座PPT.

《行政复议法》讲座PPT.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不履行保护职责
9 行政给付
10 其他
否定式列举
1 内部行为 3 行政仲裁
2 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3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先具体,后抽象
• 附带的审查的范围----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 规定)
被申
复议机关
备注
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除外
县级以下政府 全国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政府 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公署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国安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的派出机关 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 所) 被授权的组织 共同名义的行为 数省部级单位共同
2 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
2)地方行政机关
双重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相当于地市 一级政府。行政公署是没有同级人大的,但与其同级的地市政府是 有人大的
被撤消的行政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 民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 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数单位共同为复议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
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土
不符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 垂直仅仅指部门
• c.复议接诉讼15日 → 受理、决定;受理、不决定;拒绝受理

行政复议法讲座

行政复议法讲座

行政复议法讲座一:行政复议法概述行政复议法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当事人,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项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

二: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1. 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的罚款、没收财物、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行为。

2. 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拆除等。

3. 行政征收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土地、房屋、财产等进行征收或实施征用行为。

4. 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予以许可的行为。

5. 行政奖励和补贴行为:行政机关对在某项活动中取得成绩的个人、组织给予奖励或者补贴的行为。

6. 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行为。

7. 其他依法规定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1.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满意行政行为,应当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审查: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3.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1. 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应当自行政诉讼的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2. 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行政复议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相关事实、采取合适的调查措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复议过程
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并考虑征收决定是否合理、公正。
复议结果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合法且合理,维持了原 决定。
案政机关的其他行政决定而申 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
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确 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该决定是否合 理、公正。
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决定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 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合并审理
如果同一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多个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 理。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有 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的决定。
申请法院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与影响
对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具有 约束力,申请人不得再就同 一事项向其他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必 须遵守并执行决定内容。
对其他相关人
申请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具体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 口头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 料,包括身份证明、行政决定
书等。
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
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行政复议法课件PPT课件

行政复议法课件PPT课件
组织) • (3)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见“复议受案范围”和“复议
机关”部分) • ★★★2、申请程序条件:≧60天——第9条 •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第23页/共39页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受 理 返回知识框架
• 审查范围——《实施条例》第30条
1、申请实体程序要件
2、是否是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复议案件
第6页/共39页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类行政争议可复 议
• ★否定式列举(第8条)

(1)内部行为: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人事处理向原处理机关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复核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原则: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特殊例外:自己当 自己的法官)
• 知识链接:行政机关级别框 架
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下一级政府
省政府 → 地区行署≈市政府 县政府 →区公所≈副县级政

第16页/共39页
★行政机关级别框架
第17页/共39页
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机关的确定
• ★★★一般管辖
• 一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 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 • 垂直领导工作部门→上级部门(安全、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 •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自己
复 议 • ★肯定式列举(第6条)10项9类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第3项和第8项);
4.行政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5.侵犯经营权;
6.行政合同(农业承包合同);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法[课件](共80张PPT)

行政复议法[课件](共80张PPT)
行政复议权,并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二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人)
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三是,行政主体(申请人) 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依据合法——复议机关必须正确适用(shìyòng)《行政复议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 3、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 理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
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shēnqǐng)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shēnqǐng):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
行政复议 法 (xínɡ zhènɡ fùyì) 第一页,共八十页。
第一章 行政复议 概述 (xínɡ zhènɡ fùyì)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页,共八十页。
第二章 行政复议 范围 (xínɡ zhènɡ fùyì)
第十八页,共八十页。
第一节 行政复议(xínɡ zhènɡ fùyì)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含义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认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qǐngqiú)重新审查的行 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目录:
一、导入部分
A.课程介绍
B.学习目标
二、行政复议法概述
A.行政复议法的定义
B.行政复议法的目的和作用
C.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三、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程序
A.行政复议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申请人
3.行政复议机关
B.行政复议的程序
1.受理阶段
2.审查阶段
3.裁决阶段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和期限
A.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1.利害关系
2.直接利害关系
B.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1.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
2.特殊情况下的期限
五、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强制执行
A.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B.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六、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A.书面审理方式
B.面对面听证方式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A.调解
B.和解
八、行政复议案件的举证规则
A.举证责任
B.证据的种类和调查取证
九、程序性问题的处理
A.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B.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和暂停
C.行政复议案件的延期处理
附件:
1、《行政复议法》全文
2、行政复议申请表
3、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行政复议: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认定、处理、改正行政行为的法律途径。

2、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
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3、申请人:指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4、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

《行政复议法》PPT课件

《行政复议法》PPT课件
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跨级”复议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 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或同级税务 机关(总局)申请复议。
2.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 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或同级税务机关(总局) 申请复议。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 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 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 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 议案件。
复议诉讼选择型 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失效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 议。”
——利害关系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
一般规定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基础规定)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委托税务机关 ——共同被申请人 ——设立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机关
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 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 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 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第一章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认识概念行政: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复:重新、再次议:议决,审议并决定特点裁决纠纷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具有较强的程序性优势对当事人而言,比较经济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而言,获得了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又一次机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法院而言,减轻诉讼负担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后可以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7条);(修法后第44条)。

1990年国务院发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

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9年只是对复议法的第30条进行了修正,将“征用”改为“征收”,其余内容并未有所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的关系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2007年推出实施条例目的在于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性性。

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第3、7、9、14、15、18、20、23、28、29、30、33、37条进行了解释。

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方式、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与程序、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新行诉法第44条,第45条:两个月的复议期限,然后在15日内起诉;逾两个月的期不作决定的, 逾期之日起15日内起诉。

问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既然在程序上有这种连接性,那么,两者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似之处行政——都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范围——受理案件的范围也大体相当程序——都具有相当的程序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受理机关不同可否一并针对抽象行为不同,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基本一致裁决权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制度的影响第26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无论何种情形,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加一组数字:以山东省为例,2第一章5年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3546件,比2第一章4年增加了5696件,同比增长72.6%。

出庭应诉工作压力增加,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焦点一段体验:“应诉人员既经历过一天内开7个庭的紧张节奏,也经历过5天内奔波于4个城市的紧张行程。

”第二章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现状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的功能不足,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于法律平台、特别是行政复议渠道之外。

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重:70%以上。

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多年维持在7-8万件。

大量行政争议不能通过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纠错、约束机制而实现行政法治,增加了社会摩擦力和运行成本。

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二从行政机关领导到社会大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足。

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十分薄弱,机构不健全,编制不到位,队伍不稳定。

一组数据:据统计青海、福建、江西、山东的369个县级政府中,有90个根本没有办理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三复议制度和程序设计不善影响复议制度的功能发挥。

不积极受理案件调解和解尺度不均衡审理机制不够公开透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缺乏刚性约束维持率偏高行政复议效率不高小结如果行政复议机制能恪守法治原则、高效便捷地处理争议,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当事人自然会更多地选择它,而不再求助于更复杂的诉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第三章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尝试背景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当前国家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

肯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

确定“三化解”的基本要求,即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明确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试点改革进程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作出了具体部署。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率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再一次明确提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

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贵阳市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听取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部署试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贵阳市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听取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部署试点工作。

2008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 7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以下8个省、直辖市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

2010年4个省自主加入试点:内蒙、湖北、重庆、福建。

12个省共确定60个单位参加试点。

2014年复议委员会试点已经扩大到了21个省份。

试点改革主要内容集中管辖权改革后的相对集中管辖权,是将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收归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以实现复议管辖权的有效集中与合理分配。

改革成效:有利于畅通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渠道有利于复议资源的集中和整合有利于复议队伍的建和稳定典型代表:浙江省新设行政复议局、浙江义乌成立行政复议局;广东佛山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改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建立复议委员会改革成效:有利于避免审而不决,决而不审的制度困境有利于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非中立性的问题有利于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典型代表:哈尔滨模式、北京模式哈尔滨模式:将法制机构的复议职能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所吸收。

复议案件按照事实情况的难易程度,在程序上以简易与一般形式进行分别处理,其中一般程序的运用占到多数。

简易程序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一般程序案件则由复议委员会的案件议决会进行审议,但是复议决定依然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予以签发。

北京模式:普通类案件是由政府复议机关负责处理,但若遇到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存疑的重大、疑难类案件,则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并出具审理意见书,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参考建议,政府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处理依然占到多数。

与哈尔滨模式相比较,北京模式中的复议委员会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一种咨询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行政复议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复议工作提供专业知识上的协助。

程序改善复议法规定了书面复议原则例外:调查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或三方同时到场、互相质证的“开庭审”。

不含有“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公正要求,因而很容易导致偏私。

利用听证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复议程序上的缺陷。

议决式审案也是程序再造。

典型代表:集中于对书面审查以外的公开类审理方式,如听证与调解的广泛尝试。

如浙江省相继出台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处理规则》、《浙江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实行)》等法律规范,积极地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强化行政纠纷的解决。

广东省的程序改革则更为彻底和司法化。

在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听证审查是原则,除简单类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查外,其他均实行听证审理。

自2第一章5年始,广东省便着手开始在各市推行行政复议庭建设,进行庭审直播。

第四章行政复议法的修法方向行政复议法修法展望方向之一:重塑组织机构建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局强化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强化复议队伍的建设方向之二:集中案件管辖一方面制度的设计可以解决人手与资源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集中管辖权可以使行政系统内部逐渐地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专门体系,这个专门体系专长于纠纷争议的有效解决。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在现阶段与现有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所以在复议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配套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日后制度发展的有效可行。

方向之三:改革审理程序实践中,相对人在听证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程序的公正,往往会选择息讼服判,这正是争议纠纷解决目标所期盼的,是复议法修改之重。

程序司法化是要求复议制度与诉讼制度般强化程序的作用,而不是完全的司法主义。

因而,复议审理程序的改革需要坚持两个原则,即正当程序与效率原则。

完美WORD格式就审理方式而已,建议取消“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法律要求,增加对外公开的审理方式,强化听证审理的优势作用。

审理程序的改革需要配套解决办案人力短缺的问题。

复议的功能定位在于解决纠纷,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还需突出其自身的便捷、效率的优势,避免复议与诉讼的同质化问题。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