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法条
2023法考众合教育重点法条解读

2023年法考众合教育重点法条解读一、概述2023年法考是一场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全面检验,对考生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在备考期间,对重点法条的深入解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2023年法考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帮助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二、刑法相关法条解读1.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并且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轻率等原因,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抵御违法攻击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其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攻击的实施、立即使用必要防卫手段等。
三、民法相关法条解读1. 民法中的物权享有在民法中,物权享有是指对某物享有并处分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民法中的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一定的合同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的主要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标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法相关法条解读1.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诉讼时效行政行为诉讼时效是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要求。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行政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为6个月。
2.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审查、撤销或者修改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五、结语以上是2023年法考中涉及到的重点法条的解读。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当加强对这些法条的学习和理解,做到知识扎实、触类旁通。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祝愿所有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除了对法条的理论解读,案例分析也是2023年法考备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提高对法律知识的把握能力。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0)——分则

「相关法条」 《刑法》第363、366条;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8、10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传播**物品罪。根据第336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认 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 面虽然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的犯 罪目的,是本罪与第363条第1款传播**物品牟利罪相区别的关键所 在。
3 本条所规定的两罪分别都有一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传播**物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传播 的情形;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行为人制作、复制**的电影、录像*音像制品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组织 播放具体表现为召集、安排、联络多人播放、收听、收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而组织播放**音像制品,根据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应以《刑法》第363条的传播*物品牟 利罪定 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书刊而 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5、364、366条;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2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主观题往往是考生们最为头疼的部分,因为需要对法条和案例进行灵活运用,展现出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司法考试,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在主观题中常用到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不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不当法律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一)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二)伤害多人的;(三)采用残忍手段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
- 第二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地位,不可侵犯。
- 第五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
以上法条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经常被考察,考生们可以通过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更好地解答题目,展现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希望考生们在备战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复习和练习,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祝愿所有考生都能考出理想的成绩,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条」《刑法》第98、271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的犯罪。
当然,这里仍然要受刑法总则第98条的制约,即当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83、38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4)——分则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4、390~39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 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 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 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 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 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具有三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位索贿,还是单位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 件,这一点显然同受贿罪有所不同;再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必须是在账外暗中进行,即未在依法设立的 财务账目上如实记账,如果虽然收受了回扣、手续费,但都如实记账的,则不构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一、民法篇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包含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与解释提供了基本框架。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市民之间平等主体地位下的协议行为和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特别法律,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物权法》•《物权法》是解决财产权属和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对买卖、抵押、质押等权利关系进行规范。
4.《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后财产留置和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民法中极为关键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篇1.《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基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法律,包含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刑罚、刑法适用、罚金及有偿取代刑罚等一般规定。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案件受理、证据、辩护、审判、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解释刑法中一些不明确或争议的法律规定。
具有补充和明确法律规范的作用。
4.《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规定了我国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履行程序,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
三、行政法篇1.《行政法总则》•《行政法总则》对行政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制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等内容。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法领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原则。
3.《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原则、程序、条件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是调整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目的、职责、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以上所述是法考中常考的一些法条,对于考生而言,熟悉并理解这些法条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记忆条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3月14日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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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4)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1、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2、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主要是: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走私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63—365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诺的主体要件:承诺能力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
(二)承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承诺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骗、胁迫、利诱等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由于承诺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所以不能有任何意思瑕疵。
(三)承诺的权限要件: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被害人承诺只能对其有自我决定权的法益作出,即被害人只能对其有处分权的事项作出承诺。
如果承诺人对其不具有处分权的事项进行承诺,则是无效的承诺。
1、生命法益生命是最重要的法益,刑法对其采用绝对保护原则,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严重威胁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生命不是自己可以随意处分的利益,深层原因是,生命是个人的基础,而个人是国家的一员,故个人生命对国家也是重要的利益。
[8]生命法益不属于被害人可以承诺的对象,因此,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害人承诺这个因素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德国刑法典》第216条对受嘱托杀人规定了比普通杀人较轻的法定刑就是基于被害人承诺这个因素考虑的。
2、身体健康法益身体健康法益是仅仅次于生命法益的重要个人法益。
刑法上的身体健康法益,一般是指身体的完整性、身体的不可侵犯性、生理机能的健全和心理状态的健康等。
伤害只有在一定情形下才具有承诺性,因为严重威胁健康保护效果的自身伤害承诺会给刑法的健康保护规范带来很大的副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被害人不能承诺可能造成其身体永久性伤残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承诺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伤害行为。
3、个人的自由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法益。
对于这几项个人法益,个人一般有承诺权,但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始得阻却违法性。
(四)被害人承诺的时间要件: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各国刑法学者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有效承诺只能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者行为发生时做出,事后做出的承诺不能以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而排除社会危害性。
而且行为前所做出的承诺必须在行为时还没有被撤销,承诺方为有效。
事后承诺原则上不能阻却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这主要是因为事后承诺不能改变犯罪事实本身,同时国家的刑罚权是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不能如民法一般引入意思自治,不能被当事人的意思所左右,被害人无权对公权作出处分。
(五)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承诺要有明确的认识,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应当在承诺的范围内进行,对于超出承诺范围造成的损害,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这是因为超出承诺范围的损害与未予承诺的损害一样,完全是行为人单方面作出的加害行为,对此应当以犯罪论处。
因此,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应当与被害人承诺的内容一致,如果被害人对损害的程度、手段等有要求的,损害行为则必须满足这些要求,这也是对被害人本人意志自由的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