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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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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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发布日期:2003-7-10执行日期:2003-9-1生效日期:1900-1-1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沿海航标管理,保持沿海航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水域、被海港覆盖的通海河口以及用于为保障海上船舶航行安全设置航标的相关陆域的航标管理活动,但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除外。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航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含义相同,即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二)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

(三)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

第二章航标规划第四条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

航标设置工程验收方案

航标设置工程验收方案

航标设置工程验收方案一、工程项目概述航标是指用以标示航道、危险水域和天然水域的一种固定在水面上的或悬挂在水面以上的引航标志物。

航标设置工程是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和水上交通畅通而进行的重要工程。

本次航标设置工程位于某海域,包括设置主航标、辅助航标、浮标、音响航标、火焰航标等航标设施,涉及航标的设计、选址、材料、制作、安装、调试等工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验收方案的背景和目的本方案是为了保证航标设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准确评估工程的成果,明确完成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

验收方案的目标是保证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基本满足设计要求,能够达到设定的使用功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验收的依据和标准1. 《航标设置工程技术规范》2. 航标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国家标准3. 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四、验收工作的具体内容1. 航标的制作和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工程要求,其材料、结构、外观等是否合格;2. 航标设置后是否符合相关的引航标准,是否能够满足预期的使用功能,如灯光、声音、标志的亮度、声音的传播等;3. 航标设置后是否影响了航道的安全通畅;4. 航标设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如是否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等;5. 航标设置工程的成本核算,包括工程实施、材料采购、人力成本等方面;6. 航标设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标准。

五、验收的程序和步骤1. 验收前准备工作(1)明确验收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与验收;(2)准备验收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材料报告等;(3)制定验收的具体计划和流程。

2. 验收过程(1)组织验收人员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验收;(2)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3)对于存在的问题和疑虑进行调查和核实。

3. 验收的结果与总结(1)验收人员对于工程的各项内容进行评估,形成综合评价报告;(2)总结验收的过程和结果,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航标用户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

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3.2 航标技术测定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3 航标效能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浅谈提高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

浅谈提高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

浅谈提高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作者:陈沛伟来源:《珠江水运》2017年第11期摘要:由于GPS/DGPS具有定位精度高、全天候、操作简便和高效的导航功能等优点,该设备已普遍作为航标船抛设浮标的定位和导航,但在实际抛设浮标操作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人为和设备两方面因素分析对浮标抛设位置精度的影响,并提出了提高浮标抛设位置精度的措施。

关键词:航标船浮标抛设位置精度 GPS/DGPS1.前言浮标位置精度是评估浮标效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随着我国港口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通航密度不断增大和大型化、深吃水船舶的不断增多,导致船舶在港口的可航水域越来越小,从而对船舶安全航行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减轻船舶驾驶员的航行压力,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提高浮标的助航效能。

本文从船舶操纵和GPS/ DGPS设备的角度分析浮标抛设的位置误差,提出有助于提高浮标抛设位置精度的措施,切实为航行船舶提供更加优质的浮标助航服务,进一步提高船舶航行的便利性,降低船舶航行安全和污染事故风险,保障船舶人命财产的安全。

2.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现状2.1浮标结构及位置精度要求水上浮标一般分为灯架、浮体和系碇三个部分。

其中系碇部分包括马鞍链、锚链、沉块以及连接卸扣。

浮体通过马鞍链和一定长度的锚链与水泥预制的沉块连接。

浮标是通过沉块和锚链阻止其漂移。

正常情况下沉块不移动,其它部分受到风流影响围绕着沉块回转,当风流或其它外力足够大致使沉块移位超过允许范围则称浮标移位。

海图及航标表上标注的浮标位置是对应沉块的设计位置,但是浮标在抛设过程中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在《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中规定浮动标志允许的误差为:推算沉石位置与设计位置误差值应小于30m。

2.2航标船GPS天线位置修正现状航标船船长为了确定沉石投放时机需要时刻知道船上投放点到沉石设置点的距离方位,但因为航标船结构特点,船上沉石投放位置位于主甲板靠前左右舷边,主甲板是航标作业区,存在吊机吊臂和工作人员等干扰GPS信号的接收,该区域不适合安装GPS天线,目前航标船GPS天线都安装在罗经甲板上,所以GPS天线位置需要修正,如中标船需修正约18米,大标船需修正超过20米。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航标用户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

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3.2航标技术测定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3航标效能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航标 规范 规章

航标 规范 规章

航标规范规章航标是一种用于指示航道、航线或者提供航海导航信息的设备或标志物。

航标的规范和规章是为了确保航标系统的有效运行和航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标的规范和规章,包括其定义、分类、设计要求、安装位置、维护和检修等方面。

一、航标的定义和分类航标是指在水上、水下、陆地或空中设置的一种设备或标志物,用于指示航道、航线或提供航海导航信息。

根据其用途和形式的不同,航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导航航标:用于指示航道或航线的设备,包括灯塔、浮标、航标标志等。

2.警示航标:用于提醒船舶避开障碍物或危险区域的设备,包括浮标、标志、标牌等。

3.引导航标:用于引导船舶进出港口、航道或水域的设备,包括灯塔、浮标、航标标志等。

4.辅助航标:用于提供辅助导航信息的设备,包括测深标志、测量标志等。

二、航标的设计要求为了确保航标的可见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航标的设计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设计要求:1.可见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可见性,以便船舶在远处就能够发现和识别。

可见性要求包括航标的高度、亮度、颜色等方面。

2.稳定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能够抵御恶劣的天气条件和水流冲击。

稳定性要求包括航标的重量、结构和固定方式等方面。

3.可靠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可靠性,能够长时间稳定地工作。

可靠性要求包括航标的耐久性、电力供应、维护保养等方面。

4.信息传达要求:航标应当能够准确传达导航信息,包括航道标志、航行警告、水深信息等。

三、航标的安装位置航标的安装位置是根据航行需求和地理条件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航标的安装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可见性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航道或航线上能够被船舶远处观察到的位置。

同时,航标的安装位置应当避免被高楼、山脉等遮挡。

2.导航指示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船舶需要导航的位置,例如港口入口、航道转弯处等。

3.安全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不会对船舶造成碰撞风险的位置,例如远离岩礁、浅滩等危险区域。

海南辖区航标效能评估的分析与建议

海南辖区航标效能评估的分析与建议

信息科学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80航标是指提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是航海保障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标效能是指为航海用户或某一固定海域通过使用航标管理部门提供的助航信息设备、设施以及享受航标服务时所获得的直接和间接的效益。

航标效能评估就是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航标系统的配布状况、运行效率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考察和评估,及时发现航标系统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性能指标的缺陷,找出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助航系统的服务水平。

根据《沿海航标效能定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海口航标处作为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是海南辖区航标效能评估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航标效能的评估工作。

海口航标处按照《南海海区航标效能定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辖区内的航标开展效能评估。

1 航标效能评估体系的构成根据《南海海区航标效能定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航标效能评估采用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航标效能评估体系由航标服务水平、航标技术水平、航标管理和维护水平组成第一层效能指标,第一层效能指标划分为11项第二层子目标: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适应性、先进性、标准化、环保性、成熟度、维护水平、管理手段、管理人员基本素质;第二层子目标又细分为31个的第三层分项指标。

第三层分项指标分别包括:D GP S 定位精度、导标准确度、浮标位置准确度、覆盖率、配布合理性、助航手段多样化、可用性、连续性、通报及时性、通报全面性、自然条件适应性、航道适应性、交通适应性、航标自动化程度、航标新技术应用程度、航标新设备应用程度、标准化、绿色能源使用情况、与海洋生态适应性、成熟度、日常维护水平、突发事件处理能力、航标修理能力、航标维护设施配套性、航标维护设施利用率、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管理机制合理性、管理机制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管理人员结构。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19年10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2)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8)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8)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9)六、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9)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9)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0)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 82号)安排,《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计划编号:20183395-Q-348)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由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牵头,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二)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5月,与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签订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任务书(合同)2018年5月~6月,向北海航海保障中心、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南海航海保障中心18个基层航标处发放调研问卷,调研统计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的实际应用情况,共收到18个基层航标处的31份问卷。

2018年7月~8月,在分析统计问卷,翻译消化IALA有关资料,研究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初稿。

2018年9月~10月,先后到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汕头航标处、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天元海航标科技有限公司、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吴江琳达航标厂等进行调研。

2018年10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2018年11月,召开征求意见稿草案专家评审会,会后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稿。

2018年12月,发函至21家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汇总。

2019年3月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上报标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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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
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
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
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
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航标用户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
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

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3.2
航标技术测定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
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3
航标效能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
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4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条件
航标效能验收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a ) 按照设计和航标管理机关的审批要求,航标建设完毕;
b) 资料齐全,一般应包括:航标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航标设计文件(包
括图纸资料)、航标技术履历资料、预验收资料、施工总结报告(包括
航标现场施工和竣工图片)、主要航标器材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航
标维护方案;
c) 航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相关单位,对航标和资料进
行预验收。

航标建设单位在完成预验收后,认为所设航标已符合航标效能验收条件的,可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效能验收申请。

5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方法和要求
5.1效能验收方法
航标效能验收活动由航标管理机关组织,一般由航标用户、航标建设单位、航标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航标效能验收应成立航标效能验收组负责航标效能的验收。

航标效能验收活动分为技术测定和评估两个部分。

5.2 技术测定
5.2.1技术测定的内容
5.2.1.1 视觉航标
视觉航标技术测定一般要求选择符合设计规定的大气透明系数条件下的晴
天进行,不满足规范或设计规定要求时,应作出说明并予以折算。

视觉航标技术测定的项目、验收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a 填写保存测试计算机里的数据文件的路径和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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