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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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关于批准197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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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关于批准197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27
•【文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
•【施行日期】2009.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197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2009年8月27日
备注:1.GB/T 5953-1999已被代替完
2.从即日起,废止GB/T 21783-2008塑料毛细管法和偏光显微镜法测定部分结晶聚合物的熔融行为(熔融温度或熔融范围)。

航标设置工程验收方案

航标设置工程验收方案

航标设置工程验收方案一、工程项目概述航标是指用以标示航道、危险水域和天然水域的一种固定在水面上的或悬挂在水面以上的引航标志物。

航标设置工程是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和水上交通畅通而进行的重要工程。

本次航标设置工程位于某海域,包括设置主航标、辅助航标、浮标、音响航标、火焰航标等航标设施,涉及航标的设计、选址、材料、制作、安装、调试等工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验收方案的背景和目的本方案是为了保证航标设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准确评估工程的成果,明确完成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

验收方案的目标是保证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基本满足设计要求,能够达到设定的使用功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验收的依据和标准1. 《航标设置工程技术规范》2. 航标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国家标准3. 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四、验收工作的具体内容1. 航标的制作和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工程要求,其材料、结构、外观等是否合格;2. 航标设置后是否符合相关的引航标准,是否能够满足预期的使用功能,如灯光、声音、标志的亮度、声音的传播等;3. 航标设置后是否影响了航道的安全通畅;4. 航标设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如是否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等;5. 航标设置工程的成本核算,包括工程实施、材料采购、人力成本等方面;6. 航标设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标准。

五、验收的程序和步骤1. 验收前准备工作(1)明确验收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与验收;(2)准备验收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材料报告等;(3)制定验收的具体计划和流程。

2. 验收过程(1)组织验收人员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验收;(2)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3)对于存在的问题和疑虑进行调查和核实。

3. 验收的结果与总结(1)验收人员对于工程的各项内容进行评估,形成综合评价报告;(2)总结验收的过程和结果,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7•【文号】农办渔[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有关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全面摸清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情况,为科学规划和建设渔港及航标、积极争取加大渔业安全投入提供决策依据,我部决定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的背景和意义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渔港及航标建设投入力度,渔港及航标建设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平安渔业”建设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部曾于2001年、2005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沿海渔港普查和渔业航标建设情况调查,共统计沿海渔港1527座、渔业航标508座。

但是,随着近年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加快,渔港及航标情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些地方的渔港被占用、范围被压缩,或者功能发生改变,一些渔港港池淤积严重、码头残缺不齐、岸上设施简陋、航标被损毁,甚至有的渔港和航标因年久失修被废弃。

尽管近年各级财政投入逐步加大,但总体仍显不足,渔港及航标等安全设施建设与不断增加的安全生产需求之间仍有较大差距,亟待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渔业安全保障能力。

对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于准确掌握沿海渔港航标基本状况、进一步争取加大投入、加强渔港和航标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查工作的具体安排(一)核查内容1. 本次渔港和航标核查对象为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渔业港口和渔业航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海域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五)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六)拒不接受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四条海域使用的调查取证可在陆岸检查、巡航监视等执法检查中开展。

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海域使用审批情况;(二)实际占用海域和使用情况;(三)海域使用权人履行海域使用法定义务情况;(四)海域使用违法所得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实际使用情况有关的证书、文件和资料;(二)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海域使用情况,要求其作出相关说明,包括陈述、申辩;(三)进入当事人占用的海域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取证、摄像、拍照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用海行为,接受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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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航标用户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

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3.2航标技术测定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3航标效能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浅谈提高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

浅谈提高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

浅谈提高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作者:陈沛伟来源:《珠江水运》2017年第11期摘要:由于GPS/DGPS具有定位精度高、全天候、操作简便和高效的导航功能等优点,该设备已普遍作为航标船抛设浮标的定位和导航,但在实际抛设浮标操作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人为和设备两方面因素分析对浮标抛设位置精度的影响,并提出了提高浮标抛设位置精度的措施。

关键词:航标船浮标抛设位置精度 GPS/DGPS1.前言浮标位置精度是评估浮标效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随着我国港口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通航密度不断增大和大型化、深吃水船舶的不断增多,导致船舶在港口的可航水域越来越小,从而对船舶安全航行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减轻船舶驾驶员的航行压力,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提高浮标的助航效能。

本文从船舶操纵和GPS/ DGPS设备的角度分析浮标抛设的位置误差,提出有助于提高浮标抛设位置精度的措施,切实为航行船舶提供更加优质的浮标助航服务,进一步提高船舶航行的便利性,降低船舶航行安全和污染事故风险,保障船舶人命财产的安全。

2.航标船抛设浮标位置精度现状2.1浮标结构及位置精度要求水上浮标一般分为灯架、浮体和系碇三个部分。

其中系碇部分包括马鞍链、锚链、沉块以及连接卸扣。

浮体通过马鞍链和一定长度的锚链与水泥预制的沉块连接。

浮标是通过沉块和锚链阻止其漂移。

正常情况下沉块不移动,其它部分受到风流影响围绕着沉块回转,当风流或其它外力足够大致使沉块移位超过允许范围则称浮标移位。

海图及航标表上标注的浮标位置是对应沉块的设计位置,但是浮标在抛设过程中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在《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中规定浮动标志允许的误差为:推算沉石位置与设计位置误差值应小于30m。

2.2航标船GPS天线位置修正现状航标船船长为了确定沉石投放时机需要时刻知道船上投放点到沉石设置点的距离方位,但因为航标船结构特点,船上沉石投放位置位于主甲板靠前左右舷边,主甲板是航标作业区,存在吊机吊臂和工作人员等干扰GPS信号的接收,该区域不适合安装GPS天线,目前航标船GPS天线都安装在罗经甲板上,所以GPS天线位置需要修正,如中标船需修正约18米,大标船需修正超过20米。

海区航标考核新标准在上海港航标管理中的探索

海区航标考核新标准在上海港航标管理中的探索

海区航标考核新标准在上海港航标管理中的探索刘嘉华;黄姬殷【摘要】文中系统地分析和总结了上海海事局上海航标处近年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运用新型、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来提高航标维护质量的成功经验,阐述了在我国沿海航标管理中,特别是延长航标维护周期后,推行<海区航标维护质量新考核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航标管理;维护质量;考核标准【作者】刘嘉华;黄姬殷【作者单位】上海理事局,上海,200010;上海理事局,上海,20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44我国水运经济建设和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对沿海航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日益增加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需求,以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要求,上海海事局上海航标处在航标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应用《海区航标维护质量新考核标准》,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和管理措施,有效规范航标日常维护工作,在辖区航标数量连续增长的情况下,航标维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确保了上海港航标质量的稳定提高,为上海港的航运发展和港口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助航保障。

一、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航标维护质量考核标准上海港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贸易港口之一,随着上海港港口重心的外移,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洋山深水港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给上海航标处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辖区航标数量和规模快速增加,也给原来的航标维护质量管理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具体表现为灯熄事故的快速增加,据统计,2000年全年灯熄次数达到了53座次,航标工作质量下降明显。

航标管理与水上安全息息相关,面对出现的问题,上海航标处非常重视,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探索建立了一系列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和管理措施:1.建立灯熄考核指标制度。

明确提出全年灯熄指标控制目标要求,根据管辖的各个航标站的具体情况,将灯熄考核指标数逐级分解,上海港航标的灯熄指标从2000年占年初航标总数21%减少至2009年占年初航标总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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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JT 759-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
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
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
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
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航标用户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
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

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3.2 航标技术测定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
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3 航标效能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
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4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条件
航标效能验收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a ) 按照设计和航标管理机关的审批要求,航标建设完毕;
b) 资料齐全,一般应包括:航标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文
件、航标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资料)、航标技术履历
资料、预验收资料、施工总结报告(包括航标现场施
工和竣工图片)、主要航标器材产品合格证书、质保
书、航标维护方案;
c) 航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相关单
位,对航标和资料进行预验收。

航标建设单位在完成预验收后,认为所设航标已符合航标效能验收条件的,可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效能验收申请。

5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方法和要求
5.1效能验收方法
航标效能验收活动由航标管理机关组织,一般由航标用户、航标建设单位、航标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航标效能验收应成立航标效能验收组负责航标效能的验收。

航标效能验收活动分为技术测定和评估两个部分。

5.2 技术测定
5.2.1技术测定的内容
5.2.1.1 视觉航标
视觉航标技术测定一般要求选择符合设计规定的大气透明系数条件下的晴天进行,不满足规范或设计规定要求时,应作出说明并予以折算。

视觉航标技术测定的项目、验收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d)比照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对航标各测试项目作现场技术测定并记录。

记录格式参照附录A;
e)出具技术测定报告,对各测试项目作出评价。

5.3 评估
航标效能验收组通过审核工程资料,审核航标技术测定的有效性,以及相关单位的介绍和用户的意见反馈等,对航标的整体助航效能进行评估,形成航标效能验收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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