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标权辨析
品牌与商标的区别

品牌与商标的区别1. 定义和概念品牌(Brand)是指一个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独特标识,包括名称、标志、符号、设计等,用于区分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品牌是企业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的认知和印象,代表了企业的形象、信誉和价值。
商标(Trademark)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形式。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在市场上标识和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并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2. 目的和功能品牌的目的是建立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信任和忠诚度,通过提供独特的价值和体验来吸引和保留消费者。
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提高市场竞争力,并为企业创造长期的经济价值。
商标的目的是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标识,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混淆消费者,造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的功能是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自己信任的品牌。
3. 范围和保护品牌的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还包括企业的形象、声誉、文化等方面。
品牌可以通过广告、宣传、营销等手段来建立和宣传,形成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和印象。
商标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商标可以通过注册获得法律保护,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商标的保护范围由注册时确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决定。
4. 所属权利品牌是企业的资产和财产,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企业可以拥有和控制自己的品牌,并根据需要进行品牌管理和推广。
商标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注册商标可以获得专有权利。
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5. 时间和费用建立和发展品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投入时间和资源。
品牌的建立需要企业进行市场调研、品牌定位、品牌策略等工作,并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
注册商标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
申请商标需要进行商标搜索、填写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用等步骤。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一、问题的提出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是享誉世界的著名手机厂商,在中国生产销售著名的iPhone品牌手机。
被告人张某以低价收购苹果公司的手机,对主板进行维修后再订购外壳等零部件对其进行翻新,作为新手机转售牟利。
苹果公司对张某进行举报并采取刑事追诉后,又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1]国和日本生产并销售光板打火机,同时在当地雕刻后也销售刻有花纹的打火机(称之为“美版打火机”、“日版打火机”)在当地市场销售。
被告人李某以低价收购从走私及其他非法渠道流入中国市场的光板机,对打火机通过雕刻、熔接、粘贴等方式进行加工,冒充日版、美版打火机在中国销售牟利。
之宝制造公司对李某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2]上述两个案件具有的共同事实就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投入流通领域后,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其商品进行收购和改装,进而冒充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新产品进行销售以牟利。
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就是,在上述回收、改装及转售行为中,被告是否依然可以适用商标权用尽的抗辩。
二、权利用尽与商标侵权的分歧对于上述改装转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其不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是根据商标法理论,商标权商品被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其权利一次用尽。
买受人可以进行转售及任何相关行为,对于有关商品的翻新或者再加工系转售行为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有关商品再次加工后的出售行为并未引起产品来源的混淆,有关转售及其他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其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是对于产品的翻新或者再加工行为直接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翻新或者再加工行为超出了商标权用尽的范围,不能适用权利用尽抗辩,理应构成侵权。
本文针对上述两种观点及其主要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如何认定权利用尽与商标侵权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关商品在销售之后其商标权是否已经用尽。
我国商标法中“商标使用”概念辨析以贴牌加工为线索

二、应对策略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国际贴牌加工中,加工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商标权。在 签订合同前,应对商标问题进行详细约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加工企业应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发自有品牌,减少对他人商标的依赖。通过 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避免陷入商标纠纷。
三、总结
国际贴牌加工中的商标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加 工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并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商标问题的发生, 促进国际贴牌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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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商标虽然未在商业中实际使用,但只要经过商标局 审查合格并获得注册证书,即可以认为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方式。
4、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可 以被视为一种商标使用方式。例如,企业在广告中夸大宣传或虚假描述自己的 商品或服务时,可能会涉及到对商标的误导性使用。
二、商标法“商标使用”的诠 释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商业用途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商品广告中使用:商标在商品广告中的使用是最为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之一。企业通过广告宣传,让消费者了解商品的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 誉度。
2、商品包装和标志使用:商标应当在商品的包装和标志上体现出来,以便消 费者在购买时能够准确识别商品的品牌。这也是商标使用的基本方式之一。
贴牌加工是指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企业使用自己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生产 制造某种商品并贴上委托方的商标进行销售的一种生产方式。在贴牌加工中, 加工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合法使用委托方的商标。
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标识

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标识1.什么是商标?据有关资料记载,目前仍然世界上对商标有7种"权威性"的定义最具典型的有:国际保护纺织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商标注册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商标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符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企业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配件、物品标记或服务的其二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
商标转用在商品上,与商品包装上的装璜不同,前者是为了细微差别差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
据此而言,商标,是王春燕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有应运而生,既是第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第二部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遗产。
2.什么是商标标识?标志牌商标标识是指由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
如酒类商品上的瓶上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土的织带等3、价值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
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金融投资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
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
常见的价值判定一般来说通常决定于专利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4、作用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女孩子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加以对商标注册人加以财政补贴,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
品牌与商标的区别

品牌与商标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品牌(Brand)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区别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者服务而进行的标识、名称、符号、设计或者其它特征的组合。
品牌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企业在市场中建立和传播的一种独特的标识。
商标(Trademark)是指为了区别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声音、动作等。
商标是一种法律概念,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二、区别分析1. 定义不同品牌是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区分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而进行的标识、名称、符号、设计或者其它特征的组合,是一种市场营销的概念。
商标是为了区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识,是一种法律概念。
2. 内涵不同品牌是企业或者个人在市场中建立和传播的一种独特的标识,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信誉、文化等。
品牌是企业与消费者建立情感连接的纽带,是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商标是一种法律概念,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和识别的标志。
商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可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
3. 作用不同品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市场营销方面,可以提高产品或者服务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商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层面,可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 范围不同品牌的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商标,还包括企业的名称、口号、形象、文化等多个方面。
商标的范围相对狭窄,主要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识。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品牌和商标的区别,以下是两个案例:1. 品牌案例: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品牌标识是一个半咬的苹果图案。
苹果公司通过不断创新和独特的产品设计,建立了强大的品牌形象和品牌认知度。
商标与品牌的区别

商标与品牌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商标和品牌是市场营销中常用的术语,它们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形状等形式。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匡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厂商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从而建立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信任和忠诚度。
品牌是指一个企业或者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形成的综合形象和认知。
品牌是由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信誉、文化等因素共同塑造的,是消费者对企业或者产品的整体认知和感受。
二、区别分析1. 定义不同:商标是一种标识,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品牌是一个综合形象,用于塑造企业或者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认知。
2. 作用不同:商标主要起到识别和区分不同厂商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作用,匡助消费者做出选择;品牌则是通过塑造企业或者产品的形象、信誉和价值观,建立消费者对企业或者产品的信任和忠诚度。
3. 范围不同:商标是具体的标识,可以通过注册获得独占权,适合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品牌则是更广泛的概念,包含了企业的整体形象和文化,适合于企业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4. 时间概念不同:商标通常是在产品或者服务推出之前注册和使用的,它是先于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而品牌是在消费者使用和体验产品或者服务后形成的,它是后于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
5. 目标不同:商标的目标是建立消费者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和区分度;品牌的目标是建立消费者对企业或者产品的信任和忠诚度,从而增加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标和品牌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苹果公司商标:苹果公司的商标是一个咬过一口的苹果图标,它在电子产品领域具有很高的识别度,匡助消费者区分苹果公司的产品和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
品牌:苹果公司的品牌形象以创新、高端和独特设计为核心,通过产品质量、用户体验、营销活动等方面塑造了“苹果”这一品牌形象,使其成为全球消费者心目中的高端科技品牌。
商标 名词解释

商标名词解释1、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表明其特定品质或者身份的标志。
商标也称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经商标局核准,依法在商标局注册后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期限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期满前六个月可以申请续展,在这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则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到期后将自动终止。
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商品商标:是指由生产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种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
商品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4、证明商标:又叫做集体商标,它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5、防御商标:即本身无任何显著性,但却能阻止他人对该商标的抢注,从而避免竞争者利用相似的文字图形等近似商标进行混淆,误导公众的商标。
6、联合商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在获得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共同使用一个商标时,可以申请联合商标。
7、证明商标:即本身无任何显著性,但却能阻止他人对该商标的抢注,从而避免竞争者利用相似的文字图形等近似商标进行混淆,误导公众的商标。
8、组合商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在获得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共同使用一个商标时,可以申请组合商标。
9、立体商标:在平面商标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通过借助实物或模型,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突出表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色。
10、颜色组合商标:由几种颜色构成,是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商标类型,更加强调美感及独特性。
商标法的基本知识

商标法的基本知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它不仅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更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商标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商标的定义、注册制度、权利保护以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商标的定义及保护范围商标是指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表示商品来源、质量保证、广告宣传和企业声誉等功能。
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合法商标权的标识,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进行法定注册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二、商标的注册制度及程序商标的注册制度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益的核心内容。
商标注册制度旨在为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并确保商标权益的依法得到实现。
商标的注册程序通常包括商标搜索、申请、审查、公告和注册等环节。
商标注册程序的第一步是商标搜索,即对待注册商标的相似或相同商标进行查询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冲突。
若商标搜索结果不存在冲突,商标申请人可进入商标申请阶段。
商标的申请包括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交商标样品及付款等手续。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商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是否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已有商标冲突等。
若初步审查合格,商标将进入公告阶段。
商标公告是指商标局将申请商标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以给第三方提供异议和撤销商标的机会。
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若无异议或撤销请求,商标将进入注册环节。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局将核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信息。
商标注册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缴纳续展费用来延长商标的有效期。
三、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的独占权和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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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标权辨析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这本该是毫无争议的问题。
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内几件涉及商标问题的法律纠纷案发生后,出现了迥然不同的认识,其分歧之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究其根源,我们发现,问题就出在“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等最简单、最初始、最基本的概念问题上。
正如本文作者曾经指出的那样:“表面上看,争辩激烈,但是由于各自对于赖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在理解上相去甚远,实际上却是一种”假辩论“。
[1]本文认为,商标与商标权概念,是支撑整个商标法律理论之树的躯干。
如果对这两个概念认识不一,分歧则是根本性的。
为了在基本概念上统一认识,为了使商标法律研究确立一个尽可能科学的起点,减少”假辩论“,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商标“和”商标权“的概念问题进行认真的说明。
一、设计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行为之性质是什么,它应当产生什么权利?分歧是从这里就开始了的。
设计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行为是一种创造行为,是一个智力劳动的过程。
就劳动意义上来讲。
无论体力还是脑力,都是劳动,都具有二重性。
比照以体力劳动为研究对象而确立的劳动价值学说理论来分析,创造性智力劳动之抽象劳动的凝结,从道理上讲形成创造物即作品的价值,创造性智力劳动之具体劳动形成使用价值,即具体的作品形态(需要指出的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毕竟不同于体力劳动,其价值标准以及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和体力劳动是不同的)。
通常情况下,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设计人和使用人是两个主体,二者之间多为承揽合同关系(《武松打虎》图案一案则是为数不多的例外,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委托作品”就是这种情况。
按照承揽合同,合同的价款取决于合同标的所需要的劳动复杂程度、劳动时间和其他物质投入的数量。
因此,相应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设计人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承揽合同的范围内,应依合同主张债权,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金钱或等值财产的给付请求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对于准备把这个设计用作商标的人来说,这部分支出属于商标的设计成本。
而不是商标的价值。
不同的观点则认为;那些为设计所支出的费用,甚至包括调查、论证费用,直接构成了商标的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有的文章还举例加以证明:“美国石油公司在起用‘Exxon’作商标之前,花费了上亿美元调查、论证,目的是使它不致与任何国家的现有文字相重合,又要有明快感和可识别性。
该创作者不用,而作为商标(而不是文字作品)卖给他人,肯定能卖出钱来,而且会卖出好价钱。
计价时,将把上亿美元事先论证费计入。
”在另一篇文章中则明确提出:“在商标设计上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多少,市场效果确实大不一样。
”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Exxon”的创作人无论是作为商标(商标问题将在后文论述),还是作为文字作品进行转让,把事先的论证费,乃至把“Exxon”的设计费计入,都是混淆了作为请求权的债权和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的界限。
事实上,两者的界限可谓“泾渭分明”。
假设美国石油公司拒绝向论证和设计人支付那上亿美元的费用,如果这些论证与设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违约赔偿,还其诉讼请求是违约赔偿,还是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呢?显然是前者。
而且,这种后果与该公司是否实际使用“Exxon”没有关系。
[!--empirenews.page--] 至于创造性劳动投入的多少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这里又用一个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美藉华入学者张某,在美国出版了一本介绍中国改革开放的著作,在中国经人翻译后由法律出版社以《邓小平领导下的中国》为题出版。
在协商报酬时,张某以国际旅费、调查费、生活费支出大、撰写时间长、作品学术价值高为由,提出过高要求。
法律出版社认为作者的这些支出是创作成本,而创作成本和基于对作品的商业性支配或利用而产生的著作财产权没有关系,不能作为主张著作财产权多少的依据,支出再多也没有意义,故拒绝了他的要求,而是按照“版税”这种较为公平的方式交付了著作权使用费。
同样,一件设计,无论是文字、图案或是符号,也不管是拿来作商标,还是直接作著作权范围内的使用,总之,当人们基于这件设计主张知识产权时,其价值无论如何也与创造该设计所支出的费用多寡没有关系,也与该设计投入的创造性劳动多少,没有关系。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质的规定性,首先,并不取决于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因为人们无法为任何创造性智力劳动产品找到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事实上,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创造过程是干差万别的。
一件作品,可能是作者苦思其想,干锤白炼的结果;也可能是作者妙手偶得,浑然“天”成;其次,也不取决于作品完成过程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程度高低与多寡。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取决于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实际被商业性利用的情况,它完全屈从于市场。
它决不会因科学作品所浸润的艰辛劳动和它们所闪烁的智慧之光,或艺术作品中蕴含的崇高美学价值而获得更多的物质回报。
常常是这样,一部经过苦心孤诣、皓首穷经完成的学术精品,很可能被束之高阁,没有读者;一件才气冲天、品位高雅、遗世独立的艺术神品,或许因无知音而长期无人问津。
相反,那种粗制滥造,媚俗的“大拍档”作品却可能让“洛阳纸贵”。
前者无疑使作者两袖清风,后者却是可让作俑者脑满肠肥。
总之,把创造智力成果的成本投入价值,当成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的观点,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按照这种观点去分析思考和认定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任何文字、图案或符号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是商标在《“在先权利”与工业产权》一文中,本文作者曾就《武松打虎》图著作权被侵犯一案所涉及的商标问题指出:“商标所代表的财产权,是产品或服务信誉的反映……离开了它所标记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
”[2]更确切地说,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无所谓‘商标“可言。
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充其量是件作品。
文章刊出后,有文章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批驳。
明确提出相反的观点,认为:”商标并非离开了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就一文不值。
“并以前面提到的”Exxon“设计为例,认为”Exxon“的设计,即使未当作商标使用,也可以当作商标卖给他人。
从这个例子我们发现,对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的价值这两个基本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关于商标,本文认为,公认的商标定义是科学的,即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商标。
反映了根据人之行为构成的法律事实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一组文字、一幅图案或一个符号与一种商品或一种服务,原本是两种不相干的事物。
以刘继卤的《武松打虎》图为例,作品发表于1954年,在相当长的岁月里,它只是一件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
一幅画和一种白酒可谓风马牛不相及,它和其他无数的,大概永远也不会被选作商标的作品没有区别。
在法律上,也和那些已被选定或设计出来准备作商品的标记,但尚未使用的设计一样,都不能认为就是商标。
任何一个文字形式、图案或符号,不管它们天然地多么适合于做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亦非天然就是其他事物的标记。
没有文字、图案或符号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这二者在市场上作为”标“与”本“相联系的法律事实,就不会产生”商标“这种法律关系。
说到底,商标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
如果按照另一种观点所说,”Exxon“设计不用来标记石油产品,怎么会在消费者中产生对石油产品的认知功能,又怎么能把它当作石油产品的商标出卖呢?出让人根据什么理由认为”Exxon “这个文字形式不仅是一个文字符号或一件设计,而且还是一个石油产品的商标呢?显然,文字、图案、符号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成为商标的观点,违背了公认的对商标的定义,因而使商标的外延变得不可捉摸。
就如同对假吴冠中之名的画案一样;吴冠中被损害的只是人格尊严,却被认定为著作权被侵害,导致人们产生违反逻辑和事实的认识,即没有作品也可以产生著作权的观点。
进而事实上否定了公认的著作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权利的科学结论、导致对著作权的定义也变得似是而非、自相矛盾。
[!--empirenews.page--] 顺便指出,根据上述本文对商标的理解,我们发现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注册制度相申请在先原则存在着漏洞。
实行注册制度和申请在先原则,旨在敦促商标使用人及早注册,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这种制度有两个缺陷:一个是给人们常说的“抢注”商标行为留下可乘之隙;另一个是由于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解释过于宽泛,致使大量的商标在获准注册以后闲置不用,造成日益严重的商标“垃圾”现象。
从道理上讲,那种只是作为商标注册,事实上未使用过的,不应算做是商标,更谈不上商标权。
注册人享有的应当是将申请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拿到市场上,并排除了其他人再做同样的联系的可能之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实体意义的商标权。
实体商标权是由实际使用产生,而非注册产生。
注册只是一种行政手续,而非市场行为。
可见,那种实行实际使用获得商标权的制度,有其公平、合理的一面。
为了减少商标“垃圾”现象,有必要对“商标使用”做出合理地严格的解释,同时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程序中未提供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明的,不给予核准商标注册。
三、离开了对商标的支配无商标权可言商标权,是指依法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离开了对商标的法定的支配内容谈论商标权问题,无疑会误入歧途。
在法院未果的案件中,北京服装厂诉新加坡鳄鱼公司“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就因受不同认识的困扰,造成长期搁置。
北京百盛购物中心的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购入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脾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标识后,换上“鳄鱼”商标,高价出售。
北京服装厂就此对新加坡鲜鱼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显然,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准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大家并无歧见。
所不同的是,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究竟属何种性质,该行为损害了谁的利益,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问题,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以次充好、滥用了商标权利。
消费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可以制止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并有权课以行政处罚。
以恢复市场秩序的公平和保障商业行为的诚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服装厂的“枫叶”商标权,其性质是“反向假冒”,并将“反向假冒”定义为“使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
”北京服装厂就是持这种观点向鳄鱼公司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的。
第二种意见,对读者来说是新颖的,但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上,都难以自圆其说。
本文认为,要使这种观点被人接受,有其无法克服的困难。
其一,是物权转让理论的障碍。
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独立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转让,是指将上述权能从出让人手中转移到受让人手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