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
1.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1.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项目经理基础知识统考习题集

项目经理基础知识统考习题集一、填空题1、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自至,实施全面的管理。
2、项目经理必须取得证书和证书,才能在项目经理岗位上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
复查结论分为、、三种。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者,需要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在每年内,必须参加不少于学时的项目经理继续教育。
5、施工企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或者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情节严重,。
6、我市规定,凡单项造价在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施工的分包,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层以上高层住宅及工程造价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建筑的主体劳务分包,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7、投标人少于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采取方式确定。
9、目前我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担保的同时,业主应向承包商对等提供担保。
10、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11、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1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利每项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分;
国家级工法(住房城建建设部)、山东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省 25 住房城乡建设厅)、青岛市建筑工程优秀工法(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
3分、2分、1分 累计最高40分
累计最高30分, 实用新型专利累计
最高10分
5分、2分、1分 青岛市工法累计最
高20分
26 全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中国建筑业协会)
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和30亿元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二级资
65
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 元、1亿元和5亿元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
5分、10分、20分 、30分、40分
业总产值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
10分
27
山东省优秀智能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信息 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8 智能化系统优秀集成项目、BIM创新(青岛市建设智能化协会)
5分
3分 累计最高6分
29
经主管部门确认在工程建设项目智慧化(信息化)管理方面表现 突出、较好的,每个项目分加8分、5分
15分 10分 10分、8分 8分
18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地 市级城市认定的;
15分、10分、8分
19 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技术创新)
15分、10分、8分
20 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技术创新)
10分、8分、5分
21 地市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技术创新)
8分
综合 实力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青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地和外地入青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专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其信用行为的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发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效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文化建设、市场行为、企业管理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形成的信息。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青岛市建造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青岛市建造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青岛市建造施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建造施工市场的规范和公正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建造施工业务的企业,包括建造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等。
第三条信用考核是指对建造施工企业在业务经营中的诚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履约等方面进行评价和记录的工作。
第四条建造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参预各类工程竞争、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依据,影响企业的业务拓展和市场声誉。
第五条信用考核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开展信用考核工作。
第二章信用考核内容第六条信用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证书及建造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2.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包括业务发展情况、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3. 企业参预工程竞标、投标的情况,包括中标率、投标报价真实性等;4. 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和职工权益保障情况;5. 企业合同履约和信用记录情况,包括工程期限、质量标准、支付情况等;6. 企业相关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行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信用考核程序第七条信用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事项考核两种形式。
第八条年度考核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造施工企业的业绩和信用情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工程业绩、市场竞争情况、质量安全管理等。
第九条事项考核是指对企业参预工程竞标、中标后的履约情况、安全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信用考核结果应向建造施工企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考核成绩、考核标准等。
第四章信用奖惩措施第十一条对信用良好的建造施工企业,赋予奖励和优惠政策支持,如优先参预工程竞标、获得贷款、享受税收优惠等。
第十二条对信用不良的建造施工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竞标资格、降低信用等级、暂停资质证书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一:尊敬的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管理的目的和意义1.1 目的:通过信用考核管理,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1.2 意义:加强信用考核管理可有效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构建安全、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2.1 考核范围:涉及青岛市境内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筑企业、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2.2 考核对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市场主体。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3.1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等方面。
3.2 考核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评判,采用优、良、中、差等级别进行分类。
四:考核程序和要求4.1 考核程序:按照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考核,形成考核结果。
4.2 考核要求:建筑市场主体应按时履行对应的报告和申报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并依法配合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和管理措施5.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将建筑市场主体划分为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
5.2 管理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建筑市场主体,要落实信用修复措施,加强监管力度,限制其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六:附件详见附件一: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企业基本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组织结构、人员规模等基本情况。
7.2 从业人员资质:指建筑市场主体的员工持有的相关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等。
7.3 信用记录:指建筑市场主体过去的信用行为和信用历史记录。
二:各相关单位: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保障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我市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管理目的和意义1.1 目的: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推动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良性循环。
[资料汇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臵、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4〕11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明晰各管理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与服务并重、高度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现通知如下:一、信用考核运行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各方市场主体行为作为监管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考核信息实行分工收集、分级认定、统一管理、动态发布,做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二、信用考核管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三、责任分工(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运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规定、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按职责分工对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相关市场主体做出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具体负责市场主体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校验;负责其他区、市上报考核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录入工作(含授权其他区、市组织的奖励加分的审核、确认);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落实;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考核信息的统计,并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汇报;负责召开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的调度会,及时收集考核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与建议;组织考核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体系监管、市场主体考核、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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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地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所有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1第五条本办法的考评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第六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方法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实行量化分数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质量、安全考评分别占25%,其他市场行为考评占50%。
以上各项所得分值乘以所占比例后相加的总和即为信用综合考评总成绩。
信用考评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考评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成绩在70(含70分)~90分的为B级,考评成绩在50~70分的为C级,考评成绩在50分(含5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其信用考评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22、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5、发生过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7、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市建管局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并填写《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3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统计情况报市建管局汇总。
属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业绩考评,由各区、市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计,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进行业绩考评,其结果按比例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考评成绩。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考评统计期自每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于每年度3月份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市场行为考评第十二条市场行为考评基本分为9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经加减后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
其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分别加10分、8分、5分。
4(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每次加5分:1、企业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经市建管部门核准、备案的。
2、因业绩突出,被建设部作为经验介绍在全国进行推广的;3、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500万美元、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每次加3分:1、因业绩突出,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的;2、积极举报建筑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积极开拓省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1000万人民币、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每项加2分:1、因业绩突出,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经验介绍在全市进行推广的;2、积极开拓市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1000万人民币、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企业所属职工,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所属企业加3、52、1分。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给予扣分。
其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的同一问题受到的不同级别处罚,只按最高级别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一)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15分: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的;2、上报工程结算,经权威部门审计,核减率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3、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4、所使用的工人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5、默认开发(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强行指定队伍非法挂靠的。
(二)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10分:1、因拖欠工人工资处理不力而造成市级及以上上访、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的;2、发生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3、上报工程结算,经权威部门审计,核减率超过工程总造价5%或工程结算内容中违反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64、受到其他未载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四)企业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指标未达到要求的,视情扣5~10分。
(五)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每次扣1~3分:1、企业所属职工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或其他活动,无故不予参加或迟到的;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统计、调查等不按时上报的;4、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质量业绩考评第十五条企业质量业绩考评基本分为9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经加减后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或处罚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减分,不作累计;凡单位工程存在分包的,分包方加减分按总包方标准分的三分之一计算。
单位工程工作量以平方米为单位,市政工程按造价2000元折算1平方米,装饰、装潢、园林等工程按造价1500元折算1平方米;安装、桩基等专7业工程按造价1000元折算1平方米。
第十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
1、施工企业年度竣工工程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的,每10000平方米加1分;2、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行为受部、省、市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4、2分;3、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加分:(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项加10分;(2)获省“泰山杯”奖的工程每项加5分;获省“优良工程”奖的每项加4分;(3)获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或“青岛杯”奖的每项加3分。
4、在国家、省、市质量大检查中,受检工程被评为优良等级的每项分别加3、2、1分;5、获得国家级优秀QC小组奖的加5分,获得建设部、山东省优秀QC小组奖的加3分,获得青岛市级优秀QC小组奖的加2分。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给予扣分。
1、单位工程未通过竣工质量抽查,经整改达到合格的,每项工程减5分。
82、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行为受部、省、市级机构行文通报处罚的分别减15、10、8分;3、在国家、省、市质量大检查中,受检工程被评为不合格的每项分别减10、8、5分;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在1万元—10万元的每次减5分;10万—30万元的每次减10分;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减15分。
5、在质监站组织实施的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中,被处以“质量整改通知单”的每次扣1分;由于质量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罚款的每次扣2分;处以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每次扣5分。
6、在质监站实施的建材抽检中,将未经抽检建材产品用于工程的,每次扣2分;将抽检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工程的,每次扣5分。
7、施工企业发现假“建材产品备案证”,不主动报告质监站,仍将建材产品用于工程的,每次扣2分;施工企业使用无“建材产品备案证”产品的,每次扣3分。
8、凡未按《青岛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抽检,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扣59分;对结构抽检中,存在不合格分项工程,未达到规范、标准规定的,每次扣2分。
9、在质监站实施的功能质量抽检中,凡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每次扣2分。
10、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竣工工程自评,或未与监理单位共同做好竣工工程初验,将不符合规范、标准工程评定为合格的,每次扣5分。
11、经查实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的市民投诉,每次减2分;凡用户投诉在限期内未予以解决的每次扣5分,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市民集体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 分。
12、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每个单位工程扣6分。
第五章安全生产业绩考评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基本分为90分。
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经加减后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九条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
其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奖励表彰10的,分别加6分、4分、2分;(二)每一项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分别加6分、4分、2分;(三)安全技术防护科研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鉴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四)每一工程项目安全报监综合评定为优良的加1分;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给予扣分。
其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的同一问题受到的不同级别处罚,只按最高级别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2、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强行施工的。
3、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6分:1、未进行安全报监备案擅自开工的;2、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管人员不到位的;3、安全生产检查评定不合格的;114、临建设施、围挡墙及深基坑施工发生倒塌和坍塌的;5、塔机、井架、客货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无资质队伍进行拆装或在拆除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6、因施工对公用设施、地下管线、毗邻建筑物等造成破坏的;7、对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8、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