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费指导细则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城市、先进城区、先进县城、先进行业、先进风景旅游区以及行业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以下简称“先进”)。
第二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高全体公民素质和广大城乡、行业窗口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弘扬道德新风、融洽人际关系、推动城乡共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是省委、省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促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城市、城区、县城评选标准(一)政务环境廉洁高效。
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一、前言精神文明建设是推动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我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发放对象、标准及程序,确保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奖励对象1.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2.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3.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
三、奖励标准1.精神文明建设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金;2.对于特别优秀的个人或团体,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金;3.对于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但未能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申报者,可给予鼓励奖,奖金为5000元。
四、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填写《精神文明建设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3.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4.拟获奖名单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5.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发放奖金及荣誉证书。
五、奖励发放1.奖金及荣誉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给获奖者;2.获奖者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金,不得挪作他用;3.获奖者所在单位应给予获奖者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六、工作要求1.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申报,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2.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评选工作;3.要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激励作用,广泛宣传获奖者的先进事迹,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4篇)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精神文明单位。
第三条精神文明单位是指在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具有鲜明的党性和群众性的组织。
第四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宣传和传承,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理念与目标第五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注重挖掘和立足于本地文化特色,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文化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第七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和交流,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机构,设立专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九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定考核评价标准,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书画展览、科技文化讲座等,提供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食粮。
第四章宣传与传播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政策认同感。
第十二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传播正面价值观念,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向上的思想和行为。
第十三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加强外宣工作,扩大对外影响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
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十四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激励更多人投身精神文明建设事业。
信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发放办法

信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发放办法为巩固扩大我校“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信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在获得省级、全国文明单位期间每年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条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奖金由基础奖金和浮动奖金两部分构成。
其中,60%为基础奖金,40%为浮动奖金。
基础奖金按月发放,浮动奖金于年底核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凡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我校教职工(含在编在岗、人事代理、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均在奖励之列。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职工,均可享受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和浮动奖金:(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遵守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十要十不”,正确处理邻里、同事、师生关系,教育好家属子女。
(三)积极参加我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成相应的创建任务。
(四)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外生育现象。
(六)在职教职工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离退休教职工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育人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金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一)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予奖励。
(二)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不予奖励。
(三)被学校认定为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的,不予奖励。
(四)单位完不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或文明委成员单位没有尽到第一责任单位责任的,对该单位的全体处级干部不予奖励。
(五)因教育或管理不力,教职工和学生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办法

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办法
1.目的
公司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高标准、严要求,争创一流,精神文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有效激励精神文明创建业绩突出的单位和员工,特制定本办法。
2.流程和要求
2.1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必须是当年已完成的。
2.2同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
2.3每项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验收完毕,领取相应证书后,及时进行奖金的发放。
2.4精神文明建设实行分级奖励。
公司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奖励,列入公司的年度奖励计划,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群体个人。
2.5党委工作部宣传干事根据文件填写《精神文明创建奖励分配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后,到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领取奖金,按《精神文明创建奖励分配表》进行发放,发放记录一式两份,由领取人签字后报党委工作部、财务管理中心各一份。
要求奖金必须于一周内发放完毕。
2.6奖金的分配:对获奖的集体荣誉奖金分配,参与员工按比例进行分配。
2.7党委工作部负责奖金的领取、发放工作。
2.8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奖励金的发放进行监督。
精神文明创建项目及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范本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精神文明单位,是指在全社会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个领域落地生根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2.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3.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4.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划分,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现代化建设相协调。
第六条不得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七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明确党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建立健全工作领导组,明确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九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十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做到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先进文化和传统文化的融合,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四章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制定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各类活动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精神文明建设经费保障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经费保障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经费保障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在当今社会,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改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往往更关注经济利益、物质财富等方面,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然而,精神文明建设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它涉及到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传承和社会和谐等方方面面。
精神文明建设经费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中应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可以从国家财政预算中划拨,也可以通过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个人的捐赠来筹集。
无论来自何种渠道,都需要建立明确的资金流向和使用规定,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专款专用。
制度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的使用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资金的划拨、审批和监督。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的相关部门组成,也可以由专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来负责。
无论由谁来负责,都需要确保这个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防止经费的滥用或者不当使用。
第三,制度中应注重投入的差异化和针对性。
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广泛,涉及到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等各个领域。
在使用经费时,需要根据各个领域的需求和发展状况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对于科技领域的发展,可以增加科研项目的经费投入;对于教育领域的发展,可以加大对学校的经费支持等。
这样可以确保经费的使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精神文明建设经费保障制度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经费来源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家财政预算有限,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往往被抢占其他重要项目,导致经费的不足。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增加政府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的投入,同时引导社会资本的参与,来解决经费的不足问题。
是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问题。
作为公共资源,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细则_细则_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科学地评价精神文明建设的效果,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一套能够反映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的业绩、体现精神文明建设实际效果的考核体系,是实施公司《企业三项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的重要措施,通过考核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领导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开展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主要是检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在保证、贴近、融入三个方面的实际效果;检验基层党支部是否重视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检验思想政治工作是否从实际出发,加强针对性,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检验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坚持以人本,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前提条件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前提条件是:1、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班子成员廉洁勤政,没有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
2、能完成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各项目标及经济技术指标,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3、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未发生一票否决的重大问题。
4、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的问题。
第三章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方法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考评按照本公司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办法进行。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标准共分四大项,分值为50分,一、三项各为15分,二、四项各为10分。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与本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同步进行、同步奖惩,按标准考核实际得分,多得多奖,同时兑现。
第七条、为鼓励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创新,在考评的基础上评选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由党总支组织相关部室成立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组,对基层党支部进行考核;对发生否决条件的单位,只记考核得分,不参加精神文明建设优秀单位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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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费指导细则
一、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费用的使用原则
1、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
2、须符合公司财务有关规定。
3、所有活动均不设置奖品、奖金。
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范围
1、拓展活动:应策划有助于体现公司企业文化特质、加强员工沟通协作及团队合作能力、拓宽思维能力的集体活动。
2、文体活动:应策划有助于员工达到强身健体、提高身心健康的球类比赛、体育竞技、文化创意评比等集体活动。
3、观影活动:应选择对员工有教育意义、能正确引导员工心理健康发展、丰富精神文化的优秀影视作品。
4、读书活动:应选择有助于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的学习书籍。
5、知识、技能竞赛活动:应策划以部门工作需求为主、提高岗位技能的团队或个人竞赛活动。
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要求
1、覆盖到全部门员工的拓展活动每年不得多于2次,活动范围仅限广西区内。
2、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可根据活动计划和预算选择在工作地开展活动。
3、每年活动计划中至少有1次是与其他部门联合交流的活动。
4、观影活动每年度不得多于2次。
5、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时间里自行开展活动。
四、活动票据报账
1、可以报账的发票内容:场地费、拓展费、拓展活动费、拓展服务费、电影票、购买书籍的费用(附清单)、租车费、短途的士费(以活动当天日期为准)、糕点票。
2、不可以报账的发票内容:景区门票、水果票、汽油费、住宿费、培训费、会务费。
3、未列明的票据内容,需在活动计划前咨询公司财务部是否符合财务报账有关
规定。
4、活动当天每人只能报销一次餐费,标准不能高于40元/人(包括水果、零食、糕点、水、快餐等)。
5、如活动开据的是拓展活动发票,则应包括餐费、活动费用、交通费用等,不能再报销餐费、活动费和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且需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活动协议。
6、如活动当天不能即时开据发票,刚可以顺延1周(5个工作日)内开票。
7、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活动票据、已审批通过的活动计划、已审核发布的新闻图片提交办公室宣传专员签字验收方可到财务部报账。
五、活动费使用时间跨度
1、按照平衡计分卡要求,每年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得少于4次部门层面的活动,覆盖到部门所有员工的活动计1次。
2、如分到小组举办的活动,以各小组在同一时间跨度内完成一次活动计1次部门活动。
3、活动费用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季度使用,应分摊到四个季度使用;每季度使用的活动费用不能超过当年费用的1/3;全年使用的总费用不能超过当年可用的额度。
4、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费用当年有效。
六、部门活动计划的填报
1、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计划按季度呈报,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一次性编制当季度的活动计划提交办公室审核,其余时间均不接收活动计划。
2、当季度已计划但未开展的活动不能延至余下季度进行,应于新季度开始时按时另行填报活动计划。
3、因部门人员调岗、离职等因素,每季度报活动计划时应以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实际人数填报,不包括实习员工、试用员工、劳务工等。
4、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新闻图片(稿件)提交办公室审核发布,如超时限未提交新闻图片,则该次活动不计次数;超时或不提交新闻稿件超过2次的(包含2次),则在年末平衡计分卡中该项计分内容下调一个档次。
七、本指导细则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八、本指导细则内容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