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处公证费用收取标准

公证处公证费用收取标准公证处是我国政府的一项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文书的证明和保全服务。
因此,公证处为提供公证服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本文将对公证处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1.证明文件(1)个人出生、死亡、婚姻等证明文件,收费标准为20元/份;2.合同文书(1)合同文书的公证,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的金额比例来计算,最低收费为100元/份,最高不超过5000元/份;3.财产和权利4.其他公证服务(1)遗嘱公证,收费标准为100元/份;(3)其他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份。
二、收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居民和企业的公证服务,公证处在收费上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1)军人、公安民警、消防队员、煤矿等特殊职业人员;(2)特困人员、低保户和革命优胜者;(3)残疾人、老年人、学生、艺术家等特殊群体。
2.优惠具体政策(1)以上优惠对象在公证文书申请时,可凭有效证件享受减免或者50%的优惠;(2)企事业单位在申请公证文书时,同一批次的申请文书数量达到10篇以上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内容为免收部分文书费用或者打折;(3)公证处在公证服务时,应优先处理以下案件:紧急情况下的申请案件、贫困、老弱、残疾人的案件等。
公证处的公证服务费用收取方式有以下两种:1.现金收款在申请公证服务时,公证处可以直接收取现金。
2.电子支付在现代社会,更方便的支付方式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渠道进行缴费。
公证处也提供了这种缴费方式。
四、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在提供公证服务时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也是公证机构履行职能的基础。
但是,对于收费标准的合理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于公证处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证服务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成本,也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公众需求等因素。
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比较和考量,以确保收费标准公平、合理、透明。
总体来看,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但在一些重要的公证文书,如财产和权利的公证中,可能会存在较高的收费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公证费用标准

公证费用标准公证费用是指公证机构为履行公证职责所向公证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擅自调整。
一、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
1. 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合理、规范。
公证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证业务的性质、复杂程度、劳动量和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公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 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不得损害公证申请人的利益。
4. 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规范执行,公证机构不得擅自调整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
二、公证费用的收取原则。
1. 公证费用的收取应当坚持公正、合理、便民的原则,不得滥收费用,不得变相收费。
2. 公证费用的收取应当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得因服务不周、服务质量差而滥收费用。
3. 公证费用的收取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4. 公证费用的收取应当坚持依法收费的原则,公证机构不得擅自调整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取费用。
三、公证费用的监督管理。
1. 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证费用收取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规定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
2. 公证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3.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证费用的收取行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证费用的纠纷处理。
1. 公证申请人对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2.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公证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对于合理的异议应当及时调整,对于不合理的异议应当向公证申请人做出解释。
3.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公证费用的纠纷,对于合理的纠纷应当及时解决,对于不合理的纠纷应当向公证申请人做出解释。
最新版国家公证费收费标准

最新版国家公证费收费标准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家公证费收费标准,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事公证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民事公证费一般按照公证事项的具体性质和金额来收费,口头公证费为基准费用,书面公证费为基准费用的1.5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公证费收费标准:1.个人出生、死亡、收养、婚姻状况等公证费用为60元;2.离婚公证费用为300元;3.继承公证费用为100元;4.财产权证明公证费用为60元;5.个人委托公证费用为200元;6.个人财产赠与公证费用为100元;7.个人债务担保公证费用为100元。
二、经济合同公证费收费标准经济合同公证费一般按照合同金额来收费,收费标准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合同公证费收费标准:1.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公证费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2.合同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公证费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0.8至千分之1;3.合同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公证费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0.6至千分之0.8;4.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证费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0.5至千分之0.6。
三、房产、土地权属公证费收费标准房产、土地权属公证费一般按照房屋或土地的评估价值来收费,收费标准为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产、土地权属公证费收费标准:1.房屋或土地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公证费为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三;2.房屋或土地评估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公证费为评估价值的千分之2.5至千分之3;3.房屋或土地评估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公证费为评估价值的千分之2至千分之2.5;4.房屋或土地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证费为评估价值的千分之1.5至千分之2。
四、其他公证费收费标准除了上述几类公证费收费标准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公证费收费标准,如代理人、律师参与办理公证等情况下的公证费用会有所不同。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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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我省先后以苏价费[1998]269号、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等文件制定了全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其中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文已试行期满。
为适应公证机构作为中介组织走向市场的需要,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正式公布。
其中,取消《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规定的“收养子女公证、指定管辖、材料转递、审核、审批上报、备案”收费项目;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增加“小语种翻译上浮30%”的规定;将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形式改为协商收费;其余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价服[1999]454号)执行。
现将统一归并后的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公证费收取标准

公证费收取标准公证费是公证机构为提供公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公证活动的收入来源之一。
公证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公证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也是公证机构运行的重要经济基础。
为了规范公证费的收取,保障公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了公证费收取标准。
一、公证费的收取范围。
公证费的收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文件的收费,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服务的不同类型和难易程度,收取相应的证明文件费用。
例如,身份证明、财产证明、遗嘱公证等,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2. 合同公证的收费,对于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合同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3. 委托代理公证的收费,对于委托代理公证,公证机构根据代理事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收取相应的费用。
4. 其他公证服务的收费,除上述内容外,公证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其他公证服务的费用,如婚姻状态证明、公证债权债务关系等。
二、公证费的收取标准。
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合理定价,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不能高于实际提供服务的成本,也不能低于公证服务的价值。
2. 公开透明,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公证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差异化收费,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公证服务和不同的服务对象进行差异化收费,以体现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定期调整,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5. 便民惠民,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便民惠民的原则,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或者重大公益活动,可以适当减免或者免收公证费。
三、公证费的收取程序。
公证费的收取程序应当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收费依据,公证机构在收取公证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收费依据,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2. 收费明细,公证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公证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隐瞒或者虚报收费项目。
公证费2022年收费标准

公证费2022年收费标准公证是指通过国家有关机关依法给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证明、声明等加以证明和保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公证已经成为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而在进行公证服务时,必然需要支付公证费用。
公证费用主要包括基础收费和附加费用两部分,2022年的公证费用收费标准也在不断调整,下文将对此作出介绍。
一、公证费用的基础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量认证审批的《公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公证费用包括基础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其中基础收费是指公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公证服务所应收取的基本费用。
目前的基础收费标准是与公证服务内容和办理难易程度挂钩的。
1、基础收费标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以下公证服务,基础收费标准如下:(1)公证文书盖章、签名等:50-500元/件(2)证明事项、查阅档案:10-200元/件(3)委托人代表出席、代签证书:50-500元/件(4)代为保管物品:10元/月(5)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提供公证的亲属关系:10-20元/人2、自备证明办证停车证明学历证书等公证收费标准对于一些需要自备证明材料的公证服务,公证机关收费标准为:(1)自备证明办证:10元/件(2)停车证明:10元/件(3)学历证书:30元/册二、公证费用的附加收费标准除了基础服务费用之外,还有附加收费,它是指公证机关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不是公证服务必须的部分,而是针对一些需要额外服务的客户提供的。
附加收费包括如下内容:1、现场取证服务在现场进行取证服务,每次收取50-300元不等。
2、证明信用状况或履行义务服务对于一些信用状况或履行义务需要证明的情况,公证机关可以提供服务,根据难易程度而定,费用为50-200元不等。
3、其他服务费用公证机关还可能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其他服务,如公证书张贴、加急办理、邮寄服务等,费用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而定。
三、公证费用的调整标准公证服务费用的调整是有法律规定的。
南京公证处收费标准

南京公证处收费标准南京公证处是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公证机构,其收费标准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公证处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合理、透明、公正。
南京公证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公证费、咨询费、证明费等项目,下面将对南京公证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公证费是指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南京公证处的公证费主要根据公证业务的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包括财产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协议公证等。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公众可以通过公证处的官方网站或者到公证处咨询窗口查询。
其次,咨询费是指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南京公证处的咨询费主要针对一些法律事务的咨询和解答,包括财产继承、婚姻家庭、房产买卖等方面的咨询。
咨询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咨询的时间和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按照每小时收费或者每次咨询收费的方式进行计算。
再次,证明费是指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证明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南京公证处的证明费主要包括公证书的复印、存证、公证书的翻译等。
证明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实际成本,同时应当公示,公众可以通过公证处的官方网站或者到公证处咨询窗口查询。
此外,南京公证处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比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公证机构的经营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公证处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的来说,南京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公正,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公证处也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解释,让公众更加清楚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流程,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综上所述,南京公证处的收费标准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公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收费,合理合法开展公证服务,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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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9-08-26 ]本文已被浏览过248 次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部分(最低收取200元)0.3%
5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0.2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0.2%
1000万零1元至2000万元部分0.15%
2000万零1元至5000万元部分0.1%
5000万零1元至1亿元部分0.05%
1亿零1元以及上部分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2万元以下(最低收取50元)1%
2万零1元至5万元部分0.8%
5万零1元至10万元部分0.6%
10万零1元至50万元部分0.5%
50万零1元至100万元部分0.4%
100万零1元至200万元部分0.3%
200万零1元至300万元部分0.2%
300万零1元至400万元部分0.1%
4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0.05%
3、证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减半收费。
4、证明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每件收费50元。
5、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6、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7、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8、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50元。
9、证明财产分割协议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单位每宗收费5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等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5、恢复父母子女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遗嘱,确认遗嘱效力
1、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一200元。
2、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五)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含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监护、放弃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2、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等涉及人身权益以外的其他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200元。
3、证明公民个人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签名、盖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七)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公民个人,每件100一200元。
2、法人和其他组织,每件500一10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
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现场监督公证
(一)证明拍卖、彩票发行
标的额收费标准
100万元以下(最低收取500元)0.08%
1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0.0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0.03%
10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0.02%
(二)现场监督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以及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500一4000元。
(三)招投标公证
标的额收费标准
200万元以下的500元
2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0.2%
5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0.1%
(四)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五)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500元。
(六)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500元。
七、办理与公证业务相关的事务
(一)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参与经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
(三)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双方协商收费。
(五)解答法律咨询,与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关的咨询不收费,其他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六)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八)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九)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十)保管遗产,协商收费。
八、涉台公证相关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的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际计算)。
九、公证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当事人申请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交纳的,必须经公证处主任批准。
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发票。
(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办收取。
(三)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因公证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责任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按规定确需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录音录像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到本市(含郊县)以外地区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除老弱病残者需公证处上门办证外,市内其他申请上门办证的,按实收取市内交
通费。
(六)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
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七)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八)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件每次收费20元。
十、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事由所有事项的总称。
十一、对确有经济困难或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减免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司法通(1997)116号《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十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处办理公证要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强迫当事人办理公证,不得肢解公证事项重复收费。
十三、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示,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当事人的监督。
十四、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