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部硕导博导遴选方案

国家教育部硕导博导遴选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迅速,为培养高质量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需要选拔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因此,国家教育部制定了硕导博导遴选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选拔具有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导师,为研究生提供优质的导师资源,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遴选依据3.1学术背景:导师应具备良好的学术背景,包括国内外知名高校的研究生院毕业或博士学位,以及相关领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3.2教学能力: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能够传授并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并能够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
3.3指导经验:导师应具备一定的研究生指导经验,包括指导学生完成学位论文和参与科研项目等。
3.4学术声誉: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声誉,包括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担任学术期刊的编委或评审等。
3.5遵守学院规定:导师应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待学生平等公正、正确处理学术争议等。
三、遴选过程4.1提名阶段:学院根据教师的学术背景、教学能力和指导经验等因素,向教育部提名具备硕导或博导资格的教师。
4.2材料审查:教育部根据提名的材料,对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术背景、教学经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评估。
4.3专家评审:教育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提名的教师进行评审,综合评估他们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指导经验等。
4.4公示环节:教育部公示通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的教师名单,接受各方的监督和意见。
4.5遴选结果:教育部根据公示环节的反馈意见和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的硕导和博导名单,并通知相关学院和教师。
四、监督与评估5.1学院监督:相关学院应对选任的硕导和博导进行监督,及时了解他们的教学、科研和指导工作情况,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5.2研究生评估:相关学院应定期组织对导师的教学和指导工作进行评估,邀请学生对导师进行评价,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
5.3教育部监督:教育部可以对选任的硕导和博导进行随机抽查,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学术成果,并对学院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厦大研〔2014〕14 号(2014年4月9日发文) 为规范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确认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应当是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授(含兼职、讲座或客座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如因学科建设等特殊需要,申请者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者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胜任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任务。
(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实际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应当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
(七)已获得显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并主持过相当水平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当具备的科研课题及科研成果要求(一)最近5年科研课题要求1.理工医类(理学、工学、医学):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150万元以上(数学学科75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250万元以上(数学学科125万元以上)。
2.人文类(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艺术学):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级重点或部级一般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外文学院招生学科2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60万元以上(外文学院招生学科40万元以上)。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厦门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厦大研〔2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主要负责人和教授(研究员)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主席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经主席同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遴选、聘任博士指导教师,认定引进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研究审议厦门大学研究生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七)审批自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八)审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九)研究、审议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十)审议制定厦门大学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十一)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运作。
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
(完整word版)厦门大学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文件厦大教〔2014〕90号厦门大学关于印发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附属医院:现将《厦门大学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大学2014年6月24日厦门大学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印发厦门大学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核心力量,选拔培养一批“爱岗敬业、理论扎实、技能精湛、教学出色、改革创新”的专业负责人,建设高水平的教学团队,以加速我校专业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又注重教学与科研业务水平。
(二)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质量。
(三)坚持专业负责人遴选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与教学团队建设的有机结合。
(四)贯彻“本科为本、教学为本、质量为本”的理念,促进应用型专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岗位设置(一)学校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发展定位及划分为依据,以现有开设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为依据,设置专业负责人岗位,每个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中各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岗位。
(二)今后新增加的专业,相应增设新的专业负责人岗位。
三、专业负责人岗位职责与任务(一)负责本专业建设规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本专业的各项检查与评估工作。
(二)负责组织申报与建设完成本专业各类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包括本科教育高地、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团队、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示范性双语课程、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等。
(三)负责本专业的行业产学研合作、学生实践实习基地建设、学生毕业实习等工作;负责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协办和参加国内外教学和学术交流。
(四)开设并带头讲授本专业领域的前沿课程、重点课程、专题讲座或双语课程等。
四、专业负责人遴选条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教学工作与专业建设,工作责任性强,师德良好,治学严谨,教书育人,甘于奉献。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厦门大学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现网上电子化管理,个别环节的纸质文件报批仍遵照国家规定。
第四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计划,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学位评定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厦门大学应当尊重知识创新和学术规律,推进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条件,保障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第二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第八条审查学位申请材料(一)按年度博士学位授予计划,研究生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的学生材料,检查博士生是否完成答辩并不具备学位授予条件。
(二)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提交学位论文,并告知学位论文提交报送流程和要求。
(三)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研究生。
第九条学位论文审核(一)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论文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本人。
(三)学术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学位论文的研究思路、学术创新、实验结果、结论推理、论证方法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一致的,学术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得出最终结论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2006年9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大学根据学科建设和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为推进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拟适当引进校外知名教授(含相当职称)来我校兼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
为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规范和加强兼职博导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博导的作用,特制定本聘任管理办法。
一、兼职博导应具备的条件1、兼职博导应具备我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2、兼职博导应是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造诣和影响,并已被聘为我校兼职教授(研究员)的学者;3、兼职博导应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且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4、兼职博导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5、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岗位,被聘兼职博导应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全面指导,以保证培养质量。
二、关于聘任和聘任期限:1、受聘的兼职博导应与我校相关学院(研究院)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2、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聘任合同。
三、资格确认与聘任程序:1、我校两名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推荐;2、相关学科提出聘任建议,并填报《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表》;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投票表决;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5、受聘者填写《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表》;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兼职博导签订聘任合同,并送研究生院备案。
四、关于招生1、在聘期内,拟招收博士生的兼职博导应向招生专业所在的院系提出招生申请;2、若在聘任期内被聘兼职博导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招收或指导博士研究生,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停止招生;如该导师仍有在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负责该导师在校研究生的导师调整工作;3、兼职博导原则上一年只允许招收一名博士生,且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校内专职导师协助管理培养,且一名校内导师原则上只允许与一名兼职博导合作培养博士生;4、专职导师是兼职博导研究生培养管理事务的协调人。
XX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XX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遴选办法。
第一章遴选原则第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既不是固定的职务或职称,也不是荣誉称号。
选聘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提高科研水平,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和我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的需要,审定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同时,设置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把指导教师岗位和指导责任统一起来。
第三条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第四条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担任指导培养博士生的教师应具备的条件,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为中医药事业努力奉献的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二)具备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选聘年减57,次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不符合博士学位要求者应具有硕士学位,且近五年内有以下科研业绩之一:1.获国家科技奖励(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2.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已结题;3.第一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其影响因子总和达到6.0,且有单篇影响因子达到3.0;5.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范条例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范条例(2004年)为深化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厦门大学2004年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精神。
特制定“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条例”作为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位管理文件》和《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的补充。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招生1、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申请攻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向其报考方向的导师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及两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包括《英语》、《管理经济学》和各专业方向的《专业课》三门课,其中《英语》由学校统一命题和改卷,《管理经济学》由院研究生学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命题和改卷,专业课由各专业方向导师命题和改卷。
2、博士研究生入学面试博士研究生的面试(包括口试或笔试)工作由各系组织安排。
各导师组应在学校录取分数线公布后一到两周内完成面试工作,并将面试结果统一上报院研究生秘书。
3、录取程序博士研究生的录取由导师组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和研究生院给定的名额决定录取名单顺序,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面试合格者按入学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统一上报学院研究生秘书,经院分管副院长审阅后报学校招生办审批。
院研究生秘书负责通知学生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的总体培养目标如下:博士研究生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宽泛的基础理论,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素质和学术道德,能独立从事高水平的学术研究。
博士研究生培养逐步实行以导师为主的导师组负责制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
1、博士研究生入学博士研究生应于第一学期入学后,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厦门大学博士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并按时提交给院研究生秘书,逾期者延期毕业。
2、综合素质考核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由学院会同各导师结合各博士研究生论文资格考试的成绩、专业课和选修课成绩以及参加学科前沿专题讲座的情况进行博士论文写作前的综合素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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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
工作实施细则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厦门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精神及其附件《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厦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一、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治学态度严谨;
(二)一般应有博士学位;
(三)应是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授(含兼职、讲座、客座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教学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如学科建设有特殊需要,申请者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7周岁;
(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胜任研究生的教学
和培养任务;
(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
已获得显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并主持过相当水平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的具体指标见附件)。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
(一)遴选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有利于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有利于学科建设。
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3.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4.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本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审批及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自己或亲属有关的评议或审批工作。
(二)遴选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初审
申请人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等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并将每位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等材料
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凡通过基本条件审核的申请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本人近5年来取得的主要教学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
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员,将作为侯选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的学科、专业领域(限于二级学科),向研究生院提交至少5位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名单。
申请人有权在申请材料中提出3名要求回避的校外专家名单。
同行专家评议是保证遴选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审慎对待,推荐学术水平高,坚持原则,治学严谨的相同或相近领域的专家,且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
研究生院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送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根据通讯评议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复审,并采
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并将通过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复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候选人的博导资格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
5.名单公示
获得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6.各新增博士点的主要学术带头人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只要其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可简化审核和表决程序,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7.对于教学科研成果特别优秀者,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遴选时间安排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安排,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
在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引进人才(含兼职、讲座、客座教授),可直接申请确认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表》,随表应附申请人与我校人事关系证明件、在外校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证明件、代表性成果的证明件、有关科研课题的证明件等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
(三)研究生院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的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请报告、投票结果、申请人员的资格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
(五)如申请人为两院院士,可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四、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违反我国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
(三)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取消决定者。
研究生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后,应将决议送达当事人。
五、申请人必须正确对待遴选和确认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
各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负有审核责任,必须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数据。
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相关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造假等违规行为,研究生院将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申请人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并对相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六、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相关异议,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
研究生院将对相关异议进行调查研究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仲裁。
七、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八、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厦大研…2008‟28号)、《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厦大研…2006‟33号)同时废止。
附:
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教学科研成果指标。